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docx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887174 上传时间:2024-06-0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44.63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租赁资产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模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二○xx年十一月 致: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中国”)注册并依法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依照中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法律”)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之资格。 基于以上资格,本所接受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资产”,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且同时代表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委托,作为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专项计划设立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词语与本意见书“第一部分”“一”“(三)专项计划的交易文件”中所定义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严格限于本意见书所载事宜,且在本意见书明确所载的事宜以外不存在任何暗示的意见,亦不得在本意见书明确所载的事宜意外推导出任何意见。除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理解,不得单独援引使用。 本所承诺并同意专项计划管理人在专项计划推介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专项计划管理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专项计划设立、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 1、所有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有签字均真实有效,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2、交易文件中关于事实的陈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买卖协议》中关于基础资产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拟签署交易文件的各方均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资格签署和履行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并且为签署和履行交易文件,各方已经(或在签署交易文件之前将)依据各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组织性文件,取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 4、拟签署交易文件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条款之法律效力或影响本所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的事实情况或其他安排; 5、拟签署交易文件的各方签署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出于非法的或欺诈的目的; 6、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拟受让的基础资产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基础资产的公允市场价格; 7、在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受让基础资产时,基础资产项下对应的承租人具有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且专项计划管理人没有理由相信其将在一个合理可预见的期间内丧失该支付能力。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其适用的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2、本所仅就与专项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税收、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3、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专项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4、本所仅对专项计划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保证专项计划成立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也不对交易文件所涉各方适当、持续地遵守和履行交易文件作出任何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专项计划管理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专项计划的设立出具本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文件依据 (一) 主体资质及权限类文件 1. 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 (1)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2) 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市商委关于同意设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批复》(x号)(复印件); (3) 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x号)(复印件); (4) 《股东会决议》。 2. 专项计划管理人 (1)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x)。 3. 资产服务机构 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银行 (1)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2)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x号)(复印件); (4)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印发<xx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x号)(复印件)。 (二) 基础资产类文件 1. 基础资产文件 (1) 《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样本); (2) 《保证担保函》(样本); (3) 《基础资产清单》。 2.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文件 (1) 《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办法》(样本); (2) 《审批授权制度》(样本); (3) 《车商库存融资流程图》(样本)。 (三) 专项计划的交易文件 1. 《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草案)(“《计划说明书》(草案)”); 2. 《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草案)(“《标准条款》(草案)”); 3. 《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草案),针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协议》(草案)”); 4. 《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草案)(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xx融资租赁差额支付承诺函》(草案)”); 5. 《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草案)(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出具)(“《xx差额支付承诺函》(草案)”); 6. 《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草案)(“《资产买卖协议》(草案)”); 7. 《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草案)(“《服务协议》(草案)”); 8. 《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 二、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 6.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xx号)。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专项计划相关机构的主体资格 (一) 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xx融资租赁”)为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xx融资租赁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现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的《营业执照》;xx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xx融资租赁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资格。 (二) 专项计划管理人 xx资产为专项计划管理人。xx资产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3的《营业执照》;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编号为x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xx资产为基金公司子公司,具有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可以设立专项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xx资产具备担任专项计划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三) 专项计划资产服务机构 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xx”)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xx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xx具备担任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商的主体资格。 (四)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银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银行”)为专项计划的托管银行。xx银行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x的《营业执照》;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发的编号为证监许可x号的《关于核准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xx银行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业务资格,可以作为专项计划的托管银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xx银行具备担任专项计划托管银行的主体资格。 二、 专项计划的交易文件 专项计划的交易文件包含:专项计划之《计划说明书》(草案)、《标准条款》(草案)、《认购协议》(草案)、《xx融资租赁差额支付承诺函》(草案)、《xx差额支付承诺函》(草案)、《资产买卖协议》(草案)、《服务协议》(草案)以及《托管协议》(草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文件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的条款。 三、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权利负担情况 根据《标准条款》(草案),基础资产为xx资产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自原始权益人处购买的、符合专项计划之《标准条款》(草案)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是由原始权益人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自二手车经销商处购买并租赁给二手车经销商(“承租人”),从而根据《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而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自基准日(如《标准条款》(草案)中所定义)起存在的未偿本金余额、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依据《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样本)应由承租人向原始权益人偿还的款项及基于前述债权请求权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基础资产的明细以xx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将正式签署的《资产买卖协议》(草案)后所附“基础资产清单”为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基础资产是由原始权益人基于合法合规的业务产生的。另外,根据我们的抽样核查,我们认为原始权益人采取并执行适当及合理的措施,以保证基础资产是真实、合法且有效的。 经对专项计划文件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在基础资产根据《资产买卖协议》(草案)进行转让前,原始权益人作为基础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人,且该等基础资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基础资产符合《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且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列明的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也不存在其他法律上的障碍。 四、 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有效性 《资产买卖协议》(草案)由原始权益人与代表专项计划的专项计划管理人签订。根据《资产买卖协议》(草案)的约定,原始权益人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的专项计划,初始基础资产购买对价为人民币29,983.74万元整。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及循环购买日且专项计划管理人按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支付了全部基础资产购买价款之时,原始权益人将自基准日(含该日)起(1)对于基础资产的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2)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3)基础资产被清收、被出售、或者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所产生的回收款;(4)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项下承租人偿付)的权利;(5)来自与基础资产相关的承诺的利益以及强制执行基础资产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均转让给专项计划管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资产买卖协议》(草案)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交易安排,原始权益人将会(1)根据其与承租人以及xx三方共同签署的《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向承租人发送《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书》,并且由承租人的授权代理人xx签收;并且(2)直接以手机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承租人租金债权转让事宜。承租人作为付款义务人将知悉出租人债权转让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原始权益人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转让予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的专项计划,其转让标的、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在《资产买卖协议》(草案)正式签署、生效并履行后将实现收益和风险的同步转移。基础资产一旦被专项计划管理人购买并进入资产池,其附属担保权益随之由专项计划享有。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转让真实、合法、有效。 五、 风险隔离的效果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将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专项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并且如果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专项计划之业务参与人发生破产清算,专项计划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前述规定从制度层面起到保障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破产清算的风险进行隔离的作用。 从交易方案设计上,资产服务机构被要求在专项计划设立日或之前,在托管银行处特别开立一个监管账户,专门用于收取专项计划项下基础资产产生的全部回收款。就资产服务机构通过聘请银行类扣款机构而收取的基础资产回收款而言,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中收到的《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项下承租人偿还的任一笔租金及其收到的其他回收款区分为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16:00时前,将前一个收款期间的所有回收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并以附件清单的形式列明以下信息:承租人名称、项目名称、租金期数、xx收款账户的账号、本金回收款金额及收入回收款金额的情况等。托管银行应向计划管理人发出收款确认凭证。前述关于基础资产回收款现金流归集的交易方案设计,即专门设立监管账户以先行归集基础资产回收款并根据基础资产回收款的资产回款频次进一步向专项计划账户归集的方式,在最大程度上将基础资产回收款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做出了隔离。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基础资产转让后与原始权益人可以实现风险隔离。 六、 循环购买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专项计划法律文件中有循环购买的安排,根据专项计划文件,在循环期内,专项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原始权益人循环购买基础资产。循环期届满后,专项计划管理人不再向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购买新的基础资产。循环购买的流程具体如下: 循环期内,计划管理人以专项计划资金按照不高于《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本金的金额向原始权益人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 在循环期内的每个循环日,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和《监管协议》的约定,在每个循环日15:00之前由计划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由资产服务机构将监管账户内资金划拨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基础资产。 原始权益人应在该次循环购买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次循环购买日购买的基础资产相关资料转交给计划管理人。 计划管理人在循环购买日购买新的基础资产,应当保证专项计划资金不会由于支付循环购买价款,而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的各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应分配的收益和/或本金。循环期届满后,计划管理人不再向原始权益人购买新的基础资产。 就专项计划管理人向原始权益人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与专项计划管理人于循环购买日当日签订《交割确认函》。《交割确认函》的签订即视为原始权益人与专项计划管理人就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买卖的交割完成,该《交割确认函》于原始权益人与专项计划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立即生效,对原始权益人与专项计划管理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专项计划的循环购买安排合法有效。 七、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专项计划设有如下信用增级安排。 (1)原始权益人承诺在发生差额支付的启动条件时,由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差额支付义务,直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清偿完毕。原始权益人承担差额支付义务的上限为人民币贰亿元(小写:¥200,000,000.00)。 (2)xx科技发展(xx)有限公司(“xx”)承诺在发生差额支付的启动条件时,由xx向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担差额支付义务,直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清偿完毕。xx承担差额支付义务在本计划财产范围内不设上限。 (3)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29,983.74万元,分为优先级和次级。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总规模为人民币23,537.1万元,包含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人民币20,388.9万元和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人民币3,148.2万元,由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规模为人民币6,446.64万元,由原始权益人认购。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获得全额偿付前,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即原始权益人本身)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本所律师认为,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安排合法有效。 八、 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计划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不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2)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3)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4)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拟根据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计划说明书》(草案)、《标准条款》(草案)、《认购协议》(草案)、《xx融资租赁差额支付承诺函》(草案)、《xx差额支付承诺函》(草案)、《资产买卖协议》(草案)、《服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设立之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托管协议》在得到正式制作/签署后应是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xx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x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x律师 出具日:x年11月23日 14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中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