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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合 同 纠 纷 处 理
第一条 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如和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经济协议法》等相关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妥善处理。
第二条 协议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包含企业内部多个部门,能够协商或由企业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处理必需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条 处理协议纠纷标准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要求,以国家政策或协议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处理为基础措施。纠纷发生后,应立即和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又不侵犯对方正当权益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处理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发纠纷,应坚持标准,保障我方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发纠纷,应尊重对方正当权益,主动负担责任,并尽可能采取补救方法,降低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发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了处理。
第四条 协议纠纷提出,应在法律要求时效内进行,并必需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足够时间。
第五条 协议纠纷复杂时,可交由企业 法律顾问处理,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经济协议纠纷,相关部门必需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协议文本(包含变更、解除协议协议),和和协议相关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相关凭证;
(三) 货款承付、托收凭证,相关财务账目;
(四) 产品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判定汇报;
(五) 相关违约证据材料;
(六) 其它和处理纠纷相关材料。
第六条 对于经济协议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签署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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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合 同 纠 纷 处 理
第七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处理协议纠纷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和该纠纷处理及推行相关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员负责该文书实施了解、跟踪或推行。
第八条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要求期限届满时没有实施上述文书中相关要求,承接人应 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九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推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
第十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实施书之前,相关单位应认真检验对方实施情况,预防差错。 实施中若达成和解协议,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协议纠纷处理或实施完成,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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