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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8.1.1条 古建筑维护和加固工程验收,应按《中国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检验。
第8.1.2条 关键维修工程、迁建工程和局部复原工程均应分阶段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检验验收统计;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8.1.3条 维护和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完工图纸并在图中注明施工中全部更改内容;
二、隐蔽工程检验验收统计;
三、材料和材质情况汇报;
四、更改设计同意文件或协商统计。
第二节木构架工程验收
第8.2.1条 对局部或全部拆落木构架修缮工程,应在木构架安装完成后,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立即检验整体造型、整体形制尺寸及多种构件安装位置,并做出检验验收统计。
木构架安装尺寸许可偏差,应符合表8.2.1要求。
木构件安装许可偏差(mm) 表8.2.1
检验项目
对设计尺寸许可偏差
柱距
±5
柱脚及柱头通面阔或通进深
±20
柱高
±H/1000且不超出±10
每步架举高
±H/200
柱侧脚
±5
檐出
±10
举架总高
±15
翼角起翘
±10
翼角生出
±10
注:H为柱高设计尺寸。
第8.2.2条 对柱、梁枋、檩等大型木构件修补或更换工程在油饰彩画之前,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立即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并做出检验统计:
一、柱头、卷杀、梭柱、月梁、驼峰等形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新配承重木构件,其截面尺寸许可偏差应符合表8.2.2要求。
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许可偏差 表8.2.2
检验项目
对设计尺寸许可偏差
柱或梁直径
±d/100
梁高
±h/30,且负偏差不得超出-15mm
梁宽
±b/20,且负偏差不得超出-12mm
枋高
±5mm
枋宽
±5mm
檩或栅直径
±5mm
注:d为原木构件直径设计尺寸,h为梁高设计尺寸,b为梁高设计尺寸。
第8.2.3条 斗栱构件修配、更换和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形制和尺寸检验:
一、多种构件安装后应平直;有柱生起构架,其斗栱横向构件应和柱生起线平行;斗栱间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昂嘴、栱瓣、栱眼、斗幽页耍头等构件应符合原状和设计要求;
三、斗栱安装及其构件尺寸许可偏差应符合表8.2.3要求。
斗安装及其构件尺寸许可偏差(mm) 表8.2.3
检验项目
对设计尺寸许可偏差
斗口或斗材高或材宽
±1
斗攒当各攒斗之间距离
±5
斗出跳每跳
±2
斗出跳总长前或后
三、五踩
±3
七、九、十一踩
±5
栱长
±2
大斗高或宽
±2
小斗高或宽
±1
第8.2.4条 木构架或斗栱连接装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木构架构件之间榫卯缝隙不得大于5mm,若有新添铁件应按设计要求配齐;
二、斗栱构件之间榫卯缝隙不得大于1木门,暗销应如数配齐;
三、原有构件榫卯不合规制部分可按设计要求检验。
第8.2.5条 椽包含飞椽安装修配和更换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椽安装式样、数目,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椽头如有卷杀,其卷杀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三、椽条尺寸及其安装许可偏差应符合表8.2.5要求。
椽条尺寸及其安装偏差许可偏差(mm) 表8.2.5
检验项目
对设计尺寸许可偏差
椽距
±5
圆椽直径或方椽高和宽
±2
第8.2.6条 修配和更换多种构件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要求。木材树种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应和原件相同;在施工中因特殊原因变更时,除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外,尚应有统计备查。
第8.2.7条 新更换承重木构件及斗栱,其用料质量检验验收应按本规范表6.3.3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节 相关工程验收
第8.3.1条 各项相关工程维修完工验收时,均应首优异行形制及外观尺寸检验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第8.3.2条 关键修缮工程迁建工程或局部复原工程中,新做基础应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检验验收。
第8.3.3条 排水设施工程验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补砌或重做散水维修排水沟渠、管道等项目,其施工质量应按设计要求检验;
二、关键修缮工程局部复原工程或迁建工程中,新做排水设施除和形制相关部分应按原状或设计要求检验外,其它部分施工质量均应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检验。
第8.3.4条 石作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多种石构件应按设计位置和尺寸归安平整、灌浆严实、勾缝均匀,石构件应表面洁净不得留有灰迹污斑;
二、重砌和补砌台基其宽度或深度对设计尺寸偏差不得超出±20mm。
三、补配石料表面不得有裂纹、残边及水线等缺点,其质感色泽宜和原构件相同或相近,但应能识别其差异;
四、粘接石构件其接缝不得有缺胶、脱胶,构件表面应清理洁净,不得留有胶粘污痕,同时还应核查胶液检验合格汇报。
第8.3.5条 墙壁工程验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砌墙灰浆配合比及其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砖墙表面平整度和砖缝平直度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8.3.6条 抹灰刷浆工程验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抹灰刷浆材料配合比、厚度及其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抹灰刷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纹、起壳、起泡、起毛和漏刷等缺点;
三、抹灰表面平整度和阴阳角方正度应按现行国家相关评定标准进行检验。
第8.3.7条 瓦顶保养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瓦顶滋生杂草、杂树应全部连根拔净,瓦垄内无积土残渣;
二、瓦垄勾灰或裹垄灰应平滑严实,捉节夹垄麻刀灰不得突出瓦面,勾灰配合比和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瓦件表面应洁净无污斑;
三、使用化学药剂除草时,除清除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不得留下污渍或造成瓦面变色和损伤。
第8.3.8条 瓦顶揭窊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苫背曲线轮廓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苫背表面应无裂纹和其它影响防水缺点;苫背检验验收应在苫背层完全干燥后立即进行,并应按隐蔽工程要求写出检验汇报;
二、瓦顶式样、多种瓦垄行数、多种瓦兽件形制、尺寸、色泽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三、瓦垄应垄直当匀屋面曲线流畅;
四;瓦垄捉节夹垄和裹垄灰检验验收要求和本规范第8.3.7条第二款相同。
第8.3.9条 小木作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更换较大构件,如门窗、边框、栏杆、塑柱、地栿等,其木材材质及制作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检验;
二、补配细小构件,如门窗、扇棂条、藻井、小斗栱等,其截面尺寸应正确;边棱起线应平直,其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当地平衡含水率,并不许可有木节、裂缝、扭纹等缺点;
三、门窗扇、天花板等,应四角规整、平面无翘曲;门窗扇对角线长度偏差不应超出±3mm。
四、天花、藻井、栏杆等安装后,应榫卯严实、安全牢靠。
第8.3.10条 其它相关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油饰、彩画地仗完工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检验,并按隐蔽工程要求写出检验汇报;
二、油饰补绘或重绘彩画工程,其彩画规制、题材内容、色彩光泽应符合设计要求;沥粉贴金部分尚应检验其贴金质量,、金线不得有漏贴、毛边、宽窄不匀等缺点;
三、防雷、防火、防潮、防腐、防虫害等防护工程验收,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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