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 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录
前言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第3章 人员保护
第4章 灭火器
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0章 取样探烟系统
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
第12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第13章 脱险通道布置
第14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 言
1 本规则目是为经修正《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规定消防安全系统提供详细工程规范国际原则。
2 在7月1日或后来,本规则对于经修正《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规定消防安全系统将具备强制性。本规则此后任何修正案都必要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 — 总则
1 合用范畴
1.1 本规则合用于经修正《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合用于7月1日或后来安放龙骨或处在类似建造阶段船舶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定义同样合用。
3 等效和当代技术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当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某些规定,主管机关可以承认本规则中未予规定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以为,无论是自身还是在某种也许条件下,某灭火剂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他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导致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 — 国际通岸接头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国际通岸接头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原则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原则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2.1—国际通岸接头原则尺寸
名 称
尺 寸
外径
178 mm
内径
64 mm
螺栓圈直径
132 mm
法兰槽口
直径为19 mm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外缘
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 mm
螺栓和螺母
4副、每副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2.2 材料和配件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工作压力。法兰一侧应为平面,另一侧应为永久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对接口。国际通岸接头应与适合承受1.0 N/mm2工作压力任何材料垫片,连同直径16 mm、长度为50 mm4个螺母和8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第3章 — 人员保护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人员保护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涉及一套个人设备和一副呼吸器。
2.1.1 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涉及下列内容: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热辐射及灼伤和蒸汽烫伤。其外表面应能防水;
.2 长统靴,由橡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
.3 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保护硬头盔;
.4 一盏承认型安全电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小时。在液货船上使用和拟用于危险区域安全电灯应为防爆型;以及
.5 能提供高压绝缘保护带柄斧头。
2.1.2 呼吸器
呼吸器应为瓶内空气储存量至少为1200l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或可供使用至少30分钟其他自给式呼吸器。呼吸器所有气瓶都应可以互换使用。
2.1.3 救生绳
对每一呼吸器都应配有一根长度至少30 m耐火救生绳。救生绳应可以成功通过5分钟3.5 kN静荷载承认实验而不失效。救生绳应可以用卡钩系在呼吸器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单独系带上,以防止在使用救生绳时呼吸器脱开。
2.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EEBD)
2.2.1 总则
2.2.1.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是仅在逃离有毒气体、浓烟舱室时使用空气或氧气供应装置,应为承认型。
2.2.1.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不应用于灭火、进入缺氧隔离空舱或舱室、或由消防员配带。在这些状况下,应使用专门适合这些用途自给式呼吸器。
2.2.2 定义
2.2.2.1 面罩系指被设计成将眼睛、鼻子和嘴周边所有封闭起来面部遮盖物,并用恰当方式将其固定就位。
2.2.2.2 头罩系指能把头、颈完全覆盖起来,并也许覆盖到某些肩部头部遮盖物。
2.2.2.3 有害气体系指对于生命或健康有直接危害任何气体。
2.2.3 细节
2.2.3.1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至少应能使用10分钟。
2.2.3.2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视情涉及一种头罩或全脸面罩,以便在逃生时保护眼睛、鼻子和嘴。头罩和面罩均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并涉及一种清晰视窗。
2.2.3.3 未启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不用手就能携带。
2.2.3.4 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应储存恰当,以免受环境影响。
2.2.3.5 必要在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清晰地印有简要使用阐明或清晰图示。配戴程序应迅速且容易,以便能在极短时间就能安全挣脱有害气体。
2.2.4 标志
在每一种紧急脱险呼吸装置上应印有保养规定、厂家商标和序列号、贮藏期限及生产日期、以及承认机关名称。用于培训紧急脱险呼吸装置必要清晰地标示。
第4章 — 灭火器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灭火器规范。
2 型式承认
所有灭火器均应为依照本组织制定导则承认型式和设计。
3 工程规范
3.1 灭火器
3.1.1 灭火剂数量
3.1.1.1 每个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容量至少应为5 kg,而每一泡沫灭火器容量至少应为9l。所有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应不超过23 kg,并且必要有至少相称于一种9l液体灭火器灭火能力。
3.1.1.2 主管机关应拟定灭火器等效品。
3.1.2 充剂
只能使用经承认灭火剂给相应灭火器填充。
3.2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应涉及一只能以消防水带连接于消防总管感应式泡沫枪,连同一只至少能装20l发泡液可携式容器和一只备用发泡液体容器。泡沫枪每分钟应至少产生1.5m2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灾有效泡沫。
第5章 —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规定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2.1.1 灭火剂
2.1.1.1 若规定灭火剂数量能保护一种以上处所,则可供使用灭火剂数量不必超过所保护处所中需要量最大处所所需数量。
2.1.1.2 在计算所需灭火剂数量时,应将起动空气接受器量转换成自由空气量,增长到机器处所总量中去。或者,可以从安全阀接一根排放管直接引向露天。
2.1.1.3 应为船员配备安全检查灭火容器中灭火剂数量设备。
2.1.1.4 存储灭火剂容器及其受压部件,应考虑到其位置和使用中也许遇到最大环境温度,按照主管机关批准实用压力规则来设计。
2.1.2 安装规定
2.1.2.1 灭火剂分流管布置以及喷嘴位置应能使灭火剂得以均匀释放。
2.1.2.2 除非主管机关另行容许,用于贮存除蒸汽以外灭火剂压力容器,应按公约第II-2章第10.4.3条规定置于被保护处所外面。
2.1.2.3 系统备件应贮存在船上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1.3 系统控制规定
2.1.3.1 向被保护处所输送灭火剂所需管路应装有控制阀,并在控制阀上清晰地标明该管路所通往处所。应作出恰当布置防止由于疏忽将灭火剂输入处所。如装有气体灭火系统货品处所被用作旅客处所时,在有效期间应切断气体连接。管路可穿过起居处所,但管路应有相称厚度,并且其气密性在安装后要进行压力实验,实验压头不低于5N/mm2。此外,穿过起居处所管路只能焊接,并且不得在此类处所内开设排水口或其他开口。管路不应穿过冷藏处所。
2.1.3.2 应装有自动声响报警装置,在向滚装处所和普通有人工作或出入其她处所释放灭火剂时能自动报警。释放前报警应自动启动(例如,通过打开释放箱门)。警报鸣响时间长短应依照撤离该处所需要时间长短而定,但无论如何应在灭火剂释放前不得少于20秒。在仅设有就地释放控制老式货品处所和小处所(诸如压缩机房,油漆间等),无需装设此种警报器。
2.1.3.3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应能易于接近并且便于操作,并应成组地安装在尽量少不会被受保护处所火灾所切断位置。为了人员安全,在每一位置都应备关于于系统操作清晰阐明。
2.1.3.4 除非主管机关容许,不得使用灭火剂自动释放装置。
2.2 二氧化碳系统
2.2.1 灭火剂量
2.2.1.1 除非另有规定,货品处所可用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装货处所总容积30%自由气体。
2.2.1.2 机器处所可用二氧化碳量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自由气体:
.1 被保护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40%,该容积不涉及机舱棚上部,该某些从舱棚一种水平面起算,该水平面面积等于或不大于从舱顶到舱棚最低某些中点处舱棚水平截面面积40%;或
.2 被保护最大机器处所涉及舱棚在内总容积35%;
2.2.1.3 对不大于总吨货船,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应被视为一种处所,上述2.2.1.2段所述两个百分数可分别减至35%和30%。
2.2.1.4 就本段而言,二氧化碳自由气体容积应以0.56m3/kg计算。
2.2.1.5 机器处所固定管路系统应能在2分钟内将85%气体注入该处所。
2.2.2 控制装置
二氧化碳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立两套独立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保证警报装置启动。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启动将气体输送到被保护处所管路上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用于将气体从贮存容器中放出;以及
.2 两套控制装置应位于一种标明详细所控制处所释放箱内,如果放置控制装置箱子上加锁,则一把钥匙应放在位于控制箱附近明显位置设有可击碎玻璃罩盒子里。
2.3 蒸汽系统规定
供应蒸汽一种或数个锅炉,每小时应能对最大一种被保护处所总容积每0.75m3至少供应1.0kg蒸汽,除了要符合上述规定外,该系统在其她各方面应由主管机关拟定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4 使用燃料燃烧后气态产物系统
2.4.1 总则
如在船上生产除二氧化碳或第2.3段所容许蒸汽以外气体,并用作灭火剂,则该系统应符合第2.4.2款规定。
2.4.2 系统规定
2.4.2.1 气态产物
气体应是燃料燃烧后气态产物,其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腐蚀成分以及任何固体可燃成分含量均应降至容许最小量。
2.4.2.2 灭火系统能力
2.4.2.2.1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机器处所灭火剂,它应与使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固定式系统提供等效保护。
2.4.2.2.2 如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此种气体作为保护货品处所灭火剂,应备有足够数量此种气体,使每小时能供应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最大一种被保护处所总容积25%,并能持续供气72小时。
2.5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等效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等效于第2.2至2.4段中规定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应由主管机关依照本组织制定导则予以承认。
第6章 —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火泡沫。
2.2 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
2.2.1 泡沫液数量和性能
2.2.1.1 高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导则予以承认。
2.2.1.2 机器处所所规定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应能通过固定喷射口迅速喷出泡沫,其数量足以每分钟向被保护处所中最大者至少注入1m深泡沫。储备发泡液应足够产生5倍于被保护最大处所容积泡沫。泡沫膨胀率应不超过1000比1。
2.2.1.3 如主管机关确信能获得同等保护效果,则可以容许采用代替装置和相应喷射率。
2.2.2 安装规定
2.2.2.1 输送泡沫供应管道、泡沫发生器空气进口及泡沫生产装置数量应为主管机关以为能有效地生产泡沫和予以分派者。
2.2.2.2 泡沫发生器输送管道布置,应使泡沫发生设备在被保护处所发生火灾时不受影响。如果泡沫发生器位于被保护处所附近,则输送管道应安装在发生器和被保护处所之间相隔至少450mm处。输送泡沫管道应使用厚度不不大于5mm钢材制造。此外,应在泡沫发生器和被保护处所之间限界舱壁或甲板开口处安装厚度不不大于3mm不锈钢挡火闸(单片或多片)。挡火闸应通过与之有关泡沫发生器遥控装置自动操作(电动、气动或液压)。
2.2.2.3 泡沫发生器、其电源、发泡液及该系统控制装置,应易于接近且便于操作,并应成组地设立在尽量少位置,该位置应不致被所保护处所火灾所切断。
2.3 固定式低倍泡沫灭火系统
2.3.1 数量和泡沫液
2.3.1.1 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导则予以承认。
2.3.1.2 该系统应能在不超过5分钟时间内通过固定喷射口喷出足以在燃油所能散布最大单个面积上覆盖150mm深泡沫。泡沫膨胀率应不超过12比1。
2.3.2 安装规定
2.3.2.1 应装有通过固定管系和控制阀或栓塞有效地将泡沫分送到恰当喷射口装置以及用固定喷射器有效地将泡沫注入被保护处所内其他重要火灾危险处装置。有效分派泡沫装置应通过计算和实验证明能为主管机关接受。
2.3.2.2 此类系统控制装置应易于接近并便于操作,且应成组地安装在进也许少位置,这些位置应不致被所保护处所火灾所切断。
第7章 —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2.1.1 喷嘴和水泵
2.1.1.1 在机器处所中所规定任何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均应配有承认型水雾喷嘴。
2.1.1.2 喷嘴数量和布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保证每分钟每平方米有至少5l水量,在其所保护处所有效且均匀地分布。如果以为有必要增长喷水率,则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1.1.3 应采用防止办法,防止喷嘴被水中杂质或管系、喷嘴、阀和泵腐蚀所阻塞。
2.1.1.4 水泵应能同步向任一被保护舱室内该系统所有分区以所需压力供水。
2.1.1.5 水泵可以用独立内燃机驱动,但如需要靠所安装视情符合公约第II-1章第42条或第43条规定应急发电机供电,则该发电机应布置成在主电源失灵时自动启动,以便使第2.1.1.4段所规定水泵及时获得电力。由独立内燃机驱动水泵所在位置应在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会影响对该机器空气供应。
2.1.2 安装规定
2.1.2.1 在机器处所污水沟、舱柜顶和燃油易于流散到其他区域以及其他具备特殊失火危险处上方,都应设立喷嘴。
2.1.2.2 该系统可以提成若干分区,其分派阀应能从被保护处因此外易于到达部位进行操作,从而不致因被保护处所失火所切断。
2.1.2.3 水泵及其控制设备应装于被保护处因此外,并且不致因水雾系统所保护处所失火而使该系统失去作用。
2.1.3 系统控制规定
该系统应以必要压力保持充水,并且当该系统内压力下降时,水泵能自动向系统供水。
2.2 等效细水雾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导则予以承认。
第8章 —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2.1.1 喷水系统型号
自动喷水系统应为湿管型,但如果主管机关以为作为一项必要防止办法,小型暴露段也可为干管型。桑拿房应安装干管系统,喷头操作温度应达到140℃。
2.1.2 与第2.2至2.4段规定等效喷水系统
与第2.2至2.4段规定等效自动喷水系统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导则予以承认。
2.2 动力供应源
2.2.1 客船
海水泵及自动警报和探火系统应有不少于两套动力供应源。若泵动力源为电力时,则动力源为一套主发电机及一套应急电源。泵供电应一路来自主配电板,另一路来自通过专用独立馈线应急配电板。除非为到达相应配电板所必须,馈线布置应避免穿过厨房、机器处所和其他具备高失火危险围蔽处所,并应接通至设在喷水器泵附近自动转换开关。只要主配电板有电,此开关应始终由主配电板供电,并应设计成当此路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转换至由应急配电板供电。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上开关均应清晰标示,并在普通状况下保持闭合状态。上述馈线不容许设有其他开关。报警和探火系统动力源中一路应为应急电源。如果泵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第2.4.3段规定外,其所在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影响机器空气供应。
2.2.2 货船
海水泵及自动警报和探火系统应有不少于两套动力供应源。若泵为电力驱动时,则应与主电源连接,该电源应由至少两台发动机供电。除非为到达相应配电板所必须,馈线布置应避免穿过厨房、机器处所和其他具备高失火危险围蔽处所。报警和探火系统动力源中一路应为应急电源。如果泵动力源之一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第2.4.3段规定外,其所在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影响机器空气供应。
2.3 组件规定
2.3.1 喷水器
2.3.1.1 喷水器应能耐海上大气腐蚀。在起居和服务处所中,喷水器应在68℃至79℃温度范畴内开始工作,但在例如干燥室等也许浮现较高环境温度处所除外,在这些处所内,喷水器动作温度可以增长至不超过舱室顶部最高温度30℃。
2.3.1.2 应在船上备有各种型号和规格备用喷头,其数量如下:
喷头总数
所需备件数
<300
6
300至1000
12
>1000
24
任一型号备用喷头数无需超过所安装该型号喷头总数。
2.3.2 压力柜
应装有容积至少等于本款所规定充注水量两倍压力柜。压力柜储存常备充注淡水量应相称于第2.3.3.2段所述水泵一分钟排量,并应设有能保持柜内空气压力装置,当柜内常备充注淡水量被使用时,能保证柜内压力不低于喷水器工作压力加上所测得柜底至系统中最高位置喷水器水头压力。应装设在压力下补充空气和补充柜内淡水恰当设施。压力柜应装设显示柜内对的水位玻璃水位表。
2.3.2.2 应设有防止海水进入柜内设施。
2.3.3 喷水器水泵
2.3.3.1 应装有一台专供喷水器自动持续喷水独立动力泵。该泵应在压力柜内常备淡水完全排干之前由于系统压力减少而自动开始工作。
2.3.3.2 泵和管系应能对在最高位置喷水器保持所需压力,以保证其能按第2.5.2.3段规定出水量持续喷水,足以同步覆盖至少280m2面积。该系统液压能力应通过审查液压计算加以确认,如果主管机关以为必要,还应对该系统进行实验。
2.3.3.3 在泵出水一侧,应装有一种带有一根末端开口排水短管测试阀。阀和管子有效截面积应足以放出对该泵规定出水量,并同步在系统内保持第2.3.2.1段规定压力。
2.4 安装规定
2.4.1 总则
对该系统在工作中也许会处在冰冻温度任何部件,应作恰当抗冻保护。
2.4.2 管系布置
2.4.2.1 喷水器应分构成若干独立分区,每一分区内喷水器应不多于200个。在客船上,任一喷水器分区内喷水器所服务处所应不多于两层甲板,并应布置在不多于一种主竖区内。但如果主管机关确信不致因而而减少船舶防火性能,可以容许一种喷水器分区所服务处所多于两层甲板或位于一种以上主竖区内。
2.4.2.2 每一喷水器分区只能用一种截止阀加以分隔。每一分区截止阀应易于接近,位于有关分区外面或梯道围壁内小间里。阀位置应有清晰永久性标志,并应有防止任何未经允许人员操作该截止阀办法。
2.4.2.3 每一喷水器分区应设一种实验阀,用以放出相称于1个喷水器工作时水量来测试自动报警,每一分区实验阀应安装在该分区截止阀附近。
2.4.2.4 喷水器系统应与船上消防总管相连接,在连接处应装设一种可锁闭螺旋止回阀,防止水从喷水器系统中倒流至消防总管。
2.4.2.5 在每一种分区截止阀处和中心站内,均应装设一种批示该系统中压力仪表。
2.4.2.6 泵海水入口应尽量位于该泵所在处所,并应布置成当船舶处在漂浮状态时,除检查或修理水泵外,不需因任何其她目而切断水泵海水供应。
2.4.3 系统位置
喷水器泵和压力柜应位于远离任何A类机器处所位置,且不应位于需要由该喷水器系统保护任何处所内。
2.5 系统控制规定
2.5.1 即时可用性
2.5.1.1 所规定任何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警报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及时启动而不需依托船员操作启动。
2.5.1.2 自动喷水器系统应以必要压力保持充水,并应按本章规定具备持续供水设备。
2.5.2 报警与批示
2.5.2.1 每一喷水器分区都应涉及能自动发出声、光信号报警装置,当任一喷水器工作时,能在一种或几种批示装置中发出信号。该警报系统应能批示系统中发生任何故障。此种装置应显示出该系统所服务哪个分区内已经发生火灾,并应集中于驾驶室或持续有人值班中央控制站内。此外,该装置声光报警设施还应位于上述处因此外位置,以保证火灾信号能及时被船员收到。
2.5.2.2 在第2.5.2.1款中所述批示装置位置之一应设有可以对每一喷水器分区报警和批示器进行实验开关。
2.5.2.3 喷水器应设立在被保护处所顶部位置,并保持恰当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额定面积保持不少于5 l/m2/min喷水量。但是,如果表白不比上述效果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主管机关也可以准许使用恰当分布不同喷水量喷水器。
2.5.2.4 在每一批示装置处应有表或图显示该装置所涉及处所和关于每一分区位置,并应有实验和保养恰当阐明。
2.5.3 实验
应设有减少系统压力来实验水泵自动工作装置。
第9章 —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普通规定
2.1.1 所规定任何具备手动操作呼喊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及时工作。
2.1.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但可容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及作类似用途。
2.1.3 对系统和设备应作恰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普通遇到供电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2.1.4 区址辨认能力
具备区域编址辨认能力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布置成:
.1 设有保证在回路中发生任何故障(例如停电、短路、接地等)将不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装置;
.2 作出在发生故障(例如电气、电子、信息等)时可以使系统恢复到最初配备状态所有安排;
.3 最先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不会妨碍任何其她探测器发出此外火灾报警信号;和
.4 回路不得穿过同一处所两次。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例如对于大公共处所),则确有必要第二次穿过该处所那某些回路应尽量远离回路其他某些。
2.2 供电源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工作中使用电气设备供电源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独立馈线来供应电力。这些馈线应接至位于或临近于探火系统配电板上自动转换开关。
2.3 组件规定
2.3.1 探测器
2.3.1.1 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他燃烧产物、火焰或这些因素任何组合而动作。主管机关可以考虑采用依照其他能批示初始火灾因素而动作探测器,但其敏捷度应不低于上述探测器。感焰探测器只能作为感烟或感温探测器补充。
2.3.1.2 所有梯道、走廊和起居处所内脱险通道规定感烟探测器应通过验证,在烟密度超过12.5%每米减光率之前动作。但在烟密度超过2%每米减光率之前不应动作。安装在其他处所感烟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敏捷或过度敏捷状况时以为满意敏捷度极限内进行动作。
2.3.1.3 感温探测器应通过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超过1℃速率升高时,在温度超过78℃之前动作,但在温度超过54℃之前不应动作。升温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敏捷或过度敏捷状况时以为满意温度极限内动作。
2.3.1.4 安装在干燥室和普通环境温度较高类似处所感温探测器动作温度可以达到130℃,在桑拿房可达到140℃。
2.3.1.5 所有探测器型式均应能接受对的工作实验并且无需更换任何部件便能恢复到正常监测状态。
2.4 安装规定
2.4.1 分区
2.4.1.1 探测器和手动操作呼喊点应按组提成若干分区。
2.4.1.2 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探测器区段,不应涉及A类机器处所。对于配有远距离逐个辨认火灾探测器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探测器分区循环电路,不应涉及A类机器处所火灾探测器分区。
2.4.1.3 如果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涉及远距离逐个辨认每个探测器装置,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分区普通不容许覆盖多于一层甲板,但包括围蔽梯道分区除外。为避免延误辨认火源,每一分区所覆盖围蔽处所数量限额应由主管机关限定。无论如何,不容许一种分区内围蔽处所多于50个。如果该系统配有远距离逐个辨认火灾探测器,则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并服务于任何数目围蔽处所。
2.4.1.4 在客船上,如果没有可以远距离逐个辨认每一种探测器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则一种分区探测器所服务处所不得同步涉及船舶两舷,不得多于一层甲板,也不得位于超过一种主竖区。但是,如果这些处所位于船艏或船艉,或者所保护是不同甲板上同类处所(如风机房、厨房、公共处所等),探测器同一分区所服务处所可多于一层甲板上处所。在宽度不大于20m船上,探测器同一分区可同步服务于船舶两舷处所。在配有逐个辨认火灾探测器客船上,一种分区可为船舶两舷上和多层甲板上处所服务,但这些处所应位于1个主竖区内。
2.4.2 探测器定位
2.4.2.1 探测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位置。接近横梁和通风管道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其他位置或有也许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伤位置都应予避开。位于顶部探测器与舱壁距离至少要有0.5米,但在走廊、贮藏间和梯道中除外。
2.4.2.2 探测器最大间距离应符合下表:
表9.1 — 探测器间距
探测器类型
每一探测器最大地板面积
中心点之间最大距离
离开舱壁最大距离
感温
37m2
9m
4.5m
感烟
74 m2
11m
5.5m
主管机关可以依照表白探测器特性实验数据,规定或容许与上表不同间距。
2.4.3 电线布置
2.4.3.1 构成系统一某些电线布置应避开厨房、A类机器处因此及具备高失火危险其他围蔽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备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或连接恰当电源状况除外。
2.4.3.2 具备区址辨认能力探火系统回路在火灾时会受到损坏部位不得多于一种。
2.5 系统控制规定
2.5.1 声光火灾信号
2.5.1.1 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喊点动作应在控制板和批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灾信号。如果该信号在两分钟内未能引起注意,则应自动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这一声响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构成某些。
2.5.1.2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位于持续有人值班中央控制站。
2.5.1.3 作为最低规定,批示装置应能表白已经动作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喊点所在分区。至少有一套批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随时易于接近位置。如果控制板位于主消防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批示装置位于驾驶室内。
2.5.1.4 应在每一批示装置上或其附近清晰显示该装置所保护处所和分区位置信息。
2.5.1.5 应对该系统操作所必要动力供应和电路失电和故障状况予以恰当监视。若有故障状况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声光故障信号。
2.5.2 实验
应提供实验和维修所需恰当阐明书和备件。
第10章 — 取样探烟系统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取样探烟系统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普通规定
2.1.1 本章中凡浮现“系统”一词时,系指“取样探烟系统”。
2.1.2 所规定任何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持续工作,但按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系统可被接受,条件是扫描同一位置两次之间间隔所给出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1.3 该系统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或灭火剂漏进任何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或机器处所。
2.1.4 该系统和设备应作恰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普通遇到电压变化和瞬间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并避免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着火也许性。
2.1.5 该系统型式应为能进行对的工作实验,并能在无需更换任何部件状况下恢复到正常监测状态。
2.1.6 应为该系统工作中所用电气设备提供一套代替电源。
2.2 组件规定
2.2.1 传感装置应经验证,以在传感室内烟密度超过每米6.65%减光率之前动作。
2.2.2 应装有双套取样风机。在正常通风条件下,风机应具备足够容量在被保护区内工作,并且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2.3 控制板应容许在每一取样管上都可观测烟雾。
2.2.4 应装有通过取样管监测气流装置,并设计成保证从每一种互相连接集烟器中抽取量尽量相等。
2.2.5 取样管内径至少为12mm,但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连接取样管除外,此时管路最小尺度应足以使灭火气体能在恰当时间内被排放出来。
2.2.6 取样管应配备一种用压缩空气定期驱烟装置。
2.3 安装规定
2.3.1 集烟器
2.3.1.1 在每一种需要探烟围蔽处所应至少设立一种集烟器。但是,如果某一处所设计成油或冷藏货与规定装取样探烟系统货品交替装载,则应为该系统提供隔离此类处所内集烟器设施,这种设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3.1.2 集烟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位置,其间距应使任何某些顶甲板区域离集烟器水平距离不不不大于12m,如果在可以机械通风处所内采用这种系统,则集烟器位置应考虑到通风影响。
2.3.1.3 集烟器应置于不会受到碰撞或机械损伤位置。
2.3.1.4 每一取样点不应连接四个以上集烟器。
2.3.1.5 不同围蔽处所集烟器不应连接到同一种取样点上。
2.3.2 取样管
2.3.2.1 取样管布置应使失火位置容易被拟定。
2.3.2.2 取样管应是自泄式,且有恰当保护装置以防止装卸货品时受碰撞和损坏。
2.4 系统控制规定
2.4.1 声光报警信号
2.4.1.1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持续有人值班中央控制站内。
2.4.1.2 应在控制板上或其附近应清晰地显示该装置所保护处所信息。
2.4.1.3 探测到烟火或其他燃烧产物时,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或持续有人值班中央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4.1.4 应对该系统作业所必须电源失电状况予以监测。任何失电状况均应在控制室和驾驶室内发出声光信号,该信号应与烟火探测信号有所区别。
2.4.2 测试
应为系统实验与维修提供恰当阐明书和备件。
第11章 — 低位照明系统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低位照明系统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普通规定
所规定任何低位照明系统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导则予以承认,或达到本组织可接受国际原则。
第12章 —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应急消防泵规范。本章不合用于1000总吨及以上客船。对该类船舶规定见公约第II-2章第 10.2.2.3.1.1条。
2 工程规范
2.1 总则
应急消防泵应为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泵。
2.2 部件规定
2.2.1 应急消防泵
2.2.1.1 泵排量
泵排量应不低于公约第II-2章第10.2.2.4.1条所规定消防泵总排量40%,并且在任何状况下不低于下列排量:
.1
不大于1000总吨客船和总吨
及以上货船;以及
25m3/h
.2
不大于总吨货船
15m3/h
2.2.1.2 消防栓压力
当泵按第2.2.1.1款规定供水时,消防栓处压力应不不大于公约第II-2章所规定最低压力。
2.2.1.3 泵吸水头
泵总吸头和净正吸头拟定应考虑公约和本章关于泵排量和在运营中也许遇到各种横倾、纵倾、横摇和纵摇状态下消防栓压力。船舶在进出干船坞时压载状态不必视为营运状况。
2.2.2 柴油机和燃油柜
2.2.2.1 柴油机起动
泵任何柴油驱动动力源应能在温度降至0℃时冷态下用人工(手摇)曲柄起动。如果这样不切实际,或如遇到更低气温时,则可考虑主管机关可接受加热安排,以保证随时起动。如人工(手摇)起动不可行,则主管机关可容许其他起动方式。这些方式应可以在30分钟内至少使柴油驱动动力源起动六次,并在前10分钟内至少起动两次。
2.2.2.2 燃油柜容量
燃油供应柜所装盛燃油应能使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营3小时,同步在A类机器处所外应储备足够数量燃油,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营15小时。
第13章 — 脱险通道布置
1 合用范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规定脱险通道规范。
2 客船
2.1 梯道宽度
2.1.1 梯道宽度基本规定
梯道净宽度应不不大于900 mm,对于超过90人状况,每超过1人则梯道净宽度应至少增长10 mm。经由该梯道撤离总人数应假定为该梯道所服务区域内船员和旅客总人数三分之二。梯道宽度应不低于按第2.1.2段所拟定宽度。
2.1.2 梯道宽度计算办法
2.1.2.1 计算基本原则
2.1.2.1.1 本计算办法拟定每一层甲板上梯道最小宽度,同步考虑到通向该梯道相邻梯道。
2.1.2.1.2 基本思路是,计算办法应逐个考虑到从每一主竖区内封闭处所撤离,并考虑到使用每一区域中梯道围蔽所有人员,虽然她们从另一主竖区进入该梯道。
2.1.2.1.3 对于每一主竖区,应计算出夜间(第一种状况)和白天(第二种状况)和在两种状况下用于拟定所考虑每一层甲板梯道宽度最大尺度。
2.1.2.1.4 梯道宽度计算应根据每一层甲板上负载船员和旅客数而定。乘载负荷应由设计者按旅客和船员居住处所、服务处所、控制处所和机器处所状况予以额定。就计算而言,公共处所最大容量应按如下两个数值来定:或者按座位或类似布置数目,或者按每人占甲板表面面积2 m2计算所得数值。
2.1.2.2 最小值计算办法
2.1.2.2.1 基本公式
在考虑每种状况下能容纳及时从临近上、下甲板撤离到集合站人流所用梯道宽度设计时,应采用下列计算办法(见图1和图2):
当连接两层甲板时:W = (N1+N2)×10 mm;
当连接三层甲板时:W = (N1+N2+0.5N3)×10 mm;
当连接四层甲板时:W = (N1+N2+0.5N3+0.25N4)×10 mm;以及
当连接五层或更多层甲板时,梯道宽度应通过对所考虑甲板和相邻甲板使用上述连接四层甲板公式来拟定。
式中:
W = 所规定梯道扶手间行走宽度。
如果梯道在甲板层上设有面积为S梯道平台,则W计算值可以减少。这种减少通过在Z中减去P来实现,在此:
P = S×3.0人/ m2; 而Pmax = 0.25Z
式中:
Z = 预测在所考虑甲板上要撤离总人数
P = 暂时躲避在梯道平台上人数,该人数可从Z中减去,P最大值为0.25Z
S = 平台面积(m2)减去开门所需要面积,再减去人流接近梯道所需面积(见图1);
N = 预测来自所考虑每一相邻甲板需要使用该梯道总人数;N1代表使用该梯道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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