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标为完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全和稳定突发事件信息汇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快速通畅突发事件信息汇报渠道,确保各项应急响应决议方法有序实施,努力将突发事件造成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保护企业股东、职员正当权益,促进企业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证监会、*法案和企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第三条 工作标准(一) 统一领导。企业应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企业首席实施官组长、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首席新闻讲话人任
2、副组长,组员由企业执委会组员和各职能部门责任人组成。(二) 分级处理。依据突发事件不一样情况,实施分级、分类处理。企业各职能部、 各子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后,由各职能部门、各子企业负责处理工作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理工作业务指导、公共关系部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三) 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各子企业应建立评定预警和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做到立即发觉、立即汇报、立即处理,确保应急系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快速、方法果断。(四) 主动预防。针对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各职能部门、和子企业应加强日常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主动防范。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
3、突发事件是指忽然发生,严重影响工企业经营、生产、公众形象等紧急事件。本预案适适用于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子企业遭遇突发事件时处理。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第五条 本预案突发事件定义为企业层面对企业经营、生产和企业形象组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损失各类突发事件。对于低于本预案事件定义各类安全和稳定突发事件,由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子企业参考本预案事件定义,结合各自情况具体界定并实施。第六条 依据估计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能够预警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等级依据突发事件可能对企业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通常划分为五级:I级(尤其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通常)、V级(一般
4、),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紫色和蓝色表示。第七条 预警信息包含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方法提议等。 第八条 尤其严重突发事件指:企业全方面爆发风险,跨多个地域或行业,包含范围广泛,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企业财产、人员及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得重大影响。 确定企业发生I级突发事件,应含有以下特征:企业财务情况严重恶化,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企业资产被关键股东或相关人员称移,藏匿到异地而无法调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含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逃逸对企业经营已造生成重大风险,管理层对企业失去控制;关键股东单位出现重大风险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企业股票在
5、短时间内交易连续异常;媒体对企业问题集中报道;企业面临退市风险;发生投资者大规模群投诉事件等。第九条 严重突发事件指:企业爆发大规模风险,包含整个地域或行业,包含范围广泛,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或受到重大影响,企业财产、人员及投资者遭受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影响。确定企业发II级突发事件,应含有以下特征:企业财务情况恶化;企业资产被关键股东或相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含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逃逸对企业经营已造成重大风险;管理层对企业失去控制;关键股东单位出现重大风险,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企业股票在短时间内交易连续异常;报刊、媒体对企业集中报道;企业未面临退市风险,发
6、生投资者、股东投诉事件。第十条 较重突发事件指:企业发生重大突发风险,正常经营受到影响,造成企业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有可能造成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重大突发事件。 确定企业发生III级突发事件,应含有以下特征:证券管理部门经过投诉、审计及其它渠道,发觉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恶化,企业资产被关键股东或相关人员转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含重大违法行为逃逸;管理层对企业失去控制;可能引发投资者上访或投诉。 第十一条 通常突发事件指:企业发生突发风险,正常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可能造成企业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 确定企业发生IV级突发事件,应含有以下特征:企业经营和财务因为突发事件受
7、到一定影响;相关部门给负面关注、提醒或行政异议或处罚;企业股票在短时间内交易连续异常。第十二条 一般突发事件:企业发生突发风险,正常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可能造成企业财产、股东及投资者利益受损失。确定企业发生V级突发事件,应含有以下特征之一且符合确定为IV级或IV级以上突发事件条件事件:企业经营因为突发事件受到一定影响: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其它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是企业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议和布署、依据需要研究决定企业对外公布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应急领导小组职
8、责包含:决定开启和中止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协调和政府部、协会相关领导、媒体及其它相关部门关系;协调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之间关系;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其它事项。第十五条 发生上述I级、II级、III级事项时,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接收纽约证券交易全部关部门领导,落实组织工作,服从纽约证券交易全部关部门统一指挥和布署,根据职责分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分级响应权限、立即控制,合理有效实施处理。发生IV级、V级突发事件时,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全方面负责突发事件处理及善后事宜。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对企业突发事件和可能造成或转化为严重影响企业稳定各类风险做出应急反应,研究并提出处
9、理方案和提议,根据萨班斯奥克雷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方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理,完善应急手段和方法。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对外投资部和公共关系部负责对企业总部、各子企业、投资商信息汇总和整理,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及企业董事会汇报事件信息。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需要,根据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措施、新闻公布及新闻讲话人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能够设置突发事件新闻公布临时小组(以下简称“新闻临时小姐”),组长由企业首席实施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新闻讲话人担任副组长,小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公共关系部。关键职责:(1)开启突发事件新闻公布各项准备工作;(2)确
10、定新闻公布方案和公布内容,负责新闻公布;(3)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4)搜集、跟踪、分析境内外 情,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汇报真相。第十九条 企业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子企业、投资商是突发事件信息源,各部门责任人、各子企业责任人、各投资商指定联络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并立即向企业应急领导小组组员、信息采集办汇报事件信息,提供专业分析信息。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第二十条 企业本部各职能部门、各业务板块应高度重视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由各职能部门、各子企业关键负责任担任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息应经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验,相关部门或企业
11、汇报渠道得悉,以日常监测为主。对日常工作中发觉有可能造成或转化为突发事件各类风险信息立即开展跟踪、分析和监测,加强信息汇报和沟通。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应立即分析和判定、立即提出开启预案等级提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子企业发觉有苗头性警情时,应立即汇报至应急领导小组和公共关系部,加以核实,并根据突发事件等级上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政府相关部门、纽约证券交易所;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决定并采取必需防范方法,实施前期控制,立即沟通反馈。第五章 应急处理步骤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应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协会、纽约证券交易所所等部门组织安排,立即开展处理工作,在
12、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对I级、II级、III级突发事件给予高度关注。突发事件包含企业本部各职能部门、各业务板块,各投资商应在I级、II 级、II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以内,将事件情况、已采取方法、联络人及联络方法等经过电话汇报至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汇报30分钟内经过电话向纽交所汇报;突发事件包含企业本部各职能部门、各业务板块、投资商应在上述三级事件发生后在4小时以内将事件具体情况书面汇报至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汇报2小时内,向纽约证券交易所汇报书面材料。 发生IV级、V级突发事件时,企业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整理并汇报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
13、后,企业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关键责任人快速返回工作岗位,根据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应依据突发事件等级立即向企业董事会汇报、研究事件发生原因、趋势和可能出现后果并提出处理提议,完成对应指挥层级下达指令,同时确保专员24小值班。 第二十六条 发生I级突发事件,需要采取临时停牌且停牌事件超出1个工作日以上,或相关方案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突破,应向纽约证券交易所汇报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发生II级突发事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发觉事态发展将会造成愈加严峻形势,企业报相关部门,开启I级应急响应。 第二十八条 发生III级突发事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发觉事态发展将会造成更严峻
14、形势,企业应报相关部门,开启II级应急响应。 第二十九条发生 IV级突发事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发觉事态发展将会造成愈加严峻形势,企业应开启III级应急响应。 第三十条 发生V级突发事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发觉事态发展将会造成愈加严峻形势,企业应开启IV级应急响应。 第三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还未处理完成时,企业不得私自就突发事件信息向外企业;事件处理完成后,根据相关要求推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I级、II级、III级突发事件处理完成,由应急小组下达应急预案中止指令,宣告应急结束。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企业应立即消除突发事件造成影响,回复正常工作。必需时,可保留部分应急机构负责善后工作。第
15、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企业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子企业应立即总结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经验教训,评定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六章 应急保障第三十五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子企业应确保联络通畅;同时,突发事件处理部门或单位应经过首席财务官或以外投资部向纽约证券交易所相关部门保持联络,实发事件处理期间,应安排专员值班。第三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依据处理需要,召集参与处理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人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其它职能部门、各子企业应给予主动支持。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做好突发事件物资保障工作,做好交易、登记、结算、通信系统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建立备份系统,并定时检验,确保设备安全能够
16、。同时,要立即对技术系统进行全同升级和完善,提升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时进行突发事件处理基础知识培训,开展常常性相关法律、法规及预防、预警、避险、避灾常识等宣传活动。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施责任追究制。第四十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团体和个人要给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处理整个过程中,未根据本预案要求、程序推行汇报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不报,阻碍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相关责任人员,企业将对该等责任人给批评、警告、直至除名处分,而且能够向其提出合适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企业同时保留深入采取法律手段以切实维护企业及全体股东正当权益权利。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由公共关系部制订,董事会审核并经过。第四十三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经过之日起施行。*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