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xx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海运审计项目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内部审计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实现经营目标提供保障。第三条 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是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依据本办法独立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利。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含控股、联营单位)。第二章 机 构 和 人 员第五条 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是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应配备合格的专业审计人员和基本建设方面的专业人才,负有健全
2、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的责任。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内审人员应按需求定期接受业务培训,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第七条 内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第三章 职 责第八条 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权力,接受集团监察审计部、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领导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并按计划向其报告工
3、作,接受工作指令。第九条 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的主要审计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审计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部门指示、决定,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和制度。2、负责和组织对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开展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3、对所属单位的对外投资、基本建设、重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投资项目进行审计。4、对所属单位经济责任人进行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5、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审,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重点事项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6、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或配合集团监察审计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7、对公司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8、负责制订公司年度内部
4、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实施。9、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的申诉、复审。10、完成集团监察审计部、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四章 权 限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一条 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为:1、各所属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基本建设的预算和决算报表。2、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商务档案、业务档案等进行审核,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等进行盘点,对财务会计软件等进行检测。 3、有权对涉及审计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
5、文件和资料等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4、参加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经济管理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和制订有关规章制度。5、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经营承包、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有建议和咨询权力。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7、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效益的审计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
6、出纠正意见,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处分建议。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经领导批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9、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审计部门反映。10、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公司系统内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有必要的情况下,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部门的各类人员,在聘任、培训、考核、奖励、辞退、晋级方面有建议权。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
7、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部门)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的。 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人决定;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第五章 审 计 程 序第十三条 内审工作要按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认真贯彻审计标准和
8、审计准则,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各阶段的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如下:(一)准备阶段1、审计项目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领导指示、上级审计机构交办、有关单位委托和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等,确定审计工作项目,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由具有较丰富的审计经验和审计技术的审计人员担任。审计组长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充分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据以制定项目计划。2、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项目后,审计部门一般在审计组进点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对需要实施突击审计的项目,可在实施审计时同步下达。审计通知书由公
9、司行政负责人签发,内容包括:审计进点时间、审计方式、审计组成员、预计审计时间及需要准备的基本资料。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按通知书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3、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拟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内容包括具体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审计项目计划应作为审计通知书的附件一并送往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计划应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二)实施阶段1、召开进点会。审计组进点后,可组织被审计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召开进点会,说明工作性质和安排,提出配合需求等事项。2、获取审计资料。审计组应当
10、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3、分析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审计组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采用抽样方式测试审计内容所涉及到的内控制度,审核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查看有关台账、经济合同、会议记录,清查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找有关当事人召开座谈会调查了解情况,必要时对有关重要事项进行函证。4、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作好审计工作记录(含证明记录事项取得的信函、照片、录音等资料),并据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当经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章(被审计单位拒绝签章的,应在工作记录上注明原因)。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在审
11、计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部门请示汇报。6、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分类整理、复核等。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包括:审计证据、审计工作记录及其他审计资料。(三)终结阶段1、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终结,审计组负责人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长签字后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
12、议。 3、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进行分析,如有必要应当核实与事实有出入或定性不准的项目,据以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4、审计材料送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审计资料送监审部和指定复核人员进行审核。5、提交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审计资料审核完毕后,审计机构应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性,拟订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书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公司名义行文。审计处理意见内容与审计报告一致时,也可以审计报告代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意见书由公司下发。6、执行反馈。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意见书后,要按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到审计部门,审计机构
13、应当予以监督检查。7、复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审;在复审之前,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意见依然有效,必须执行。8、审计档案。审计项目结束后,要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电报、电传、报表、凭证、信函、照片、录音及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工作记录、工作报告等资料及时按规定立档,并在一定时间内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第六章 合资(联营)公司的审计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合资(联营)公司是指xx资产与xx内其他单位或集团外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 第十六条 合资(联营)公司内部审计应由该公司董事会书面函件委托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和有关股东单位的审计部门。由监察审计(风控)部和有关股东单位的审计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组成联合审计组或授权某方审计部门(含第三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联合审计组对合资(联营)公司董事会及有关股东单位审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联合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企业领导人员意见后,交有关股东单位审计部门审定,由各股东单位审计部门联名向合资(联营)公司董事会出具审计意见书,向被审计单位或企业领导人员下达审计决定,并抄送或抄报有关单位。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风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