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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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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业务要素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保护委托人和农村信用社(受托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作为受托人,以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业务。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委托人指定从农村信用社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委托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不代垫资金,不承担风险,不纳入信贷规模管理,按照“质价相符”、“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 农村信用社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或借款用途不明确的委托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 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责任,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 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 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农村信用社提供委托资金; (三) 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 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 银行授信资金; (三) 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 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 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 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三) 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四) 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权人应为委托人。 第十四条 办理委托贷款时应先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遵循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第三章 业务要素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期限 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确定,也可由委托人授权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用途和偿还能力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结息方式由委托人、借款人和农村信用社商定。 第十七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 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依据委托贷款的业务种类、期限以及贷款总额等因素协商确定,手续费的收取可采取一次性收取、定期收取两种方式。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受理委托申请、建立委托关系、借款申请、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收回及销户。 第十九条 受理委托申请 委托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委托贷款申请,提交《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同意办理委托贷款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建立委托关系 农村信用社对委托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双方签订《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协议书》(附件2)。委托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 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维护。 第二十二条 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农村信用社根据权限管理规定报有权人审批后,委托人、借款人和农村信用社共同签署《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附件3)。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 委托人向农村信用社出具《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附件4),农村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二十四条 贷款收回及销户 委托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至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贷款到期后,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托贷款档案参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有关业务档案资料集中统一保管,规范立卷、保管、调阅、检查和移交手续,并与自营贷款档案分开保管,严防档案资料缺失而引发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委托人就其存入委托资金账户的资金出具存单或单位存款证实书。 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 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 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 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 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 (五) 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六) 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 (七) 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 (八) 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 (九) 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农村信用社存量授信客户的,农村信用社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机构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 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2.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协议书 3.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 4.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附件1 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 受托人 : 根据监管部门文件精神和《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向本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并承担贷款风险,现特向受托人申请签订《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协议书》。 特此申请。 委托人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2 编号: 。 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协议书 重要提示 请委托人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受托人予以说明。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1 1 法定地址: 1 通讯地址: 1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 通讯地址: 1 鉴于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受托人接受其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资金 1.1 委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 1.2 委托资金存款账户账号:             。 1.3 委托资金按以下 项存入前款账户: 1.3 .1委托人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将委托资金全额存入前款账户。 1.3 .2委托人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下列计划将委托资金存入前款账户。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1.4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如需使用委托资金存款账户内资金时,需得到受托人的同意。 1.5 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委托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计付利息。 第二条 委托期限 2.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办理手续 ★3.1 本协议项下每笔贷款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委托人自行确定。 ★3.2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利率等不符合法律及受托人的相关规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该笔委托贷款。 3.3 每笔委托贷款的金额以委托资金存款账户余额为限。 3.4 发放每笔委托贷款前,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应订立《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同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出具《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风险承担 根据本协议项下的《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发放的委托贷款,其本金未能按时完全收回、利息未得按时足额支付的风险及其他信用风险,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费用承担 5.1 委托贷款手续费 5.1.1委托手续费按委托总金额的 ‰计收,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 5.1.2委托手续费在《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给受托人。 5.2 其他费用 受托人因办理委托贷款需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委托人催收委托贷款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仲裁费、差旅费等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预付相关费用,受托人在未收到相应费用前,有权不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 委托人陈述及保证 6.1 委托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委托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 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委托人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 7.2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 7.3委托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7.4委托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受托人开立的存款账户。 7.5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按国家规定,不承担委托人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8.2 按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 8.3 按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及期限发放贷款。 8.4 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本金或支付的利息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划入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存款账户。 ★8.5 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时,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向委托人建议应采取的催收措施,但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8.6 委托人决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在其预付费用后,受托人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11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委托人未按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的,应按未付手续费金额的  %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开立在受托人处的账户中扣收。 10.2 委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1.1.1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1.1.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1.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合同》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2 委托人为个人时,本协议经委托人签字、受托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人为非个人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3 本协议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受托人已应委托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委托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合同编号: . 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委托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 。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人: 电 话: 。 传真: 。 鉴于委托人和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 《委托贷款协议》。应借款人申请,委托人同意并委托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三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1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1.2 贷款用途: 。 1.3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贷款利率: (□年□月)。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利率的,自贷款人收到调整利率的通知书后,适用新的利率。 2.2贷款利息计算公式: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贷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自放款日计算至贷款归还日,以实际天数计算。 2.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2.3.1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2.3.2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度末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2.4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2.5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6贷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1 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3.2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后,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3.2.1委托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委托资金存款账户内的余额不少于贷款金额; 3.2.2贷款人已经接到委托人的《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3.2.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3 贷款实际发放金额、放款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3.4 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年 月 日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RMB 。 3.5 借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向委托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贷款人的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3.6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贷款人凭委托人的通知书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四条 贷款手续费 4.1在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前,委托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按本合同下的各次放款分别计算。贷款手续费率为月费率   ‰。 4.2手续费=发放金额×月费率×月数(月数自放款日计至到期日,不足月取整月)。 ★4.3贷款正常的,本合同发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贷款逾期后,委托人仍应向贷款人支付按本合同公式计算的手续费,直至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 ★4.4手续费由贷款人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从委托人开立在贷款人的账户中扣收。 4.4.1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 4.4.2每月(季)根据委托贷款余额计算收取,最后一笔手续费在该笔贷款归还时扣收。 4.5贷款人扣划款项后将扣划金额等相关信息通知委托人。 第五条 贷款的展期 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凭委托人核准的《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因贷款展期而造成的损失。 ★ 第六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委托人和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未向委托人和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借款人的权利 7.1.1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7.1.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1.3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7.2借款人的义务 7.2.1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7.2.2应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7.2.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7.2.4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其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7.2.5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7.2.6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7.2.7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7.2.8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发生本合同所列应当通知贷款人的事项时,应按本合同约定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发生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的事项时,应当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7.2.9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以及公证费等费用。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8.1委托人作为委托贷款债权人,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全程工作负全部决策责任。委托贷款的担保协议,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 8.2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具有对委托贷款发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用款与还款计划、罚则和其他要素的决定权。 8.3委托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8.4委托人保证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 8.5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贷款人支付手续费。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9.1 按国家规定,不承担委托人委托发放贷款的风险,不垫付资金。 9.2 按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贷款有关的核算数据和情况。 9.3 按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及期限发放贷款。 9.4 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本金或支付的利息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划入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存款账户。 9.5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时划付至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贷款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9.6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9.7 委托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时,贷款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向委托人建议应采取的催收措施,但不能自行决定是否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9.8 委托人决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在其预付费用后,贷款人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3 2、 4 5 ★第十一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停止支付尚未发放的贷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贷款人按委托人的书面通知采取相应措施: 11.1借款人在第六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11.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12.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委托人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2.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委托人和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3.1.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3.1.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三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2 借款人和/或委托人为个人时,本合同经该方(或两方)个人签字、其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和委托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签约三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4 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受托人 : 根据本委托人与受托人及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xx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之规定,本委托人特授权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大写) (小写) RMB 元,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利率 ‰,用途: 。本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户名: 。 借款人账号: 。 特此通知 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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