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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环股份假期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职员相关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
第三条 本措施中所称基础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和学历工资,本措施中所称全额工资包含基础工资、绩效工资、附加工资和保险福利。
第四条 本措施中所称基准工资包含基础工资和基准绩效工资:
(一) 计时工资基准工资:基准工资=(4/3)×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学历工资;
(二) 效益工资基准工资:基准工资=2×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学历工资;
(三) 计件工资基准工资:基准工资=4×岗位工资+司龄工资+学历工资。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单位责任人指职员所在部门部长或所在工厂厂长。
第二章 法定假管理措施
第六条 按国家要求,职员每十二个月可享受法定假10天:元旦 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 3天。
第七条 职员在法定假期间,领取全额工资。
第三章 年休假管理措施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司龄满1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依据司龄不一样,年休假分为以下两种:
(一) 司龄不足,每十二个月年休假为3天;
(二) 司龄为15-25年,每十二个月年休假为5天。
第九条 职员申请年假必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并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批。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职员必需服从工作安排,延后休假。
第十条 各单位安排职员休年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前提下统筹考虑。
第十一条 年假应在当年内休完,跨年度作废,且必需连续使用。
第十二条 职员在享受休假无故超假,将作为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职员在年休假期间只领取基础工资。
第十四条 职员放弃年休假而坚持工作,企业应根据实际放弃休假天数补发全额工资。
第十五条 职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出十二天,取消当年年休假权利。
第四章 倒休假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运转工人因工作连续运转将会累积一定倒休假,四班三运转工人整年倒休假累计十三天。
第十七条 运转工人倒休由分厂或企业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运转工人主动放弃倒休假而坚持工作,企业应根据实际放弃倒休天数补发全额工资。
第五章 病假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职员因病不能上班,应提前通知所在单位责任人,方便安排工作。病假须递交企业指定医院开具病假单。
第二十条 职员申请病假在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责任人同意,3-10天由人力资源部同意,超出10天需经企业高管同意。单位责任人申请病假,3天以内,由企业主管高管同意;3天以上,需由总裁同意。
第二十一条 职员病假期间只领取基准工资50%。
第二十二条 职员连续病假30天或年内累计病假60天,参考国家要求,停发基础工资,按襄樊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六章 工伤假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职员因公负伤(包含在社会上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可依据实际情况享受一定时限工伤假,工伤假期限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 职员工伤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
第七章 事假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事假最多不能连续超出15天,超出15天以上事假将不被同意。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内职员,通常不得请事假。
第二十七条 职员申请事假在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责任人同意,3-10天由人力资源部同意,超出10天由企业主管高管同意。单位责任人申请事假,3天以内,由企业主管高管同意,3天以上,需由总裁同意。
第二十八条 职员事假期间扣除全额工资。
第二十九条 职员因违反制度而被临时停职、停工,按事假处理。
第八章 婚假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职员在领取结婚证书后6个月内,可申请婚假。
第三十一条 抵达法定年纪(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假1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
第三十二条 职员婚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
第九章 丧假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职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儿女)死亡,可给三天丧假。
第三十四条 职员配偶父母死亡,经所在单位责任人同意,人力资源部同意,可给三天丧假。
第三十五条 职员丧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
第十章 产假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女性职员正常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
第三十七条 女性职员怀孕3个月自然流产,可享受假期30天,怀孕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可享受假期45天。
第三十八条 享受产假须立即交付医院证实,并经审核后方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女性职员产假期间只领取全额基准工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措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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