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综合规划.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998222 上传时间:2024-06-1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5.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综合规划.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综合规划.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综合规划.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综合规划.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综合规划.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计划县“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制,加紧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社会友好稳定,切实处理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满足其基础住房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计划。第二条本计划是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性文件,凡在城镇计划区范围内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计划。第三条本计划计划范围为XX县辖区范围内全部城镇计划区。计划期限为至。第四条计划依据(一)国务院及部委政策文件1、相关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4号);2、相关果断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国发10号);3、

2、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措施(建设部令第162号);4、相关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建保295号);5、相关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问题通知(建保56号);6、相关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建保62号);7、相关加紧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建保87号);8、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保91号);9、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45号)。(二)省政府及部门政策文件10、相关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30号);11、相关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湘政办发53号);12、

3、相关深入加紧廉租住房建设意见通知(湘政办发63号);13、相关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通知(湘政发11号);14、相关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措施(试行)通知(湘建房461号);15、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湘建376号);16、相关认真组织做好住房保障计划编制工作通知(湘建保174号)。(三)XX市政策文件17、XX市廉租住房保障措施(市政府令第16号);18、XX市廉租住房后续管理暂行措施(潭政办发75号);19、XX市“十二五”住房保障发展计划(-)(潭政发7号)。第二章住房保障计划指导思想、标准和思绪第五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紧城镇

4、住房保障为专题,以深化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关键,实现“住有所居”。深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保障能力,主动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关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加紧各类棚户区改造,着力调整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结构,逐步形成符合国家政策、切合我县实际情况住房保障体系。第六条计划标准统筹计划,目标合理。综合考虑我县住房保障需求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程度、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土地资源条件等原因,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法和

5、保障标准,科学制订住房保障总体及分年度、分类别目标。突出关键,分步实施。以满足基础住房需要为标准,区分不一样收入层次群体,优先处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区分区域差异,着力处理住房矛盾和困难突出地域和单位住房问题;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住房保障需求最迫切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现计划和操作有机衔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住房保障建设包含面广、任务重、困难多,要一直坚持政府主导标准,充足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落实好土地、金融和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同时要主动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创新建设和运行模式,充足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

6、、主动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多层次多渠道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构筑住房保障工作“政府主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部门配合”长久有效工作机制。公平分配,友好发展。严把收入条件和居住条件准入关,建立专门机构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进行抽查和定时检验,强化退出机制实施力度,实现保障公平;在建设中,经过改善生活环境提升居民素质,严防保障性住房建设形成人造平民窟。第七条总体思绪根据“保基础、促公平、可连续”标准,建立健全基础住房保障制度,经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全县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它住房困难群体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住房

7、保障体系。第三章住房保障需求和保障对象标准第八条住房保障需求依据对全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人均月收入低于550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摸底调查,截至10月底,全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5559户,17851人。伴随城市化进程发展需要,估计“十二五”期间,全县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需求将达1万套(户)。第九条保障对象1、含有当地城镇户籍(包含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场、国有农场、垦区等),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同时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地政府要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家庭或棚户区居民。其中,人均年收入低于(含)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8、入50%为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60%(含60%)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2、大中专院校毕业参与工作不满5年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员。3、非就业地户籍,在就业城镇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劳动协议或聘用协议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4、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危旧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保障对象。5、其它对象。因洪水、冰灾、雪灾、地质坍塌等自然灾难造成住房困难须提供紧急住房救助家庭;因省、市关键公益性事业项目建设中须搬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它需要提供住房救助对象。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十一条公共租

9、赁住房保障对象关键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符合要求条件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第十二条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上收入家庭年度具体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测算公布为准,每十二个月公布一次。也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第十三条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认定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其中收入情况审核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各乡(镇)、小区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层层调查、审核认定;住房情况审核认定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审核认定。第十四条不一样保障类型保障对象均实施年度资格审查制度,

10、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则取消其对应保障资格,退出对应住房保障对象范围;经年审须调整住房保障方法和标准,则取消其原对应住房保障资格,根据符合条件住房保障方法和标准提供住房保障救助。第四章住房保障计划目标和任务第十五条总体目标经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货币补助相结合,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主,结合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建立健全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全县住房保障率平均达成40%。到计划期末,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础实现应保尽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住房困

11、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第十六条结构目标“十二五”计划期间,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万套(户),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助490户,筹建廉租住房570套;公共租赁住房38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10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400套;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0户。第十七条“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一)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单位:万套(户)年度类别累计新建廉租住房0.0060.0220.0150.0080.0060.057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助0.0110.010.010.010.0080.049公共租赁住房0.

12、0020.0150.0070.0070.0070.038城市棚户区改造0.040.120.150.10.10.51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020.020.10.10.10.34林业棚户区(危旧房)0.00600000.006累计0.1840.1870.2820.2250.2211.099(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需求年度计划单位:万平方米年度类别累计新建廉租住房0.190.6090.4150.2210.1661.601公共租赁住房0.07570.5610.2620.2620.2621.423城市棚户区改造1.444.325.43.63.618.36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8130.8134.0634

13、.0634.06313.815累计2.5196.30310.148.1468.09135.199(三)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年度计划单位:亿元年度类别累计新建廉租住房0.0390.1840.1250.0750.0560.479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助0.0190.0260.0320.0350.040.152公共租赁住房0.0120.1510.0790.0870.0960.425城市棚户区改造1.264.326.0754.54.9521.105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210.3251.952.2752.477.241林业棚户区(危旧房)0.00300000.003累计1.5545.0068.2616.9

14、727.61229.405第五章住房保障建设标准和用地需求第十八条建设标准1、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措施(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要求,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2、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出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相关加紧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建保87号)要求,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要完善配套设施,有公共食堂、健身和娱乐等配套设施。第十九条建设要求1、保障性住房要选址合理。选址时,对入学、就业、购物等原因要统筹考虑,尽可能在生活、交通比较方便地方新建、配建或收购房源。健全小区功效,完善公交线路,降低生活成本,使低收入家庭能够真正安居乐业

15、。2、保障性住房要设计科学。坚持以人为本标准,优化户型设计,重视节省用地,房屋功效齐全,装修简练舒适,配套设施完善,小区环境优美,满足住户基础居住需要。3、保障性住房要节能环境保护,严格实施安全、省地、节能、环境保护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总规模为35.2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为3公顷(廉租住房用地计划为1.6公顷;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为1.4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为32.2公顷。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切实保障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供给方法1、优先安排建

16、设用地。依据本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项目准期开工建设。2、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标准上实施行政划拨。机构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能够出让方法取得建设用地,产权归机构投资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施行政划拨。3、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商品房开发小区应根据要求配建一定数量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第六章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和筹集渠道第二十三条资金需求,全县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投资需求总额约2

17、9.4亿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共需建设资金约0.9亿元,各类棚户区改造共需要资金约28.35亿元,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助资金约0.15亿元。第二十四条资金筹资渠道1、主动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包含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题补助资金;2、省级财政补助资金;3、县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余额;5、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6、地方政府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7、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费;8、保障性住房租售综合收益;9、金融机构信贷扶持。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优惠;10、企业和

18、个人合理负担。激励各类企业在符合城市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或经过危旧房改造,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处理本单位符合要求条件职员住房困难。在危旧房改造中,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职员应该合理负担。11、其它资金。包含保险资金、社保基金、民间资本、房地产信托投资、社会捐助、发行债券。第二十五条根据“统一融资、分项建设,统一计划、分期实施,统一资源、统筹还款”标准,统筹各类资源,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第二十六条建立保障性住房专题资金账户,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实,对各级住房保障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违规拆借周转和滞留。第七章住房保障计划实

19、施保障方法第二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根据统筹计划标准,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统一政策、部门负责”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成立XX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订、计划管理、宏观指导、监督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住房和城镇建设局,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指导、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要充足发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一调度、业务指导和督查督办。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实际需要,深入健全住房保障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安排专题工作经费。第二十八条健全责任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十二个月和相

20、关部门签署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并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范围,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动长久有效工作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资金落实。住房和城镇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计划、建设和分配等工作,制订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负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管理考评。发改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稽察等综合监督管理。城镇计划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和空间布局计划、项目用地计划许可、项目建筑工程计划许可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建设用地计划,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财

21、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落实、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帮助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复核审查、年审工作。房产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产权办理、住房保障对象产权查询、廉租住房小区后续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全方面监督、查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上报、年审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抓好项目贮备,创新保障模式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向上级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年度计划,为上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供计划依据和项目贮备库,确保年度计划立即下达、及早实施,健全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体制。坚持廉租住房政府投入、集中新建为主模式,同时主动实施

22、廉租住房产权共有,激励住户参与共建;主动推进落实在商品房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充足发挥园区、企业主动性,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大力推进购置、改造、改建、长久租赁相结合方法筹集保障性住房,整合一般商品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产等闲置房源,打造政府、园区、企业、社会、住户共同建设保障性住房良好模式。第三十条落实优惠政策,加强政策保障严格实施国家、省住房保障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府组织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根据相关要求办理免征手续;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社会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根据国家要

23、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购置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家要求相关税收政策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土地总体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行政划拨方法供地,并建立提前科学计划、提前贮备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供给指标时,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要。并按摄影关要求,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凡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要求配建一定数量保障性住房,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并在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给予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全部。确实无法配建特殊开发项目,报经住房和城镇建

24、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可实施异地配建。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提倡和探索住房公积金用来建设保障性住房。提取土地出让收入总价款5%以上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充足发挥公共财政职责,继续坚持以公共财政为主,多元方法筹集为辅资金保障渠道,并逐年增加住房保障资金财政预算,稳定住房保障资金起源,确保住房保障建设开展。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主动争取金融机构、企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支持,拓宽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第三十一条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建设质量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检验,严格项目监管。保障性住房

25、建设单位要严格实施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完工验收立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实施国家相关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安全和建筑质量。在保障建设品质基础上,加强质量监管,规范项目现场管理,节省成本,降低材耗。第三十二条强化运行维护,完善后续管理要充足认识住房保障后续管理关键性,健全保障性住房维护和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统一维护管理平台。要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和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电力、交通、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邮政等相关配套设施,使其能做到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要主动探索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实施服务外包、购

26、置服务、社会化物业管理,切实搞好保障性住房运行和维护。第三十三条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加强舆论引导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信息化管理,构建住房保障对象、审核、资金、建设、管理等具体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实现困难家庭住房情况及其保障情况管理动态化和信息化。完善住房保障统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时通报住房保障建设情况,为政府决议、银行贷款等提供参考。完善信息公布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气氛,确保计划顺利实施。第三十四条加强住房建设计划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计划实施监督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充足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接收社会公众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