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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治安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治安管理,维护园区科研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及院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xx新区园区治安保卫实施统一管理,是园区公共区域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园区各单位是本单位行政区域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确保园区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各单位治安保卫管理。
第二章 治安保卫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园区管理处是园区治安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治安保卫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园区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和园区内公共区域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负责对委托的治安保卫工作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受托负责治安保卫的物业公司承担园区大门出入管理、公共区域及周界巡防巡查、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制定相应的各项管理细则及岗位职责,并接受园区治安保卫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 园区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单位行政区域内的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对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章 治安保卫管理
第八条 物业公司和园区各单位应加强日常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治安隐患。对地方公安部门、上级单位查出的治安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临时措施。
第九条 对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现场,案发单位要迅速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现场被破坏,一小时内要向园区治安保卫主管部门和地方治安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缓报和瞒报。治安案件发生后,由园区治安保卫主管部门视情况向院治安保卫主管部门报告,统一协调配合地方治安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处理,各单位应全力配合。
第四章 园区大门管理
第十条 园区大门指园区的东门、南门和北门。
第十一条 大门管理
(一)门卫应做好大门值守和秩序维护,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及携带或运载的物品进行验证和检查。
(二)园区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大门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好园区出入秩序。
第十二条 大门车辆和人员通行时间
(一)东门24小时车辆和人员通行;
(二)南门24小时车辆和人员通行,国家法定节假日禁止通行;
(三)北门7:30至9:00、17:00至18:30非机动车和人员通行,其余时间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禁止通行;
(四)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在禁止通行时间进出大门的,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后进出大门。
第十三条 车辆通行大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通行大门时要减速慢行,司乘人员要自觉服从门卫验证、检查。任何车辆不得搭乘无证人员进入园区;
(二)工作日20:00至次日7:00、国家法定节假日,进出大门时,司乘人员须登记并经门卫确认后通行;
(三)特种车辆,凭管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备案的标志,按指定大门通行。特殊情况,管委会临时通知门卫放行;
(四)大门附近,禁止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不准摆摊售货,不得妨碍门卫执勤;
(五)使馆车辆、出租车等一律不准进入园区;
(六)外来车辆进入园区,办理手续后,承办单位派专人到东门或南门接送;
(七)机动车通行证须按规定置于前挡风玻璃的右下角,不得私自伪造、转借、涂改、复制。
第十四条 人员通行大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进入园区的人员必须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服从门卫验证;
(二)工作日20:00至次日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人员进出大门时须登记并经门卫确认后通行;
(三)凡骑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进出大门者必须下车,不准骑车或遛车通行大门,残疾车应停车接受门卫验证。戴头盔、墨镜、口罩者须摘下进出大门;
(四)外来人员进入园区参观或业务往来,办理手续后,承办单位派专人到东门或南门接送;
第十五条 携物通行大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物车辆和人员通行大门,由园区各单位保卫部门确认后开据携物证,门卫查验携物证核准后通行;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禁止携物通行大门,如有特殊情况,由管委会批准,各单位保卫部门确认后开据携物证明,经门卫查验携物证后通行;
(三)严禁将非科研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园区内;
第十六条 大门接待管理
(一)外协人员、车辆进入园区,须由接洽单位正式职工持本单位保卫部门开具的《园区外协会客单》,经门卫查验后通行;
(二)《园区外协会客单》一次一单、一车一单、当日有效;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园区外协会客单》停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委会报备,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园区。
第五章 巡防巡查
第十七条 园区巡防巡查分为公共区域巡防巡查和周界巡防巡查。全区设置100个电子巡更点,园区内36个,周界64个。保安人员应按规定路线、点位、时间做好巡防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园区公共区域巡防巡查全天24小时执勤,每班6小时,白天2班,每班6人,分3组巡逻和检查;夜间2班 ,每班2人巡逻和检查。
第十九条 园区周界巡防巡查每日18:00至次日6:00执勤。每班6小时,共2班,每班6人,分3组巡逻和检查。主要负责园区周界安全守卫。
第二十条 巡防巡查应加强园区公共设施保护、交通疏导、防火、防盗、防破坏等。特别是针对园区重点部位以及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要加大巡逻和检查力度。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行政区域内的巡防巡查工作。遇到可疑情况时,应根据事态的大小程度及时报告园区治安保卫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应配合巡逻检查人员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园区治安秩序行为之一的,责令写检查,并同时处以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丢失、转借、涂改、复制、伪造集团公司、院和管委会制发的人员出入证、车证、携物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出入园区大门不出示有效证件的或冲闯大门的;
(三)私自将外来人员带入园区的;
(四)无证混入、翻越围墙进入园区,从围墙或大门传递各类物品,私自携带园区公共财产出大门的;
(五)在园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宠物或其它动物的;
(六)未经管委会批准,私自在园区内举办各种营业性舞会、文体活动、经营各种买卖、散发广告的;
(七)因谎报警情、疫情、险情,制造混乱的;
(八)散发邪教传单,参与邪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九)拒绝或阻碍保卫干部、武警人员、巡逻队员、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十)其他扰乱园区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园区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非法制造、收藏、携带各种枪支、管制刀具的;
(二)私自保存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爆炸物品的;
(三)在园区内储存、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四)损毁或移动指示标志的;损毁或破坏公共设施的;随意挖沟(坑),设置障碍的;
(五)在园区道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的;
(六)未经管委会同意,擅自出租园区房屋的;
(七)辱骂、殴打他人、滋扰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八)保卫值班人员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
(九)经公安、保卫部门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而拖延不办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窃单位或个人少量财物的;
(二)非法买卖单位物资的;
(三)私自贩卖、收购单位废旧金属的;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xx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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