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顾问协议财务顾问协议 编号:甲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地址:x乙方: xx指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为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计划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财务顾问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担任投资顾问的“xx基金-xx系列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具体包括:(一)帮助甲方完成资管计划项下的投资及退出安排;(二)就资管计划相关事务提供相关财务、金融知识咨询服务。二、财务顾问服务的方式乙方为甲方配备专门的项目服务人员,
2、提供相关信息和具体方案,协助甲方设立资管计划,协助联系相关各方。乙方可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三、财务顾问费及支付(一)就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甲方在资管计划终止后且收到资管计划支付的浮动投资顾问费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并且,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款项前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未能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未能如期付款,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应秉持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并由乙方承担因未能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甲方增加的税负成本。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为总包费用,乙方开展财务顾问服务发生的差旅、
3、交通、住宿等任何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二) 资管计划存续期内,财务顾问费=资管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高出【6.48%】的部分(H)【40%】。资管计划份额年化收益率高出6.48%的部分(H)的计算方法:H=Q1.00(R6.48%)T其中,Q为资管计划委托人在终止清算日持有份额;R为资管计划年化收益率;T=资管计划财产运作起始日到合同终止日的自然日天数365;R =(合同终止日累计份额净值1)/T(三) 上述财务顾问费支付至乙方以下账户,若乙方银行帐户发生变化,应在支付日前15日内以书面形告知会甲方。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双方约定,取得
4、财务顾问服务的成果。2.对乙方提交的成果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3.向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所需的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按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财务顾问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协助提供与委托业务有关的融资方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2.按约定收取财务顾问费用。3.按约定向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4.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给乙方的材料与文件,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需要披露的除外。五、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在资管计划成立之日生效。六、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磋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5、有同等法律效力。2.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本协议项下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本合同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与xx基金-xx系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财务顾问协议签署页,无正文)甲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署地点:中国x签署时间:x年 月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