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苏州市旅馆、商务办公楼、都市综合体
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定()
1 范畴
本规定规定了我市旅馆、商务办公楼、都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维护。
本规定合用于我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和都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条款通过本规定引用而成为本规定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规定。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播、互换、控制技术规定
GB/T 21741 住宅社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规定
GB/T 31070.1- 楼寓对讲系统 第1某些:通用技术规定
GB/T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原则
GB/T 20299-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原则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办法
GB/T 7946—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营
GB/T 1032—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规定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规定
GB/T 2105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互换机安全技术规定
GB/T 25724-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规定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规定
GA/T 644 电子巡逻系统技术规定
GA/T 669.1 都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原则 第1某些:通用技术规定
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规定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规定
GA/T 669.5- 都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某些:信息传播、互换、控制技术规定
GA/T 1302- 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D/T 1171- IP网络技术规定-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YD/T 1475- 基于以太网方式无源光网络EPON
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先进视频编码(AVC)
除以上原则、规范和规定外,还应满足其她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现行原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合用于本规定
3.1 旅馆
以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有关设施和服务经营场合,涉及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留宿浴场、公寓式酒店等。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汽车旅馆、会员制俱乐部等参照旅馆建设规定。
3.2 商务办公楼
在统一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构成办公建筑。商住楼办公场合参照商务办公楼建设规定;具备小型商业办公、服务式公寓等功能酒店式公寓参照商务办公楼建设规定。
3.3 都市综合体
是将都市中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都市生活空间三项以上进行组合建筑或建筑群。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规定
4.1 总体规定
4.1.1 旅馆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依照表1规定配备。
表 1 旅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备表
序号
系统构成
与有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畴
配备
规定
1
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旅馆正门外、候车区
应装
2
地下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出入口
应装
3
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库与库之间车辆通道
应装
4
每层电梯厅
应装
5
内部停车场(库)及旅馆周边配套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
6
与外界相通楼栋出入口
应装
7
前厅(大堂)
应装
8
电梯轿厢(包括楼层显示屏)、底层楼梯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库)楼梯出入口
应装
9
其他楼层楼梯出入口和非客房通道
宜装
10
餐厅、酒吧、会议及康乐设施场合楼梯出入口和重要通道
应装
11
厨房、配餐间、食品存储处
应装
12
客房通道
应装
13
自动扶梯
应装
14
避难层
应装
15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应装
16
贵重物品寄存处
应装
17
旅馆区域内室外重要道路、公共活动场合、广场
应装
18
购物中心、商务中心
宜装
19
顶层出入口
应装
20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
21
消控中心、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2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装
23
重要物品间、设备层、财务出纳室、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应装
24
紧急报警装置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财务出纳室、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存储处、
应装
25
公共区域残疾人卫生间
应装
26
客房内部
宜装
27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8
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9
门禁控制系统
客房
应装
30
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存储处
宜装
31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32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应装
33
声音复核装置
总台接待、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宜装
34
电子巡逻系统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她重要部位
应装
35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36
实体防护
防盗防护门、防盗栅栏
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
应装
37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4.1.2 商务办公楼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依照表2规定配备。
表 2 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备表
序号
系统构成
与有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畴
配备
规定
1
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正门外、候车区、周边配套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
应装
2
区域内室外重要道路、公共活动场合、广场
应装
3
内部停车场(库)及周边配套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
4
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
应装
5
与外界相通楼栋出入口
应装
6
电梯轿厢(包括楼层显示屏)
应装
7
各楼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重要通道
应装
8
避难层
应装
9
不同功能区域转换通道口
应装
10
顶层出入口
应装
11
总服务台
应装
12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
13
地下人防复杂区域(移动电站、战时医院、救护所等)出入口
应装
14
消控中心、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5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装
16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
17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应装
18
紧急报警装置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
19
总服务台(或传达室、门卫室)、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0
大型地下汽车停车场(库)
宜装
21
公共区域残疾人卫生间
应装
22
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宜装
23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4
门禁控制系统
电梯
宜装
25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6
车辆管理系统
大门或地块出入口
宜装
27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应装
28
车辆抓拍系统
(非道闸车牌辨认系统)
地块车行出入口或集中停车库出入口
应装
29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应装
30
电子巡逻系统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她重要部位
应装
31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32
实体防护
防盗防护门、防盗栅栏
安防中心控制室、财务出纳室
应装
33
业主及租赁单元
宜装
4.1.3 都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定配备
4.1.3.1 都市综合体旅馆某些参照4.1.1。
4.1.3.2 都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某些参照4.1.2。
4.1.3.3 都市综合体住宅某些参照最新版《苏州市居民住宅社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定》。
4.1.3.4 都市综合体其她场合安防建设参照有关原则、规范和规定。
4.1.3.5 都市综合体公共区域某些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依照表3规定配备:
表 3 都市综合体公共区域某些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备表
序号
系统构成
与有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畴
配备
规定
1
视频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都市综合体所有出入通道
应装
2
都市综合体内重要通道、公共活动场合、广场
应装
3
综合体建筑物制高点
宜装
4
沿街商铺外围
应装
5
候车区及周边配套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位)
应装
6
室内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室内停车场(库)与其相连各功能区域、单体通道
应装
7
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库与库之间车辆通道
应装
8
地下停车场(库)电梯厅
应装
9
停车场(库)内
应装
10
避难层
应装
11
不同功能区域转换通道口
应装
12
电梯轿厢(含楼层显示屏)
应装
13
自动扶梯
应装
14
与外界相通楼栋出入口
应装
15
配电间、锅炉房、水泵房等重要设备机房门口
应装
16
地下人防复杂区域(移动电站、战时医院、救护所等)出入口
应装
17
都市综合体安防中心控制室及分控室
应装
18
入侵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总服务台、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19
大型地下汽车停车场(库)
宜装
20
公共区域残疾人卫生间
应装
21
防盗报警控制器、声光告警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2
门禁控制系统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23
车辆管理系统
地块出入口
宜装
24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应装
25
车辆抓拍系统
(非道闸车牌辨认系统)
地块车行出入口或集中停车库出入口
应装
26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应装
27
电子巡逻系统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总机房、停车库(场)、地下汽车库人防复杂区域、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她重要部位
应装
28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装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旅馆、商务办公楼、都市综合体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1.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规定》GA/T75规定,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播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第3章有关规定。
4.1.6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原则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并经产品质量认证或国家权威部门检查、检测合格。
4.1.7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宜同我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规定应符合GA/T 669.1等有关原则规定。
4.1.8 各系统设立、运营、故障等信息保存时间应≥30天,如下另行有规定以详细规定为准。
4.2 安防系统设计与施工
4.2.1 视频监控系统
4.2.1.1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应使用不低于1080P数字摄像机,电梯轿厢镜头应不不不大于2.8mm;
2 地块出入口、机动车库车行出入口应24h彩色录像;室外摄像机应采用低照度摄像机,不容许使用红外一体机;室内摄像机可使用阵列式红外一体机;
3 前端摄像机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合理配备;室外及重要部位摄像机不得采用POE供电方式。其他采用POE供电,其传播距离应不超过75米;
4 地块出入口、重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畴内平均照度应≥50Lux,照度局限性应设立与摄像机指向一致辅助照明光源;
5 监控区域应无遮挡,室内摄像机逆光安装,应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6 固定摄像机安装指向与监控目的形成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的形成水平夹角宜≤45°;
7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营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枪式摄像机安装高度宜为3-4米(出入口等特殊位置除外),云台摄像机安装高度应不低于5米,立杆应采用整体热镀锌防腐解决工艺,基本应采用地笼安装方式,整体应有效防止图像抖动;
8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9 室外摄像机应采用有效防雷击保护办法,配备单独接地桩,前端监控设备与接地桩连接应采用铜质线,线径不不大于4mm2。
4.2.1.2 地块车行出入口或集中停车库出入口应有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道闸车牌辨认摄像机不得代替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必要拍摄车辆正面图像,能看清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车辆抓拍系统应符合如下规定:
1 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应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辨认、视频检测、持续视频流压缩与传播),支持双码流,视频与图像分流设计;
2 抓拍方式:视频检测;夜间应采用LED补光灯;
3 持续视频流、抓拍车辆照片、辨认车辆数据应传播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存储;抓拍车辆照片和辨认车辆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监控中心专用设备硬盘容量不得低于2T;
4 机动车辆捕获率应不低于95%,辨认对的率应不低于90%;
5 车辆抓拍设备应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6 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名称、编号由相相应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派;
7 系统应能对通过出入口每一辆车自动采集号牌及车辆特性信息,并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等关联图片信息,时间、地点、方向等动态信息应叠加在相应图片上,车辆抓拍图片应以JPEG格式存储;
8 上传数据至少包括过车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社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过车时间、车道号(如1、2、3…)、车辆行驶方向、车头车牌号码、车辆抓拍图片;
9 车辆抓拍数据,苏州市区范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10 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车辆抓拍数据接入规范》 。
4.2.1.3 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全景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车库出入口各个车道摄像机应拍摄车辆正面图像且带宽动态强光抑制功能。
4.2.1.4 正门外安装摄像机,其监控范畴应能覆盖门外街面或广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门外街面或广场上人员活动状况。
4.2.1.5 候车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上、下车动态和停留车辆牌号。
4.2.1.6 旅馆前厅(大堂)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体貌特性和活动状况,并避免浮现监控盲区。
4.2.1.7 电梯厅安装摄像机,其监控范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活动状况和面部特性;安装于楼梯口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楼梯人员面部特性。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种进出口,可通过电梯厅安装摄像机实行统一监控。
4.2.1.8 电梯轿厢内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门一侧上方,其监控图像不应有盲区,且应叠加楼层显示,并避免浮现图像干扰。
4.2.1.9 自动扶梯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人员体貌特性和全梯段人员活动状况。
4.2.1.10 建筑物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拍摄出行人员正面图像;安装于重要通道摄像机,其监控范畴应覆盖重要通道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体貌特性,且进出人员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1/60,车道摄像机画面应覆盖整个车道,能清晰拍摄车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
4.2.1.11 客房通道内安装摄像机,其监视范畴应能覆盖客房通道全程,监控图像应能显示客房通道内人员体貌特性,且能辨别出人员进出房间。
4.2.1.12 总台接待(涉及商务办公楼总服务台)、收银处、兑换外币处和贵重物品存储处安装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对来客接待过程。收银处、兑换外币处监控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面部特性。
4.2.1.13 摄像机在原则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不低于《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表2.1.1规定评分级别4分(级)规定。
4.2.1.14 系统应具备图像切换功能,并能依照系统配备,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2.1.15 系统应具备时间、日期字符叠加、记录和调节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监视和记录效果。
4.2.1.16 网络传播应满足如下规定:
1 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构造独立专用网络(容许采用VLAN独立网段),不应与其她弱电系统共用一种网段;
2 网络传播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恰当冗余(普通实用端口不超过互换机总端口数70%),便于摄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扩容;
3 网络互换机应达到线速原则、无阻塞,产品标称互换能力应不不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带宽总和2倍(全双工);
4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互换层,互换层不应超过三级,不得采用桌面型网络互换设备,室外设备箱互换机应使用工业级互换机;
5 一级互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M,一级互换机设计宜不超过24口互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个,一级互换机之间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二级互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0M,支持命令式(SNMP)网络管理功能,支持网络风暴抑制,支持VLAN划分;三级互换机除满足二级互换机性能指标外,还应依照系统规模另行专业设计;
6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干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顾客终端接入监控中心带宽规定并留有余量。所有传播节点实用带宽应≤传播带宽45%;
7 互换机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互换机(24口互换机为例)
1)互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6.5Mpps。
b)二级互换机(24口互换机为例)
1)互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36Mpps。
4.2.1.17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邻两个互换层之间互联IP有线网络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延应≤400ms;
2 时延抖动应≤50ms;
3 丢包率应≤1*10-3。
4.2.1.18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播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间端到端信息延迟时间应≤2s;
2 前端设备与顾客设备间端到端信息延迟时间应≤4s;
3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4.2.1.19 系统终端应留有与外界联网视频输出接口和数字数据接口。
4.2.1.20 显示终端配备数量应满足现场监视用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规定。显示设备数量配备应符合如下规定:
1 1~128路监控图像配备不不大于1:8显示设备;
2 129~256路监控图像配备不不大于1:10显示设备;
3 257~384路监控图像配备不不大于1:12显示设备;
4 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备不不大于32台显示设备。
屏幕墙必要至少使用1台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别的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每台可以按4个显示设备来计算数量。
4.2.1.21 监控系统不不大于64路图像应配备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4.2.1.22 所有摄像机图像应进行24小时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 帧/秒,保存时间应≥30天。存储码流H.265编码不得低于2M,H.264编码不得低于4M。
4.2.1.23 屏幕墙单台设备屏幕辨别率不得低于1920*1080。系统解码器设备、显示终端辨别率指标应与前端摄像机辨别率相适应。
4.2.1.24 系统观测者与显示终端之间距离宜为整个显示屏高度4~6倍,对其中重点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4.2.1.25 录像设备应具备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4.2.1.26 系统宜采用人脸抓拍摄像机等智能化视频分析解决技术,具备虚拟警戒、目的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迅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4.2.1.27 所有存储图像资料,应不经转换即可用通用视频播放软件播放。
4.2.1.2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接口合同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播、互换、控制技术规定》GB/T 28181-,系统应提供开放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软件接口。
4.2.1.29 系统其她规定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设有独立围墙场合,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系统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周界电子围栏系统,在不适当安装周界电子围栏地方可补充红外对射等其他技术报警装置。;
2 防区划分应有助于报警时准拟定位,脉冲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不不大于70米,张力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不不大于40米;
3 系统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4 其她安装规定应符合DB31/329.1有关规定。
脉冲式电子围栏安装离地高度应不不大于2米,电子围栏应不少于6线制,最下面一根金属导体与围墙间距应为12CM±1CM,底部三根金属导线,相邻两根垂直距离为12CM士1CM,其她相邻两根金居导线垂直距离为15CM±1CM,最上面一根金属导体离墙顶或栅栏顶部间距应不不大于80CM。电子围栏承力杆和支撑杆应固定牢固,防区内有拐角地方应安装承力杆,承力杆应为金属材质。周界报警系统现场应有报警警示灯。
4.2.2.2 室内入侵探测器探测盲区边沿与防护目的距离不应不大于5米,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4.2.2.3 商务办公楼业主及租赁单元内应预留入侵报警系统管线和接口,各单元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宜能独立布、撤防。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部位,并应设立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办法。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及时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5 除安防中心控制室以外,其他部位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其信号均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即在启动时所发出报警信号应向安防中心控制室传送。安防中心控制室和总服务台应安装与公安一级联网紧急报警系统。
4.2.2.6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应不不不大于2s;
2 采用电话网传播应不不不大于20s。
4.2.2.7 入侵报警系统有关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4.2.2.8 系统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9 系统其她规定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规定,报警某些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 规定。
4.2.3 门禁控制系统
4.2.3.1 单元所有配备门禁通道门,应安装闭门器或地弹簧门90度限位装置,以保证单元门有效关闭。
4.2.3.2 门禁控制系统应依照安全防范管理需要,按不同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
4.2.3.3 门禁控制器,磁力锁应设立在受控门以内,防拆防破坏。
4.2.3.4 门禁控制系统应具备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能,宜支持二维码辨认、活体指纹辨认等各种新技术开门,禁止采用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式开门。
4.2.3.5 系统各类辨认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办法。对非法进入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步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有关规定。
4.2.3.6 系统应具备人员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立,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系统平台应具备多级管理权限,所有操作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系统应支持与公安部门联网平台进行对接。
4.2.3.7 系统各类辨认装置安装高度宜离地1.5m±0.1m。
4.2.3.8 系统其她规定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定》GA/T394规定。
4.2.4 声音复核装置
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配备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相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晰辨别人员与总台服务员对话内容。
4.2.5 无线对讲系统
各区域应所有覆盖无线对讲信号。
4.2.6 电子巡逻系统
4.2.6.1 系统信息采集点(巡逻点)装置安装离地面高度宜为1.4m±0.1m。
4.2.6.2 系统设立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巡逻点安装应牢固、隐蔽;
2 在授权状况下应能对巡逻路线、时间、巡逻点进行设定和调节;
3 应具备对巡逻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功能;
4 应具备巡逻违规记录提示。
4.2.7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7.1 都市综合体应设立安防中心总控制室,其专用面积应不不大于60㎡,户型宜为长方形,存储及管理设备应设立独立设备间, UPS主机及电池柜应与其她设备实体隔离。安防中心控制室不应设立在地下室。
4.2.7.2 都市综合体如有住宅社区应设立独立社区安防中心控制室,旅馆、商务办公楼宜独立设立安防中心控制室。
4.2.7.3 都市综合体公共部位(住宅区域内除外)监控图像应接入安防中心总控制室,其他分控中心图像宜接入安防中心总控制室。
4.2.7.4 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逻管理主机设备应设立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操作、记录和打印。
4.2.7.5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与报警同步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精确地辨认报警区域。
4.2.7.6 安防中心控制室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受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送报警、布撤防及故障信号,应具备记录、存储、显示关于报警、布撤防、故障、自检及其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功能。
4.2.7.7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公安一级联网紧急报警装置,并应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通讯设备。
4.2.7.8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开通不低于20M速率专线网络或互联网并预付不少于2年费用。
4.2.7.9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统一配备一台时钟同步设备,对所有系统重要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4.2.7.10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不间断电源,市电中断时应满足重要设备正常工作2h。
4.2.8 车辆管理系统规定
4.2.8.1 系统应重点对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行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批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4.2.8.2 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警示标志。道闸应具备防止由于误操作导致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安全办法。
4.2.8.3 对非机动车集中存储区宜封闭管理。
4.2.8.4 系统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第六章有关规定。
4.2.9 防雷与接地
4.2.9.1 安装于建筑物外技防设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规定设立避雷保护装置。
4.2.9.2 安装于建筑物内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规定。
4.2.9.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电源线、信号线通过不同防雷区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4.2.9.4 监控中心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4.2.10 实体防护装置
4.2.10.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规定。
4.2.10.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不大于ф20mm、壁厚不不大于2mm钢管(或单直径不不大于ф16mm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不大于8mm×20mm钢板)组合制作。用于窗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不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围墙、门扇时,栅栏竖杆间距不应不不大于150mm。
4.2.10.3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不大于12mm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 检查、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查。系统检查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规定。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规定第4章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规定。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运营状态,定期进行设备检测、维护、保养。系统浮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6 系统建设资金规定及评审、检查、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6.1 建设资金是旅馆、商务办公楼、都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重要保证。新建商务办公楼、都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资金投入按照总建筑面积核算应不低于30元每平方。
6.2 旅馆、商务办公楼、都市综合体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评审和验收工作意见(暂行》(公信通发[]3号)规定进行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资料编制按照《苏州市安防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编制规定》、《苏州市安防系统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规定》执行。
6.3 旅馆、商务办公楼、都市综合体安防系统免费维保期应不少于二年,关于售后服务内容应在合同和竣工资料中体现。免保期届满前,应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专业维护公司订立维护合同。应建立有效管理办法,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裁减、更换过期和损坏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在良好运营状态。
6.4 旅馆、商务办公楼、都市综合体设计方案评审意见有效期为3年,超过3年未进行验收,中间出台新原则,应重新备案或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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