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提升人民社会生活质量,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安全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用以进行道路和建筑设计必需遵守共同规则,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和有残疾人生活和工作场所无障碍设计。
1.0.3 供大家行走和使用道路、交通和建筑物对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通行和使用要求。
1.0.4 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用途和目标,无障碍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所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除应符合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2 术 语
2.0.1 缘石坡道 curb ramp
在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一个坡道。
2.0.2 盲道 sidewalk foe the blind
在人行道上铺设一个固定形态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一样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分辨方向和抵达目标地通道。
2.0.3 行进盲道 go-ahead blind sidewalk
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经过脚步感和盲杖触感后,指导视残者可直接向前方继续行走盲道。
2.0.4 提醒盲道目 warning blind sidewalk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设置等,含有提醒注意作用盲道。
2.0.5 人行通道 passage
在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道路。
2.0.6 无障碍入口 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建筑入口。
3 城市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
3.1 道路和桥梁
3.1.1 城市道路和桥梁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表3.1.1要求。
表3.1.1 城市道路和桥梁无障碍设计范围
道 路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城
市
道
路
·城市市区道路
·城市广场
·卫星城道路、广场
·经济开发区道路
·旅游景点道路等
1 人行道
2 人行横道
3 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
4 公交车站
5 桥梁 、隧道
6 立体交叉
3.2 人行道路
3.2.1 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表3.2.1要求。
表3.2.1 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1
缘石坡道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2
坡道和梯道
城市关键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域可设垂直升降梯替换轮椅坡道。
3
盲道
1.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关键建筑物地段人行地道应设盲道。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关键公交车站应设提醒盲道。
4
人行横道
1.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关键建筑物地段人行地道应设盲道。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关键公交车站应设提醒盲道。
5
标志
1.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
2.城市关键地段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4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4.1 缘石坡道
4.1.1 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行道多种路口必需设缘石坡道;
2 缘石坡道应设在人行道范围内,并应和人行横道相对应;
3 缘石坡道可分为单面缘石坡道和三面缘石坡道;
4 缘石坡道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5 缘石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0 mm。
4.1.2 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取方形、长方形或扇形;
2 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和人行道宽度相对应 (图4.1.2-1,图4.1.2-2,图4.1.2-3);
3 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 m(图4.1.2-4);
4 设在道路转角处单面坡缘石坡道上口宽度不宜小于2.00 m (图4.1.2-5);
5 单面坡缘石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0。
4.1.3 三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图4.1.3);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坡度不应大于1:12(图4.1.3)。
4.2 盲道
4.2.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人行道设置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抵达无障碍设施位置;
2 指行残疾者向前行走盲道应为条形行进盲道(图4.2.1-1);在行进盲道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提醒盲道 (图4.2.1-2);
3 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图4.2.1-3);
4 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
5 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
6 盲道颜色宜为中黄色。
4.2.2 行进盲道位置选择应按下列次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 0.25~0.50 m处 (图4.2.2-1);
2 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 m处;
3 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 m;
4 行进盲道宽度宜为0.30~0.60 m,可依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
5 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和人行道走向一致;
6 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表4.2.2-1要求(图4.2.2-3)。
部 位
设 计 要 求(mm)
面宽
25
底宽
35
高度
5
中心距
62—75
表 4.2.2-1 盲道触感条规格
4.2.3 提醒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行进盲道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醒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宽度 (图4.2.3-1);
2 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醒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宽度(图4.2.3-2);
3 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 m处,应设提醒盲道 (图4.2.3-3);
4 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 m处应设提醒盲道,提醒盲道长度和各入口宽度应相对应 (图4.2.3-4a, 图4.2.3-4b);
5 提醒盲道宽度宜为0.30~0.60 m;
6 提醒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表4.2.3-1规模 (图4.2.3-5)。
表 4.2.3-1
部 位
设 计 要 求(mm)
表面直径
25
底面直径
35
圆点高度
5
圆点中心距
50
4.3 公交车站
4.3.1 城市关键道路和居住区公交车站,应设提醒盲道和盲文车站牌。
4.3.2 沿人行道公交车站,提醒盲道应符合下列要求(图4.3.2):
1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醒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2 提醒盲道宽度应为0.30~0.60 m;
3 提醒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 m;
4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和公交车站提醒盲道相连接。
4.3.3 在车道之间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 m。坡度不应大于
1:12缘石坡道;
2 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醒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 m;
3 提醒盲道宽度应为0.30~0.60 m;
4 提醒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 m;
4.3.4 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4.1 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醒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 (图4.4.1)。
4.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坡道应适合乘轮椅者通行;梯道应适合拄拐杖者及老年人通行。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4.4.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要困难地段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帮助推进轮椅行进);
2 弧线形坡道坡度,应以弧线内缘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大于2 m中间平台;
4 坡道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4.4.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梯道宽度平应小于3.50 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 m;
2 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
3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 m, 宽度不应小于0.30 m;
4 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平不应有突出部分。
4.4.5 距坡道和梯道0.25~0.50 m处应设提醒盲道。提醒盲道长度应和坡道、梯道宽度相对应,提醒盲道宽度应为0.30~60 m (图4.4.5)。
4.4.6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和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提醒盲道相连接。
4.4.7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扶手高应为0.90 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 m;
2 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 m;
3 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 m,扶手托架高度、扶手和墙面距离宜为45~50 mm;
4 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
5 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大于0.10 m安全挡台。
4.4.8 人行地道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护墙低于0.85 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4.4.9 人行地道坡道入口平台和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取坡道连接。
4.4.10 人行天桥下面三角空间区,在2 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 m提醒盲道 (图4.4.10-1, 图4.4.10-2)。
4.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5.1 桥梁、隧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桥梁、隧道人行道应和道路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坡度不应大于是1:20;
2 桥梁、隧道入口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和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梁、隧道人行道应设盲道。
4.5.2 立体交叉人行道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图4.5.2-1, 图4.5.2-2, 图4.5.2-3)。
4.5.3 立体交叉桥孔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桥孔内人行道地面和桥孔外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孔外人行道口应设缘石直坡道,缘石坡道和人行横道应相对应;
3 桥孔内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和桥孔外设有盲道相连接。
4.5.4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缘石坡道和盲道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相关要求。
道 路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城
市
道
路
城市市区道路
·城市广场
·卫星城道路、广场
·经济开发区道路
·旅游景点道路等
1 人行道
2 人行横道
3 人行天桥 、人行地道
4 公交车站
5 桥梁 、隧道
6 立体交叉
5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
5.1 公共建筑
5.5.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表5.1.1要求:
表5.1.1 无障碍设计范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办
公
、
科
研
建
筑
各级政府办公建筑
·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各类科研建筑
·其它招商、办公、小区服务建筑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和垂直交通
4. 接待用房(通常接待室、贵宾接待室)
5. 公共用房(会议室、汇报厅、审判厅等)
6. 公共厕所
7. 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对应设施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和司法部门,必需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表5.1.2要求。
表5.1.2 无障碍设计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商
业
建
筑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1. 建筑入口及门
2. 水平和垂直交通
3. 一般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4. 饮食厅、游乐用房
5. 用户休息和服务用房
6.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 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共部分和客房部分
8. 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对应设施
服
务
建
筑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洗浴、美容美发建筑
·殡仪馆建筑等
注: 1. 商业和服务建筑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大型商业和服务建筑,必需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大型商业和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表5.1.3要求:
表5.1.3 无障碍设计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文
化
建
筑
文化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
·科技馆建筑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等
1. 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和垂直交通
4. 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 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
6. 展览厅、汇报厅、陈列厅、视听室等
7. 公共厕所
8. 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对应设施
纪
念
性
建
筑
·纪念馆
·纪念塔
·纪念牌
·纪念物等
注:1. 设有公共厕所大型文化和纪念建筑,必需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梯层大型文化和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休育建筑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表5.1.4要求:
表5.1.4 无障碍设计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观
众
建
筑
剧场、剧院建筑
·电影院建筑
·音乐厅建筑
·礼堂、会议中心建筑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和垂直交通
4. 前厅、休息厅、观众席
5. 主席台、贵宾休息室
6. 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
7. 训练场地、比赛场地
8. 观众厕所
9. 演员、运动员厕所和浴室
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对应设施
体
育
建
筑
·体育场、体育馆建筑
·游泳馆建筑
·溜冰馆、溜冰场建筑
·健身房(风雨操场)
注:1. 观演和体育建筑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需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和体育建筑观众厕所和贵宾室,必需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表5.1.5要求。
表5.1.5 无障碍设计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交
通
建
筑
·空港航站楼建筑
·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
·汽车客运建筑
·地铁客运站建筑
·港口客运站建筑
1. 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及门
3. 水平和垂直交通
4. 售票、联检通道,旅客候机、车、船厅及中转区
5. 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
6. 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抵达区
7. 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
8. 放射、检验及功效检验用房,理疗用房等
9. 公共厕所
10.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
医
疗
建
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筑
·疗养院建筑
·康复中心建筑
·抢救中心建筑
·其它医疗、休养建筑
注:1. 交通和医疗建筑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和医疗建筑必需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交通和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表5.1.6要求。
表5.1.6 无障碍设计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学
校
建
筑
高等院校
·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和中小学及托幼建筑
·培智学校
·聋哑学校
·盲人学校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和垂直交通
4. 一般教室、合班教室、电教室
5. 试验室、图书阅览室
6.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
7. 风雨操场、游泳馆
8. 观展区、演出区、儿童活动区
9. 室内外公共厕所
10.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对应设施
园
林
建
筑
城市广场
·城市公园
·街心花园
·动物园、植物园
·海洋馆
·游乐园和旅游景点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关键旅游地段必需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 居住建筑
5.2.1 高层、中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表5.2.1要求。
表5.1.2 无障碍设计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高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公寓
·中高层公寓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电梯桥厢
5. 公共走道
6. 无障碍住房
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无障碍住房套型。
5.2.2 设有残疾人住房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表5.2.2要求。
表5.2.2 无障碍设计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多层住宅
·低层住宅
·多层公寓
·低层公寓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公共走道
4. 楼梯
5. 无障碍住房
注: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无障碍住房套型。
5.2.3 设有残疾人住房职员和学生宿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范围应符合表5.2.3要求。
表5.2.3 无障碍设计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职员宿舍
·学生宿舍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公共走道
4. 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
5. 无障碍住房
注:宿舍建筑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间。
6 居住区无障碍实施范围
6.1 道路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含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人行道(居住区级);
2 小区路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人行道。
6.1.2 居住区各级道人行道纵坡道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6.1.3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相关要求。
6.1.4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相关要求。
6.1.5 设有红绿灯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图6.1.5)。
6.2 公共绿地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包含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6.2.2 各级公共绿地入口和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直经坡和扶手。
6.2.3 在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图6.2.3)。
6.2.4 公共厕所入口、通道及厕位、洗手盆等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相关要求。
6.2.5 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台阶、坡道和其它无障碍设施位置应设提醒盲道。
6.2.6 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入口应设提醒盲道。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实施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相关要求。
6.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设计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相关要求。
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和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需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要求。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 筑 类 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 小型公共建筑
≥1.50
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 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要求 (图7.1.5-1, 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 筑 类 别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 小型公共建筑
≥1.20
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
≥1.5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1.20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和休息平台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大于50 mm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7.2.4 不一样位置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要求。
表7.2.4 不一样位置坡度和宽度
坡 道 位 置
最 大 坡 度
最小宽度(m)
1 有台阶建筑入口
2 只设坡道建筑入口
3 室内走道
4 室外通路
5 困难地段
1:12
1:20
1:12
1:20
1:10~1:8
≥1.20
≥1.50
≥1.00
≥1.50
≥1.20
7.2.5 坡道在不一样坡度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要求(图7.2.5)。
表7.2.5 不一样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要求 (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 筑 类 别
最 小 宽 度(m)
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 居住建筑走廊
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1.50
≥0.90
≥1.20
≥1.50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一样材料铺装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分。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走道和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择遇水不滑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和其它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自动门,也可采取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取力度大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门;
3 轮椅通行门净宽应符合表7.4.1要求。
表7.4.1 门净宽
类 别
净 宽(m)
1 自动门
2 推拉门、折叠门
3 平开门
4 弹簧门 (小力度)
≥1.00
≥0.80
≥0.80
≥0.80
4 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墙面应留有大于0.5 m 墙面宽度 (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 m护门板 (图7.4.1-2);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和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楼梯和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要求:
表7.5.1 楼梯和台阶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楼梯和台阶形式
1 应采取有休息平台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2 不应采取无休息平台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3 不应采取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 度
1 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 m。
扶 手
1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 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 面
1 应平整而不应交滑。
2 明步踏面应设高大于50 mm安全档台(图7.5.1-4)。
盲 道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30 cm应设提醒盲道(图7.5.1-5)。
颜 色
踏面和踢面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 人使用楼梯、台阶踏步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要求: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宽度和高度
建 筑 类 别
最 小 宽 度(m)
最 大 宽 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0.15
住宅、公寓建筑公共楼梯
0.26
0.16
幼稚园、小学校楼梯
0.26
0.14
室外台阶
0.30
0.14
7.6 扶 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扶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
2 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和墙面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要求(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类 别
截面尺寸(mm)
圆 形 扶 手
35~45(直径)
矩 形 扶 手
35~45(宽度)
7.6.2 安装在墙面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起点和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和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置电梯时,必需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要求(图7.7.2)。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深 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 钮
高度0.90~1.10mm。
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和音响
清楚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 志
1 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 电梯口应设提醒盲道。
7.7.3 残疾人使用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3.3要求 (图7.7.3):
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面 积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扶 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扶手。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选层按钮。
镜 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显示和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抵达应有清楚显示和报层音响。
7.7.4 只设有些人、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择升降平台替换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开启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要求。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相关要求。
门 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相关要求。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所
1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要求(图7.8.2)。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关键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相关要求。
门 扇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相关要求。
2 应采取门外可紧急开启门插销。
面 积
≥2.00m×2.00m(图7.8.2)。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垂直抓杆。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取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1.20m挂衣钩。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援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相关要求。
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3要求(图7.8.3-1, 图7.8.3-2)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要求。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门 扇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要求。
2 无障碍浴间应采取门外可紧急开启门插销。
无障碍 淋浴房
1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2 淋浴间应设高0.45m洗浴坐椅。
3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
4 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垂直抓杆。
无障碍 盆浴间
1 盆浴间不应小于4.50 m2(门扇向外开启)。
2 浴盆一端设深度大于0.40m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 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呼叫按钮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援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相关要求。
7.9 轮 椅 席 位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抵达和疏散及通道周围(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
4 轮椅席位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她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观众席和听众席轮椅位数,宜按表7.9.3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观众席位数
轮椅席位数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500~1500
≥2~4
体育馆、游泳馆(场)
~6000
≥4~6
体 育 场
0~60000
≥6~10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
≥1~2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要求。
表7.10.1 无障碍设施和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客房位置
1 应便于抵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 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抵达。
客房数量(标准间)
1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 100~400间,应设法2~4间无障碍客房。
3 400间以上,应用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客房内过道
1 出口及床前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
2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客房门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相关要求。
卫生间
1 门扇向外开启,净宽不应小于0.80 m。
2 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 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8节相关要求。
电器和家俱
1 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生间应设求援呼叫按钮。
7.11 停 车 车 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1.2 残疾人停车车位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一侧,应设宽度大于1.20 m轮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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