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转债发行”项目投资顾问协议甲方:xx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x住址:x乙方:xx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项目名称: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转债发行项目地址:x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比利时或投资比利时汽车供货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发行可转债”项目的投资顾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事项甲方拟以600万美元为上限认购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的期限为【 】个月的可转债,上海xx将该笔款项用于收购或
2、投资比利时汽车供应商。乙方作为甲方的投资顾问,协助甲方处理以下事项: 1.1 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1.2 协助甲方获取项目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2016年的所有车种的进销统计表(含数量与价格)、公司现在的汇率风险及目前公司采取的降低或避免以上风险的措施、为宁波中信等单位代开信用证的条件与额度、上海xx2017年的财务预算及销售情况、未来公司发展方向。乙方需确保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1.3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参与甲方与上海xx项目的谈判并利用其自身的各方资源协助甲方就该项目提出的投资条件(或优于附件条件)与上海xx达成一致协议(条件见附件)。第二条 合
3、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2017】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 】个月。第三条 投资顾问费用支付若甲方与上海xx根据甲方附件提出的投资条件(或优于附件条件)达成该可转债项目投资协议,且甲方因投资该项目获利,则甲方自收到上海xx投资收益到账之日起其二周内,将其所到账收益的30%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第四条 排他性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天(“排他期”)内,甲方享有与上海xx就本协议项下投资项目交易协商和谈判的独家排他权利。在排他期内,乙方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投资者洽谈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同或相类似的任何事宜,除非在此期间内甲方通知乙方
4、与上海xx终止交易,或者甲方对尽职调查结果不满意致函给乙方终止该项目。第五条 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获得对方的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4.2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两年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4.3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公共领域里的信息;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第六条 通
5、知送达条款甲方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电子邮箱: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通知、文件、合同或者其他材料、均应以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送达为准。一方变更地址、邮箱或者传真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变更方承担。各方以当面交付的方式送达相关材料的,由交付方签字确认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如因本协议纠纷导致诉讼时,各方同意本协议所列地址作为法院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法院的立案、审判、
6、执行等各个阶段。第七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本协议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7.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8.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
7、确认函为准。8.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第十条 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9.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9.3 如果发生不可抗
8、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10.1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10.3 本协议取代了双方就委托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忘录。10.4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并不因此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双方可根据协议的本意重新达成有关约定。本协议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协议中的排他性条款、争议条款、违约规定条款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0.5 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应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也不限制其在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附件: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条件本协同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 】月【 】日于中国【 】市【 】区签署。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