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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试 行)
目 录
一、适用范围 13
二、调查内容 13
三、技术路线和方法 14
(一)关键技术依据 14
(二)技术路线 14
(三)调查基础方法 15
四、调查程序 16
(一)准备工作 16
(二)权属调查 16
(三)不动产测量 19
(四)结果审查和入库 20
(五)结果整理和归档 22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22
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23
1 范围 2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3 术语和定义 24
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5
5 宗地(宗海)划分 25
6 定着物单元划分 26
7 不动产单元设定 27
8 不动产单元编码 27
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帮助查询单(试行) 41
附录C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试行) 43
附录c.1地籍调查表 44
附录c.2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它使用权调查表 51
附录c.3集体土地全部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52
附录c.4房屋调查表 53
附录c.5林权调查表 56
附录c.6海籍调查表 57
附录c.7 构(建)筑物调查表 62
附录c.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63
附录D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试行) 93
一、宗地图样图 93
二、宗地图编制要求 94
三、房产分户图样图 95
四、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 96
附录E 不动产测量汇报格式及编写要求(试行) 97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
为落实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动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要求了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技术路线、基础方法、调查程序、结果要求和数据库建设等。
本方案适适用于土地、海域和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权籍调查。
二、调查内容
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不动产单元情况,包含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一)宗地信息。查清宗地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情况。
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农用地其它使用权宗地,还应查清承包地块发包方、地力等级、是否划定为基础农田、水域滩涂类型、养殖业方法、适宜载畜量、草原质量等内容。
(二)宗海信息。查清宗海权利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级、用海类型、用海方法、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纳情况、使用期限、共有情况、面积、构(建)筑物基础信息等内容。
(三)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计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建筑物区分全部权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
(四)森林、林木信息。查清森林和林木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关键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
三、技术路线和方法
(一)关键技术依据
GB/T21010 土地利用现实状况分类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GB/ 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GB/T 26424 森林资源计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土资源部相关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通知(国土资发〔〕25号)
(二)技术路线
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靠,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足利用已经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和前期审批、交易、完工验收等结果资料,采取已经有集体土地全部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海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经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三)调查基础方法
1. 不动产单元设定和编码。应根据附录A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即不动产单元号)。
2. 不动产权属调查。采取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不动产单元权属情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楚、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1)对权属起源资料完整不动产权属,关键采取内外业核实调查方法。
(2)对权属起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不动产权属,关键采取外业核实、调查方法。
(3)对无权属起源资料不动产权属,关键采取外业调查方法。
3. 不动产测量。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权益安全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组成方法,因地制宜,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当地域实际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界址清楚、面积正确。
(1)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建设用地,宜采取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取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2)对于分散、独立建设用地,可采取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面积;也可采取图解法测量界址点坐标,此时,宜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和房屋边长并采取几何要素法计算土地面积和房屋面积。
(3)对于海域和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域、滩涂等用地,既可选择解析法也可选择图解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地(海域)面积,假如其上存在房屋等定着物,则宜采取实地丈量其边长并采取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四、调查程序
不动产权籍调查根据准备工作、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结果审查入库、结果整理归档次序开展工作。
(一)准备工作
依据授权委托不动产权籍调查任务,调查机构应做好搜集、整理和分析所调查不动产登记、抵押、查封、权属起源、交易、控制点坐标、界址点坐标等相关资料(包含图件、表格、数据和文件等),制订调查方案,发放指界通知书,计算测量放样数据等工作。
不动产登记和管理资料分散于不一样部门,调查机构应携带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帮助查询单(见附录B),到国土、房产、林业、农业、海洋、水务、计划、档案等部门档案室或在数据库中查询、查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档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实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权属调查工作关键内容包含核实和调查不动产权属和界址情况、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见附录C)等。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改变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宜现场统计并拍摄照片。
1. 核实确定不动产现实状况
依据申请调查材料和档案资料查询结果,核实确定不动产权属现实状况,确定其界址是否发生改变,然后确定权属调查具体方法。界址是否发生改变具体情形以下:
(1)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改变情形有:①征收或征用土地;②城镇改造拆迁;③划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④权属界址调整后宗地或宗海,土地整理后宗地重划;⑤宗地或宗海界址因自然力作用而发生改变等;⑥因为多种原因引发宗地或宗海分割和合并。
(2)界址不发生改变情形有:①转移、抵押、继承、交换、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②违法不动产经处理后变更;③宗地或宗海内地物地貌改变;如新建建筑物、拆除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用途及房屋翻新、加层、扩建、修缮等;④正确测量界址点坐标和不动产单元面积;⑤权利人名称、不动产位置名称、不动产用途等变更;⑥不动产所属行政管理区区划变动,即县市区、街道、街坊、乡镇等边界和名称变动;⑦权利取得方法、权利性质或权利类型发生改变。
2. 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改变不动产权属调查
依据不动产现实状况确定结果,针对新设界址和界址发生改变情形,依不动产类型,其权属调查方法为:
(1)房屋权属调查方法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实施,并填写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2)耕地权属调查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实施,并填写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海域权属调查方法根据《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实施,并填写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4)其它土地权属调查方法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实施,并填写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 界址未改变不动产权属调查
依据不动产现实状况确定结果,针对界址未发生改变情形,首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核实调查,然后根据下列方法开展权属调查:
(1)如不需要到实地核实调查,则在复印后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草图。
(2)如需要到实地调查,则经实地核实调查后,依不一样情形,其处理方法以下:
a. 发觉不动产权属情况和相关资料完全一致,按(1)要求处理。
b. 发觉不动产权属情况和相关资料不一致,应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用红线划去错误内容,标注正确内容,并填写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c. 发觉原界址边长或房屋边长数据错误,应在原草图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标注检测数据,重新绘制草图,并填写新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三)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测量工作关键内容包含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海)图和分户房产图测绘、面积计算、不动产测量汇报撰写等。
1. 控制测量
对土地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实施。对海域及其房屋等定着物,控制测量技术、方法和精度指标根据《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实施。
过渡期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取地籍图坐标系统和投影方法,并适时建立和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转换关系。最终测量结果须转换到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2. 界址测量
(1)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需要等条件选择界址测量精度。对同一权籍要素,假如技术标准之间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要求为准。
(2)依不一样界址点精度要求选择不一样界址点测量方法。具体测量方法和程序根据各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实施。
3. 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测制
不动产权籍图包含地籍图、海籍图及不动产单元图等,其中不动产单元图关键包含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房产平面图)等。
(1)宗地图测制。以已经有多种地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地内部及其周围改变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地图。测绘方法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实施,宗地图内容根据本方案附录D实施。
(2)宗海图测制。以已经有海籍图为工作底图测绘宗海内部及其周围改变不动产权籍空间要素和地物地貌要素,并编制宗海图。测绘方法和内容根据《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实施。
(3)房产分户图编制。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房产分户图编制要求和内容参考《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7.3要求,根据附录D要求实施。
4. 面积计算
(1)宗地或宗海面积计算。依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解析法或图解法计算宗地或宗海面积。应基于不动产类型、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切身利益、不动产管理需要等条件做出适宜选择。宗地面积变更根据《地籍调查规程》(TD/ T1001)实施,宗海面积变更根据《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实施。
(2)房屋面积测算。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实施。
5. 不动产测量汇报撰写
不动产测量汇报关键反应技术标准实施、技术方法、程序、测量结果、结果质量和关键问题处理等情况,是长久保留关键技术档案。不动产测量汇报格式及编写要求根据附录E实施。
(四)结果审查和入库
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关键为文字结果、表格结果、图件结果。包含不动产权籍调查授权委托书、权源资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结果表、不动产测量汇报、宗地图、宗海图、房产分户图等。
1. 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审查。凡在前期审批、交易、完工验收等行政管理中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授权机构确定且符合登记要求结果,可继续沿用。
2. 审查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调查程序是否规范,即权属调查、测量、结果审查、整理归档等是否根据本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实施;二是调查结果是否完整,即测绘资料、权属资料、图件和表格资料等是否齐全;三是调查结果是否有效,包含调查机构是否含有对应资质、从事调查工作人员是否含有对应资格、调查结果是否经过自检等;四是调查结果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要求;五是调查结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之间内在联络;六是宗地图、宗海图和分户房产图中空间要素和相邻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3. 审查方法。关键采取室内外复核方法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
(1)应充足利用已经有数据库、信息系统、办文系统、电子政务系统审查调查结果。
(2)应将调查机构提供宗地图、宗海图和房产分户图电子数据导入已经有权籍空间数据库,查看其和相邻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3)对权籍空间要素,假如室内无法判定其是否正确时,可到实地查看。
(4)对调查结果存在问题,应责成调查机构修改完善,直至结果合格为止。
4.结果入库和地(海)籍图更新。结果经过审查后,审查部门或单位应将审查后结果提交给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结果管理机构,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更新相关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五)结果整理和归档
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对结果进行整理和归档。
1. 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经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后,调查机构应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根据统一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汇报和不动产权籍图等结果样式,形成不动产单元调查结果,提交纸质结果和对应电子数据。
2. 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应根据统一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
五、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以现有地(海)籍数据库为基础,对接和整合土地、房产、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建立统一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一体化管理。
为实现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共享和结果利用,满足不动产登记和管理需要,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形成数据结果在完成审查和登记以后,应立即更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运行和维护工作。
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规则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适用于不动产单元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应用是必不可少。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适适用于本标准。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全部修改单)适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基础标准和方法
GB/T 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
GB/T26424
森林资源计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3.1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地块或空间。
3.2
宗海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房屋 building
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封闭空间,和区分幢、层、套、间等能够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封闭空间。
3.4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物。
3.5
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和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含有独立使用价值空间。
3.7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
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给予不动产单元唯一和可识别标识码。
3.8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显著线性地物划分不动产管理区域;依据实际情况,能够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显著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显著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标准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改变而调整。
d)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5 宗地(宗海)划分
5.1 宗地划分
在地籍子区内,根据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a)依据宗地权属起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全部权宗地。在集体土地全部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它使用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全部地块,且土地全部权界线难以划清,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5.2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a) 依据宗海权属起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
b) 依据无居民海岛权属起源,划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6 定着物单元划分
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一样定着物单元。
6.1 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同一权利人拥有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含有多个权利人一幢房屋,应根据界线固定,且含有独立使用价值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含有独立使用价值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
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机关等)拥有两幢或两幢以上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2 定着物为森林、林木,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权属界线封闭、独立成片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b)属于同一权利人多片森林、林木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3 定着物为其它类型,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 每个定着物可各自单独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
b) 属于同一权利人全部同类定着物(如:水塔、烟囱等)可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7 不动产单元设定
a)集体土地全部权宗地应设定不动产单元。
b)无定着物使用权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c)有定着物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每个定着物单元和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8 不动产单元编码
8.1 代码结构
根据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含有唯一代码基础要求,依据GB/T 7027要求信息分类标准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取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和定着物代码组成,分述以下:
a)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取TD/T 1001要求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次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次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
b)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c)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以下图所表示:
XXXXXX
XXX
XX
XXX
XXXXXXXX
X
XXXXX
宗地(宗海)次序号
定着物特征码
定着物单元编号
宗地(宗海)特征码
地籍子区
地籍区
行政区划
8.2 编码方法
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取GB/T 2260要求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
d)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其中:
1)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全部权,“J”表示集体土地全部权,“Z”表示土地(海域)全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第2位用A、B、S、X、C、D、E、F、G、H、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全部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次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00001~ 99999,在对应宗地(宗海)特征码后次序编号。
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W表示。“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它类型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
1)定着物为房屋,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含有唯一编号。前4位表示房屋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房屋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含有唯一编号,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
3)其它定着物,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含有唯一编号,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
4)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定着物单元编号用“00000000”表示。
8.3 代码表示方法
不动产单元代码采取分段表示,具体方法以下:
a)第一段表示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c)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次序号共同组成。
d)第四段表示定着物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编号共同组成。
e)不动产单元代码在表示时,段和段之间可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空格”不占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位数。
如:
340103
F00280016
GB00025
00
行政区划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宗地号
定着物代码
8.4 代码变更规则
8.4.1 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改变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8.4.1.1宗地代码变更
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改变,宗地代码不变。
8.4.1.2定着物代码变更
a)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和空间范围均未发生改变,定着物代码不变;
b)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发生改变,先确定新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新定着物特征码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c)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改变,独幢、层、套、间房屋定着物单元编号变更情形以下:
1)整幢房屋内层、套、间界线发生改变,房屋幢号不变,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最大户号后续编。
2)新增整幢房屋,房屋幢号在宗地(或地籍子区)内最大幢次序号后续编,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
3)整幢房屋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幢号不变。该幢房屋内新增层、套、间,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最大户号后续编。
d)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改变,独立成片林木等其它独立定着物空间范围发生改变,定着物单元编号在对应定着物特征码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e)两个或两个以上定着物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定着物代码变更情形以下:
1)定着物全部转移给其它权利人,定着物代码不变。
2)定着物部分转移给其它权利人,定着物代码根据8.2中要求编码。
3)定着物发生新增、拆除、改造等改变,不动产权利人未发生转移,定着物代码不变。
8.4.2宗地特征发生改变、界址未发生改变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8.4.2.1宗地代码变更
在地籍子区内,确定新宗地特征码,宗地次序号在新宗地特征码最大宗地次序号后续编,形成新宗地代码。
8.4.2.2 定着物代码变更
定着物代码根据8.4.1.2要求变更。
8.4.3宗地特征未发生改变、界址发生改变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8.4.3.1宗地代码变更
在地籍子区内,新宗地次序号在对应宗地特征码最大宗地次序号后续编,形成新宗地代码。
8.4.3.2定着物代码变更
a)定着物为房屋且房屋内定着物单元空间范围未发生改变,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则房屋幢号和房屋户号不变;房屋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号,则在新宗地内,房屋幢号根据8.2要求编码,房屋户号不变。
b)定着物为房屋且房屋内定着物单元空间范围已发生改变,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房屋幢号不变,新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最大户号后续编;房屋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号,在新宗地内,房屋幢号根据8.2要求编码,新房屋户号在该幢房屋内最大户号后续编。
c)定着物为其它类型,在新宗地内,定着物代码根据8.2要求编码。
8.4.4宗地特征、界址均发生改变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8.4.4.1 宗地代码变更
在地籍子区内,确定新宗地特征码,宗地次序号在新宗地特征码最大宗地次序号后续编,形成新宗地代码。
8.4.4.2 定着物代码变更
定着物代码根据8.4.3.2要求编码。
8.4.5县级行政区界线发生改变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8.4.5.1 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划入
a)宗地代码变更:在确定新地籍区、地籍子区后,重编地籍区代码和地籍子区代码,宗地号不变,形成新宗地代码。
b)定着物代码变更:定着物代码不变。
8.4.5.2地籍区、地籍子区部分划入
a)宗地代码变更
1)在确定新地籍区、地籍子区后,重编地籍区代码和地籍子区代码。
2)划入宗地编号在新地籍子区内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b)定着物代码变更
1)定着物为房屋,房屋幢号以地籍子区为编码单位,房屋幢号在新地籍子区最大幢号后续编,房屋户号不变;房屋幢号以宗地为编码单位,房屋幢号和房屋户号不变。
2)定着物为其它类型,定着物代码不变。
8.4.6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特征、界址未发生改变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a)宗海(含无居民海岛)代码不变。
b)新增或发生改变定着物,先确定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对应定着物特征码最大定着物单元次序号后续编,形成新定着物代码。
8.4.7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特征、界址发生改变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先确定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特征码,宗海(含无居民海岛)次序号在对应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特征码最大宗海(含无居民海岛)次序号后续编,形成新宗海(含无居民海岛)代码。在新宗海(含无居民海岛)范围内,根据8.2要求编码。
8.4.8不动产灭失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
原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再使用。
8.5 代码表
为使不动产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整齐统一,根据GB/T1.3要求,不动产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见表1。
表1不动产单元代码标准文本格式
代码
名称
说明
XXXXXX
XXXXXX001
XXXXXX001001
XXXXXX001001G
XXXXXX001001GBXXXXX
XXXXXX001001GB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GB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B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GSXXXXX
XXXXXX001001GS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GS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XXXXXX
XXXXXX001001GX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GX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X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GD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GEXXXXX
XXXXXX001001GE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GE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E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GFXXXXXW00000000
……
XXXXXX000000GHXXXXX
XXXXXX000000GHXXXXXFXXXXXXXX
……
XXXXXX000000GHXXXXXLXXXXXXXX
……
XXXXXX000000GHXXXXXQXXXXXXXX
……
XXXXXX000000GHXXXXXW00000000
……
XXXXXX000000GGXXXXX
XX县(市、区)
001地籍区
001地籍子区
国家全部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其它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无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内其它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其它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无定着物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森林、林木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其它定着物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内无定着物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
……
海域使用权宗海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林木
……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其它定着物
……
海域使用权宗海内无定着物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表1 (续)
代码
名称
说明
XXXXXX000000GGXXXXXFXXXXXXXX
……
XXXXXX000000GGXXXXXLXXXXXXXX
……
XXXXXX000000GGXXXXXQXXXXXXXX
……
XXXXXX000000GG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GWXXXXX
XXXXXX001001GW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GW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GW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W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GYXXXXX
XXXXXX001001GY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GY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GY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GY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J
XXXXXX001001JAXXXXXW00000000
XXXXXX001001JBXXXXX
XXXXXX001001JB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B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JB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JSXXXXX
XXXXXX001001JS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S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JXXXXXX
XXXXXX001001JX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X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JX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JC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DXXXXXW00000000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林木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其它定着物
……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内无定着物
……
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土地(海域)
未确定或有争议土地(海域)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未确定或有争议土地(海域)内森林、林木
……
未确定或有争议土地(海域)内其它定着物
……
未确定或有争议土地(海域)内无定着物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森林、林木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其它定着物
……
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内无定着物
……
集体全部
集体土地全部权宗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其它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内无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内其它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其它定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内无定着物
……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
表1 (续)
代码
名称
说明
XXXXXX001001JEXXXXX
XXXXXX001001JE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JE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JE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JF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JWXXXXX
XXXXXX001001JW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W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1JWXXXXXQXXXXXXXX
……
XXXXXX001001JWXXXXXW00000000
……
XXXXXX001001JYXXXXX
XXXXXX001001JYXXXXXFXXXXXXXX
……
XXXXXX001001JYXXXXXLXXXXXXXX
……
XXXXXX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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