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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合作合同书.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973437 上传时间:2024-06-1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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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专柜合作协议书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邮编: 邮编:传真: 传真:指定账户: 指定账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专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和谐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柜台位置、面积一、甲方将位于 市 区(镇) 路(街) 号,洋光百货 层 编号;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如附件三所标示平面位置图,以实测面积为准)仅供乙方设立专柜经营 品牌 商品。 二、甲方有权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整体需要,根据乙方经营状况,调整其所设专柜位置、面积或作其他改变时,但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必须积极支持,并全力配合实行调整

2、。第二条 协议期限一、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以下简称协议期限)。二、在协议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半途停止营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协议之权利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所设之专柜,或将专柜作担保等,或任何有损甲方于本协议条款下权益之行为。三、协议期满无论乙方续约与否,均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双方重新拟定协议条款或协商撤柜事宜,如不按规定期间提前申请,甲方将按乙方正常营业额计收两个月扣率作为补偿。四、协议期限内,乙方如因故需提前撤柜,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撤柜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批准且结清所有费用后方可撤柜。若乙方未经甲方

3、批准半途撤柜,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单方终止协议,除依第四条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补偿金额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违约补偿金额 =乙方之日平均销售额扣率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止之天数。第三条 营业款收取及结款一、乙方专柜销售营业款项统一由甲方收银台收取,乙方总营业额 %作为甲方收入,每月结算。二、乙方每月营业额以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期,于次月5日前对账并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于次月20日前支付乙方营业款(其他时间不受理,不准时交增值税发票所产生的问题甲方不予负责)。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发票,则甲方代扣代缴相关税项。代扣比例为营业额的 。三、乙方应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的

4、经济组织。乙方提交甲方之发票,应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由其乙方公司开出之合法凭证,否则甲方不予接受,并有权停付该月之营业款。四、因顾客购买乙方商品所产生的信用卡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乙方的营业款中扣除。五、乙方批准所设专柜每月之营业保底数为人民币 元,保底每半年结算一次,若乙方半年营业总额低于保底时,局限性保底部分,则按局限性金额扣率结算,补足甲方因乙方没有完毕保底的抽成,乙方批准在结算当月营业款时由甲方一并扣除,如连续三个月未达成保底数甲方有权规定乙方自动撤柜,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自动撤柜。乙方在接到甲方撤柜告知的三日内撤柜,逾期甲方可采用强行措施,因此导致乙方之损失由乙方负责。六、乙方批

5、准支付甲方装潢费用为人民币 元,分 次付清。乙方批准自进场营业的第一个月起,平均每月一次由甲方在乙方当月营业款中扣除。乙方在协议期限内自行撤柜或甲方由于乙方违约,终止乙方设柜权利的,乙方不得提出装潢补偿或补偿。七、乙方批准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一点所约定的专柜建筑面积支付甲方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的综合物业管理费用,于结算乙方该月营业款时,由甲方扣除。八、甲方对乙方在场内所设专柜只免费提供基本照明。如乙方需增长专柜照明或另设用电设施时,须向甲方申请批准,其电费=所耗电量(用电设施功率)+损耗电价,由乙方从营业款中支付,所增长之用电设施费用及维修、保养、维护等由乙方负责(其中涉及所购电表费用)。第四条

6、 保证金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先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保证金,以保障乙方切实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该保证金在本协议期限满后三个月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给甲方导致损失,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充抵补偿,或从乙方营业款中扣除。因乙方补偿导致保证金局限性额的,乙方应及时补足。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时,保证金充抵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撤场后,保证金转为商品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内无质量投诉及退货,则由甲方不计息退还乙方。无论保证金是否充抵违约金或已退回,也无论乙方撤场超过三个月,乙方均应承担其所经营商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第五条 促销一、甲方所举办之各项企划促销活动,乙方应全力配

7、合和支持,并分担相应经费,以求共同发展。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营业额提取 % 作为平常性促销活动经费;另乙方批准支付人民币 元赞助费用于甲方周年庆典或其他大型促销活动,该费用当月在乙方营业款中一次性扣减;其他涉及经费分担之个案促销活动,甲方应事前与乙方协商平常促销经费之外的加扣分担方式,乙方应予支持。二、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全力配合。甲方事前应将活动方案、经费分摊、活动加扣率等书面告知乙方。乙方若对顾客自行发送优惠卡,优惠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应事先征得甲方批准,且不得因此拒绝甲方统一发行之会员卡等。三、乙方商品的零售价格必须报甲方备案,乙方如需要对商品售价作任何调整及折

8、扣促销,必须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四、 如乙方需使用促销花车及其他促销道具,必须向甲方申请,领用甲方统一制作之花车及道具,费用按甲方统一规定结算。第六条 营业时间、项目及经营规定一、甲方根据季节或节假日拟定统一营业时间,乙方应按甲方公布或广播告知之营业时间统一开市和收市,不得提前或延后。二、乙方销售商品及品牌以本协议约定为限,所有商品必须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标价后,方可陈列销售,乙方不得任意变更或增长销售商品的品牌和种类,所有变更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陈列销售。三、乙方应接受甲方核发之礼券及甲方所发行之各类优惠卡(特例商品除外)、VIP卡、购物券、

9、钞票券等。具体办法按甲方每次活动细则执行。四、顾客规定退货、换货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之商品退换货管理办法执行,或履行甲方管理人员之解决意见。第七条 商品管理一、乙方在甲方楼层专柜内之商品,由乙方派驻人员自行负责管理。为保证商品安全,如需进出货,应经甲方主管批准,并开具放行条由防损人员检查后,按甲方规定的出入口和时间进出,违者甲方门卫将不予放行。具体按甲方出入货管理规定执行。二、乙方应遵守甲方颁订之各项管理规定,履行专柜经营者手册之细则。乙方进柜、撤柜应遵守甲方相关操作流程;需使用仓库、橱窗等按甲方仓库管理规定及费用收取办法执行;详情参见专柜经营者手册。三、乙方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不得有假冒伪劣

10、商品,应使用合法之商品名称、商标、著作权、图案或专利权等;乙方专柜应使用其依法登记的商号(或公司名称)或服务标章,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各种与经营有关的证明文献:(一)、法人委托书、法人授权书;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国内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国外公司的开业登记证明;(三)、公司税务登记证明;(四)、商品品牌在国内或国外的注册证明或转让、授权使用证明;(五)、国内代理商须具有时效性、区域性、品类性的代理资格证明及授权代理或授权代理销售的协议或证明;(六)、商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和检查合格证;(七)、商品的质量检查标准及本地的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查鉴定书;(八)、进

11、口商品须具有海关税单、商检证明等完整的进口手续证明;国内生产或加工的商品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九)、商品品牌、品种及价格资料(按规定应有中文说明的应附中文资料),其他必要的资信材料;四、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因素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给甲方导致损失的,该损失应由乙方补偿,并应向甲方支付商品价格10倍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法行为或对第三方的违约、侵权行为,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补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在乙方营业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补偿或违约金。五、乙方不得在本商场楼面、楼梯间、防火通道等其他非经甲方许可的场合加装设备,堆积货品和放置危险品。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有关消防及安全工作的监

12、督和管理,并无条件为其提供方便。六、乙方专柜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并自行负责货品安全,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品。七、乙方对专柜装潢及电器等设施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等,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后始得施工,其费用概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会同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竣工时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乙方专柜内的电器等设备如产生故障或不良反映时,应立即告知甲方解决,甲方酌收工时费。八、乙方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专柜财产险、公众责任险、意外险等,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甲方不负责任。九、乙方使用的甲方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映时,应立即告知甲方解决,否则,导

13、致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十、如因乙方人员(涉及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等)之行为或过失而导致甲方大楼结构和甲方内之设施及装潢,以及甲方其他设柜商户之设备、装潢及财产蒙受损失,乙方应负所有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并补偿甲方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经营损失。十一、甲方管理之其他事项,悉依照专柜经营者手册执行。第八条 人员管理一、(一)、乙方为推销商品,应派具有该商品专长、技能之导购人员,长驻于乙方之专柜区,其进驻导购人员应事先将姓名、简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甲方审核,并按甲方规定办理入职及接受甲方统一管理。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随意调动和更换导购人员。(二)、乙方与甲方约定的营业员人数,不得擅自增减;营业

14、员的聘请工资、制服费、人员培训费、劳保福利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为保证甲方人力资源的竞争优势,拟定合理的薪资报酬,规定乙方营业员月底薪不得低于同一商区其他营业员之平均工资,同时乙方批准以不低于营业额的 %提成作为乙方营业员奖金;(四)、上述各种费用如需甲方代为发放,乙方批准由甲方在当月营业款中扣除。乙方需在上述费用发放前七日内将具体资料送交甲方。二、乙方派驻人员必须穿着甲方规定的统一制服(制服的工本费由乙方支付),佩戴辨认证。乙方若必须着品牌形象服装,须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穿着。三、乙方驻店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遵守甲方各项人事行政规章,如有违规行为,愿接受

15、甲方解决。对严重违规人员乙方应予以更换或辞退。四、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培训活动。五、乙方需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与其服务人员在上岗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协议,协议文本送交一份甲方人事备案;为其人员购买社保、医保等;缴纳流动人口就业调配费(按本地政府规定标准收取)等。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后果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解除乙方设柜权利,所收取之保证金充作乙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违约金,除此之外乙方并应补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二、协议期满未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协议而被甲方终止时,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终止协议书面告知之日起三日内,负责将所陈列销售商品、柜台、装潢等所有

16、撤离,并恢复其进柜前原貌;如乙方迟延未履行撤离义务时,甲方有权自行清空该专柜,或依甲方认为适当之方法解决。乙方物品若因此有遗失或损毁,概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规定补偿。三、乙方于协议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时,及时向甲方清偿各项费用及欠款;如局限性额清偿,甲方有权依法追索,及扣押乙方商品以作抵偿或从应付乙方营业款中扣除,乙方批准甲方的行为合法有效。四、乙方销售之商品,其标价高于乙方在其他百货商场合设立之专柜或自营店、连锁店内所订之标价,经查属实者,甲方有权处以标价十倍之罚款.作为乙方违反该条约定的违约金。五、乙方商品之品质、品种、规格数量,无法达成承诺书及附件之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导致不正常之营业状况

17、者,将按违约解决。六、乙方在其他邻近百货商场合设专柜经营铺内或其连锁店销售之商品有打折、特卖等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对在本百货商场内销售的同类商品应报企划部制订相应对策的促销活动。如乙方没有做到以上条款时,甲方有权在本百货商场内将乙方所销售同样商品差价部分加倍抽成。七、乙方的销售货款由甲方收银系统统一收银。乙方销售人员自行收银(含私收定金、进行场外交易行为),则须按所私收货款或场外交易金额的二十倍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该违约金在乙方销售货款中扣除。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八、乙方销售人员销售商品后不给顾客收银单者,一经查获,甲方有权依据第九条第七款解决。九、顾客规定退货、换货时,乙方如不按

18、承诺书解决,以违约论。十、乙方在做各种广告宣传时,若需使用与甲方相关的名称、图案、文字等,须事先征得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不可抗力一、如发生战争、暴动、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其后果对任何一方都有严重不利影响,而双方在三十日或经双方延长之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则受影响一方可书面向另一方发出告知终止协议,双方互不补偿。二、如因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甲方严重受损,而甲方选择不重建或不修复本商场,则甲方在该事件发生后四十五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告知,有权终止本协议,对于因该协议条款因素给乙方导致损失的,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的一切补偿请求。第十一条 其他约

19、定一、乙方之代理人、委任人、受雇人或股权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责任行为等问题,均与甲方无关,完全由乙方或其权利义务之合法继承者负责。若违反本协议之行为,视为乙方单方之行为。二、履行本协议中产生之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含承诺书,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四、本协议之补充细则和附件(涉及)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的地址为: 乙方的地址为: 当任何一方以函件方式寄达本协议拟定的对方地址,均视为函件已送达对方。第十二条 附加补充内容(如无则用斜线划明)1、 2、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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