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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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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35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39号)有关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

2、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第四条 开展理财业务的县级行社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社)理财业务。第五条 县级行社开展理财业务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农商行财富管理系统(包括资产管理系统、理财销售系统两个子系统)中发起并全流程办结,不得逆流程办理理财业务。第二章 分类和定义第六条 理财产品按币种分类,分为人

3、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第七条 理财产品按风险和收益类型分类,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一)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发行机构承诺向投资者到期支付本金及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按照收益保证类型分类,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1. 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指发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的产品。2. 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发行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最终收益的产品。(二)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发行机构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收益水平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的收益和本金安

4、全的产品,该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人承担。第八条 理财产品按存续形态分类,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一)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设定了开放周期,投资者可在规定的开放日通过发行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的理财产品。(二)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期限固定,由发行机构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产品。第九条 理财产品按投资方向分类,分为现金管理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代客境外理财(QDII)类、结构性理财产品五类。(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具有可随时变现、流动性近似储蓄、申购与赎回便捷的本质特征,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等。(

5、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其他金融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贷款类信托及商业票据在内的债权型产品。(三)权益类理财产品是指理财资金主要投资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权型产品,包括交易所股票、开放式基金及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含有股权特征的产品,权益性产品根据投资标的不同又可分为新股申购类、证券投资类和股权投资类三种。(四)代客境外理财(QDII)类理财产品是指具有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金融机构受境内机构和个人客户委托,以其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五)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运用金融工程技

6、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如远期、期权、掉期等)组合在一起而形成复合型结构的一种金融产品。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联社资金营运中心主要职责:省联社资金营运中心作为农商行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内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业务合规性检查与跟踪监控,综合评估县级行社风险管控能力,及时对违规操作及突出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并采取惩戒措施,为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专业指导、教育培训与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第十一条 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及网络设备的运维及升级工作,为县级行社提供理财业务系统设备及后台维护方面的技术

7、支持,保障日常交易的正常运行。第十二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的建设、升级、培训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电子渠道理财销售业务的考核。第十三条 县级行社理(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是理财业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机构的理财业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制定本行(社)理财业务发展战略、政策、制度和业务规划。(二)对理财业务部门的各类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对重大业务事项的实施进行科学决策与授权。(三)对理财业务其他方面进行管理。第四章 产品研发第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当在满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市场需求与自身

8、能力开展理财产品研发。理财产品研发包括产品设计、内部审批、备案登记三个步骤。(一)产品设计。理财产品应当充分考虑产品性质、产品类型、投资前景、成本控制、面临风险、分销渠道、会计核算和应急预案等。(二)内部审批。在严格把控风险的基础上,经过理财业务部门详细论证、风险管理部门确定风险评级后提交理(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审议。(三)备案登记。理财产品发行前应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收益设定应该遵循“风险预测、成本把控、科学计量”的原则,在符合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使客户所承担风险与业务收益相匹配。第十六条 理财业务部门应综合考虑理财

9、产品投资标的、产品期限、使用的金融工具等因素,对单支理财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确定产品风险等级,并经法律合规部门认定。第十七条 理财业务部门在完成理财产品设计后应至少形成完整的产品说明书(或理财计划书)和统一口径的营销标准话术及宣传材料,材料中应清楚列明产品风险等级、所适合的客户对象、禁止销售对象及相关风险揭示内容。第十八条 理财业务部门应根据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审慎、合规开发设计理财产品,撰写产品开发报告。产品开发报告应详尽说明产品的定义、性质和特征,目标客户和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预测和控制方式、风险限额、风险管理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和责任、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方法、后续服务和应急计划等。第十

10、九条 理财业务部门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第二十条 产品开发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授信类理财产品(含信托贷款型产品),要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授信审批;对债券及其他投资类理财产品,要按照投资交易业务相关审批程序进行投资及交易审批。第二十一条 理财业务部门应针对各期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但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第五章 产品销售第二十二条 产品宣传管理(一)应当在理财产品宣传资料中醒目的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对非保证收益型

11、理财产品的宣传,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充分提示产品风险,并注明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三)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中应当明确产品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对于无法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资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第二十三条 客户评估(一)理财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对弱势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按照理财产品的五级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五级评估相匹配的原则,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二)理财经理向客户

12、推荐理财产品时,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客观评估其财务状况,并向客户解释理财产品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三)理财经理不得主动向客户推荐或销售风险程度超过其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相关产品时,理财经理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四)对长期、稳定的客户,理财经理应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的变化,定期对客户的评估报告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第二十四条 一般产品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向客户销售理财计划,客户在办理一般产品业务时,如需提供理财服务,一般产品

13、销售人员应将客户移交理财经理。第二十五条 理财经理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二)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推介产品的特性,并对相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了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专业资格。(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二十六条 销售网点应建立并妥善保管理财客户购买理财的资料档案及相关信息,包括客户账户信息、客户评估记录、客户理财签字协议、客户录音录像资料、客户指令及其他在理财销售过程中涉及客户利益的相关资料。严禁本单位人

14、员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第二十七条 理财销售网点根据统一安排的具体产品销售档期,组织销售活动和进行销售管理。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必须通过各网点理财专柜、理财区、理财中心或财富管理中心等区域进行。第二十八条 销售行为管理(一)各开展理财业务的县级行社要规范理财销售人员行为管理,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二)制定专页的风险提示书和专页的客户权益须知,内容应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

15、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应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并明确客户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三)应在销售文件中载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以及合理的浮动区间。(四)应载明收取各种费用的条件、方式和收取标准,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五)对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客户“预测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第二十九条 客户投诉管理(一)理财产品销售网点是投诉处理的主要渠道,承担解决客户投诉第一责任。(二)理财销售人员、理财产品销售各网点柜员以及通过其他渠道接到客户投诉的员工,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应及时向理财业务部门通报投诉信息,由该部门负责联系销售理财产品的相关人员首

16、次受理客户投诉。(三)首次投诉受理无法就客户投诉问题与客户达成谅解或解决方案时,则由销售理财产品的网点负责人出面再次受理客户投诉。(四)再次投诉受理仍无法就投诉问题与客户达成谅解或解决方案时,应及时向理财业务部门进行通报,由该部门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协助销售网点解决客户投诉问题。(五)对于涉及理财产品的客户投诉,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客户对理财产品风险理解不准确的,要积极做好解释工作;属于销售人员风险提示不充分或误导客户引致投诉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行政处分;对于客户提出理财协议约定之外的不正当要求,要耐心做好客户安抚工作。 (六)销售网点要将客户投诉处理结果

17、,上报理财业务部门。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开展理财业务的县级行社要做到理财产品全流程的信息充分披露,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一)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对象和频率,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规定的,按照业务合同的约定条件进行。(二)理财产品终止后,应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三)信息披露方式为文件递送、网点备查及网站、媒体公告三种方式。第六章 理财资金运作第三十一条 资金运用和投向(一)审慎尽责地管理投资组合,建立理财产品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专门统计核算,坚持理财产品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导向,理财资金不得与自有资金混用,不得

18、购买本机构贷款,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二)理财资金要进行真实投资,要对理财产品之间、自营业务与理财产品之间制定交易规范,从事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市价等原则,防止违规转移内部收益。(三)理财资金投向要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禁止投资于法律法规限控行业和领域,建立投资资产的全程跟踪评估机制,及时处置重大市场变化。(四)要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

19、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五)充分评估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建立风险管理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与资本计提(一)要完善理财业务会计制度,做到不同收益类型理财产品的分账经营和分类管理。(二)对于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应按照真实穿透原则,解包还原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计提相应的风险资产、拨备。(三)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但提供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要根据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所承担风险的实质情况,在表外业务、授信集中度、流动性风险等报表中如实反映。(四)对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其保本部分应纳入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第七章 风

20、险管理第三十三条 合规性管理(一)开展理财业务的县级行社应预先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未经监管部门备案批准的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理财业务。(二)及时、准确地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信息报送。(三)对每只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四)合理设置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第三十四条 操作风险管理(一)对个人理财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确保个人理财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二)根据每项产品的性质制订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理财经理在业务开展之前熟悉有关的流程。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使其及时掌握业务政策、制度变化等情况,提高其业务技能,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三)稽核审计部门应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的开

21、展情况实施再监督,并适时对理财产品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直接向理(董)事会报告,及时提示和化解业务风险。(四)要确定专人负责理财产品开发及产品管理等工作,要实现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人员相分离。(五)各营业网点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配备专职的理财经理,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产品。(六)各营业网点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应根据客户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客户评估工作。(七)各营业网点应根据产品宣传管理的规定向客户销售产品。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结构较为复杂的产品,尤其应注意选

22、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八)相关部门负责产品开发、资金划转等操作的岗位均属重点敏感岗位,必须坚持双人复核、定期换岗处理,防范道德风险。(九)有关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档案资料须专人专档管理。第三十五条 市场风险管理理财业务部门根据理财计划的性质选择但不限于下列手段对理财计划进行市场风险管理。(一)产品开发阶段通过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手段,评估、识别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二)产品销售阶段通过风险提示,向客户充分提示市场风险。(三)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及管理阶段,根据需要采取但不限于下列管理措施:1. 采取期限匹配、对冲等手段降低市场风险水平。2. 当出现压力测试中重大市场变动

23、等情景时,考虑选择平仓、中止理财计划等手段降低市场风险水平。3. 根据需要对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第三十六条 信用风险管理(一)对交易对手和(或)投资对象的信用风险管理参照相关授信管理办法。(二)由交易部门实时监控交易对手和(或)投资对象的信用风险状况,并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理财产品风险跟踪评估制度(一)由理财业务部门牵头,成立由风控、稽核、客户、信贷、财务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的理财产品风险跟踪评估小组。(二)理财产品风险跟踪评估小组每季度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形势变化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总结、分析。理财业务部门负责汇总分析理

24、财产品投资情况、市场形势变化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情况;客户部门负责汇总分析客户风险评级与所购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匹配情况;风控部门负责汇总分析理财产品合规与法律风险情况;稽核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综合报告进行再审核,并提出补充完善的意见及建议。各部门将上述审查结论提交理财业务部门汇总,并经风险跟踪评估小组各成员部门联合会签后,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理财产品风险跟踪评估报告。第三十八条 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审慎性、有效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交易各环节的业务活动,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各级机构对理财业务面临风险的防控能力,确保理财业务的正常开展。第三十九条 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25、包括运行规章、责任分离、检测指标、产品研发、代销管理、操作授权和保密制度等方面。(一)运行规章。各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理财业务的运行规章,明确理财业务运行前、中、后各个环节,规范环节的标准,并且做到流程透明、传递顺畅、责任到人。(二)责任分离。理财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办理相分离;理财业务的经办和会计核算相分离;理财业务涉及的重要空白凭证保管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三)检测指标。设置理财业务风险监测指标,制定对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理财业务活动中,如果投资标的需要占用市场风险限额的,纳入本机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四)产品研发。

26、新产品的研发决策由理(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发布,理财业务部门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按照机构既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五)代销管理。各级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时,理财业务部门必须对产品提供者的以往信用情况、整体经营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风险承担主体和风险的转移方式,并要求其提供理财产品的详细介绍、相关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六)操作授权。理财业务系统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和办法进行操作;系统各级操作员和管理员不能出现岗位交叉或岗位重叠

27、的情况,严禁非本人进行业务操作;业务审批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程序,不得越权作业。(七)保密制度。理财业务系统各级操作员应严格遵守农商行关于密码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他人使用或泄露密码;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客户的账户资料、产品购买、赎回明细等交易情况负有保密责任;理财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债券买卖、代理销售、委托投资等理财业务的交易情况要严格保密。第八章 应急处置第四十条 理财业务应急处置领导组各开展理财业务的县级行社应当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理财业务应急处置领导组,各相关业务部门经理为成员,确保应急处理的协调性和高效性。第四十一条 理财业务应急预案(一)理财业务部门定期对理财资金进行监控

28、、管理,当理财计划出现市场价格波动触及理财计划盈、亏平衡点或预计收益低于产品模拟收益时,制订应急方案供理财业务应急处置领导组审批。(二)理财业务应急处置领导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三)理财业务应急处置领导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理财业务部门编制新的相关协议文本,经合规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客户部门。(四)客户部门通知各销售网点理财经理及时联系客户一对一、面对面进行解释说明,签订补充协议,并通过网站公告等辅助方式及时联系客户,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五)理财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具体的应急措施。第九章 奖惩第四十二条 凡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者重大漏洞并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的,给予提出人一定的奖励。第四十三条 各岗位人员弄虚作假,不执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将严格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修订与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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