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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主合同)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邮编:
委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 邮编:
受托方(丙方):上海xx律师事务所
电话:xx 传真:xx 邮编:xxx
地址:xx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法律服务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鉴于:(托管背景)
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丙方对 (托管标的)进行管理;
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并指派 律师、 律师承办该托管项目。
第三条 丙方的义务
(一)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和乙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法律工作,努力维护甲方和乙方的利益;
(二)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甲方和乙方的相关指令;
(三)丙方不会对托管资金独立计费退给甲方或乙方;
(四)丙方律师应当在收到甲方和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及时向甲方和乙方通报工作进程;
(五)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和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法院指令或者甲方和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丙方律师除受甲方和乙方和与其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得同时担任本合同委托人与其利益性对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七)丙方对甲方和乙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一案一卷,对涉及甲方和乙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八)根据项目的需要,丙方可增加或安排丙方其他律师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丙方指派的律师因发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第四条 甲方和乙方的义务
(一)甲方和乙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和乙方对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不得要求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法院指令或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三)托管钱款的收款方应当确定,不得为不确定的若干人;
(四)若丙方遵守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则甲方不得以托管账户或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质押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担保;
(五)甲方和乙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因违反本款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六)甲方和乙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丙方尊重甲方和乙方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和乙方无明确证据证明系根据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建议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和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指定 为与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丙方律师;乙方指定 为与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乙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等;甲方和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丙方律师;
(八)甲方和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丙方支付代理费和事务费用。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双方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双方协商同意:
(一)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丙方收取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耗费的工作时间;(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二)收费方式为第_______种:
(1)现金;
(2)汇入丙方账户,丙方账户信息如下:
收 款 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收款账号:xx
银行名称:xx
(三)支付时间:甲方和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依约支付律师代理费,未支付前,丙方无义务开展对应的工作。
第六条 第三方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
(一)上海市内远郊区县及市外发生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甲方和乙方应预先支付,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和乙方结算;
(二)第三方费用由甲方和乙方直接向第三人支付,或先由甲方和乙方预支,律师转交。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事项、律师代理费、委托人等),均需三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和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特殊情况(因病、因事等),未经甲方和乙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有明确证据证明因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和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甲方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和乙方纠正:
1、甲方和乙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和乙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和乙方逾期七日仍不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有明确证据证明丙方无正当理由而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甲方和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和乙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丙方退费:
1、甲方和乙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和乙方以丙方收费过高或结果不理想为由要求退费的;
3、因不可归责于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
(二)甲方和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乙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丙三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解决。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过错方承担;
(二)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至代理事项完成或本同解除时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但对项目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二)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和乙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丙三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三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
特别提示:在确认附件(委托人须知)内容后再签署本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丙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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