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和工作步骤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
项目名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
项目编号:80
项目类别:其它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改善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知》(银发[]5号)第一款: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伍有效证件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失业登记证实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第八条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落实落实工作。
承接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承 办 人:于同群
联络电话: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
审 核 人:田秀章
联络电话:
审核权限:沧州市就业服务局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久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路径:l、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私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步骤:自受理之日起,经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收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违犯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要求责任追究措施》、《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要求实施。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步骤图
(其它类)
沧州市户籍、提出书面申请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户口薄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再就业优惠证
不符合 符合
退回
担保中心初审,登记立户、填写审批表
就业服务局审批
监督部门经过就业服务局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不贴息
额度
贴息
丙方:反担保人(公务员)
乙方:借款人
甲方:担保中心
符合 不符合
退回
签署公务员信用反担保协议
、
到相关部门立案
贷款办结
利率
期限
额度
时间
贷款协议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担保中心向合作经办银行出具担保协议、证实手续
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工作步骤
就业再就业培训
事项名称:就业再就业培训
项目编号:81
项目类别:其它
管辖范围:全市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市本级培训机构
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加强就业训练工作意见》(冀劳社办[]319号):对城镇新增劳动力进行岗前训练;对下岗失业职员进行转岗转业训练;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输出前训练;对职中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就业前训练;境外就业人员就业前训练;依据就业形势开展其它内容训练。
受理条件:在要求时间内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市本级符合招标条件培训机构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1、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情况;上年度培训任务开展情况;
2、市本级培训机构:含有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含有对应培训场所;含有对应教学设施设备;含有较强专业师资;有相对稳定转移就业渠道,有定向委培订单;能够维护参训人员就业后正当权益;含有很好培训基础;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需就业人群,方便其接收培训;能够有条件开展《劳动法规常识》、《就业指导》教学。
办理程序:1、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县(市)区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市就业服务局核准,分配培训任务,年底评定验收;
2、市本级培训机构:市就业服务局向社会公开招标,培训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市就业服务局会同相关教授进行评定认定,评定结束后汇总情况,确定培训机构及培训任务,并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培训机构负担市本级培训任务开始培训,对培训机构进行督查,年底评定验收。
承接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
承 办 人:杨维宗
联络电话: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法:网上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田秀章
联络电话:
审批权限:市就业服务局局长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久公开
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
相对人申诉路径:经过公开电话向市就业服务局进行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置指定商品、接收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私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步骤:自受理之日起,经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表接收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违犯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要求责任追究措施》、《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要求实施。
就业再就业培训步骤图
(其它类)
沧州市就业服务局就业训练科
电话:
承接人:杨维宗
市就业服务局向
社会公开招标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培训机构提交
申报材料
补正申报材料
不属受理范围
材料不符合要求
符 申
合 报
要 材
求不予受理,并
说明原因
料
一次性通知应
补正材料
即时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承接人提出初审意见
申报条件:在要求时间内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市本级符合招标条件培训机构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格;含有对应培训场所;含有对应教学设施设备;含有较强专业师资;有相对稳定转移就业渠道,有定向委培订单;能够维护就业者就业后正当权益;含有很好培训基础;培训场所和试训基地贴近有就业愿望人群,方便接收培训;能够有条件开展《劳动法规常识》、《就业指导》教学
申
报
监督部门经过市就业服务局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属
实
市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相
关教授进行评定认定
主管副局长审核
集体研究,主管局长审批
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下达任务,机构开始培训,进行督查,年底评定验收
1、立案;2、培训进度报公创办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工作步骤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项目名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项目编号:82
项目类别:其它
管辖范围:全市
实施依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措施》(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与社会保险。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需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要求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要求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经营情况、职员人数等相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要求结算。
办理程序:根据属地管理标准参保单位在所在地进行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组织实施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政策,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检验指导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申请省级调剂金:1、按要求立即足额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2、完成上级下达失业保险扩面、失业保险征缴和清欠等工作任务;3、按要求登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失业人员,并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4、严格按国家要求和省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无私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提升标准,和挤占挪用基金等行为;5、符合失业保险调剂金支出范围。
申报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汇报;申请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申批表(汇总表)。
办理程序:失业保险基金当期入不敷出县市区,按要求写出申请汇报,并填写申请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季前十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汇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送达申请汇报,应于五日内审核完成。对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其审核意见;符合条件和市本级一并汇总,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季前二十日内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汇报,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一并汇总上报省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并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市财政部门接到批复和拨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复各县市区并拨付到位。
承接部门:沧州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事业管理科
承 办 人:高艳芳
联络电话:
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沧州市就业服务局)
审查方法: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高月然
联络电话:
审批权限:沧州市失业保险管理科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久公开
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依法写出汇总汇报,严格要求依据事实,不得夸大和瞒报失业保险基金缺口情况。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私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步骤:自受理之日起,经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收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违犯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要求责任追究措施》、《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要求实施。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步骤图
(行政征收类)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承接人审查
申报材料
退回资料并说明原因
不 在
受理范围
申报条件:1、按要求立即足额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2、完成上级下达失业保险扩面、失业保险征缴和清欠等工作任务;3、按要求登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失业人员,并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4、严格按国家要求和省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无私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提升标准,和挤占挪用基金等行为;5、符合失业保险调剂金支出范围。
沧州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
电话:
承接人:高艳芳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资料符合要求
即时受理
监督部门经过失业保险科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集体研究
主管副局长审批
承接人提出初审意见,录入相关信息,报科长
自受理日起,5个作日内办结
报财政局社保处核定
财政厅主管局长审批
报省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
财政厅主管局长审批
省劳动厅、财政厅下达批复
市劳动、财政局下达批复并拨付资金
1、立案;2、结果报公创办
市级工伤保险贮备金管理
和支付和工作步骤
市级工伤保险贮备金管理和支付
项目名称:市级工伤保险贮备金管理和支付
项目编号:83
项目类别:其它
管辖范围:全市
政策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措施》(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贮备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贮备金不足支付,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贮备金按百分比支付,具体百分比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
受理条件:各县市区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贮备金不足使用时,向市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下列条件,从省级贮备金中按统筹地域不足部分给调剂。
申报材料:相关材料和报表
办理程序:1、贮备金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提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缴存同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划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2、各县市区将上解市级贮备金上解到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级工商保险基金“收入户”缴存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3、下拨市级贮备金,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拨入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承接部门: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伤保险科
承 办 人:李广森
联络电话:0317—2023545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法:书面审查和网上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刘宝成
联络电话:0317—569
审批权限: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管副处长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公开栏、工作指南、网上、新闻媒体、文件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工伤职员,严格根据政策对省级贮备金进行管理和支付
相对人申诉路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私自改变或变更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步骤:自受理之日起,经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收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违犯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要求责任追究措施》、《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要求实施。
市级工伤保险贮备金管理和支付步骤图
(其它类)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
受理条件:各县市区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贮备金不足使用时,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向省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下列条件,从市各县市区不足部分给调剂。申报材料:相关材料和报表。
沧州市社会保险处工伤保险科
电话:0317-763
承接人:李广森
拨付
上解
市级经办机构工伤业务部核定
市级基金
业务部门
到帐
通知
划入
完成工伤保险考评目标情况
市级工伤保险
基金“收入户”
监督部门经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记录表实现全程监督
符合条件下拨通知书
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1、立案;2、结果报公创办
市级工伤保险基
金“财政专户”
市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员转院诊疗和工作步骤
市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员转院诊疗
项目名称:市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员转院诊疗
项目编号:84
项目类别:其它
管辖范围:市直企业等用人单位
政策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措施》(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员立即送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医疗服务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诊疗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在外埠医院抢救诊疗,用人单位应该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汇报,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脱离危险后未立即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在外埠医院抢救诊疗未向经办机构汇报,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员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就医,能够在本人长久居住地选择一至二个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立案手续。”
受理条件:市直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伤职员转院诊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1、《工伤保险职员转诊、转院审批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参与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4、经办机构要求提供其它证件或资料。
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填报《工伤保险职员转诊、转院审批表》,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2、工伤保险科即时受理并登记;
3、初审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通知应补正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材料不符合要求,通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定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处长审批;
7、建立工伤保险职员住、转院登记档案。
承接部门: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伤保险科
承 办 人:李秀芬、刘晓雪
联络电话:0317—763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法:书面审查和网上审查相结合
审 核 人:李广森
联络电话:0317—2023545
审批权限: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管副处长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公开栏、工作指南、网上、新闻媒体、文件公开
服务承诺:以人为本,服务工伤职员,严格根据政策对省级贮备金进行管理和支付
相对人申诉路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私自改变或变更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步骤:自受理之日起,经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收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违犯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要求责任追究措施》、《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要求实施。
市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员转院诊疗工作步骤图
(其它类)
受理条件: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员因病情严重需要转院诊疗。申报材料:1、《工伤职员转诊、转院审批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参与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4、经办机构要求提供其它证件或材料。
沧州市社会保险处业务大厅
电话:0317-763
承接人:李秀芬
用人单位申报
承接人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收文记录表
企业补正材料
要求时间内一次性通知应补正材料
即时受理
监督部门经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记录表实现全程监督
承接人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复核
存档
科长复核
集体研究,主管处长审批,通知企业
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选
择和确定和工作步骤
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选择和确定
项目名称: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选择和确定
项目编号:85
项目类别:其它
管辖范围:沧州市区市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实施依据:《国务院相关建立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员就医标准,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申报材料:1、定点资格批复文件;
2、《河北省基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河北省基础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到省医保中心领取相关医疗保险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费用结算措施及费用审核等内容医疗服务协议样本,协商签署协议,申报单位配置“两定”单位必备软硬件设备,进行项目维护,开通计算机网络。
承接部门: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管科
承 办 人:王树江
联络电话:0317-2079218
地 址:沧州市御河路8号(沧州市医保中心)
审查方法:书面审查和现场验收相结合
审 核 人:崔建春
办理权限: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办结时限:通知上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医保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久公开
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
相对人申诉路径:经过公开电话()向市医保中心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私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步骤:自受理之日起,经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利动态运行情况表接收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违犯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要求责任追究措施》、《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要求实施。
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选择和确定步骤图
(其它类)
市医保中心四楼业务大厅
电话:
承接人:王树江
申报条件:1、定点资格批复文件;2、《河北省基础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河北省基础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报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承接人审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补正申报材料
材
料
领取医疗服务协议样本并按要求配置对应软硬件设施
不
符
合
一次性通知应补正材料
要
求
监督部门经过市医保中心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验收合格填写审批表
集体研究,主任同意
同意后签署协议开通计算机网络
同意后签署协议开通计算机网络
1、立案;2、结果报公创办
职员调配和工作步骤
职 工 调 配
项目名称:职员调配
项目编号:86
项目类别:其它
管辖范围:中央、省、市属企业、市属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工人调入
实施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相关处理目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通知》(国发〔1995〕24号)第四条:“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应该在制订具体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国务院相关部门也应依据上述精神,对干部、工人调动过程包含户口迁移问题,根据部门职能分工调整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处理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通知》(国办发〔1991〕11号):“对依据国家政策要求,经劳动部门同意,为处理工人夫妻两地分居调动……”;原劳动部《相关办理职员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通知》(劳部发〔1995〕135号):“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劳动行政部门一项关键工作职能……劳动行政调配工作在目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发挥着关键作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全部要重视加强这项工作,要明确专员负责,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各项政治性调配任务,继续做好处理职员分居工作,不得将此项工作转移到非行政机构去管理”。
受理条件:对军队转业干部家眷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关键建设项目人员配置和根据政策处理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员身边无儿女、因特殊工作需要人中调动和进行行业结构调整期间在职职员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申报材料:政策性安置批件和安置名单、双方单位签章《职员商调审核表》(包含跨县市区调动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意见)、用人单位工作需要信、两地分居证实(夫妻关系、户籍证实)、老职员身边无儿女证实、和证实其是技术人员、特殊技术人才凭证。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将调入人员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工资科对调入人员申报材料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议给办理调动手续。凭调动同意函办理户口、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承接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络电话: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法: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闫俊卿
联络电话:
审批权限:劳动工资科科长
办结时限:收到用人单位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长久公开
服务承诺:自收到用人单位报送职员调动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符合办理条件,5个工作日内将职员调动手续送达用人单位。
相对人申诉路径: 对无故不予受理,可投诉、举报;对批复不服,能够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私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步骤:自受理之日起,经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收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违犯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要求责任追究措施》、《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要求实施。
职员调配步骤图
(其它类)
申报条件:对军队转业干部家眷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关键建设项目人员配置和根据政策处理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员身边无儿女、因特殊工作需要人员调动和进行行业结构调
整期间在职职员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申报材料:用人单位调入职员情况说明、职员原单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调出证实,本人档案、夫妻分居证实、结婚证、老职员身边无儿女证实,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证实、填写职员流动记录表。
监督部门经过劳动工资科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
监 督
集体研究,出具职员流动审核意见函
不符合
受理条件
接收申报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
电话:
承接人:赵磊
用人单位申报职员调入申报表
符合条件
不属本处
受理范围
不接收申报并说明原因
5日内退给申报单位
用人单位5日内补正材料
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
自收到职员流动材料之日起25日内办结
材料不全或不符
合调配条件
凭职员流动同意函,办理社会保险、工资户口转移手续
1、立案;2、结果报公创办
一次性告补正材料
市属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
收入审核和工作步骤
市属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核
项目名称:市属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批
项目编号:87
项目类别:其它
管辖范围:市属非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
实施依据:原劳动部、经贸委《相关加强国有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通知》(劳部发〔1994〕222号):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由主管部门进行考评,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受理条件:市属非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批表和会计报表
办理程序:1、企业上报材料;2、劳动工资科审核;3、计算经营者收入;3、批复企业。
承接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络电话:0317 - 2024301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法: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闫俊卿
联络电话:0317 - 2024301
审批权限: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上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路径:电话申诉、口头申诉、书面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私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步骤:自受理之日起,经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收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违犯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要求责任追究措施》、《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要求实施。
市属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核步骤图
(其它类)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电话:
承接人:赵磊
申报条件:市属非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
申报材料:1、企业经营者收入审批表;2、会计报表
企业申报方案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件
不接收申报并说明原因
接收申报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企业补正材料
承接人审核企
业申报材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监督部门经过劳动工资科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当场一次性通知应补正材料和补正时限
经过审查
承接人计算企业经营者收入,并在经营者收入审批表上签章
1、立案;2、结果报公创办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和工作步骤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
项目名称: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
项目编号:88
项目类别:其它
管辖范围: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及驻沧中央企业
实施依据:原劳动部《试点地域工资指导线实施措施》(劳部发〔1997〕27号)附(三):全部企业全部要依据工资总额 使用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受理条件: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及驻沧中央企业
申报材料:工资手册、工资计划和工资总额方案
办理程序:1、企业申报;2、劳动工资科审核签章。
承接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承 办 人:赵磊
联络电话:0317 - 2024301
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审查方法:书面审查
审 核 人:闫俊卿
联络电话:0317 -2024301
审批权限: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上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
相对人申诉路径:电话申诉、口头申诉、书面申诉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私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步骤:自受理之日起,经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收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违犯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要求责任追究措施》、《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要求实施。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步骤图
(其它类)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电话:,承接人:赵磊
申报条件: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及驻冀中央企业。申报材料:1、工资手册;2、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方案
年初申报工资使用计划或年底申报调整计划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接收申请
申请人补正申报材料
承接人审查企
业申报材料
资料不全
监督部门经过劳动工资科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
当场一次性通知应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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