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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适用于国内信用证额度融资或单项融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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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字第 号 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 (适用于国内信用证额度融资或单项融资)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xx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五、各条款中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六、xx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七、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xx银行咨询; 八、本协议与您提交的相关国内信用证融资申请书构成本单位办理本协议项下国内信用证业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户: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国内信用证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符合乙方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办理国内信用证融资类业务签订本协议,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具体融资业务文件并依此向甲方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的前提条件。 第一章 国内信用证融资额度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国内信用证融资额度(以下简称为“额度”)是指如下第 种: (1)甲方在下列约定的额度和使用期间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国内信用证融资额度:金额为(小写) (大写) ,币种为: 。额度使用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使用的国内信用证融资累计余额(即已用且尚未清偿的本金累计数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额度。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已清偿的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未使用的额度在有效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间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如额度有效期间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2)甲方向乙方单项申请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品种为: ,金额为(小写) (大写 ),币种为: 。该业务为一次性,不可周转使用。 第二条 如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所申请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为乙方认可的低风险融资业务产品时,则可在不占用上述国内信用证融资额度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办理相关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 第二章 国内信用证业务产品及其申请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甲方可申请叙做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产品包括: (1) 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及/或延期付款信用证; (2) 买方押汇; (3) 打包贷款; (4) 议付; (5) 卖方押汇; (6) 应收款贴现; (7) 福费廷; (8) 其他(请注明): 第四条 甲方申请叙做本协议第三条项下各项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逐笔提交具体业务文件,该等具体业务文件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在具体业务项下合同关系的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承诺函、担保合同、乙方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 对于甲方的申请,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乙方届时实施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信贷审查要求,并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对甲方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经乙方审核同意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在不影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所使用的额度金额以具体业务文件中的约定为准。如具体业务文件没有约定,则以该项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开始使用额度之日起乙方提供的融资本金或以乙方信用支持名义提供的本金为准计算额度使用金额。 第三章 担保 第六条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形成的债权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 ]种担保方式;该等担保合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保证担保:保证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抵押担保:抵押人 与乙方(抵押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3)质押担保:出质 与乙方(质权人)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动产/权利质押合同》; (4)其他担保: 。 根据各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各具体业务项下的有效担保。 第七条 作为甲方偿付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欠乙方的一切债务与其他义务的持续性担保,甲方同意以下列各项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1) 现在或今后由甲方交付或由任何人为甲方利益或按甲方指示交付给乙方或其代理或代表乙方持有的一切货物; (2) 现在或今后甲方存放在乙方或其代理人处的货物(无论为了保管、托管、或其他原因)及有关的一切票据、装运或其他运输单据、提单、仓单、提货单及其他所有权文件或其他单据以及与该等单据有关的任何货物。 第八条 为上述第七条之目的,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其开出、承兑或背书的票据、乙方据以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的货物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提货单、码头公司或仓库出具的证明书或收据、发票及其他单据交由乙方持有,或将任何有关的票据背书并交由乙方持有,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 第九条 乙方有权依其经营政策的变化及其对甲方偿还本协议项下债务能力的自主判断,调整甲方使用相关国内信用证融资额度的担保条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提供保证金、保证人、追加担保财产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并完成所有与该等担保的设立、完善和维持有关的必要手续。 第十条 本章中的担保条款与各具体担保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如有任何不一致,应以各具体担保文件中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第四章 利息和费用 第十一条 除在本协议或具体业务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各单笔业务的利息自放款或乙方对外支付之日起按实际使用天数×实际融资金额×日利率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各项具体业务中利率标准及利息的计收以相关业务文件中的规定为准。 如具体业务项下的融资到期前,甲方有关款项已收妥,则甲方可直接用于、且乙方有权要求其用于提前归还相应的融资本息。 如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有权自甲方提前还款之日起,根据提前还款金额、融资剩余期限、约定的利率,按照 %的费率一次性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融资剩余期限×约定的利率×费率。 第十二条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文件的约定偿还任何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的,乙方有权自该等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利率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全部融资本息为止。逾期利率为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件所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 %。 第十三条 对于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有权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以该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对公营业日为准)计收复利,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第十四条 在本协议项下,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并且该等调整适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打包贷款融资业务时,乙方有权自动在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原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合同贷款利率,分段计息;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日之后的第一个付息日的次日起开始执行,开始执行之日当天即应按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计息。 根据本协议约定而进行的利率调整,双方无须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须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因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 乙方为收回与本协议项下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有关的信用证、票据、保证和担保项下的款项向有关当事人追索而发生的费用; (3) 与本协议项下业务有关的评估、登记、公证及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章 陈述和保证 第十六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6.1 甲方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代表甲方签署、交付、接收和履行上述文件的机构及签字人已获合法正式授权,有权代表甲方从事上述活动; 16.2 甲方为签署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任何文件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甲方经营状况的文件均准确反映了其截至出具报表之日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且从该报表或文件出具之日起,甲方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16.3 在本协议签署时,没有本协议第二十四条项下的违约事件发生并正在持续,甲方亦没有违反任何对其或其资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定及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契约性文件。并且,甲方签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以其为一方的任何文件,或履行上述协议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不会导致甲方在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项下违约; 16.4 在本协议签署时,不存在任何依乙方合理判断可能严重不利地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以其为一方的任何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或其它司法、行政程序; 16.5 甲方申请本协议项下各项具体业务的基础交易是真实、合法的,其提交的基础交易合同、单据、税务凭证以及其他材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 承诺 第十七条 甲方承诺: 承诺如下:17.1 甲方应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其在本协议及相关具体业务文件项下的全部承诺、保证、义务与责任; 17.2 甲方将确保取得从事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融资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和/或其他部门的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并确保该等批准、授权、许可和同意保持完全合法有效,且甲方将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采取或促使他人采取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 17.3 在本协议项下欠付乙方的所有债务被完全清偿之前,如发生任何针对甲方的重大诉讼或法律程序,或者发生任何可能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者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甲方应在该等事件发生或其得知该等事件可能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应按乙方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做出相应安排以保障乙方的权益; 17.4 甲方应仔细阅读各业务申请文件(正面和背面)所载明的各项条件和条款,并按乙方的要求填写相关申请,承担由于填写错误或字迹不清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17.5 非经乙方事先书面指示或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将不对或不试图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单据和/或货物进行转让、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单据和/或货物。 第七章 单据及货权的处置 第十八条 乙方一旦买入或对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的相关单据/债权进行贴现或议付并实际支付相关购买、贴现或议付金额后,在开证行付款前,乙方成为该等单据/债权的正当持有人或受让人,取得相关提单和其他物权凭证,并有权行使该等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上的权利而取得其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依法自主处分有关单据和货物。甲方应签署并采取乙方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行动,以确保并完成上述单据和其他物权凭证的转移。 第十九条 如甲方根据与乙方签署的本协议/本协议项下任何具体业务文件将任何单据/债权,及/或该等单据/债权代表的收款权或单据代表的货物作为对乙方向其提供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的担保,则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对相关单据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交付等相关手续,乙方取得对相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的质权。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二十条项下乙方权利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依法处分相关单据和货物。 第二十条 除了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的国内证债权买断产品外,其他国内证融资业务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参考市场价格以乙方认为适当的价格,自主决定将单据/债权和/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变现、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无需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采取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行动。乙方不应对此等出售、转让或处置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如有)承担责任: 20.1 有承付义务或付款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在承付或支付任何单据时违约; 20.2 甲方未能清偿其所欠乙方的任何债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20.3 甲方或任何单据的付款人或承付人或对单据承担付款义务的人未能或承认无法承付或支付任何单据,或其面临破产清算,或有关机构对其任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20.4 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可能损害乙方在有关单据及货物项下合法权益的诉讼; 20.5 乙方认为有理由出售或将有关货物和/或单据变现。 第二十一条 除了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的国内证债权买断产品外,其他国内证融资业务,乙方可以将按前述第二十条的约定处置相关货物和/或单据所得的价款,按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确定的顺序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如处置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处置该等货物和/或单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甲方应立即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协议第三条所列的国内证债权买断产品,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乙方认为适当的价格,自主决定将单据/债权和/或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变现、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无需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采取任何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行动。乙方不应对此等变现、出售、转让或处置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如有)承担责任。如处置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处置该等货物和/或单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债权买断款项及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应立即补足差额: (1) 单据涉及的贸易不真实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 转让的债权所涉的单据虚假; (3) 转让的债权所涉信用证遭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程序导致乙方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 第八章 授权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此授权乙方: 23.1 为执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为使乙方维护其在本协议项下所设置的各项担保权利,代理甲方或者以甲方的名义签署、交付、完善和进行各项可能需要的、或乙方认为适当的一切单据、行为或事项,并使其完全有效;乙方可指定任何其他方作为乙方的关联行、乙方指定的人、服务提供者或乙方的代理人,并且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授予前述有关方; 23.2 与卖方、托运人、承运人、仓储人和/或其他相关方做出安排,而乙方对该等相关方在上述事宜中的任何违约或疏忽不承担责任,并有权(但无义务)代甲方支付所有运费、仓储费、码头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该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3.3 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乙方对相关单据和/或货物所享有的权益告知其他相关方; 23.4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乙方认为必要的任何措施,以保护乙方对相关单据和/或货物所享有的权益。 第九章 违约 第二十四条 下列任一事件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24.1 甲方没有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规定的或具体业务文件中规定的本金、利息或其他任何费用,或甲方未能依照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件之规定在乙方对外付款日之前将相应款项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24.2 甲方没有按照本协议或具体业务文件的规定使用融资资金; 24.3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不正确或不准确;或者,甲方没有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协议或相关具体业务文件中的任何承诺、责任或义务; 24.4 甲方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或在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承诺下发生违约,或甲方所欠的任何其他债务于规定的到期日前被宣布为提前到期; 24.5 根据乙方的合理判断,发生了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状况恶化;甲方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生不利于甲方的重大诉讼或法律程序;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相关信贷政策或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甲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24.6 担保人在任何担保文件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 24.7 其他对乙方的债权或担保权益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协议第二十四条中任一违约事件后,乙方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25.1 调整本协议项下的额度金额、额度的可循环性及额度使用期间等,直至终止额度的使用; 25.2 调整本协议第三条项下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产品的范围; 25.3 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协议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 25.4 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 25.5 要求甲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等; 25.6 从甲方在乙方及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抵销并用于清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 25.7 为维护其在本协议项下权益而采取法律法规允许任何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乙方行使法律或本合同项下权利而获得的任何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乙方垫付的或乙方应收取的其他费用;(3)复利和罚息; (4)利息;(5)本金;(6)其他应付款项。 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第十章 付款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文件的规定,或按照乙方不时发出的指示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任何和所有到期应付款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不得作任何抵扣、预提、扣减或附带任何条件。如甲方依照法律规定须对任何付款做出任何扣减或预提(无论是否与税有关),甲方应在付款的同时支付一笔额外款项,以确保乙方收到在不要求做出该等扣减或预提的情况下本应收到的金额。 第十一章 补偿和抵消 第二十九条 甲方确认其将补偿及赔偿乙方为完善、履行或执行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担保或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拍卖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 第三十条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在乙方及其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无论该等账户的性质或币种为何)中的任何款项用于抵偿甲方所欠乙方的无论何种性质或币种的债务,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如该等抵偿要求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则按乙方依法确定的汇率进行相关货币的兑换。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均具有独立性。如本协议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任何影响。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有权部门或监管机构发布、修改或废止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致使本协议内任何条款与之产生不一致或冲突,则本协议应做相应修改。 第三十二条 如本协议条款与乙方和甲方之间经适当授权签署的与本协议项下国内信用证融资业务相关的任何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具体业务文件)的条款不一致,则以该等其他书面协议的条款为准。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除非该方书面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该方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承继方、受让方、代理人、接管人及其合并、重组、变更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通知 35.1 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协议首页列明的地址或号码,或该方提前至少五(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的任何其他地址。 35.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在下列日期下视为送达: (1)如以专人或特快专递发送,则在实际收到(包括留置)日; (2)如以传真方式发送,则在发送人收到确定的传真回应报告日; (3)如以普通邮政信件方式发送,则在该信件放于标有对方正确地址的信封内并以邮资预付的形式寄出后的第五(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36.1 本协议及其项下各项具体业务文件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36.2 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转让 37.1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在其权利上设定任何担保或类似权益; 37.2 乙方可将其在本协议、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文件和有关担保文件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设定担保或设立信托。乙方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就上述行为通知甲方,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及其权益受让人和受益人继续履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38.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38.2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改都必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章 特别声明 甲方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本协议的内容,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完整。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年 月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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