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标准化管理措施(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国家标准准化法和中国家标准准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基础任务,是实施国家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实施进行检验。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订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依据。 第四条企业标准化工作,应该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和计划。第二章 企业标准制订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
2、代表授权主管领导同意、公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多个: (一)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订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选择或补充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订企业标准标准: (一)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确保安全、卫生,充足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确保和提升产
3、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主动采取国际标准和国外优异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结果,有利于产品通用交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优异,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制订企业标准通常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需验证,审查、同意、编号、公布。 第九条审查企业标按时,依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相关人员参与。 第十条审批企业标按时,通常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含对不一样意见处理情况等); (三)
4、必需验证汇报。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编写和印刷,参考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编号方法以下: 年号次序号企业代号企业标准代号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二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时复审,复审周期通常不超出三年。当有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公布实施后,应立即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立案 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公布后三十日内办理立案。通常按企业隶属关系
5、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五条受理立案部门收到立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觉立案企业产品标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立案企业限期更正或停止实施。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立即向受理立案部门汇报复审结果。修订企业产品标准,重新立案。 第十六条报送企业产品标准立案材料有:立案申报文
6、、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具体立案措施,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办理。第四章 标准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需严格实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取,应严格实施;企业已立案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生产产品,必需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该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实施标准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全部必需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
7、二十条企业应该接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第五章 企业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配置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其任务是: (一)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订、修订企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对本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负责监督检验;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善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六)做好标准化效果评价和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
8、 (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中国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八)对本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相关部门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负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要求行为,有权阻止,并向企业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汇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化法要求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二十三条企业标准属科技结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企业标准,和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单位和人员,应给表彰或奖励;对落实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应给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措施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总局以国家标准发(1981)356号文颁发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措施(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