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x
上海cc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和
ccz投资有限公司
的
资金监管协议
ccz年 月
资金监管协议
《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主体于ccz年 月 日在上海签订:
甲方:上海cc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联系地址:x
邮政编码:x
乙方:ccz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x
联系地址:x
邮政编码:x
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
鉴于:
(1)甲方拟设立“cczccz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与委托人签署《cczccz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
(2)甲、乙双方签订编号为xG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统称“主合同”),约定甲方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受让乙方持有的ccz年第一期金信债(债券代码为:610003)3,000万债权的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收益权”),委托财产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由乙方在回购期限内按约定回购标的债权收益权。
(3)为保证乙方按约履债权券收益权回购义务,资管计划委托财产资金安全,收益稳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监管协议如下,以资遵守。
第一条 监管账户的开立和监管措施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汉口银行重庆分行解放碑支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收取包括,但不限于依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ccz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项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ccz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款资金。
乙方应于《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回购日2015年4月8日之前3个工作日,将上述《借款协议》的还款资金打入监管账户接受甲方的监管。
若乙方依据《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履行回购义务,则甲方应配合乙方于回购价款收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账户内资金打入乙方开设在招商银行的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ccz投资有限公司
账号:x
开户行:x
若乙方未依约履行《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甲方可直接通过网银操作,从监管账户将等额于《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资金、滞纳金、违约金数额的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保障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利益。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帐户如下:
户 名: ccz资管浦发银行ccz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开户行:x
账 号:x
大额支付号:x
2、未经双方共同授权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对外划转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其办理其他业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注销该资金监管账户。
乙方在汉口银行重庆分行解放碑支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名: ccz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 x
3、监管账户使用期间,账户预留印鉴共3枚,分别为甲方员工x(身份证号码:x)人名章1枚、乙方财务专用章1枚,与乙方法人章1枚。ccz人名章由监管账户开立银行汉口银行重庆分行解放碑支行保管,乙方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由乙方保管。未经3枚印鉴共同授权,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对外资金划转等业务,造成监管账户内资金减少。
4、乙方将监管账户的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网银经办ukey交由甲方保管。网银复核ukey交由监管账户开立银行保管。乙方如出现违反《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甲方可直接通过网银操作,从监管账户将等额于《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资金、滞纳金、违约金数额的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
5、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监管账户开户行挂失上述印鉴、网银。
第二条 监管期限和协议终止
1、监管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终止,监管期限届满,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提前终止或延期
第三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汉口银行重庆分行解放碑支行开立上述监管账户,并依据《资金监管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监督监管账户的资金运作,共同维护监管账户的资金安全。
2、乙方出现违反《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时,甲方可直接通过网银操作,将监管账户中相应金额的资金划入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以维护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的利益。
3、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协议,按甲方要求开立上述监管账户。
2、遵守《资金监管协议》,接受甲方对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共同维护监管账户资金安全;
3、按《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及溢价回购款;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1)甲方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甲方拥有签署本协议并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全部合法权利、权力和授权,且其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时没有超越其受托人权限;
(2)甲方已采取所有适当且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署本协议,并授权履行和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3)本协议构成对甲方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在此陈述并保证:
(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签署本协议并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全部合法权利、权力和授权,本协议所述的所有活动均在其法人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内;
(2)已采取所有适当且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署本协议,并授权履行和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都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4)本协议构成对其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承诺
1、倘若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监管账户涉及任何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等对双方资产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时,乙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承诺将采取所有合理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协议项下授予甲方的监管权和/或其他任何权利。
3、否定性承诺
乙方在此承诺,除非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且该等同意所附带的任何条件已经得到遵守或被放弃,否则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将不会:
(1)在监管账户上设定或允许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2)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结果可能会导致其在监管账户项下的任何权利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受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3)放弃其在监管账户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双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本协议项下监管账户无效的行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则该方应赔偿其他双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2、如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另一方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3、乙方违反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债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要求乙方清偿所有本金及所欠溢价回购款、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其他应付费用;
(2)依法申请冻结监管账户、保全其他乙方资产、处置质押物、向担保人追偿等。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应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重庆。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八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留存一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3日。
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3、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4、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他方时,一方按本协议信息向另一方发送的,视同送达。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对于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以及相互提供的所有文件(“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除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该方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披露:
(1)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该披露一方违反本条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2)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
(3)依照任何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4)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5)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计师等)披露该等信息,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上海cc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ccz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合同编号:JYVP-SPDB-ccz-001-ZJJG)的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上海cc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ccz投资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ccz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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