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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新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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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_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_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万元人民币(_万元)。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出资方式_公司_万元_

2、年_月_日_%货币_公司_万元_年_月_日_%货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万元,占注册资本100%。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职权。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

3、案。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会会议;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他人。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六章 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职权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

4、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对公司重大事宜享有一票否决权;(十二)其他职权。第七章 经理的产生办法及职权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六条 经

5、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八章 监事的产生办法、职权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办法。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为公司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

6、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1. 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2.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3.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

7、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年_月_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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