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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商品房销售合同.docx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941977 上传时间:2024-06-11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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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商品房销售协议附件【篇一:商品房买卖协议附件】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 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本栋楼一层至屋顶的楼梯间、电梯井道、门厅、电梯前室、走道、水电间、电梯机房、外墙。 2、 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本栋楼一层的架空通道。 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 物业用房位于1#、8#楼一层、13#楼一层及二层。 2、 门卫位于8#楼一层。 3、 消控中心位于9#楼一层。 4、 公共卫生间位于9#楼一层。 5、 水泵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池、水箱、通信机房、电视设备间、专用配电室等位于8#楼地下一层 附件六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

2、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方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解决。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长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重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 2、 起居室: (1) 内墙:墙面砂浆打底。 (2) 顶棚:梁面砂浆打底,板底刮腻子。 (3) 室内地面:地面砂浆找平层。 3、 厨房: (1) 地面:地面砂浆找平层。 (2) 墙面:墙面砂浆打底。 (3) 顶棚:梁面砂浆打底,板底刮腻子。 (4) 厨具:无 4、 卫生间: (1) 地面:地面砂浆找平层。 (2) 墙面:墙面砂浆打底。 (3) 顶棚:梁面砂浆打底

3、,板底刮腻子。 (4) 卫生器具:无 5、 浆找平层,顶棚刮腻子,铝合金窗。 6、 电梯: (1) 品牌:国内知名品牌; (2) 型号:普通电梯(非担架梯)。 7、 8、 9、试水龙头。(2)电:总线到各户配电箱,户内安装一盏试电照明灯泡,其余只预留电工套管。 10间隔墙及推拉门无分隔由买受人自行分隔与安装;阳台花池由买受人自行分隔。 附件十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1、 门厅、走道的消防箱及水电间检修时打开门也许会对通道通行导致妨碍;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增长: 免去出卖方的责任。 2、 本项目在景观施工过程需要对景观设计方案不断优化修改,也许会和原总平面图有不相 一致的地

4、方,买受方批准接受并免去出卖方的责任。【篇二:商品房买卖协议附件补充协议】 附件六:协议补充协议 依出卖人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双方就未尽事宜经和谐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协议的售价仅指协议约定的单价与建筑面积之积。不包含公证费、预告登记费、抵押权预告登记费、房产抵押手续费、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契税、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工本费等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若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第二条、出卖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有关按揭贷款义务的说明、陈述或宣传均理解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向按揭银行办理商

5、品房抵押贷款,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买受人参考。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按揭以及贷款的成数和年限,同时买受人知道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调整对按揭贷款的影响,由此导致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于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大写)-零-佰-零-拾-玖-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整(人民币-99737-元):剩余房价款人民币(大写)-零-佰-贰-拾-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22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2、买受人应根据银行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协议和本协议签订后的七日内将按揭所需的资料及时、完

6、整地提交出卖人,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报送上述资料。若因买受人的因素,提交的按揭材料不完整或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告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告知规定重新提交,如买受人逾期七天不能提供按揭所需材料的,即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协议,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3、如买受人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卖人批准后,从变更之日起3日内交清购房全款,且

7、按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之日起到交清购房全款的天数减去20天(预计从签约到放贷的天数),计算由买受人变更付款方式而导致的逾期交款天数,买受人每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协议,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按揭款具体年限、金额以贷款银行最后审批为准。若因买受人因素导致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成数低于上述买受人申请的按揭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告知后10内一次性支付所有剩余差额,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

8、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批准不解除协议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5、若经银行审核批准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告知后在规定期间内办妥按揭手续(指签订按揭协议、抵押权预告登记、签订抵押协议、办理抵押手续等,下同)。如因买受人的因素而致使银行按揭手续延迟十日以上办理的,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

9、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批准不解除协议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6、若银行不批准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告知之日起15天内支付所有的剩余房价款,否则视同逾期付款,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批准不解除协议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7、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间,如因买受人逾期归还按揭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相

10、应的保证责任,即出卖人代买受人偿付银行贷款本息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偿还代偿本息,并按照出卖人代偿付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导致的其他损失,应予另行补偿。 8、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解除协议时,本协议自解除协议告知送达买受人后自动解除,出卖人有权将该房产另行转卖。 第四条、对本协议第八天补充如下: 1、该条所指的:“特殊因素”,除涉及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外,还涉及如下: (1)市政等相关部门因素引起的延误,如线路、水管检修改扩建或突发故障等而导致停水、停电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施工。 (2)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规、规章、命令、文献或市政

11、建等而引起的延误(如外事活动、交通管制、文明城创建活动等)。 (3)施工期间碰到昼夜降雨超过60mm,或碰到6级以上(含6级)强风或5级以上(含5级)地震的。 (4)非出卖人因素而引起的出入道路受阻、重要设备故障等导致施工受阻。 (5)任何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该房屋交付时,如存在局部瑕疵(不影响该房屋的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毕整改工作。如买受人因此不与出卖人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则出卖人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2、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指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

12、假如该不可抗力事件为众所周知或已经通过相关媒介予以宣传、报道,则出卖人无须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的告知义务。 3、如发生本协议所指的“特殊因素”,出卖人可凭三明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该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装潢或建筑本项目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献,在交房时据实予以延期。 第五条、关于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的承诺。 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第2、3项约定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未能在出卖人承诺的期限内达成使用条件,双方批准在分清责任后按以下方式解决: 1、属于出卖人因素的,出卖人提供临时供水、供电,水电费按相关部门的正常标准收费,并敦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 2、不属于出卖人的因素,则出卖人有

13、义务及时告知买受人未能达成使用条件的因素,并尽力配合解决,但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不属于出卖人的因素,是指出卖人已经与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信等相关单位签订相应施工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但相关单位没有如约履行义务的情况。 第六条、关于协议第九条之补充 1、在买受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银行按揭手续未办理完毕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产且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2、本协议项下的房产具有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时,出卖人按买受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联系地址、联系人以及书面方式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告知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产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关于协议第

14、十条之补充 1、购房协议第十条第一款中“商品房质量”是指签订购房协议时根据设计已经拟定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2、购房协议第十条第一款中“使用功能”是指按购房协议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商品房用途应当具有的常规使用功能。买受人认同,在商品房施工中,出卖人有权变更商品房的管、线走向和位置;厨房和卫生间内的布局和器具的位置等。此变更出卖人无按商品房买卖协议 第十条的约定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也不享有该条规定的决定退房的权利。 3、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因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协议,出卖人亦不再告知买受人。 4、买受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无权选择解除协议。 5、约定范围外

15、的项目其它部分规划设计变更不影响协议履行。 第八条、关于协议第十一条之补充 1、交房时,出卖人应同时向买受人交付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2、协议双方当事人均需保证本合约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自己承担。 3、本合约中提及的告知均以书面按买受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告知,书面告知涉及但不限于传真、登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文书、文献,假如书面告知以挂号信、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买受人确认地址的,则告知时间以落地邮戳为准,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寄出时间加上合理的在途时间推

16、定;假如书面告知直接送达对方的,则告知时间以对方签收为准。假如买受人拒收或因买受人的因素导致无法达送,致使邮件遭退回的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日为出卖人依合约履行了告知义务。 4、出卖人同时有权在三明日报刊登商品房买卖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中提及的告知。自出卖人的告知登报之日的第三日起视为该告知已送达买受人。 5、买受人应按出卖人发出的房产交接告知规定的时间,亲自或经公证委托代理人持有有关文献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代理人需在办理房产交接时,将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交予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与该代理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能在告知规定的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房产手续,则自房产交接告知规定或

17、交房公告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视为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及一切所属设施均无异议并批准接受该房产,商品房交接手续即视为办理完毕,保修期即开始计算。买受人应承担交房后应缴交的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水电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风险,同时出卖人可自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历来买受人收取保管费。若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提前交房的申请,经出卖人审批批准的,则买受人应自实际收房之日起缴交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6、自签署商品房交付凭证或交接钥匙时起,或根据本补充协议视为买受人接受商品房之日起,与商品房有关的所有费用及风险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7、买受人未能准时缴清购房款和银行按揭款出卖人有权暂时

18、不将房产权移交给买受人。期间买受人仍须按规定承担物业管理费,出卖人可天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收取保管费。因买受人逾期未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规定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将买受人所购房产另售别人。 第九条、协议第十四条补充如下: 1、若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权属登记,则买受人应在具有办理产权登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办理产权登记所应缴纳的税费等款项目交由出卖人代缴,并提供应由买受人提供的所需资料。若逾期导致迟延办理证件手续的由买受人承担逾期办证所涉及的所有法律责任。 2、双方批准协议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约定补充为:出卖人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鉴于

19、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的预登记”及“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产权证”,因本项目建筑面积大,相关资料一时无法收集齐全及其它不属于出卖人主观因素和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周期长,买受人批准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最长时间为: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 3、若因政府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化,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测量机构因素,或者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等非出卖人可预见、控制的因素导致出卖人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毕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出卖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因买受人的因素导致不能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买受人应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条、其他约定 1

20、、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买受人批准购买该商品房。与商品房所属房地产建设项目相关的任何广告宣传,不作为出卖人对商品房状况的承诺;如广告宣传与商品房交付时的实际状况有别,则以最终商品房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本协议中所定的房号是根据政府有关批文而拟定的,最后的门牌号以民政机关核定为准。 2、买受人根据本协议或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协议之权利时,应自解除协议的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协议的书面告知书以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逾期未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协议的告知书的,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协议的权利,本协议继续履行。 3、当商品房交付后,协议约

21、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且达成协议约定买受人退房的条件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的告知送达后15日内决定是否退房,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解除协议的书面告知送达出卖人,则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产。 4、当买受人根据协议规定提出退房规定及解除协议时,若已办理户口的,须由买受人自行将已办户口迁回原籍后方可退房,以保证该商品房的户口指标在解除该协议后可再行使用;若买受人由于购买该商品房使自己或别人的户口迁入该商品房,则在本协议拟定解除后30日内,买受人负责将该户口迁回原迁出地,以保证该商品房在解除本协议后可以让新的购买人迁入使用;如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的,除应继续办理之外,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按协

22、议总房价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解除协议时,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告知时间和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撤消备案手续,并将协议文本及相关资料返还出卖人,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协议总房价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双方办理完毕撤消手续及买受人将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返还出卖人之日起30日内在按协议扣除相应款项后,余款无息返还买受人。 本协议解除后假如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应在协议解除后十日内将该商品房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交还出卖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费用或损失;假如已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或买受人名下的房产证已在办理中,双方应在协议解除

23、后10日内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撤消销售备案登记或撤回房产证的申办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出卖人在买受人所有履行完前述约定的义务后将房价款依约退还买受人。 5、若因买受人因素引起退房时,买受人应承担协议注销的所有手续费用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出卖人有权决定是否取消给予买受人的所有或部分优惠。 6、买受人退房时,若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则买受人应先行与银行解除按揭关系。 7、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法律、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双方在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以外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协议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8、本补充条款与主协议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条款内容为准。在签

24、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前,买受人已对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条款认真阅读、出卖人已应买受人规定对主协议及本补充协议进行了充足说明,买受人表达充足理解,并批准遵守。 第十一条、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协议的补充协议,同商品房买卖协议同时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协议有相悖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篇三:商品房买卖协议附件】 1、买受人在签署本协议时提供的所有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应在本协议上提供对的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须在 五日内以书面

25、形式告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按原名、原住址发送的有关文献、电话告知或社区公告均视同已告知到买受人,因买受人因素导致出卖人无法与买受人联系,其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商品房买卖协议中约定的单价和房款总价款均系折扣后的价款。 2、买受人因购置房产在办理按揭贷款、房产证、他项权证、土地证、物业交付时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协议及附件中另行约定的以外,还应根据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如因买受人未及时交纳相关费用而导致事项延期,由此给出卖人导致损失的须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在办妥产权预先登记后书面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告知十五日内前来办理产权结算及相关手续,

26、每逾期一日按房款总额万分之五向出卖人缴纳违约金。 4、买受人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含公积金贷款),须按银行规定在签署本协议的当天内提供资信证明及相关材料供银行审查,并积极配合银行及时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含保险费、担保费等),直到银行发放贷款。若因买受人的因素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在本协议签订后45日内发放贷款,则属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在继续配合办理按揭贷款的同时,应从第46日起向出卖人按日支付贷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若因买受人的因素而导致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或拒绝贷足所申请的按揭额度,出卖人有权选择以下解决方式: (1)规定买受人将购房余款自银行拒绝贷款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

27、给出卖人; (2)若因买受人资信及其他因素,银行拒绝贷足所申请的按揭额度,买受人须于银行批复贷款额度7日之内,付清局限性部分房款。 (3)延期付款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执行。 5、在出卖人承担按揭担保期内,买受人未按约定贷款时付清银行贷款,致使银行从出卖人账户中扣款时,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书面告知三日内全额归还出卖人,并另向出卖人按扣款总额缴纳实际占用日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 6、出卖人针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做的广告、宣传资料、房屋和建筑模型、三维动画、装修样板房等均属邀约,仅供买受人参考,双方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双方签署的本协议为依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协议内

28、容,双方均不受其约束。 7、买受人应按国家政策规定交纳各种税费,计税依据以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准,若由于房屋面积差异产生房屋总价款增减时,以增减后的房屋总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但在此之前已缴纳给政府相关部门的税费均不进行退补,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项目为分期开发,社区公共配套设施诸如会所、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及露天车位等,按项目实行进度分期投入使用,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9、本项目前期物业管理由出卖人委托物业公司管理,项目所有交付后由业主委员会重新选定物业公司。 10、买受人拟定签定本协议时,已到工地现场察看或已查阅售楼现场相关图纸和提醒;已了解社区规划设计情况,并表达接受;买

29、受人并对社区公建设施的分布、楼宇距离和所购房屋的朝向、位置、入户通道和楼梯位置等相关情况均已了解和认可,且不持异议;社区规划红线外的市政规划、配套和环境等非出卖人所能控制、房屋交付时,买受人批准不以社区红线外上述情况未达成规定或发生变化为由向出卖人提出退房或索赔规定。 11、该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屋面使用权由该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共有权人共有。买受人作为共有权人批准仅将该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交给出卖人统一用于非赚钱性用途(该等非赚钱性用途涉及出卖人为该楼盘宣传、公示、门牌标记等所作出的相关使用)。 12、社区内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地下车库、地上车位、会所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占用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的车位除外),出卖人有权将该车库、车位会所通过出售、出租、赠与、抵押等方式实现其使用功能或安排对其进行独立经营或管理或按出卖人的意愿进行处置。 13、本协议签定后,买受人不得办理退换房及更名手续。否则视为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补偿总房款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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