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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经营单位运营规范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压器厂、各分子公司、中型公司和工程公司(变压器厂、各分子公司、中型公司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权限及管理要求,确保各经营单位高效运营,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结合股份公司《工项目公司运营规范管理制度(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子公司是指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或联营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中型公司和工程公司视同分子公司按照利润中心进行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经营单位,四方特变除外。
第二章 各经营单位管理权限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
(一)人事任免
1、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其他高层领导任免
子公司(包括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或联营公司,下同)章程中有明确规定,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变压器厂、分公司及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子公司经营单位负责人、其他高层任免由公司负责,报股份公司审批执行。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具有其他高层领导提名权。
2、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有权提出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变压器厂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报股份公司审批执行。其他经营单位中层干部任免决定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审批流程如下:
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
3、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有本单位基层人员的任免权。
4、各经营单位(除变压器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委派,人员编制归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拥有考核权和调配权,考核权重公司人力资源部占70%,经营单位占30%,费用由各经营单位承担。委派人员薪资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
(二)人员招聘
1、年薪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人员录用需经公司总经理面试;
2、年薪25万元以下成熟人员录用经本单位经营负责人面试即可。
3、应届毕业生招聘录用必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由需求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应届毕业生招聘需求,向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可进行招聘活动,人力资源部共同参与招聘。
4、所有人员的录用均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批准后再报股份公司审批。
(三)人员辞退
1、对不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各经营单位应采取培训、轮岗等方式帮助员工调整适合的岗位及工作。
2、如需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安排调整岗位,须报单位主管领导及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所有人员的离职均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再报股份公司审批。
(四)薪酬管理
公司年度薪酬政策制定时间在每年一月末完成,各经营单位根据公司年度薪酬政策制定本单位年度薪酬方案,报公司审批后执行。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各经营单位负责人—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领导—公司总经理;
各经营单位领导班子薪资标准由公司审批确定;员工月薪资总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月度薪资标准及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定。
(五)绩效管理
各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制定完善本单位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内容包括经营指标、部门绩效考核指标、考核原则、薪酬标准、考核周期、考核方式等。经营指标要分解落实到每个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层层细化分解到各班组、各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
各经营单位领导班子绩效由公司根据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考核,各经营单位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审计部审计结果为准。中层干部及员工绩效由各经营单位根据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及经营业绩责任书自行考核。
各经营单位激励奖励政策制定及发放按照《公司激励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财务管理
各经营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独立财务核算,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
(一)财务人员
各经营单位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进行配置,并采取委派方式管理,派出的财务人员人事关系在公司财务部,编制在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和各经营单位进行双重考核,考核权重为公司财务部占70%,各经营单位占30%,费用由各经营单位承担。委派财务人员薪资标准由公司财务部确定。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财务预算管理
委派财务人员要参与分子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审查。对各经营单位的费用加强管控,预算审批严格按照《公司预算审批流程》规定执行。
(三)筹资管理
各经营单位对外筹资归公司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销售定价
(一)对外:原则上由各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产品、市场、用户情况自行确定投标价格,但对于亏损订单(销售收入-材料成本-运费-代理费-中标费<0)、BOT项目(涉及融资垫资项目)或标的金额超过各经营单位资产总额的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
(二)对内:原则上公司与各经营单位、各经营单位之间涉及的内部购销业务,结算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经营单位要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投标报价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物资招标、采购
(一)各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所需物资具有自主招标、采购权,并接受公司招标管理部、审计部和法律部的监督、检查。
(二)各经营单位物资采购要按公司下发的《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流程执行。如确有特殊原因不经招标(含议标、比价、洽谈等形式)流程直接确定合同签署单位的,业务经办部门须提交书面报告,按以下流程审批后方可执行:
业务经办人→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本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三)各经营单位应按《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评价实施办法(修订)》、《公司外委加工管理制度》规定建立供应商、外协厂家管理制度,严格供应商、外协厂家评定和管理,在合格供应商、外协厂家名录内组织材料采购和产品外协。
(四)对于无进口资质经营单位的进口材料采购,参照股份公司集中采购中心与公司进口物资采购模式执行,由各经营单位与具有进口资质的经营单位协商,采用代理的形式组织采购。双方需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首次业务开展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申请,采购部门配合指导开展。
第七条 资产(固定资产、废旧物资)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沈阳区域内的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由公司统一负责处置,处置收益归属各经营单位;区域外的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必须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由区域外的经营单位自行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内部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规定流程进行处置。
第八条 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
(一)各经营单位具有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建议权。
(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申请及论证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变压器厂技改部负责按照工《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及备案管理办法》和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三)新增无形资产投资申请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合同签订及评审
(一)各经营单位的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受公司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的监督、检查,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经营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对沈阳区域内的经营单位,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审计部评审后方可签订,具体按《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规定流程执行;对区域外的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内部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明确所有合同必须经各经营单位的法律人员评审后方可签订,对于BOT项目(涉及融资垫资项目)或标的金额超过各经营单位资产总额的合同必须报公司法律事务部评审后方可签订。
(三)各经营单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办理公司领导授权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授权申请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备案。
第十条 科技、质量管理
(一)各经营单位应在公司的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指导下建立本单位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编制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分手册及相应体系文件,组织本单位体系内审及管理评审。公司各体系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各经营单位需每年11月份将次年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立项、专利申报计划报公司科技质量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并根据公司要求每月23日前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各经营单位必须有单独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科技、质量工作,受本单位及公司科技、质量部门双向管理,公司科技质量部对其拥有考核权。
第十一条 沈阳区域内的经营单位的印章原则上由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确需自行管理的,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修订)》规定执行。区域外的经营单位的印章由其自行管理。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定期对各经营单位印章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各经营单位有关业务核算原则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各经营单位轻资产运行,厂房、设备等以租赁公司厂房、设备为主,各经营单位承担租赁费及相关服务费。
第十三条 各经营单位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应收账款等指标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并纳入各经营单位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间发生内部购销业务,如果提前开票,则相应存货纳入提前开票的单位进行考核,以购、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为调整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各经营单位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制定:各经营单位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制定必须遵循自下而上及自上而下的原则。
(一)各经营单位结合产品市场需求状况、产能情况、人员状况等分析上报下年度经营目标测算报告。
(二)公司根据股份公司下达的整体经营目标,结合各经营单位经营测算报告、投资回报率等确定各经营单位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报输变电产业集团审批后执行。各经营单位结合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及本单位战略规划目标,制定完善本单位年度经营计划,并层层分解。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制定:
(一)公司在每年底前完成各经营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制定。原则上责任目标紧紧围绕经营指标、效率指标设定,责任目标与绩效考核办法相互对应,突出重点,考核指标要求可量化。
(二)各经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薪资全部按照“低职务薪资、高业绩薪资”原则进行制定,其中职务薪资不能高于整体薪资的40%。
(三)各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营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自行编制内部各经营班子、各部门及各班组、各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经营业绩责任书,内部经营业绩责任书必须包含公司对本单位下达的经营目标及重点工作等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各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增加相关责任目标、重点工作,并制定对应的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各经营单位内部分解的各项经营业绩责任书原则上要求在本单位经营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签署后两周内签署完毕,并在签署后一周内报公司企管部及市场部等有关业务对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对各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各经营单位的服务工作
(一)每年初,对非公司领导兼任经营负责人的单位,由公司指定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各经营单位督导领导,负责协助所督导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督导领导部分业绩薪资与所督导单位有关经营指标进行挂钩考核。
(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与各经营单位进行业务对接,并负责帮助协调解决各经营单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月各职能部室对各经营单位上报的各项材料给予审核,通过材料发现问题,指导各经营单位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发现工作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三)多部门联合调研解决实际问题。每月企管部组织财务、市场、科技质量、人力等多部门实地到分子公司开展调研工作,每月至少调研四个单位(平均每周一个),通过与各单位领导班子座谈探讨存在的问题,解决困难,调研完成后形成调研报告,反馈至各经营单位以指导其工作,并为公司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各部室在调研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调研总结及指导建议(至少包括调研检查事项、存在问题及困难、改进建议等)报至公司企管部,由公司企管部在调研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总体调研报告。
同时在联合调研之外,各部门要结合条块重点工作需要及存在的问题,自行组织个性化调研与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个性化调研一次,对于调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工作改进指导意见,并反馈至各经营单位。
(四)公司制定并下发各经营单位年度、季度、月度经营指标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公司企管部、财务部、市场部等部门对各经营单位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过程管控,对各经营单位提出需帮扶解决问题给予协调安排及指导:一是各经营单位在每月指标调度会上提出需解决的问题,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现场给予协调安排;二是职能部室对各经营单位提出的各项报告给予及时答复,必要时召开专项会议论证。对于经营单位的各项报告,各部室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批复或回复。
(五)搭建各经营单位制度规范管理平台,完善各经营单位制度体系。各职能部室结合开展的市场服务年活动,按照公司企管部下达的梳理制度、流程的计划,编制各条块规范管理制度,形成制度汇编,为各经营单位搭建制度体系规范管理平台,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指导、帮助各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其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 对各经营单位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一)公司企管部组织各职能部门结合日常工作管控要求,制定各项工作考核细则。各职能部门结合各类调研及各经营单位上报的材料、年度和半年度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制度执行等方面检查,形成各经营单位月度分子公司调研工作总结(至少包括调研检查事项、重点工作的推动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困难、改进建议等),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后期改进要求进行通报,每月一次。通报可以自行下发;调研工作总结要求在每月5日前报公司企管部。
(二)公司企管部组织各职能部室结合日常工作服务内容,制定对各经营单位的服务事项及考核办法,每月由各经营单位业务对口部门对公司有关职能部室的服务情况进行考评打分,并经各经营单位对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公司企管部。公司企管部取各经营单位对公司各职能部室打分的平均值,直接在各部室每月绩效中给予考核。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对未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每发现一项,考核扣有关经营单位1-10分;并根据损失程度,给予有关经营单位责任人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企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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