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XX0201 【版本编号:【修编时间2017-01-01】
更新版本号
】
交通设施/指示牌/信报箱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册 工程基本信息 第2页
一、工程概况 第2页
二、工期 第2页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3页
四、质量标准 第3页
五、合同份数 第3页
六、其他 第3页
第二册 工程计价信息 第4页
第一部分 工程计价条款 第4页
一、承包方式说明 第4页
二、结算方式 第4页
第二部分 工程计价清单 第6页
第三册 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 第10页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10页
二、工期 第10页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10页
四、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11页
五、质量、验收与结算 第12页
六、变更 第13页
七、违约、争议 第14页
八、其他 第15页
九、合同签订 第16页
十、合同附件 第16页
第23页共23页
XX交通设施/指示牌/信报箱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册 工程基本信息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友好协商,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本工程概况:
1.4.工程内容:
1.5.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
序号
单位/职位/职务
姓名
联系方式
1
发包人代表
2
承包人代表
二、工期
2.1.工程概况及工期节点细化表
序号
工程内容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备注
1
以上工期已含法定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
2.2.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至验收合格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工日期,不得延误。
2.3.承包人需要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水、电供应情况,备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燃油发电设施及燃油供水设施(包括水池)保证工程在市政停电断水时正常施工,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承包人经济补偿及顺延工期。
2.4.承包人需要充分了解本工程可能发生的交叉施工情形,发包人不考虑因为交叉施工而给承包人经济补偿及工期补偿。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本合同含税暂定/固定总价包干二选一
价款为:(小写)¥ 元;
(大写)金额: 【具体合同价款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
3.2.进度款支付:当期进度款应按当期实物量完成量的80%进行支付。在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完工资料完成移交并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结算审核书签订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
现发、承包双方约定:应在6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当年的7月支付,应在12月支付的进度款顺延至第二年的1月支付。
3.3.承包人申请付款时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填报付款资料,并提供有效的发票请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虚假发票,或由非承包人公司代开发票(税务局按规定代开的发票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周内重新开具发票,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虚开发票额度 50%的违约金,该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另行追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收到的发票、联系人、联系方式送交承包人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处理。
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四、质量标准
按合同约定及现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产品验收以满足发包人图纸设计要求为准及当地政府的验收标准评定标准,工程质量一次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质监部门验收合格等级并备案完毕。
五、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同等效力。
六、其他
区域如有需要,可进行补充,但注意不要与已有条款冲突,无则删除。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本施工合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工程招标管理部。
第二册 工程计价信息
第一部分 工程计价条款
本工程采用一般/简易计税方式。
本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报系数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报单价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017-01-01
一、承包方式说明
【适用于总价包干工程】:
1.1.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的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完工验收合格、包各项税费【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若不涉及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增减工作内容的,本固定总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
【适用于非总价包干工程】:
1.1.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的承包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完工验收合格、包各项税费【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本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及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
1.2.承包人确认已详细勘察现场并已同意及接受现场的一切现状,发包人不就此项内容增加任何费用。
二、结算方式
2.1. 本工程结算方式
【适用于非总价包干工程】:
本工程的结算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作为本合同工程结算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此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计算。【详见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
【适用于总价包干工程】: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结算方式,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或发包人要求增减工作内容外,本合同价款即为结算价款。
本工程结算时承包人的投标报价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如承包人漏报、错报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不作调整。【详见本合同第二册《工程计价信息》第二部分《工程计价清单》】
2.2.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清单中未列项目的工程、签证工程的(上述三类工程以下简称“此部分工程”)结算方式:
2.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此部分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
2.2.2.当合同中已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价格(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调整后(仅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价差调整只计取税金,规费按工程所在地政府造价部门红头文件计取,其它费用均不调整)对此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计算。
2.2.3. 因发包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量或特殊因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结算该部分工程款,如不属于本合同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的工程内容,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约定办理预、结算(含双方对数)地点: 。
第二部分 工程计价清单
清单1:合同价款计取表
清单2:XX工程固定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计价表/XX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表
清单3:招标答疑
清单4:图纸目录【适用于招标固定总价包干工程】
第三册 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权利义务
1.1指定负责人负责对工程建设全面管理,统一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向承包人提供达到施工要求的施工场地,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1.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4.发包人需要变更时,应提前14个工作日办理工程变更修改设计手续,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及时办理变更工程相关的签证,及时审核、确认承包人的签证资料。
2.承包人权利义务
2.1.指定负责人对接发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2.3.承包人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发包人,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2.4.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扩大损失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违约责任。
2.5.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发包人确认。
2.6.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遵守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如出现安全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如工程交付发包人前,未做好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并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至发包人;如造成工期延误,则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二、工期
3.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而影响工程进度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实际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施工单位进场而增加的造价和费用等)的1.3倍作为违约金。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4.合同价款及调整(见第一册)
5.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6.1. 按每个月进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每月2日上报完成工程(包括已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请表(进度款申请表必须按照发包人统一发放格式),发包人应在28天审定并支付完毕。款项自发包人账户汇往承包人指定账户即为支付完毕。若承包人虚报金额超过发包人审核金额10%时,发包方有权利要求承包人再次申报,因此而搁误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
6.2.【适用于简易计税工程】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适用于一般计税工程】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发票应在开出30日内提交给发包人,因发票未能按时移交给发包人导致发票作废或者无法抵扣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一种情况适用一般纳税人:
承包人应在每期付款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业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承包人应在每期付款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提供国税局代开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无法在上述付款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简易计税或小规模计税的,删除此条款;如果是一般计税,保留此条款。
保修金的发票与结算发票一并开取,保修金款项支付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四、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7.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并达到工程所在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7.1. 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7.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有关规定的责任是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7.3.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方第一时间及时、快速处理,妥善安排有关人员、把安全事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8.安全防护
8.1. 非作业人员、未戴工作卡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内的,必须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进入作业场所。
8.2. 严格执行工地办公室制定的人员进出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工地,必须实行来访人员登记手续。
8.3. 若施工工地发生材料设备失窃、工程成品损坏等后果时,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8.4. 因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工地,致使当事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时,应由负责执行门卫制度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5. 因门卫及工地保安制度执行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的照片、影像外泄,被媒体进行片面的报道,并造成负面的舆论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8.6. 承包人应当文明施工,应按保持作业环境的整洁卫生;科学组织施工,使生产有序进行;减少施工对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遵守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从业者安全。
五、质量、验收与结算
9. 工程质量
9.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本工程质量达到现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产品验收以满足发包方图纸设计要求为准及当地政府的验收标准。(以上标准如有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9.2. 承包人应提供全部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的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材料的见证送检、监督抽检工作;
9.3. 具体款式、制作工艺等按发包人的要求为准。
9.4. 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承包人应主动与发包人管理人员密切合作;
9.5. 本工程的安装必须符合图纸及规范规定;
9.6. 当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将材料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发包人,由发包人对材料进行验收;
10. 检查和返工
工程质量达不到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 结算资料提交及完工验收
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完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验收要求,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完工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12. 工程完工结算
12.1.在工程完工验收后14个日历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完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完工结算资料(含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尽快(最快60天内)完成初审,通过对数后,双方签字确认对数结果。结算审核完毕后,签订终审结算书,办理结算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终审结算书15天内不答复或者未提出异议的,即按照发包人提出的终审结算书结算。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且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提交结算资料的,按照发包人提出的结算造价予以结算。
12.2.承包人保证按照所出具的结算保证书所列承诺办理结算,双方结算对数人员在共同对数后应当对核对无误的结算资料共同签字确认对数结果。有异议方应将己方的异议标注在结算资料上。即不签字且不标注异议,即为认可对数结果。
13. 质量保修
13.1. 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通过验收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或维修,返工及维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工作需保证随时有人到场维修。
13.2.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本工程自开始计算保修期满1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的50% (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承包人。
本工程自开始计算保修期满2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修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承包人。保修期内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维修的,相关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相关费用从保修款中扣除。
六、变更
14.工程设计变更
14.1.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及索赔。如果承包人不接受而产生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按情况经发包人测算后,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另向发包人支付损失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变更图进行施工。
14.2.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4.3.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4.4. 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14.5. 关于变更、签证的申报程序:
1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15天内或者签证事件完成之日15天内、并在隐蔽前(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发包人有权拒绝签证)提交补充预算或报发包人签证确认工程量(承包人提交签证单的同时附图纸或图片或现场照片及其说明)。自签证事件完成之日起超过15天承包人仍未按约定办理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承包人上报的签证超过签证事件完成之日15天的,属无效文件,不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完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坚持以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签证文件向发包人索赔或者要求补偿的,除该文件无效外,承包人须按该签证额向发包人支付等额违约金,结算时一次性扣除。
14.5.2. 承包人在上报进度款申请时,应将上月已审批并且完工经检验合格部分的补充预算一起上报,补充预算价款随进度款一并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4.5.3. 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此单由承包人填写,发包人审核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的公章。发包人签证按照授权范围确定结算效力。签证单经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和项目总经理签字盖章后,报经发包人区域总裁或其特别授权人员最终签字确认后发生结算效力。未经发包人区域总裁或其特别授权人员最终签字确认,该签证单不作为结算的根据。
14.5.4. 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五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两份。所有在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签证单,承包人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一律为无效文件,不能作为付款和结算的根据。
15.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违约、争议
16.违约
16.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
16.2. 承包人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已确认工期通过工程验收,则每延误1个日历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0.5‰延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相关的损失,若逾期超过5个日历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的合同,承包人不得索赔。
16.3.工程完工验收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包人除支付给发包人工程结算价5%作为违约金外,还须自费返工达到协议约定标准。
16.4.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由发包人通知(传真或电话)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整改完并经验收合格。否则,每发生一次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贰仟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直至扣完保修款,且不能免除其免费维修的义务。
16.5.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所有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一般事故5千元~2万元;(2)重大事故2万元~5万元;(3)特大事故5万元~15万元;
16.6. 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代表贿赂,或以其它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发包人利益,否则,一经发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次,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6.7.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发包人资料备案,每延1个日历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从最后的结算价款中扣除。
17.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其他
18.不可抗力
18.1. 双方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政策的颁布及改变、行政干预等政府行为及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1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8.2.1. 工程本身(指工程实体部分。但是,承包人施工质量及安全措施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项目部建筑物及其办公设备、居住场所和个人财物及生活设施、施工场地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2.3.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人员伤亡和除本合同第三册《专项条款及合同附件》18.2.1.、18.2.2.条款约定以外的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各自承担;
18.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若非迟延履行则可避免的损失,由迟延履行方的承担相应责任。
19.工程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
20.合同解除
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令,经发包人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21.合同生效与终止
21.1.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1.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完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完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
九、合同签订
22.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2.2.合同订立地点:
十、合同附件
附件1:廉洁合作协议书
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其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其授权代理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应与公章名称一致,否则无效)
账号: 账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1 廉洁合作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施工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完工,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1.发包人责任
1.1.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1.2.发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3.发包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承包人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1.4.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发包人的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承包人领导。
1.5.发包人的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发包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1.6.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2.承包人责任
2.1.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关人员了解发包人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2.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2.3.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承包人人员任何向发包人的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单位领导。
2.4.承包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2.5.承包人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单位领导举报;如承包人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发包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承诺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5%(由发包人视情节严重情况而定)进行最终结算【修编时间2017-01-01】
,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6.如因承包人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发包人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其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其授权代理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年 月
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承包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双方已签订的编号为【 】的《XX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之质量保修事宜,达成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如下:
1.保修期开始前的房屋接收程序
1.1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为尽可能提前发现和处理质量瑕疵,进一步改进产品品质,减少投诉及交付后维修带来的额外损失,提高业主满意度,提升发、承包双方的品牌形象,由发包人负责组织、依据发包人制定的验收程序及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房屋检查和接收(简称“承接查验”)。
Ø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发包人在业主正式接收房屋前,将模拟业主身份,站在业主的角度对本项目所有房屋进行多轮检查,以尽可能多的发现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和瑕疵。
Ø 承包人须对发包人检查发现的上述问题进行有效整改,以使房屋在技术指标上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或标准,在感观上尽可能满足客户要求。
Ø 承包人必须针对发包人检查发现的问题按发包人时间要求制定切实可行整改计划(包括人员组织、材料投入、机械工具准备、整改方案及计划编制等),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质量需通过发包人验收。
1.2 在承接查验阶段,若承包人对承接查验的问题不按计划、时间要求实行整改,整改进度滞后,发包人组织复验时前期承接查验问题整改合格率低于8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伍仟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2 凡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损失的(如房屋装修损失、家电家具损失、业主租金损失、误工损失等),均由承包人修复或赔偿。
3.保修联系方式:
承包人委派下列人员为全权代表,全程负责本工程的维修工作。
保修负责人:
电话:
手机(须24小时保持畅通):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注:1. 如承包人更换保修负责人及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的,需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2. 以上所列方式的任意一种均视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有效方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通知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双方业务往来的电子文件,均可视作合同履行的有效文件。发包人按照上述电子邮件发出的文件,只要显示为成功发送,均视为已经送达。【修编时间2017-01-01】
4.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备案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各分项工程保修期限如下,且不低于政府相关保修法规的要求,以两者较长的保修期为准:
o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o 墙体开裂为2年
o 地面起砂、脱皮、空鼓为2年
o 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浙江省为8年】
o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为5年【浙江省为8年】
o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浙江省为8年】
o 地下室墙、板的防渗漏为5年【浙江省为8年】
o 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
o 供冷系统为2个供冷期
o 电气系统为2年(光源为6个月)
o 给排水管道为2年(管道堵塞为2个月)
o 设备安装为2年
o 玻璃幕墙为3年(防渗漏为5年)
o 门窗防渗漏为5年,框体、五金配件为2年,玻璃自爆为2年
o 智能化系统为2年
o 装饰工程为2年
o 卫生洁具为1年
o 门锁、花洒、水龙头等易损件为1年
o 室外环境工程为2年(绿化工程为1年)
o 室外健身器材、儿童娱乐设施为1年
o 其他工程:2年
5.保修服务要求
5.1 响应及时性:
Ø 保修期起始3个月内,承包人保证安排足够的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以符合现场需要和发包人要求为准)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并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
Ø 保修期起始3个月后,如承包人认为工程遗留质量问题不多,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撤出驻现场维修队伍,但承包人须保证在接到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5.2 维修及时性:
Ø 承包人承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维修任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发包人保修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承包人合理缩短维修期限,承包人承诺给予配合;
Ø 保证达到不低于80%的维修及时率(由发包人保修管理部门按季度进行统计,维修及时率=如期维修完成且验收合格的维修项数/应完成总维修项数),否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额度为保修金总额10%的违约金;
Ø 承包人在维修项目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提交发包人验收确认,作为“维修及时率”统计的依据,。
5.3 维修人员服务标准:
承包人委派的维修人员(含维修管理人员)行为须遵守发包人的维修服务要求,否则愿意接受《维修人员不当行为处罚标准》(见附件)规定的违约金。
6. 保修质量
6.1维修施工前,承包人需提交维修方案(渗漏、结构裂缝等重大维修必须制定书面维修方案)报发包人核准。如有分歧,以发包人意见为准,但并不豁免承包人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6.2承包人一次性维修合格率须达到90%以上(由发包人保修管理部门按季度进行统计,维修合格率率=维修完成且验收合格的维修项数/完成维修总项数),否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额度为保修金总额20%的违约金;
6.3承包人在维修项目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提交发包人验收确认,作为 “维修合格率”统计的依据。
7. 特殊情况
如承包人出现下述任何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所有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维修费用外,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维修费用10%且不低于人民币贰仟元的违约金【修编时间2017-01-01】
。承包人承诺不对发包人核算的维修单价或维修工程量提出异议。
Ø 承包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能联系到保修负责人的;
Ø 接到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场维修的;
Ø 承包人拒不到现场处理的;
Ø 施工工艺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Ø 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要求的维修方案的;
Ø 同一位置经过一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的;
Ø 因维修人员服务不当行为造成客户强烈投诉;
Ø 严重违反发包人管理要求的;
Ø 特殊紧急情况(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爆水管、煤气泄漏等可能危及业主生活安全的)。
8.保修金的支付
8.1支付保修金的前提条件:
Ø 承包人已履行完成所有保修任务;
Ø 已提请发包人质量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或遗留问题;
Ø 承包人已向使用单位(一般为物业公司)完成移交;
8.2保修金的支付:
Ø 在满足保修金支付的时间条件后,承包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保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包人审核无异议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付保修金【须经发包人先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免息支付给承包人。
Ø 本工程自开始计算保修期满1年,发包人向承包人免息支付应付保修金的50%;剩余部分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2年发包人向承包人免息支付。
9.其它
9.1承包人维修人员须服从发包人保修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挥;
9.2承包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在发包人处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9.3因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的,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用并不能解除之后的任何保修责任;
9.4因承包人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原因及其它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或向发包人索赔的,所有损失即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5涉及因承包人质量问题导致使用人索赔的,承包人授权发包人与索赔人进行协商,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在发包人处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费用;
9.6 承包人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9.7 如在维修前无法确定维修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指定责任嫌疑单位的任何一家承担检查或维修工作,所产生费用由发包人最终确定的责任单位承担;
9.8 承包人维修过程中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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