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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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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不良资产清收处理手段与流程 第一节 常规催收 一、 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 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它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 包括协商还款、 电话催收、 媒体公告催收、 信函( 含公证送达) 催收等方式。 二、 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 一) 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 二) 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 三) 负债结构简单, 其它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 四) 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 五) 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 六) 其它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 工作流程 四、 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 具备成本低、 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 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理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 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因此采用常规清收手段能够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理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理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 就不得不采取其它清收手段; 同时, 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它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 可变因素较多, 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 风险控制 ( 一) 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评估资产价值, 分析负债结构, 了解其它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 二) 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 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 收取回执后归档, 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 增加催收频度。 ( 三) 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 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 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 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 四) 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 五) 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第二节 依法收贷 一、 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 依法向管辖法院( 或仲裁机构) 提交诉讼、 仲裁、 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 经过管辖法院( 或仲裁机构) 的判决( 或裁决) 、 裁定, 确立债权的合法性, 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 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 含和解) 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理方式。 ( 一) 民事诉讼 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在双方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 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 ( 二) 民商事仲裁 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 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 三) 民事督促( 支付令)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 以支付令的形式, 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 四) 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时, 债权人能够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的, 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清收处理方式。 ( 五) 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 债权人( 担保物权人) 能够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 二、 适用条件 ( 一) 普遍的适用条件 1、 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 债务虽未到期, 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 处于关、 停、 并、 转状态, 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 4、 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 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 5、 债务人/担保人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 6、 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它诉讼, 可能影响到我行债权安全。 7、 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8、 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 死亡或失踪。 9、 其它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 ( 二) 适用民事诉讼的条件 1、 签署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 未约定提交仲裁裁决或约定不明。 2、 当地基层法院不支持申请支付令。 3、 未对债权文书实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 或虽有相关的公证, 但公证机关拒绝签发执行证书。 ( 三) 适用民商事仲裁的条件 1、 当事各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 四) 适用民事督促( 支付令) 的条件 1、 请求给付现金或汇票、 本票、 支票以及股票、 债券、 国库券、 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 请求给付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 证据。 3、 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4、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5、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 五) 适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 1、 各方当事人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可经过公证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 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已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3、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 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 经审查后获得签发的执行证书。 ( 六) 适用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 法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出现。 2、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抵押合法有效, 相关手续材料齐备。 三、 工作流程 四、 利弊分析 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 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 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 赖”不还, 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 行政手段解决, 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 强制性、 抗干扰性等特点, 能够公平、 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 同时, 依法收贷能迅速、 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 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 藏匿自身财产。 依法收贷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 由于当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 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 不判决、 不执行”等尴尬局面, 也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现象, 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 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 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 如法院、 评估机构、 拍卖机构等) 、 流程较长, 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 成本较高。 五、 风险控制 ( 一) 发现客户涉及债务纠纷的, 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为尽可能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及其处分的主动权, 防止其转移或恶意处分财产, 在提交诉讼( 或仲裁) 时应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 力争首封, 掌握资产处理权。尽可能避免发生普通债权人的审理或执行法院先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等措施, 取得对担保物的处理权。 ( 二) 诉讼前应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同时密切跟进诉讼审理进程, 尽早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 以确立债权的合法性。 ( 三)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严格监督债务人/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四) 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查封、 扣押、 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的效期及效力情况, 及时申请续期或采取相关措施。 ( 五) 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的判决或裁定, 应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诉。 第三节 处理抵质押物 一、 定义 处理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 债权人( 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 下同) 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经过与债务人( 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 下同) 协商或向法院申请经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 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理方式。 二、 适用条件 ( 一) 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 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的抵押权必须有效; ( 二) 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 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理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三、 工作流程 ( 一) 经过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的现场核查情况确认抵质押物的现状和登记的有效性, 若现场核查的时间间隔较长, 应在处理前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实。 ( 二) 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理以及处理的方式, 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理抵质押物, 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 应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 ( 三) 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理时, 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理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处理价格。 ( 四) 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 四、 利弊分析 ( 一) 有利方面 1、 有利于债务尽快得到偿还, 特别是在贷款形成不良之后, 有利于尽快收回不良资产, 改进资产质量。 2、 债务人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 处理抵质押物有利于缓解债务人资金紧张的状况, 维持其正常经营。 ( 二) 不利方面 1、 企业在刚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 处理其抵质押物可能会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 甚至不配合清收处理工作, 从而造成处理的被动, 甚至走向法律诉讼。 2、 在不经过法律程序处理抵质押物时, 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 瑕疵状况较难调查清楚, 处理的难度相应增大。 3、 抵押人不同意处理或者提出异议的时候将影响其处理。 4、 一旦抵质押物被其它债权人查封在先, 即使我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 但仍无法实现处理, 只有等其它债权人处理时主张优先受偿。 五、 风险控制 ( 一) 中国担保法对不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意义, 即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动产的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而权利质押需要进行质押登记。依法办理抵( 质) 押物登记, 是确保银行担保手续合法有效的前提。也是债权人处理和行使抵质押权的前提。 ( 二) 尽早经过司法程序处理抵质押物, 避免处理过程中发生其它难以预料的情况, 尽快回收现金和其它资产。 第四节 减免息 一、 定义 为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理力度, 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 同时调动债务企业还款的积极性, 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财政部、 银监会的规定, 债务人确无能力全额清偿不良授信本息, 适当减免利息能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情况下, 以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为前提, 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清收处理方式。 二、 适用条件 ( 一) 减免的对象仅限于表外应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销贷款的利息。 ( 二) 减免息的适用范围为对公信贷资产( 贷款) 。 ( 三) 借款人信用等级为BBB级( 含) 以下, 未评级借款人视为BBB级以下。 ( 四) 贷款为根据风险分类被认定为次级、 可疑、 损失类的贷款、 已核销贷款或本金原为次级、 可疑、 损失类的无本有息贷款。 ( 五) 减免息应首先坚持”先还后免”, 要求在还款人全部归还所承诺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 才能同意适用减免息政策。 ( 六) 同一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减免息政策。 三、 工作流程 四、 利弊分析 ( 一) 有利方面 1、 有利于调动企业还款的积极性。 2、 有利于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3、 有利于我行尽快实现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准备金的回拨。 ( 二) 不利方面 1、 减少我行利息收入。 2、 企业经营情况随时发生变化, 期间其它债权人采取诉讼追索时, 会造成我行被动。 五、 风险控制 ( 一) 采用减免息的清收方式是基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资产, 防止债务人利用减免息协议故意拖延还款、 借机逃废债务。 ( 二) 坚持”先还后免”原则, 只有在还款人确实无法实现”先还后免”时, 才能够酌情考虑根据还款计划分步骤按比例减免( 协议规定的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免息比例) 。之前已归还的贷款不得减免利息。 ( 三) 原则上减免息的还款人应以现金方式归还本金或欠息。虽然财政部财金[ ]4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以实物抵偿, 抵偿金额应以评估价值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为准”, 但抵债之后再行处理可能会形成损失, 因此, 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不应给予减免息。 ( 四) 与债务人签订减免息协议, 并约定当还款人违反协议未按期归还所承诺的贷款本息时, 我行有权取消所有利息( 包括已减免利息部分和承诺减免利息部分) 的减免, 并从减免息方案实施前的时点起恢复计息。 ( 五) 为了避免因减免利息而导致原担保失效, 在减免息协议生效前, 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及时办理延续担保法律效力的各项手续。 第五节 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理 一、 定义 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 债务人无法用现金偿还债务; 或债权虽未到期, 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现金偿还债务; 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 担保人也无力以现金偿还债务; 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 经我行与债务人、 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 或经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依法裁决, 债务人、 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价抵偿我行部分或全部债权的行为。 抵债资产处理是指抵债资产收取后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变现, 将实物资产或财产性权利转化为现金的清收处理方式。 二、 适用条件 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如下: ( 一) 债务人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 缓建状态。 ( 二) 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财务状况日益恶化。 ( 三) 债务人已宣告破产, 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 ( 四) 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 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理仍无法成交。 ( 五) 只有经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它情况。 三、 工作流程 ( 一) 以物抵债工作流程如下: ( 二) 抵债资产处理工作流程如下: 四、 利弊分析 ( 一) 有利方面 以物抵债时抵债资产所抵偿的债权回收率是100%, 本息不受损失。 ( 二) 不利方面 1、 抵债资产处理时可能要形成损失。 2、 形成多环节的税费, 成本加大。 3、 受抵债资产自身属性、 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处理环节不可控因素增多。 五、 风险控制 在不良资产处理实务中, 以物抵债和抵债资产处理是紧密相扣、 有机结合的两个环节, 经过以物抵债接收的抵债资产需在规定的处理时限内予以处理, 而办理以物抵债时对拟抵债资产的选择关系到抵债资产处理的难易程度及我行债权的最终受偿情况, 因此这两大处理类型面临的风险是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 ( 一) 流动性风险 我行对抵债资产处理的时限要求如下: 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理; 除股权外的其它权利抵债资产应在有效期内尽快处理, 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两年期限; 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理。因此, 该类项目首先面临流动性风险, 若抵债资产不具备较好的流动性, 则后续变现难度较大, 不但难以满足处理时限要求, 还将带来较大的变现损失, 降低不良资产处理回收率。 对于流动性风险, 在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尽量选择市场受众面广、 交易活跃、 易于变现的资产。 ( 二) 市场风险 抵债资产价格与市场情形密切相关, 市场价格的走势以及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会影响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因此, 应当对抵债资产所属市场进行分析, 抓住有利的市场时机处理抵债资产, 规避市场风险。 ( 三) 法律风险 办理以物抵债时, 应优先选择产权明晰、 权证齐全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若抵债资产权属不明、 欠缴税费或存在其它法律瑕疵, 则面临处理环节的法律风险, 直接关系到抵债资产能否顺利处理以及处理价格高低, 从而对我行债权回收带来不确定性。 ( 四) 操作风险 以物抵债及抵债资产处理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操作风险有抵债资产保管不善而造成抵债资产价值贬损;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公司、 拍卖机构等中介机构的选择未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中介机构不履职尽责、 提供虚假信息; 行政、 司法干预抵债资产处理过程等, 另外, 在处理方式选择、 分期付款下我行权益的保障、 关联企业回购、 款项收取与抵债资产过户的衔接等方面也存在操作风险。 对于操作风险, 在制定以物抵债方案时, 要严格按照行内有关规程的规定办理以物抵债, 还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及其所提供相关报告的审核; 接收抵债资产后, 要妥善保管和维护抵债资产, 避免人为原因造成抵债资产价值贬损; 在抵债资产处理环节, 要合理选择具体处理形式、 确定处理底价及付款方式等, 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第六节 中小企业与涉农债务减免 一、 定义 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减免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 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 经债务人提出申请, 在充分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 还款能力等因素基础上, 对债务人贷款予以减免的清收处理方式。 二、 适用条件 ( 一) 适用于境内分行 1月1日至 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次级、 可疑、 损失类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 ( 二) 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 ]143号) 规定的范围确定; 涉农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发[ ]246号) 规定的范围确定。 ( 三) 债务人信用等级为BBB( 含) 以下。 ( 四) 债务人、 担保人或其它还款义务人不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 五) 债务人生产工艺先进、 管理水平高、 领导班子强, 经营前景良好, 但因临时资金困难形成不良资产。 ( 六) 根据《中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理尽职实施细则》( 中银执文[ ]62号) 相关规定, 采取必要追偿程序后, 仍无法全额收回的贷款。 ( 七) 实施贷款减免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其它还款义务人或第三方可按照贷款减免协议如期偿还剩余债务。 三、 工作流程 四、 利弊分析 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减免的有利之处在于该处理方式能够帮助债务人渡过临时资金困难, 延续生产经营, 使债务人不因特定时期出现的非持续性和非普遍性不利因素陷入困境。对银行而言, 运用该政策暂时让渡部分债权利益, 能够存续与债务人的授信关系, 牢固了客户基础, 稳定了市场份额, 从而能够在中长期获利。 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减免的弊端一是适用条件受特定时期限制, 仅适用于境内分行 1月1日至 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贷款, 对于不符合该特定时期条件的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则无法减免, 因此, 该处理方式不具备普遍适用性。二是对债务人生产工艺、 管理水平、 领导班子和经营前景的分析判断缺乏简便且易于执行的标准, 即对该处理方式适用条件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这会导致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五、 风险控制 ( 一) 信用风险 一是制定减免方案前, 借款人或保证人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 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 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的假象以图获取我行更多的债务减免。 二是在减免方案执行过程中, 还款方( 如借款人、 保证人或第三方代偿人) 未能或不愿意按照与我行事先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偿债义务, 造成我行不良资产损失。 对于信用风险, 首先要化解信息不对称。综合运用我行核心银行系统信息、 金融同业信息、 外部信息等对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生产经营情况、 有效资产情况、 还款资金来源等进行充分的调研, 在此基础上制定减免方案。其次要提供缓释工具, 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一旦客户违约, 我行能够立即执行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进行追索。 ( 二) 操作风险 一是方案不具备可行性, 具体表现在不符合方案适用条件和具体要求, 如债务人生产工艺、 管理水平、 领导班子、 经营前景不符合减免要求; 债务人存在实收资本不足、 股东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的情形; 债务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是在方案必要性不充分的情况下采用了本方式处理不良资产,容易形成债权利益损失。如经过处理抵押物能全额收回贷款本息或保证人、 债务承接人具备偿付能力等情况下采用了本方式;在能够经过只减免部分利息促进剩余本息偿还的情况下减免了全部利息甚至部分本金; 对于还款期限较长的项目, 我行在还款期间未采取有效的债权权益保障措施而导致债权悬空的情形。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 重点要加强对方案适用条件和具体要求的审查, 同时, 要确保减免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我行债权利益。 第七节 混合性债务重组 一、 定义 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是指既涉及授信条件变更又涉及以物抵债、 减免息、 削债等资产处理的不良授信债务重组项目。 二、 适用条件 ( 一) 混合性债务重组的对象原则上应为尚能正常经营, 但一次性全部偿还我行贷款本息存在困难的企业。 ( 二) 在重组后的还款期间内, 可预测企业具有正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 扣除成本后具有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能力。 ( 三) 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成长性或存在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 三、 工作流程 流程说明: 无新增授信的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 由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执行) 进行申报, 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执行) 进行尽责审查, 并提交总行资产处理委员会审议, 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审批) 在尽责审查阶段就方案中债务重组内容提出意见。有新增授信的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 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审批) 进行申报, 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审批) 进行尽责审查, 并提交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 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执行) 就方案中资产处理内容提出意见。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 一) 判断标准: 对于新增授信的判断以项目整体授信余额是否增加为标准, 项目授信整体余额增加的则为有新增授信; 项目授信整体余额未增加的, 则为无新增授信。 ( 二) 材料整理: 方案申报阶段, 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执行) 应按照资产处理要求整理材料, 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审批) 应按照债务重组要求整理材料, 交由一个部门( 模块) 进行申报, 可共用一份行发文。 ( 三) 意见综合: 在尽责审查阶段, 如总行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执行) 或风险管理总部( 授信审批) 中有一方的意见为”否决”, 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否决”; 如有一方的意见为”有条件同意”, 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有条件同意”, 同意的条件即为”有条件同意”方所提条件; 如双方意见均为”同意”, 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同意”。 四、 利弊分析 与其它清收方式相比, 混合性债务重组倾向于对债务人债务偿还期限的调整、 对担保品的重置和补充, 而不是对债务人资产的处理。因此, 在确保债务人经营的前提下, 债权人一般能够获得较高的受偿甚至全额受偿, 而债务人经过重组方式亦可能获得重生的机会。 然而, 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也更大, 混合性债务重组约束债务人的仅仅是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它公权力( 如法院) 的介入, 因此债权人仅能经过常规的贷后管理来了解和控制债务人, 在重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较高。 五、 风险控制 ( 一) 重组前 我行与债务人商讨债务重组计划过程中, 需与债务人、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详细了解债务重组计划, 判断债务人的经营趋势, 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 二) 重组后 加大对重组后的债务人经营情况的贷后管理力度, 从行业、 产品、 上下游企业多维度考察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特别关注重组后的经营性现金流的变化情况。 第八节 破产重整( 含和解) 一、 定义 破产重整( 含和解) 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担保人, 经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 以期摆脱财务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或者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取的拯救措施。 二、 适用条件 根据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重整的适用要求为: ( 一) 法律要求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债务人或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由于重整程序各环节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要求, 申请重整前需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 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必要一致, 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展开。 ( 二) 申请破产重整的债务人/担保人资质要求 1、 所处的行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 技术、 资源、 资质) 。 2、 所处的行业具有可预期的乐观前景( 技术换代、 宏观政策) 。 3、 具备成熟完备的生产设施及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 4、 拥有一定的研发力量( 人员、 设备) , 可产生技术优势。 5、 具有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 地方政策、 地域交通、 周边产业、 稳定而专有的销售渠道) 。 6、 得到地方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 三、 工作流程 四、 利弊分析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促成了中国破产法律价值观的历史性变化, 使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 朝着挽救债务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方向转化, 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再生的基础上, 力图保留企业营运价值, 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 同时, 经过债务人企业产权、 资本结构、 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调整, 消除破产原因, 摆脱经济困境, 获得重生。 但破产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且需要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一般都是以年来计算, 即意味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控制是相对较弱的, 特别是当债务人的投资人/上级主管单位提出重整时, 债权人的知情权、 控制权更是被削弱, 承担的风险更大。 五、 风险控制 破产重整( 含和解) 程序的着眼点主要是债务人的利益, 因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重整( 含和解) 程序中更应当注意风险控制, 主要为: ( 一) 原则上我行不主动申请债务人/担保人进行重整; 如我行主动申请重整的, 应符合重整方案优于破产清算方案的原则。 ( 二) 进入重整( 含和解) 程序后, 我行需及时申报债权, 积极参与相关方案的制定。 ( 三) 商讨重整( 含和解) 计划过程中, 需与债务人、 投资者、 破产管理人等充分沟通, 详细了解相关计划的各方面, 争取最大化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 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在重整期间,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可是,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 我行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五) 和解程序开始后,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可行使。 第九节 破产清算 一、 定义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 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 经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 二、 适用条件 ( 一)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我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 二) 当债务人或其它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 我行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参与破产分配。 三、 工作流程 流程说明: ( 一) 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 需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 破产申请书。 2、 我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 授权委托书, 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 身份以及授权范围等。 4、 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即证明我行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已经提出清偿请求, 以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现连续状态。 ( 二) 账务处理上, 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即应停止计息。 四、 利弊分析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经过司法程序, 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 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其优点即在于破产清算程序将彻底终结债务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 彻底消减未来银行管理破产企业债权的成本。 可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 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 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 且受很多因素影响, 除有抵质押财产外, 金融机构没有其它优先受偿的机会, 导致一方面银行债权人经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 另一方面银行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互持股关系、 互保关系以及其它关系, 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 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故银行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审慎使用破产清算方式。 五、 风险控制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 银行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一) 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 我行应确保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进行停息处理, 避免出现账务错误。 ( 二) 与破产重整不同, 我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且能够依法随时主张, 不受破产宣告与否的限制。 ( 三) 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 配合破产管理人做好破产财产的定价、 变现及分配工作。破产财产的定价、 变现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 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定价及变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之一即是确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在实际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及其出资人容易达成默契, 经过将破产财产低价转让给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 扩大职工债权金额的方式变相侵占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故银行债权人应充分利用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知情权及表决权, 详细了解破产财产的变价细节, 防止债权受损。 ( 四) 破产财产分配后, 应及时领取, 最迟不超过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二个月。 ( 五) 如破产财产分配时, 我行与债务人有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 应积极督促结案, 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受领分配。 ( 六) 破产程序终结后, 针对未受清偿的债权, 我行对破产人债权的保证人和其它连带债务人仍享有追索权。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 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十节 批量转让 一、 定义 ( 一) 批量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我行对10户/项( ”户”指独立企业法人, ”项”指抵债资产, 下同) 以上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 将不良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 二) 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 内部管理控制机制, 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理经验, 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 含) 以上, 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 以及取得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量转让特别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 三) 发起单位 我行批量转让的发起单位为总行及境内辖属各一级分行。 二、 工作原则 ( 一) 依法合规。转让资产范围、 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 二) 公开透明。转让行为要公开、 公平、 公正, 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避免暗箱操作, 防范道德风险。 ( 三) 竞争择优。要优先选择招标、 竞价、 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 充分竞争, 避免非理性竞价。 ( 四) 价值最大化。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 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 实现处理回收价值最大化。 三、 适用范围 ( 一) 可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 1、 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 可疑、 损失类的贷款。 2、 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3、 抵债资产。 4、 其它不良资产。 ( 二) 不可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 1、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 2、 债务人或担保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 3、 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4、 个人贷款( 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 购车贷款、 教育助学贷款、 信用卡透支、 其它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 5、 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6、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它资产。 四、 业务流程 批量转让业务流程如下: ( 一) 资产组包 根据资产质量状况和资产分布, 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 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并组包。 1、 表内不良资产: 原则上进包项目应以我行自行处理难以收回的债权资产和抵债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为主。 2、 表外不良资产: 有一定市场价值, 但短期内变现困难的资产或无清收价值、 常规手段无法实现化解的资产。 ( 二) 成立工作小组 涉及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一级分行应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 授信执行部门任副组长、 风险管理部门、 公司业务部门、 法律合规部门、 财务管理部门、 稽核、 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批量转让工作小组, 组织实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全过程。 ( 三) 发起申请 一级分行作为发起单位时, 须先向总行提出发起申请, 对转让资产包、 转让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待获得总行批准同意后, 再开展相关工作。 总行作为发起单位时, 需请示行领导, 待获得批准同意后, 再开展相关工作。 ( 四) 中介机构选聘( 如需) 根据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聘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实施, 若决定选聘, 则选聘过程应遵守我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 签署保密协议。 ( 五) 开展卖方尽职调查 1、 经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 客观、 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 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2、 按照地域、 行业、 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 样本资产金额( 债权为本金金额) 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并对样本资产( 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 开展现场调查。 3、 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 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 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4、 卖方尽职调查能够由发起单位自行实施, 也能够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 ( 六) 资产估值 1、 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 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 合理估算资产价值, 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2、 资产估值结果包括资产包整体价值和各单户/项资产价值。 3、 资产估值工作能够由发起单位自行实施, 也能够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实施。 ( 七) 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 尽职调查情况、 估值的方法和结果、 转让方式、 邀请或公告情况、 受让方的确定过程、 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 预计处理回收和损失、 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 ( 八) 发出要约邀请 1、 可选择招标、 竞价、 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 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 2、 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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