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请填写境内企业名称广东x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协议(适用于跨境电商保税网购进口中国境内服务)合 同 正 文甲方:请填写境内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乙方:广东xx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 (甲、乙双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鉴于:1. 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优质的客户群和广阔的发展前景。2.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广州市跨境电商试点企业,具有优良的物流资源及服务能力,能为在电商平台成交的商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
2、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总则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委托的跨境电商商品(下称“商品”)提供如下的服务: 代理商品备案服务。 代理商品从甲方指定地点至位于中国广州行政区域内的保税仓(下称“保税仓”)的物流服务。 代理商品申报入保税仓的服务。 保税仓内的仓储及理货服务。 代理商品转关、进境申报及出仓服务。 代办商品在保税仓的理货、仓储、打包等服务。 代办快递服务。具体每票货物的委托内容以双方实际确认的委托项目或实际发生为准。2. 在本协议下委托的商品以跨境电子商务的方式通过保税网购进口,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称“电商平台”)售卖给中国境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
3、台地区,下同)的自然人(下称“个人客户”)。电商平台信息以甲方在商品备案及申报时提供的信息为准。第二条 服务流程1. 商品备案1.1 甲方有义务促使电商平台在商品申报进口之前,提前与乙方开展底层交易数据的对接及系统改造,以便及时传输相应的商品申报及交易数据。1.2 甲方自行提供或通过电商平台在不迟于商品到港前的第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商品详细信息,以便办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备案手续。1.3 甲方确保进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并保证信息与商品真实情况相符,承担因信息不实等原因造成的责任;如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因信息不实而遭受处罚或其他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2. 商品申报入保税仓2.1 为促进通关时
4、效,甲方需在不迟于商品到港前第7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商品进境的需求,同时通过扫描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商品申报入仓所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所需的合同、装箱单、发票、原料成分占比所需的信息等,下称“商品信息”)。如有特殊的操作要求,甲方应同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乙方还可以在商品进入保税仓前代理甲方指定地点至保税仓的物流服务以及代理其他配套的物流服务,但甲方需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将上述商品信息告知乙方,以便办理。2.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信息后,及时向甲方确认其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接受委托的项目。根据双方确认的委托信息,乙方及时代理各项物流服务、代办商品入保税仓的报关、报检报验
5、手续,代办运输安排商品进入保税仓储存。2.3 甲方确保商品交付给乙方前已做好合适的包装,其交付的商品及其包装物、加固形式等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有关安全规定,处于适合运输、装卸及搬运的状态,如因商品的包装不规范或不稳固,导致商品发生损坏,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的,由甲方承担。2.4 乙方在接收商品后,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商品信息,安排对商品的包装、外观、数量进行验收,包装商品件交件收,整箱商品及其他施封的商品凭封志交接,但上述交验仅为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的表面验收、抽查性验收,不对每一商品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验收。甲方同意,上述抽查性验收,不妨碍乙方未来有权根据实际
6、情况主张甲方没有全部提供真实的、与其所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商品的权利。对于整箱、施封或按件交接的商品,在封志完整、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包装内商品发生灭失、短少、污染、损害等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2.5 商品进入保税仓后,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将通过贸通天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网址:)(下称“平台”)上传理货结果。乙方为理货之需要可对商品进行必要的拆箱处理(整箱销售的商品以及商品原厂包装除外),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应对拆箱后商品的包装、外观、数量进行验收。甲方应及时对上述平台上传的理货结果进行核对确认,以便乙方登记入仓信息。在登录平台前,甲方应先向乙方申请平台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保证乙方能够证实或者判断
7、甲方的身份。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后,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并承担用户名和密码的保管责任,不得以其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被盗用或其他理由否认相关的效力。如发现系统异常或用户密码失密或可能失密时,甲方应立即中止操作并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处理。甲方有权通过其用户名及密码在平台办理查询通关进度、确认理货结果等业务,并对其用户名项下确认的各类信息及指令予以认可,视为甲方自身所为,对甲方均产生法律效力,均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乙方有权通过平台发布、通知各类信息、通知通关进度,视为已经通知到甲方;甲方应及时关注并定期浏览平台发布、更新的各类信息及资讯;如对平台上的信息有疑问或
8、异议,应立即中止操作并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接收并认可平台上的相关信息。2.6 商品在保税仓储存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商品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赔偿数额以商品的实际价值为限。但因商品自身的性质、原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商品变质、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7 乙方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现商品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或出现变质、损坏以及危及其他商品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等异常情况的,乙方将催告甲方对商品作出处置,甲方未能及时给予答复或因情况紧急乙方难以与甲方取得联系的,乙方有权自行对商品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将处置商品的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处置商品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
9、承担。若商品因上述事宜而被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导致的损失及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商品的损坏是由于乙方保管不善所致,则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商品出仓3.1 甲方的商品通过电商平台将商品售卖给个人客户。甲方授权电商平台或自行向乙方提供商品的成交信息,对电商平台提供的信息予以认可,并确保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3.2 甲方负责承担并自行缴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品供货方应承担的税费。同时,甲方负责向购买商品的个人客户收取商品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进口中国产生的应向个人客户收取的相关税费,如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或其他进口物品税,同时包括因交易超
10、额而被海关征收的一般贸易方式的税款,以下合称“跨境综合税”。乙方在收到商品订单后,将按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规则及平台推送订单的交易金额,测算出需缴交跨境综合税的税费,并在甲方支付的税金预付款中预先扣除,该税费的实际结算金额以海关系统提供的进境物品进口税清单为准。甲方可随时登录平台查询税金预付款使用情况,并根据自身的货量及订单量及时补充,以确保跨境综合税的正常缴纳及商品正常出仓;当税金预付款余额不足,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时,甲方未能及时支付足额的税金预付款,商品订单将无法下发给仓库系统,因此引致的商品无法申报出仓的后果及额外费用将由甲方自行承担。商品放行出仓后,如遇甲方提供的申报数据有误、海关
11、或税务部门补征、追征跨境综合税的,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有义务在收到乙方的通知的期限内安排将税款及相关费用汇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收款后代办缴款。3.3 商品的成交信息经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被监管部门放行后,由乙方负责根据监管部门审批通关的商品成交信息办理商品出仓并代办快递手续,按照甲方税金预付款的数额存量核销出仓。在代办快递时,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指定的快递方式安排有资质的快递公司交寄商品(如甲方没有指定,则由乙方安排有资质的快递公司),并取得相应的快递凭证后完成代办委托。快递期间若发生商品丢失、损毁、延迟送达等风险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甲方需办理快递保价的,应在商品出仓前的合理期间
12、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承担保价费用,否则乙方无需办理保价。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快递费用,由乙方统一向快递公司结算。4. 货款收付4.1 甲方如需委托乙方办理商品销售货款的跨境结算的,应在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所示的进境日期(下称“进境日期”)后30个日历日内(如遇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确定销售货款的结算日期。在上述情况下,甲方应在商品进境日期后180个日历日内通过乙方完成销售货款的收付结算。乙方根据外汇管理要求,在收齐当批商品的销售款项以及完整的付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商品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所示的商品价
13、格,一次性购汇支付予甲方指定的境外供货商,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所示币种付汇,外币汇率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银行零时零分开盘价(现汇卖出价)汇率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汇率结算。货款收付产生的付汇手续费、汇兑损益由甲方承担。4.2 如甲方没有在进境日期后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货款收付结算的,则视为甲方通过具有跨境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销售货款的跨境结算。在上述情况下,根据税务及外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提供通过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销售货款跨境结算的银行水单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因甲方不及时提供而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甲方负
14、责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第三条 保证和信息的提供1. 甲方保证其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和资质,保证其提供的或委托电商平台、支付企业提供的商品信息、成交订单信息、支付信息及境内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保证商品的合法性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如因任何非乙方原因导致商品在通关等环节出现问题,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如在通关过程中,海关、商检等监管部门认为有需要提供额外的信息和文件,甲方有义务提供给乙方。2. 甲方授权电商平台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商品申报及成交信息,授权支付企业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商品支付信息。甲方对电商平台、支付企业提供的上述信息均予以承认,并由
15、其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上述授权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3.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充分。如因乙方向甲方提供了不实的信息,导致商品在物流环节出现问题,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业务费用1. 本协议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以双方盖章确认为准。在协议期间,如因运营成本上升等原因,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调价申请;如甲方同意调价,则以双方更新确认的调价表为准;如甲方不同意调价,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2.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向乙方的指定账户支付约定数额的税金预付款和物流服务保证金。税金预付
16、款的最低起收点为人民币5万元,并由甲方自行根据自身的货量及订单量适时补充。物流服务保证金的最低起收点为人民币5万元,乙方收到上述税金预付款和物流服务保证金后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税款代缴服务和物流服务。3. 物流服务保证金用以保障乙方的仓内服务费、代垫的快递运费以及其他除跨境综合税之外的应付费用,正常情况下不用于抵扣,但如甲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有权在上述物流服务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的应付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确保双方约定的物流服务保证金数额。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期满终止,甲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乙方将向甲方无息退回剩余的税金预付款和物流服务保证金
17、。4. 乙方每月10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上月的费用账单,甲方应在收到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账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认可账单内容。甲方应在账单核对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且最迟不超过该月的30日)支付上月费用的账单金额。5.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支付/代垫的其他费用(如有)由甲方承担;有规定费率的按照规定费率收取,其他的实报实销。6. 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及赔偿的处理,不影响本条费用的结算周期或结算数额。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理赔、纠纷尚未处理完毕为由拖延支付、拒绝支付或从本条所述的应付费用中直接抵扣费用。7. 甲方指定由如
18、下银行账号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税金预付款:户名:;账号:;开户行:。8. 甲方指定由如下银行账号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物流服务保证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户名:甲方公司全称;账号:;开户行:。9. 乙方指定由如下银行账号向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的税金预付款,物流服务保证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户名:;账号:;开户行:。10. 如一方的上述账号有变更,应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为避免疑义,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在汇款备注栏中注明所汇款项为“税金预付款”、或“物流服务保证金”、或“服务费”等。如甲方没有注明,乙方将视汇款为“物流服务保证金”。如甲方指定第三方支付上述税金预付款的,应确保上述指定已得到该第
19、三方账户的许可和同意且该第三方的账户应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账户,因第三方付款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应确保该第三方付款时除需注明上述所汇款项的性质外,还需注明所代付的公司即甲方的全称,以便乙方办理入账登记。如乙方未能完整地识别上述信息,导致无法认定款项产生的申报延误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业务安排1. 甲方知悉且同意,乙方与其关联公司(如广东xx供应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贸通天下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xx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市xx报关有限公司、广州市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指定的境外合作方可共同为甲方提
20、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乙方或上述关联公司及境外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应由乙方履行之义务的,视为乙方履约,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2.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从事的业务,因实际操作的需要,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指定其他方代为履行本协议中甲方的委托职能,但需另行出具函件确保此委托方的委托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3. 甲方委托之商品,如是贵重物品(单件货值在人民币壹万元以上)、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恒温储存商品、超大超重商品、倾斜角度受限制的商品等特殊物品,甲方须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乙方书面注明根据商品特性所需的特殊处理、防护、施救等措施,没有注明或标注不清的
21、,乙方将按照通常的操作习惯代办有关作业,甲方对一般操作方法的行为后果负责。4. 甲方应自行安排或委托乙方安排商品在各物流环节足额的货物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第六条 协议期限1.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七条 违约责任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对于由于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间接损失,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2. 协议任何一方对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某次违约行为的接受不代表对违约方之后违约行为的接受。协议任何一方对于本协议项下某一权利的放弃,不代表其对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的放弃。3. 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限向乙方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需要按照欠
22、款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留置或拒绝交付相关运输单证、通关单证及商品等,以促成甲方尽快支付,从而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在乙方留置商品一个月后仍未付清应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将商品折价、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1. 如协议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形下,协议其他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协议。2. 如协议一方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与本协议有关的特许经营资格、资产被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涉嫌犯罪被有关机构立案侦查或发生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的,协议其
23、他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3. 如协议一方违约,持续15个日历日该违约情形没有被纠正的情形下,协议的守约方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协议。4. 上述协议提前终止后,守约方按照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不受影响,并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款项及承担损失。第九条 保密1. 本协议签署之前和有效期之内,双方相互披露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以及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标记为“保密”的信息为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协议条款、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商业计划等。2. 双方应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合理有效且不低于自身保护其保密信息同等程度的措施予以保密,除非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或得到
24、秘密信息所有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或使用上述保密信息。3. 双方确认,以下行为不视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1)一方因审计或法律审查的需要向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披露必要的信息,但披露信息的一方应与向上述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2)一方应有权政府机构(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要求而披露必要的信息,但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另一方。(3)一方因股票在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或者提交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需要披露必要的信息。4. 双方确认,以下信息不属于本条所规定之保密信息:(1)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一方从另一方接收该等
25、信息之前就已知晓的;(2)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3)一方从第三方处正当取得的,且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5. 本条保密义务在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或本协议解除后三年内继续有效,双方在该三年期间内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第十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协议无法履行,不履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履约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相关情况向履约方书面告知。如不履约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协议,履约方有权选择不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合约义务。前述不可抗力包括:天灾、骚乱、台风、洪水、地震、政策变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以及其他协议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
26、无法控制的情况。2. 除了保税仓的仓储环节外,乙方均是以甲方代理人的身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受托业务,乙方仅对代理行为的过错承担责任。3.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没有审核商品的质量及权利瑕疵(如商品品牌)的义务及能力。乙方对商品的损耗以及权利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承担因商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包括商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其他产品责任,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4. 乙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海关、商检等部门政策变更、系统原因、执法尺度(如商品归类、价格磋商、查验商品)等原因造成的延误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甲方咨询解决相关问题。5. 如果甲方、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购买了有关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险、责任险等
27、),如在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出现因保险事故而导致商品损坏、灭失或出现其他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形,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乙方在此范围内不再向有关的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特殊约定(本条约定与上文的约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条约定为准)无。第十二条 其他1. 通知双方的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甲 方 地 址:联 系 人:电 话:传 真:电 邮:乙 方地 址:x联 系 人:x电 话:x传 真:x电 邮:x如甲方采用邮件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甲方应同时抄送如下邮件:x以确保乙方及时有效地接收通知。协议任一方可以以快递、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他方发送文件。以快递方式发送的,在快递签收日视
28、为送达(但如收件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或因收件方提供的地址无效无法签收的,则在快递发出的次日视为送达);以专人送达的,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一方联系方式的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协议其他方,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2.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数据均可通过EDI方式或授权电商平台、支付企业通过EDI方式传递,同样具有法律效力。3. 完整性: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完整一致意见,取代双方之间以前的任何和全部口头和书面的建议、协商、陈述、承诺、书面文件或其他一切资料。4.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形成、效力、解释和执行均应适用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受该等法律法规约束。5. 管辖权: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6. 协议份数和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签章者保证已受到协议双方充分、合法的授权签署和执行本协议,否则协议签章者将对由于未得到委托方有效授权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7. 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8.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协议签订的单票协议、委托书等均适用本协议的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下无正文)(以下为签署项,无正文)甲方:请填写境内公司的名称签章: 乙方:广东xx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 中国广州市黄埔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