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全面、及时反映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规范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提高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能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正2006)23号)和《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农信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农商行。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统一法人和两级法人的县(市、区)联社,所称信用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和实行统一法人县(市、区)联社的分支机构、实行两级法人的县(市、区)联社辖内的农商行。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 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按户逐笔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 农商行应以信贷资产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划分风险类别,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商行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农商行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的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类别。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六)分工协作原则。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中,各相关
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界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第五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以县联社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联社要成立专门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机构。县联社理事长要对辖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负总责。县联社要成立由理事长直接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有关理事、联社主任、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信贷管理、客户、计划财务(会计结算)、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联社主任负责辖内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县联社要成立由联社主任直接负责的贷款分类工作组,成员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以及信贷管理、客户、计划财务(会计结算)、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客户部门与信贷管理部门要明确分工,平衡制约,确保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分类工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信贷管理部。
信用社主任负责本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要成立主任直接负责的,由信用社副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员组成的贷款分类工作小组。
第二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及依据
第六条 农商行应根据借款对象的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两类。不同种类的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村委会等)。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第八条 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
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矩阵分类。
(二)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三)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四)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前三项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这类贷款根据额度大小确定分类方法。其中1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方法(矩阵法)进行分类;10万元以上(含)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原则上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类,但不具备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分类要求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类。
第九条 农商行要通过各种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的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一)财务分析是指信用社和县联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价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财务分析涉及的主要指标有:
1、资产负债率;2、流动比率;3、速动比率;4、总资产周转率;5、应收账款周转率;6、存货周转率;7、销售利润率:8、营业利润率。
(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生成的现金流量表,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三)担保分析是指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存续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价格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四)非财务因素是指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信用还款记录及意愿(含其他金融机构偿还记录)、债务偿还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社和县联社的信贷管理等。
第三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标准
第十条 农商行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为:
(一)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信用社和县联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做出基本判断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
(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性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信用社和县联社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口向;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0、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和县联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报表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分可疑类;
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和县联社债务或虽落实了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的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 天以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和县联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和县联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和县联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信用社和县联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 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信用社和县联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和县联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信用社和县联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信用社和县联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 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1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13)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14)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15)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6)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17)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8)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9)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0)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21)贷款逾期后,在信用社和县联社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 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第十三条 10万元(含)以上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这类贷款是指在自然人其他贷款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或有多笔贷款,虽然每笔不足10万元,但合计在10万元以上,且贷款担保条件基本相同,可以合并分类的贷款。由于此类贷款既不同于一般农户贷款,也不同于企事业单位贷款,因此只能从借款人的家庭财产状况、经营项目的效益、贷款担保情况、履约记录及信贷员对借款人的主观评价等方面对贷款进行分类。
(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效益持续稳定, 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2、负债不超过全部资产的60%;
3、贷款担保合法、足值、有效;
4、信用记录良好,还款意愿强;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信用社和县联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负债占全部资产的60%(含)—75%;
2、生产经营正常,经营利润波动或有所下降;
3、贷款的抵(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和县联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4、属于周转性的“借新还旧”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
5、借款人在本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曾出现过短期不良记录,但目前无逾期贷款和积欠利息。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的负债超过全部资产的75%(含)—90%;
2、借款人的生产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3、生产经营亏损和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
4、保证人的净资产(剔除对外担保部分)小于担保贷款总额;
5、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6、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以内的贷款;
7、属于周转性的“借新还旧”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即使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仍出现了贷款逾期积欠利息现象。)
8、违规发放的借名贷款、冒名贷款(表现为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借名贷款等)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的负债占到全部资产的90%(含)—100%;
2、借款人的生产已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3、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有意逃废债务;
4、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5、本金和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死亡、失踪,无法落实的贷款;
2、借款人的负债占到全部资产的100%以上;
3、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损失率超过90%。
第十四条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并结合借款人的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等进行分类。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一)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
正 常
关 注
次 级
可 疑
信 用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6l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大数9l天一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保 证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61天一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91天一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抵 押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9l天一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181天一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质 押
贷款末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18l天一36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61天以上
(二)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
正 常
关 注
次 级
可 疑
信 用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3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大数9l天一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保 证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31天一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91天一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抵 押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6l天一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91天一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质 押
贷款末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91天—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18l天一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三)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矩阵分类标准
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
正 常
关 注
次 级
可 疑
信 用
贷款未到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大数9l天一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保 证
贷款未到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91天一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抵 押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3l天一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91天一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质 押
贷款末到期;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61天—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9l天一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四)具备“企事单位贷款分类”第五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贷款。
第十五条 信用卡透支期限分类标准:
逾期天数
60天以内
6l天一90天
91天—180天
181天—360天
分类结果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具备“企事单位贷款分类”第五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透支划为损失贷款。
第十六条 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
(一)正常类: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二)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三)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以内。
(四)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五)损失类:具备“企事单位贷款分类”第五项所列情况之一。
第十七条 表外业务分类标准。
信用社和县联社在对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资产分类时,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对客户表外信贷资产的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分为正常或关注类。
第十八条 特别事项规定。
(一)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
(二)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商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四)同时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
(五)除前款所述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划分为次级类。
(六)信用社和县联社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最高划为关注类。
(七)对以前按期限分类已认定为呆账的贷款,可直接进入损失类,不需再认定审批。
(八)同一借款人有多笔信用的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信用业务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应合并判断,原则上不得按笔拆分,只要其中一笔发生不良,则该债务人除低风险业务外的其他信用业务均不能列为正常类。如果担保条件不同,则应逐笔分析担保情况,按审慎原则进行分类。
(九)社团贷款或银团贷款原则上由主办社(行)认定分类结果。
第十九条 其他资产如或有资产、应收利息等分类标准将另文规定。
第四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程序和认定权限
第二十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要求等进行初分和认定,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权限确定分类结果。
第二十一条 分类工作的整个过程要通过《分类工作底稿》进行记录,《分类工作底稿》的格式由省联社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分类程序和认定权限:
(一)分类准备。由信贷员收集、整理借款人的基础信贷档案资料,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1、企事单位贷款和1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资料主要有:
客户基本情况。①借款人的名称、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账单、银行分户账流水账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验资报告、产权结构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②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③借款人的客户类别、经营历史、信用评级、授信内容,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①借款人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外部审计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②保证人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证报告、外部审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贷款重要文件。①借款人的借款申请;②信用社信贷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县联社贷款批复等文本文件,包括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政府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抵押物评估报告等;③借款合同;④借据;⑤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品评估报告、物权凭证,以及依法办理的有关登记文件等。⑥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贷后管理文件。①往来信函,包括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②借款人还款记录和信用社催款通知;③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等。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
(二)初分。
1、企事业单位贷款和1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其他贷款的初分。
由信贷人员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因素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后,对符合损失类条件和单笔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非损失类信贷资产,要将有关信息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一)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二)中,确定初分结果。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初分。按照以下方法,通过分析、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提出初步分类意见。
(1)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认定表。逐笔将借款人的名称、贷款方式、贷款余额、借款日期、到期日期、逾期天数、担保状况和信用状况等基础信息填列在《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的相关栏目中。对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应分别逐笔填列。
(2)参照矩阵分类方式和标准,提出初分意见。分类人员应根据自然人一般农户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参照各自的分类矩阵和基本标准进行批量分类,并提出初步分类的意见及理由,按要求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住房案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分类理由栏应注明所依据的分类标准。
3、10万元以下自然人其他贷款初分。10万元以下自然人其他贷款按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初分方法进行分类,并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
4、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初分。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按要求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住房案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
(三)复审。贷款分类小组对《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一)、《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二)、《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中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认定权限。
1、非损失类的认定权限。
(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1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由信用社认定。
(2)1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其他贷款、企事单位贷款,由县联社贷款分类工作组认定。其负责人要在分类认定表上签字。
(3)以县联社为单位,前30户的贷款分类结果由县联社理事长直接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县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要确保经其认定的贷款合计占到全辖贷款余额的30%,不足时依次追加户数。
2、损失类的认定权限。
(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1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500万元以下企事业单位贷款初分为损失的,由县联社认定。
(2)10万元(含)一100万元自然人其他贷款、500万元(含)一2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初分为损失的,由市联社(办事处)认定。
(3)100万元(含)以上的自然人其他贷款、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初分为损失的,由省联社认定。
3、贷款分类上调和下调的认定权限。
(1)贷款分类由上级类别调至下级类别的,按规定权限调整认定。
(2)贷款分类由下级类别调至上级类别的,由信用社贷款分类小组提出调整建议后,上报县联社贷款分类工作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权限确定分类结果。
(六)建立信贷台账。信用社和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社批复认定的贷款类别直接登记贷款五级分类台账,并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内、外部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程序。
(一)对银监、审计等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分类不准问题,按监管部门提出的书面要求立即纠偏,无需报批;对于口头要求整改的,要立即组织分类申报资料,按分类认定权限重新认定。
(二)对县联社稽核部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分类不准问题,凡分类认定权限属于信用社的,被查信用社可依据检查组的书面通知立即纠偏;凡分类认定权限属于县联社或上级联社的,信用社可根据检查组的书面要求立即组织分类申报资料,按分类认定权限重新认定。
第五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在县联社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县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权限范围内大额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分类争议较大贷款的认定工作,负责全辖总体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
县联社贷款分类工作组负责风险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贷款分类的认定工作,以及需上报认定的资料。
信用社贷款分类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贷款分类的具体工作,以及权限范围内贷款分类的认定工作,并向县联社贷款分类工作组上报需经其认定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县联社理事长、主任、信用社主任工作职责。
(一)县联社理事长是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贷款分类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负总责。
(二)县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对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贷款分类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客户部门负责组织信用社信贷人员开展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
(一)整理完善分类档案,填写贷款分类工作底稿、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填写分类认定表,提出贷款风险分类初分结果。
(二)对债务人进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掌握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偿还贷款的可能性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应及时列入分类工作底稿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对贷款分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将分类工作资料(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和有关报告)汇总上报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并对所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参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讨论,列席贷款分类工作组或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四)根据认定结果,记载贷款风险分类台账,调整贷款形态。
第二十七条 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工作。
(一)指导信用社认定权限内的贷款认定;
(二)收集汇总信用社上报的贷款分类资料;
(三)按权限分别向县联社贷款分类工作组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贷款分类认定资料,整理上报需经省联社、市办事处(联社)认定的贷款分类资料。
(四)负责向信用社反馈认定结果,提出改进信贷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辖内信贷资产分类结果,按季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对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预警、评价,改进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建议。
(六)负责本级分类认定分类材料的档案管理。
(七)未分设信贷、客户部门的,上述工作一律由业务部门负责。要求做到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认真组织各类贷款科目的设置、账务处理、利息计提等,为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提供核算支持。
第二十九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不能取得外部证明材料的损失贷款进行书面确认;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将贷款风险分类列入常规稽核内容,按权限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人员(或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有关法律咨询问题的审查和解答,根据需要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信息部门负责对农商行信贷管理系统和贷款风险分类系统进行完善和维护,并适时培训保证系统畅通。
第六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一)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县联社、信用社要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二)信用社要尽快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按季上报县联社。县联社要按季度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季报,于下季首月20日内报当地监管部门;同时季后5日内编写分析报告上报市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办事处)于季后10日内上报省联社。有条件的地方要试行月报制度,实现逐月监测、按季考核。
(三)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地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
第七章 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
第三十三条 呆账准备的计提。
(一)农商行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文件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
(二)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信用社和县联社,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损失准备分年计提计划”,在2007年1月31日前报当地银监部门核准后实施。
(三)自2006年12月31日起,未按照规定提足呆账准备的信用社和县联社,要在五年内严格限制分红比例。每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要上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并向当地银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人员在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中要注意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保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有关数据。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农商行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
2、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
3、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分类认定表
4、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底稿
附表4:
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底稿
——客户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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