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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①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全部用人单位,包含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文件,或其它同意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同意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记录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对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措施参保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十二个月要求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及证实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记录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全部缴费单位及其职员。
二、报送材料
1.《职员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1.缴费单在每十二个月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依据盘片中提供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要求格式输入职员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年工资收入总额,查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员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定)后,和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要求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实施;高于上限,按上限基数实施。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第二年3月31日)职员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职员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110%及上、下限要求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③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在每个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础情况变更相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个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查对。缴费单位可于每个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在每个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个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相关要求
1.从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百分比以下:
险
种
单位缴
费百分比
职员个人
缴费百分比
备
注
基础养老保险
20%
8%
医疗
保险
基础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与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协议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员(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个月5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职员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施社会化发放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需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除按要求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
----④人员增减及基础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在每个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与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员养老保险手册》、《职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确保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员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机关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员本人《职员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和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基金到帐证实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相关证实,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助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转业到企业工作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助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施养老保险机关、机关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机关工作期间相关证实和机关机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要求不参确保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助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机关机关流动到企业人员补助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与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定《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到帐确定。
三、参保人员降低
参保职员、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多种原因发生降低,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与社会保险人员降低表》,携相关证实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降低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协议降低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实等材料。
2.因死亡降低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实或户籍注销证实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员和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按失业保险相关要求享受对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础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改变,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础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础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⑤单位职员补缴社保费
一、补缴对象和范围
1.凡在本市实施社会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和职员,必需从单位成立之月、职员起薪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参保后中止缴费人员,可按各险种要求对中止时间补缴;
3.按社会保险政策要求其它应补缴对象。
二、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持相关证实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应补金额;
3.单位在要求日期内向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应缴金额;
4.补缴社会保险费到帐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记载缴费统计和基础养老、基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三、相关要求
1.补缴时,企业单位职员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上年全市职员平均工资、机关机关职员一律以办理补缴年度上年市区机关职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补缴年份单位和职员缴费百分比之和实施。
2.补缴到帐后,企业职员以补缴年份上年全市职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统计和基础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机关机关职员以补缴年份上年市区机关职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缴费统计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上述基数依据办理补缴时职员所处年纪段百分比记载,于结算年度末结转。
3.补缴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但不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二、职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①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办理范围
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包含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流动办理转移手续参保职员。
二、报送材料
1.《职员养老保险手册》;
2.转出单位盖章、职员本人签字《苏州市区职员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三、办理程序
1.职员于流动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查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缴费统计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职员办理转移手续前,须先由原单位办理人员降低手续。
3.《转移单》由职员妥善保管,续保时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请职员仔细阅读后面《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立即办理续保手续。
----②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
一、报送材料
1.《职员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员本人签字《苏州市区参保职员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按要求需转移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还须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全称、地址、邮编及开户银行全称和帐号。
二、办理程序
1.职员于转移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查验《职员养老保险手册》记载情况和历期个人帐户对帐单是否按要求由本人签字,同时打印《苏州市参与基础养老保险人员省内转移情况表》或《苏州市跨省(市)流感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清单》;
②查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帐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③审核无误后在上述《转移单》上盖章。
3.转移基金:
①转往外省(市),须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转移基金额=(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1998年1月起至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单位划转部分储存额)×(1+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基础养老保险利率)+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计入个人帐户中本金。
②医保个人帐户有实际结余额,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当地还未实施基础医疗保险,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员本人。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员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③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
一、报送材料
1.《职员养老保险手册》;
2.经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参与基础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和《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必需能提供1992-1995年历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百分比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等情况);
3.经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必需能提供首次参与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情况);
4.从外省(市)转入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到帐证实。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及人员增加相关表式,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及续保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入材料及数据是否齐全,为职员健全个人资料、续建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还可随同转移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转移基金到帐后于本结算年度末结转。
4.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措施参与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要求享受对应社保待遇。
三、注意事项
按要求需转移基金,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将应转金额转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帐号。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帐号由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提供,转入后单位或个人可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查询基金到帐情况。
----④农村外埠职员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一、申请条件
1.参与本市城镇企业职员社会保险、苏州大市(含5个县级市)以外户口农民协议制职员和农村户口临时工;
2.未达成法定退休年纪终止、解除劳动协议;
3.不在本市继续就业;
4.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二、报送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职员养老保险手册》、《职员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
3.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退工证实”;
4.填写完备并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职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领表》。
三、办理程序
1.职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领金额,打印《申领清单》,收回《职员养老保险手册》。申领金额包含:①1993-1997年个人缴费本金;②1998年后计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金;③上述两部分按银行同期城镇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社保经办机构清算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职员经过单位领取,或凭《申领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领取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领金额。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
2.职员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以后继续在本市参保,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⑤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范围对象
根据《苏州市农村基础养老保险管理暂行措施》参与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后流动至市区参与城镇企业职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农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农保各年缴费金额(本息),统一按所对应历年城保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百分比,换算为城保缴费年限(月数),填制《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盖章确定后,终止该职员农保关系;同时将各年农保缴费金额(本息)全额划入接收地城保经办机构基金帐户。
2.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持《换算表》,到市区城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职员参保及接续手续。经确定应转基金到帐后,城保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员建立城保缴费统计,记载缴费年限,推算个人帐户,各年城保换算年限缴费统计分别记入农保缴费对应年度起始月(1月份),并从记帐月起按城保要求计息。
3.职员从转入之月起按城镇职员措施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农保换算年限和个人帐户和本人参与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6月底前城保缴费年限(含原从农保换算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4.职员在参与城保期间抵达法定退休年纪,按要求办理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手续。缴费年限不足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职员可申请按城保要求对其换算城保年限和原农保缴费年限之差基础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后,再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三、相关要求
1.在市区参与城保后因失业等原因中止缴费,其城保缴费统计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给予封存。经本人申请、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回原籍参与农保。在参与农保期间抵达退休养老年纪或法定退休年纪时,标准上由农保经办机构按农村基础养老保险要求计发养老待遇。同时,经本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对其封存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原从农保换算部分),由城保经办机构参考一次性养老金计发措施处理,同时终止其城保关系。
2.在城保关系封存期间发生死亡、流动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出境定居等情况,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按城保要求到城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转移、申领等相关手续。
3.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农保和城保,也不得同时享受按月领取待遇。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①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及职员个人基础情况,为每位参与企业基础养老保险职员建立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并记载,其储存额包含:
1.职员本人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员本人缴费工资一定百分比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
上述两项累计,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职员本人缴费工资12%;1998年7月1以后为职员本人缴费工资11%。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其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计入个人缴费部分。
3.前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
三、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月记载,每个月25日为记帐截止日。欠缴基础养老保险费,当月不予记载,按要求补缴后给予记载。
四、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十二个月公布基础养老保险利率及月积数法按年结息。每十二个月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五、1995年底前参与工作职员,其1995年底前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要求推算储存额,推算储存额在个人帐户中单项记载,并从1996年1月起按基础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六、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国家、省、市要求职员本人退休后养老金等相关养老保险待遇,不能移作她用。
七、职员流动,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保险关系,须按要求立即办理转移及接续手续。
----②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放、查询
一、对帐单发放
社保经办机构每十二个月向参保职员发放《苏州市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1.单位参保职员于每十二个月7-9月经过单位领取;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于每十二个月10-12月期间持《职员养老保险手册》直接到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领取。
二、对帐单查对和保留
参保职员应仔细查对对帐单内容。对帐单打印并发放后60天内无异议者,即视同认可,经参保职员签字后粘贴或夹放在《职员养老保险手册》中保留。
三、查询措施
参保职员可经过以下路径查询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及个人帐户情况:
1.拨打16822999声讯电话;
2.登陆苏州社保中心网站()、苏州劳动保障网();
3.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各街道、小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查询。
----③1995年底前基础养老保险推算储存额
一、范围对象
凡1995年底前有基础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职员,均可按要求推算1995年底前基础养老保险储存额。
二、推算措施
1.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根据1995年省和全市职员平均工资平均数(6443.5元),乘以职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再乘以12%确定。其中,职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N
式中:Xn表示职员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和全市职员平均工资平均数。N表示职员1992年至1995年间实际缴费年限。
1992年至1995年期间缴费工资无法确定,其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
②1985年6月底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
③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缴费工资指数视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大于1.0,按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前①、②、③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总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数,即为职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其20年以上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标准,按上述推算储存额一次性增加推算储存额,但增加总百分比最多不超出20%。
三、相关要求
1.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在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单项记载,并从1996年1月份起按基础养老保险利率计息。
2.1996年1月1日以后,职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变更,其原推算储存额,应根据本人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重新推算。其它各类原因中止工作,其推算储存额给予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④基础养老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建立“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是城镇职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键内容。单位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除计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均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基础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
1.1996年1月1以后退休人员,按新措施计算基础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含5%调整金);
2.1995年底前参与工作、1996年1月1以后退休职员,按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计算养老金;
3.1995年底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4.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继续支付养老金;
5.职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支付完后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6.1998年6月底前死亡人员列入社保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助费,和1998年7月1以后死亡人员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支付完后继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救助费;
7.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离退休人员其它养老保险待遇。
----⑤特殊情况申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
一、申领对象
1.参保职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后余额,在不列支供养直系亲属救助费情况下,可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保职员在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前到境外定居,其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报送材料
1.死亡人员死亡证实或户籍注销证实复印件,出国定居人员出国护照及复印件;
2.《职员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养老证》;
3.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证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应于参保人员死亡之月或同意出境定居之月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人填写《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申领表》。
3.社保经办机构计算申领金额后打印《申领清单》,同时收回《职员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养老证》,终止基础养老保险关系。
4.申领人经过单位领取,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领清单》直接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申领手续。
2.申领前须先办理《社会保险卡》医保个人帐户清算手续。
3.参保职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可申领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余额按城镇居民十二个月期定时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4.退休人员到境外定居,其基础养老金可由其指定代理人继续领取。
5.未建立基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机关机关养老保险参保职员死亡或出境定居,申领额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①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载
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全部医疗保险参保职员建立基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医保个人帐户记入百分比和金额:
1.在职职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要求百分比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按3%,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3.5%;
2.退休人员每十二个月按要求标准记入,结算年度记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58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630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要求办理退休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老工人980元。
三、参保单位和职员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市社保中心按要求百分比或金额,于每一结算年度初(每十二个月4月1日)为参保职员预先记入本结算年度个人帐户金额(首次参保职员于参保当月预先记入当年度剩下月份个人帐户金额),并于每结算年度末(每十二个月3月底)对预先记入个人帐户金额按结算年度内实际情况进行清算、结转和计息。
四、个人帐户结余部分按以下措施计息:
1.当年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上年累计结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3.利息收入于结算年度末结转更新时并入个人帐户。
----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更新
一、更新时间
市社保中心于每十二个月4月1日零点,对3月底前已参与基础医疗保险、持有《社会保险卡》(IC卡)在职和退休人员进行个人帐户更新。
二、更新内容
1.按参保职员上一结算年度内实际缴费、到帐情况和帐户金额使用情况,和年纪、人员属性(在职、退休)等变动情况,对预先记入个人帐户金额进行结算、结转并计息;
3.按要求百分比或金额预先划入本结算年度(本年4月至第二年3月)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
三、更新方法
从4月1日零点起,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卡》到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诊挂号或结算费用时,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将自动更新。
四、对帐单发放
市社保中心完成个人帐户年度更新后,于每十二个月4月份向全部参保人员寄送《苏州市区参保人员基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其中:
1.单位职员及还未纳入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其对帐单寄送到所在单位;
2.已纳入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中,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寄送到所在小区,居住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寄送到本人住址;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对帐单直接寄送到本人住址;
4.“协保”人员由本人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对帐单。
五、查询方法
1.拨打16822666声讯电话;
2.登陆苏州社保中心网站()、苏州劳动保障网();
3.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各街道、小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查询。
----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
一、个人帐户金额用于支付参保职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上年累计结余个人帐户金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后,除可继续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结付外,还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不包含个人自费部分)。
二、用人单位和职员未按时缴纳或中止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员当年个人帐户从次月起冻结,暂停享受基础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除上年个人帐户累计结余金额可继续按要求使用外,发生其它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员负担。
三、参保职员离开单位后未能立即重新就业,为确保失业期间个人帐户不被冻结,并能连续享受基础医疗保险待遇,应立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与医疗保险。
四、职员转出本市市区统筹范围或发生死亡等情况,个人或单位应立即办理医保个人帐户转移、清算等对应手续。
----④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算
一、清算对象
职员发生以下情况,应在办理对应社会保险手续时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1.职员转出本市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
2.职员或退休人员死亡;
3.职员因出国(境)定居、农村外埠职员申请退保、领取一次性养老金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二、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持《职员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及职员转移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个人帐户清算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其医保个人帐户进行清算:超支,由职员足额补足;有实际结余额,可一次性结付给职员本人,申领人经过单位领取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领清单》直接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3.医保个人帐户清算后,终止其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医疗保险关系。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如有门诊、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等医疗费用还未结算,清算前应优异行上述费用结算或报销。
2.转出本市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医保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可依据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帐号随同转移。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一、办理对象
1.含有本市户口、未抵达国家和省要求退休年纪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和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人员中未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
2.外地户口人员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与本市基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上(含)或1998年7月1以后参与本市基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上(含),且基础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措施参保。
二、档案托管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基础养老或医疗保险前,须先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由档案托管部门按参保职员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对原有缴费年限进行核准。
三、参保登记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下证件、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职员养老保险手册》、《职员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3.《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四、注意事项
1.为规范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地和档案托管地必需保持一致。
2.市区首次参与基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职员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购领;《职员医疗保险证》、《职员医疗保险病历》由本人在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购领;《社会保险卡》(IC卡)由市商业银行开立、制作,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办理委托手续时购领,并于7个工作以后凭《职员医疗保险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同一商业银行网点领取。
----②灵活就业人员委托缴费
一、办理对象
已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参保登记手续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凭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登记证实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储蓄存折帐户,签署代理缴纳基础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委托书(协议)。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个月25日前在委托缴费存折中存入足够扣缴金额,由市商业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同时参与养老、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储蓄存折户合并使用,市商业银行按先扣缴医疗保险费、后扣缴基础养老保险费次序进行扣款。
三、缴费标准
1.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共分18个档次,结算年度(4月至3月)缴费档次见下表(单位:元):
档次(元)
1
2
3
4
5
6
7
8
9
月缴费基数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700
月缴费标准
224
252
280
308
336
364
392
420
476
档次(元)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月缴费基数
1900
2100
2300
2600
2900
3300
3700
4200
4750
月缴费标准
532
588
644
728
812
924
1036
1176
1330
2.灵活就业人员按统一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结算年度月缴费基数为900元,月缴费标准为113元(包含基础医疗保险费99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9元,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5元)。
四、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每十二个月调整一次,每一结算年度(每十二个月4月至第二年3月)缴费标准由市社保中心于每十二个月3月份公布,并由市商业银行调整后从3月26日起启用。其中养老保险月应缴额按其本人签署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自动调整,医疗保险月应缴额按公布统一标准调整。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十二个月3月底关注市商业银行各网点公告,立即调整存入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在委托缴费期间需变更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须于每个月26日至次月5日期间到市商业银行网点重新签署委托协议。
2.因存款金额不足支付应缴金额,造成当月25日前市商业银行扣缴不成功,市社保中心作当月中止缴费处理,市商业银行从存款足够扣缴之月起继续扣缴。以后如需缴纳中止月份社保费,须按补缴要求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因未从事有酬劳劳动等原因确实无力缴纳养老或医疗保险费,要求暂停扣缴,须于当月25日前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该项社保费暂停扣缴手续,市商业银行从当月起不再扣缴该项社保费,同时中止该险种委托扣缴协议。以后需再按灵活就业人员措施缴纳该项社保费,须到市商业银行网点重新办理委托扣缴手续。
4.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重新就业或发生从军、升学、判刑或劳教、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托管其档案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要求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对应转移、封存、清算、申领、终止等手续,和市商业银行委托扣缴协议随即自动终止。
----③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
一、补缴对象及最早补缴时间
1.灵活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纪期间从事有酬劳劳动,但未按要求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须按要求补缴。1991年底前灵活就业,须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1以后灵活就业,从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已领取《职员养老保险手册》人员,领取《手册》后中止时间可按要求补缴;原农村户口人员可从4月(《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措施》实施之月)起补缴。1992年1月1以后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从户口迁入之月起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中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可对中止缴费时间进行补缴。首次参与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可从7月起补缴。
二、补缴金额计算
1.补缴1992年1月至3月期间基础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一律以上年全市职员月平均工资(即1205元)为月补缴基数,并从4月起按要求收取利息,到帐后以补缴年度上年全市职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费统计和个人帐户。
2.补缴4月后基础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基础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在补缴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按补缴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施,并从补缴年月次月起按要求收取利息,到帐后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养老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补缴百分比按补缴年度单位和职员个人缴费百分比之和实施,
补缴医疗保险费,须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三、手续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中止缴费期间基础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携《职员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员医疗保险证》,至市商业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填写《缴费申请书》,并立即一次性存足应补金额,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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