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 宾 学 院 学 报2023年第23卷第3期(总第290期)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2023,23(3):45-54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下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下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试行为切入点翟昊天(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近年来,企业合规一词在国内逐渐受到了立法者、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开展涉案企业改革研究试点工作并积极探索、实践。2022年4月,最高检正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加速试点进程。其中产生的重大影响是,更多类型的单位犯罪、更大规模的企业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但
2、较为复杂的单位犯罪案件及规模较大的涉案企业也对合规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检察院“案多人少”及特定领域专业性不足的现实困境,如何在复杂案件中监管合规计划有效落实,如何在公司内部整改的基础上提高外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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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间关系难题及改进实践中合规监管困境的重要研究对象。在实践中,检察监督呈现出直接监督、间接监督、综合监督模式并存的现状。而在规范性文件指引下,检察机关应作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主导角色,具有顶层设计领导与具体办案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反思角色定位,检察机关在综合监督模式的实践场域中进行角色转化,综合监督模式妥善处理了第三方机制下各主体间关系问题,充分立足于检察机关合规监督中的双重监督功效,因而符合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指引下的角色定位。在明确第三方组织履职正当性及检察主导必要性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有效构建与第三方组织间的工作协同、沟通及审查监督机制,同时加大对涉案企业的回归监督及保障力度。关键词:企业
8、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检察主导;角色定位;综合监督模式中图分类号:D925.2DOI:10.19504/ki.issn1671-5365.2023.03.06收稿日期:2022-07-26作者简介:翟昊天(1999-),男,广东广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企业刑事合规治理企业刑事合规治理46翟昊天: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下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试行为切入点部监管力度成为难题。同时,检察机关作为保障企业发展的重要外部力量,监督企业形成合法合规的企业运营制度,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效并存,是检察职能突破传统的必要延伸与应然拓展1。我国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改革试
9、点工作中,在合规监管方面积极探索多样的监管模式,但最值得关注的莫过于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门于2021年6月联合印发的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最高检等九部门提出“第三方”概念,创建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新合规监管模式,产生了区别于涉案企业与办案检察院的第三方
10、机构,这是“第三方监管机制”在我国的探索路径。但新机制也提出新的思考。第一,理论上,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模式下,区分于传统检察院自行监管模式下所呈现的简易两方关系,检察机关、涉案企业与第三方机构间产生了较为复杂的新三方关系。深层次来看,这是新时代检察职能的延伸与在合规监管领域的探索。新时代检察职能如何定位,需要涉及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多方位考量,而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的厘清是其中的理论基础。第二,实践中,试点工作中出现“纸面合规”“虚假合规”等问题,应该通过覆盖监督评估机制启动、运行、验收的全流程检察监督加以把关,但检察监督在第三方监管机制如何发挥“把关”功效,是亟须研究的问题。总的来看,新理
11、论模式下各主体间关系机制的全新设计到实践困境,都共同指向了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一、检察机关的实践型角色在 指导意见 出台以前,各地针对合规监管机制进行大量探索,形成了有益经验,已经初步具备了合规监管机制的雏形。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运行后,各地运作情况产生了变化,形成中国特色的第三方监管机制。(一)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的探索在第三方监管机制运行前,各地试点检察院逐渐探索合规监管机制,建立合规监控人制度,引入了独立的外部专业机构和人员2,用外部力量的专业性来弥补检察机关专项领域的缺失,用外部人员的独立性来增强监管的实效。各地在积极探索中,合规监管机制逐渐形成了几种模式3:第一,检察院自我监管
12、模式,如青岛市检察院;第二,委托行政机关监管模式,如宁波市检察院;第三,委托独立监管人,如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宝安区检察院。这三种模式是我国合规监管制度的中国化探索,有两大突出特征。第一,无论是检察院自我监管模式,还是委托行政机关或独立监管人进行外部监督,检察机关都发挥了绝对的核心作用,集中体现在合规监管的启动、运行、管理及督促等方面。尽管是委托监管制度下,但被委托人仍然处于协助、辅助办案检察官工作的角色。第二,模式多样,百花开放。尤其是委托独立监管人制度所形成的涉及三方关系的监管体系,在合规监管中注入社会力量,以更加专业的水准共同促进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的完善。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三方监管机制运行
13、的过程中,“纸面合规”等问题频发,而合规监管的缺位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因素。从而进一步思考,如何检察监督、如何保持各机关的独立性成为难题。实务部门专家担忧合规整改过程中,专业机构和涉案企业产生不正当的利益勾连,相互隐瞒、虚构事实4。因此必须审视第三方监管机制中各相关方的工作状况及关系情况。宜宾学院学报2023年第23卷第3期(总第290期)企业刑事合规治理企业刑事合规治理47(二)第三方监管机制下的三种实践模式自 指导意见 发布以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运行取得了突出成果,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1 777件涉企业合规案件,共有1 197 件 案 件 适 用 第 三 方 监 管
14、 机 制,占 比67.36%5。可以看出,我国的合规监管制度呈现出趋于第三方监管的态势。但从实践看,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具体操作方式存在差异。在 指导意见 出台后,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或地方典型案例中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考察过程中的作用机制、与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三种模式。1.直接监督模式。在该模式下,作为办案机关的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保持直接紧密联系,而第三方组织发挥协助作用,检察机关在其中的合规监管中获取大量初级信息及原始资料。在张家港市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检察机关明确开展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首先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阶段了解案情,并启动社会调查,通过走访企业、市场
15、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地考察是否具备合规监督考察条件。在合规整改期间,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组织,每月通过座谈会议、电话联系、实地检查等方式,检查合规建设情况;同时,检察机关还向公安机关通报,邀请其参与合规检查。从此案不难看出在“直接监督模式”下,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的主导性地位十分“强势”,无论是会同多机关配合,还是实地走访考察,检察机关都是直接与企业接触,获取第一手资料。该模式下第三方组织仅协助检察机关进行全程监督,双方关系较为简易。2.间接监督模式。在该模式中,第三方组织主要承担监管职责,而办案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依赖于第三方组织的监督工作,其中检察机关与企业的接触较为局限,作用机制不明显。在随
16、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建第三方组织,并建议第三方组织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三方组织指导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聘请专家进行针对性培训,并对Z公司进行合规整改及合规建设情况评估,最终检察机关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核意见展开听证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尚在起步期,部分地区检察院开展第三方监管时,重点工作在于最开始合规程序的启动及最后的审查决定,至于过程中的监督则多数全权交由第三方组织完成。该案例虽然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但该检察建议依据于检察院的前期调研基础,并非过程中的及时跟进,不涉及合规监管中各大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因此并不
17、在监管论域下。该类工作模式并非个例,实践中更有甚者,第三方组织在合规考察前才对涉案企业开展突击检查,临时提出几个改造建议。此时不仅企业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改造,而且监管效果也难以得到保障,“纸面合规”现象频发。这也间接说明办案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之间的交流沟通不足,检察院对于第三方组织监管的效果及进度并未及时跟进。因此在此种模式下,检察机关高度依赖于第三方组织的全程监管,自身则较少介入对涉案企业及第三方组织的监督,此时的关系也较为简易。3.综合监督模式。在该模式下,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和涉案企业之间皆保持稳定协调关系,第三方组织为日常监督主体,而检察机关同样保持跟进。其中,检察机关重视与第三方组
18、织的沟通,通过意见收集或主动性问题询问的方式发挥自身监督作用,同时检察机关也会秉持职责,对于企业的合规整改进行不定时考察。在上海 J 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检察机关采取层层递进的方式展开社会调查,细化调查提纲,通过实地考察、全面调查,深入了解涉案企业情况。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经营不善情况,向涉案企业发放合规风险告知书,提出整改建议。在监管过程中,主要是由第三方组织重点进行监督考察,通过企业刑事合规治理企业刑事合规治理48翟昊天: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下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试行为切入点问询谈话、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督促,而办案检察院负责制作 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反馈意见表,动
19、态跟进,对企业合规书面报告等提出建议。在广州市A公司和B公司串通投标案6中,检察机关在考察期间内,要求第三方至少有一次阶段性评估意见,对于新发现的问题与第三方组织沟通或者直接向企业制发 企业合规检察指导书。检察机关邀请专家学者前往涉案企业研究犯罪原因和整改方向,并协同各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并向企业反馈审查意见。这两个案例呈现出与前面两种模式不同的特征,综合了直接性监督与间接性监督。直接性监督体现为检察机关聚焦于涉案企业犯罪的特点,作为涉案的主导机关,针对性提出建议并在整改过程中与第三方组织有效配合;而间接性监督则体现为检察机关保持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给予第三方组织一定自主监督空间,根据其材料进行有
20、效跟进。总的来说,在第三方监管机制下,问题关键在于企业、第三方组织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实践上自主运行并积极实践,衍生的三种不同模式,关键在于哪一种更能符合改革初衷,更有利于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发挥功效,以及更能有效解决问题。二、检察机关的规范型角色2021年6月,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 指导意见,是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运行蓝本。2021年11月,九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简称 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两个配套文件,对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运行、各主体职责进行了细化规
21、定。(一)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基本框架第一,有必要将“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定义及范围进行界定。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有效落实与第三方监管机制密不可分,其中检察机关应发挥好监督指导作用。第三方监管机制是引入了第三方机构作为社会力量进行补充,但仍然由检察院作为主导机关,会同其他机关发挥对企业合规监督管理作用的机制,这是前提性的定义。而上述规范性文件表述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本质上是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在我国的最新体现及成果,聚焦于三方主体的职责。通过以上规范性文件,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范围包含前期统筹、机制启动、合规计划审查、合规计划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合规计划完成情况的最终考察、检察院审查材
22、料并作出决定等部分。第二,梳理第三方监管机制中两大“第三方主体”的作用。首先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统筹安排及协调沟通作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第三方监管机制中的新兴机构,成员来自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汇聚专业力量,统筹安排、指导协调第三方监管机制的工作。地方各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同样在机制的启动、运行上起到统筹、协调之用。除去与国家层面的同类功效,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与办案检察院商榷决定是否启动第三方机制、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对其履职进行监督、考核。在机制运行后,需要协调、沟通第三方组织、办案检察院和涉案企业。可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自上而下,对于整个第三方监管机制的统筹与协调是其关键
23、功效。其次是第三方组织的主要监督执行角色。第三方组织是具体案件中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及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监督、考察的组织,重点在程序的中端考察及终端评估层面7。第三方组织需要审查企业做出的合规计划、开展合规考察并及时向办案检察院、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汇报。第三方组织出具的阶段性和最终的考察报告是办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批捕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发挥了实质的作用。因此,第三方组织在办案检察院的主导下,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管理下,从实宜宾学院学报2023年第23卷第3期(总第290期)企业刑事合规治理企业刑事合规治理49质而言,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方面发挥着主要执行者作用。(二)检察机关在第三
24、方监管机制中的规范性角色检察机关的基本角色应用主导地位来概括。指导意见 所指明的第三方监管模式,有学者指出其性质:“独立监控人监管模式与行政机关监管模式的结合,同时强调了检察机关在机制运行中的主导作用”8。可以看出,三大关系中,第三方机构融入了专业领域及行政监管的力量,而检察院依然位于主导地位,应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顶层设计的领导。在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成员单位之一发挥着重要作用。实施细则 提出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设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召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及重大法律政策议题。追本溯源,我国开展涉案企业改革研究试点工作,展开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试运行就是在最高
25、检的推动下进行。这当中主要是全国试点工作的统筹部署、典型案例的及时宣传及政策指导文件的适时发布等。第二,具体办案中的监督、指导角色。1.检察院需要审查合规开展的必要性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启动的必要性,无论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方式,都需要研究是否符合第三方监管机制的适用条件。如果符合,则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2.对第三方组织人员名单进行审备案查,如有异议提出需通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3.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合规考察期限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4.对书面的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5.接受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并进行实质审查,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召开听证会。6.
26、依法接受并办理涉案企业、有关个人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提出的申诉、控告等,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犯罪隐患依法进行监督处理。总的来看,检察机关在第三方监管机制中的规范性角色,在功能上主要有三大亮点:第一,第三方合规监管的启动。并非所有涉案企业案件都需要启动合规整改程序及第三方监管机制,检察院必须严格审查适用条件。在第三方机制适用上,检察机关必须贯彻繁简分流理念,依职权审查可行性及必要性,深入了解企业涉案情况,合理决定合规监管类型。第二,合规整改过程中的双重监督。需要纠正的误区是,指导意见 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非让检察院“退居二线”将监督工作全部移交,而是通过两层监督模式进行优化。检察实
27、务专家也明确表示,检察机关不能放任不管,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改革全流程中仍须发挥主导作用9。而检察机关在其中存在两重监督功效。第一重是对企业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在现行实践中极其容易被忽略的一部分,如前文所述的规范性角色,检察机关对合规计划的可行有效、全面性及计划履行情况等可以提出意见。第二重是对第三方组织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一方面对第三方组织的成员名单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办案检察院受理申诉、控告等对第三方组织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不难看出,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 等规范性文件已经进行了规定,应作出双重监督的合理、系统解释。第三,合规整改决定的审查。检察机关要依据第三方组织出具的最终合规考察报告等
28、材料作出起诉与否等决定。这个不起诉决定具备一定裁量权和判断权性质10,因此检察机关作出裁量前应结合第三方组织材料以及自身监督考察意见,对合规改造情况进行全面、实质的审查,从而出具决定性意见。终局的决定具有司法性,而司法性要求审慎与合理,这必然加强了检察机关的主导性角色定位。三、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的反思及模式选择(一)以综合监督模式为场域的实践角色转变从三种模式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的工作职企业刑事合规治理企业刑事合规治理50翟昊天: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下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试行为切入点责在第三方监管机制中发生了整体性变化,呈现两点趋势。第一,整体来看,实践中出现了协助性、间
29、接性的监督类型。在工作职责上,有学者指出在第三方监管机制运行后,“检察机关仅保留对合规监管人组成名单、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的职权”11。检察机关在第三方监管中主要发挥的监督作用,主要通过审查第三方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报告以及最终的考察材料进行。相较于探索期的职责、工作内容改变,深层次来看是第三方机制下,新主体带来的权利义务及各主体关系的变化。正如学者指出,在检察院的监督功效下,这是从主动型监督变为协助型监督12。但需要指出,这主要是从监管过程视角来看,对于合规程序是否启动、最终起诉与否的结论仍然也必然由检察机关负责。第二,综合监督模式逐渐在实践中得到运用
30、,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8月印发的 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案例一与案例二都明确了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与第三方组织的协同配合关系,如主动听取、推动检察建议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相互融通、动态掌握整改进程等。角色转变需要进行贴合实践与改革初衷的调整,进而找到适合路径。同时有如此角色关系的转变,是检察职能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探索与挑战,需要就检察机关在第三方监管机制的角色定位进行正当性解释。(二)规范性文件指引下反思实践监督模式第一,直接监督模式难以实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特性。在该模式下,检察机关的监管方式影响到了第三方机制的作用发挥,尤其是检察院合规监管运行中的双重监督功效缺位。
31、规范性文件指引第三方组织为企业的直接监督人,而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聚焦于第三方组织的工作材料,对于企业的监管则应与第三方协同配合。在该模式下,检察机关参与程度过深,在与第三方组织的关系中呈现出明显主与辅的关系,并不保证第三方组织的独立监管地位。检察机关的真正监督不是大包大揽,而是依托于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双重监督功效合理“掌舵”。该模式下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缺乏有效的沟通及配合,更不用谈论监督与保障,所以效率与质量就有待质疑。第二,间接监督模式显然未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下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该模式下,检察机关极度缺位,发挥作用不明显,涉及到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的关系难题。首先,规范性文件强调检察监督
32、是把握合规监管进程、监督合规工作的最后防线。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本质上不能脱离于刑事单位犯罪的审查处理。第三方监管其实具备威慑功效8,而其中刑事检察职能可以有效强化威慑作用,这是检察机关依然作为主导机关的原因。聚焦监管过程中的检察机关的双重监督,该模式难以有效体现检察主导第三方考察,在制度运行初期,缺乏固定模式的实践背景下,并非刑事司法办案机关的第三方组织应然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加强合规考察的审查把关,确保合规整改措施落实落细,过程中检察机关并非放任不管,而协同有序的监管才能避免“纸面合规”“虚假合规”问题的产生。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审查决定的主体,不能完全依赖于第三方组织的“加工”材料
33、,必须具有独立、原始的判断来源,以加强评估、审查的准确性;同时承接合规启动的根本原因,检察机关需要在后续合规考察中以相同标准要求企业与第三方组织。(三)综合监督模式之选择规范性文件符合综合监督含义,即检察院主导与第三方履职的平衡与协同,其核心在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不是企业与第三方组织间的一对一抑或是企业与检察机关的一对一工作,而是至少三主体间的关系问题。因此符合理论与实践的必然是三者关系的有机结合,综合监督模式充分匹配检察机关的应然角色定位。不难看出,综合监督模式结合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方式,充分宜宾学院学报2023年第23卷第3期(总第290期)企业刑事合规治理企业刑事合规治理51立足检察机
34、关合规监督中的双重监督功效。首先,第一重监督与直接监督功效高度匹配,及时注入了检察机关的整改意见,通过意见反馈表与沟通机制,保持了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间的充分联系。当中也需要保持动态性评估,平日的监督交由第三方组织,检察机关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随机时间协同进行抽样检查,更能有效发挥监督考察功效。其次,第二重监督下,强调对人员的管理,也突出与第三方组织的沟通联系。两重监督功效能有效推动检察机关主导合规审查,从而提升最终决定的准确性。有学者认为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前,缺乏对涉案企业直接监管而形成的考察资料12。这强调的是对于犯罪原因整改和企业风险预防、识别及消除等多方面形成的一手资料,区别于第三方组
35、织的合规整改报告,也避免了第三方组织的“完全话语权”。因此,检察机关综合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功效,加强对于结论审查的客观性,才真正符合合规改革的初衷与目的。四、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的模式完善(一)综合监督模式下的系统完善第一,应回溯第三方机制引入合规监管的初衷,确定第三方组织履职的正当性基础。从整体来看,合规第三方机制是在检察主导的合规监管中融入了客观独立性与专业性因素,这是综合监督模式下第三方组织履职之理论基础,必须加以保障。首先,客观独立性是第三方机制的根本,也是在域外视角下独立监管人制度的核心。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在人员安排上,除去专业性考量,更需要全面考察独立性,避免第三方组织与涉案企业产生利益
36、冲突,与检察机关也不能出现任何利益关系13。这是第三方监管构建中必须秉持的客观独立性原则。在其他监督模式下,形成的合规整改计划及合规整改方式要么是检察机关的独立意志体现,或者纯粹源于第三方组织的观念。因此,必须保证第三方组织履职的独立性,避免导致综合监督模式在客观中立性上饱受争议。其次,在专业性上,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并不是传统的刑事单位犯罪治理,而是在公司治理、刑事犯罪等多领域交叉的综合工作,涉案企业背后是各行各业的行业规则与专业性知识。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部分专业性问题上,如果要进行实质合规监管就稍显“捉襟见肘”。但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机关组成到具体个案中第三方组织的选拔,无疑在部门完整性
37、与人员精准性上贡献了专业智慧。进一步,专业性的贡献也是避免“纸面合规”的有效路径,进而提出有效的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应以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性评估为基准,赋予第三方组织充分、合理的工作空间,才能真正以其专业性本领审查涉案企业的整改情况。第三方监管机制在一个侧面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赋予了第三方组织,能部分化解检察工作的压力,节省司法资源与提高办案效率。第二,应关注新时代检察职能下的理论含义,突出检察主导的角色定位及必要性基础。第三方组织的加入,涉及社会利益、企业利益的多方位考量,综合监督模式恰恰符合新时代检察职能的特点。首先,合规是检察主导从外部推动到内部自觉的转变契机。检察机关在合规监管中引导企业形
38、成内部守法守规的自觉是新时代检察职能的延伸,重视保障企业发展1。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最终整改的目的是引导企业培养合规的主体意识。因此,综合监督模式强调检察机关顶层的引导、指导作用,对合规计划、合规整改报告及时提出意见,在作出决定后,检察机关应进行“延伸”监管,确保企业真正实现了自内而外的合规改造。其次,合规更有预防犯罪与溯源治理之义。有学者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方式,体现了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一体化的刑事理念14328-343。犯罪预防强调检察机关在合规监管中,监督企业对于单位犯罪原因的找寻及根治,避免再犯罪的可能性,最终检企业刑事合规治理企业刑事合规治理52
39、翟昊天: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下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试行为切入点察机关应塑造预防企业犯罪“追根溯源”模式15。这是综合监督模式下检察机关主导地位的重要体现,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并非对于犯罪的单一控制,而是从源头发掘犯罪的原因,进行针对性整改,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犯罪风险,需要及时提出意见,检察机关的作用在于把控和确保方向正确,达到“指标也治本”,实现真监管、真合规。再进一步就是检察机关需要对同行业进行综合考察,防患于未然,将合规逐渐推动到事前,做到社会综合治理。再次,合规并非单一利益的呈现,而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监督的共赢局面16。这必须要求检察机关在进行合规
40、监管时考虑多方主体的利益,应综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综合监督模式下各主体间关系的完善第一,检察机关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保持紧密的协助关系。办案检察机关需要与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协同办公,在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牵头下,建立符合实际的巡回检查小组,检查第三方组织人员的履职情况,建立对第三方监管人的科学评估体系17。同时检察院作为办案主体,实践经验丰富,应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贡献实践反馈,建立日常性沟通机制,为研究地区政策、指导性文件提供支持。第二,检察机关须有效构建与第三方组织间的工作协同、沟通及审查监督机制。第三方监管机制启动时,形成检察主导的协同关系。检察机关在前期启动时发现的涉案
41、企业犯罪特点及风险注意事项应提前告知第三方组织,建议第三方组织监督方向,但仅是建议,不能具体干预。同时经了解,有地方实践探索合规工作会议,由办案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委员会和第三方组织共同讨论合规整改的方向、重点等。该工作会议非常具有借鉴价值,增进各主体对于案件、企业的了解,提高各主体间的熟悉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这类方式的选择问题,本次最高检印发的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三号案例中,明确提及了“探索开展简式合规”,需要针对小微企业实际。因此检察机关在合规启动时,除了需要就企业前期情况进行充分的调研,更需要评估制定属于企业实际的合规监管方案。即第三方监管机制虽然客观、中立且专
42、业,但是毕竟在司法资源、时间等上耗费了大量成本,也并不适合每一个企业的实际。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在合规监管中做到“繁简分流”,让第三方监管机制真正用在“刀刃”上。在第三方监管机制运行时,检察机关需建立与第三方组织等的工作沟通机制,在过程中加强对于合规计划制定、计划执行、合规整改评估的意见沟通及定期协商力度,当中也包括对于社会综合治理意见的及时反馈。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不需要对每一次监督亲力亲为,但是需要整体了解监管进度及企业合规改造进度,对于第三方组织不作为行为及时进行督查。可以参考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的“11”监管方式9,常规检查主要由第三方组织完成,而办案检察机关负责定期检查。另一方面,可
43、以引导专家就合规重点、评估标准进行指导,以溯源治理及犯罪治理为统摄。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需重视投诉、举报机制,这是双重监督的第二重监督功效,检察机关要对投诉事实及时加以调查,并做出严肃处理。最后,检察机关对于最终合规考察报告应重点、实质审查,向第三方组织明确考察报告内容范围,既包括涉案企业合规承诺履行情况、计划执行情况,也包括单位犯罪风险预防等深层次内容,当然也必须包含第三方组织评估方法、过程的有效记录,以备检查。在审查方式上,应避免单向的书面阅卷式,在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要求第三方组织人员出席发表意见并接受企业等主体的询问,综合听取多方主体的意见也是司法公正、诉讼化改造的体现。第三,检察
44、机关应加强对涉案企业的回归监督及保障力度。首先,严格把握企业合规启动条宜宾学院学报2023年第23卷第3期(总第290期)企业刑事合规治理企业刑事合规治理53件。从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前期社会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对检察院是否启动合规程序起到了判断作用。在企业涉嫌犯罪的基础事实上,综合企业特点、发展前景、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并结合企业合规改造意愿,确定是否启动程序。其次,除去过程监督与结果审查,应落实回归监督,设定一定的跟踪监督期限,跟踪企业后续情况18。检察机关必须确认企业是否已经自觉形成合规的主体意识,一以贯之地执行合规的企业发展模式。如果在监督考察中发现不合规现象,应及时提醒与提出意见
45、。再次,保障企业意见反馈及控告权的行使。企业在进行合规整改过程中,如对合规计划有异议,应及时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检察院应保障该沟通途径,这是检察机关发挥第二重监督功效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如果企业发现第三方组织不当监管侵害到企业利益,甚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利向办案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保护权利行使并协助证据、材料的搜集工作。结语检察机关与第三方组织、涉案企业等各主体间的关系问题是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当下及未来的研究重点。合规监管尚不成熟,存在实践困境,且研究素材不充分,依然集中于已经具备试点工作经验的地区省份。同时,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院虽然作为主导机关,但不敢启动、不会启动的现象严峻,体现在对于全
46、新工作机制、第三方组织等缺乏足够认识。因此,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检察主导的时代内涵亟需未来进一步的实践反馈与深入的理论探索。注释:参见 聚焦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运行的要点及把握,载“人民检察”公众号,2022年5月17日。该观点见于刘艳红教授回答“如何防止 虚假整改纸面合规,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系统治理、溯源治理”问题的内容。参见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二批典型案例第二号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 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 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https:/ 时延
47、安.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与企业治理理论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3):51-62.企业刑事合规治理企业刑事合规治理54翟昊天: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下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试行为切入点11 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J.中国法律评论,2021(4):1-29.12 奚玮.论企业合规刑事化试点中的检察监督J.政法论丛,2022(1):116-126.13 陈瑞华.律师如何开展合规业务(五):律师如何担任合规监管人J.中国律师,2021(1):88-90.14 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原理M.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15 李勇.检察视角下中国
48、刑事合规之构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8(4):99-114.16 谢鹏程,陈磊.检察学:围绕检察基本理论创新立说N.检察日报,2021-01-09(003).17 谈倩,李轲.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实证探析:以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切入点J.中国检察官,2021(11):18-23.18 邓根保,丁胜明,丁建勤,等.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与运行J.人民检察,2021(20):15-20.【责任编辑:许洁】Role of Procuratorate under Thirdparty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CorpoRole of P
49、rocuratorate under Thirdparty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Corpo rate Compliancerate Compliance:The Entry Point of Trial Operation of Thirdparty SuperviThe Entry Point of Trial Operation of Thirdparty Supervi 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s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ZHAI Haotian(Criminal Justice College
50、,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Abstract:Under the third-party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corporate compliance,the role of procuratorate isan important research object to crack the new internal relationship dilemma in theory as well as to improve thecompliance su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