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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综合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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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暴发汇报及处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汇报管理,提升医院感染暴发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危害,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院感染管理措施》,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其它医疗机构发生医源性感染暴发汇报及处理工作依据本规范管理。 第三条 医院感染暴发汇报范围,包含疑似医院感染暴发和医院感染暴发。 第四条 医院感染暴发汇报管理遵照属地管理、分级汇报标准。 第五条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感染暴发汇报及处理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院感染暴发汇报及处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医院应该建立医院感染暴发汇报管理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制订并落实医院感染暴发汇报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处理工作预案,有效控制医院感染暴发。 第七条 医院应该明确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及相关部门医务人员在医院感染暴发汇报及处理工作中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反应快速,管理规范。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并完善医院感染暴发汇报及处理管理工作程序,提升医院感染暴发防控和处理水平。 第九条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汇报程序   第十条 医院发觉以下情形时,应该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报。 (一)5例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 (二)3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汇报后,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逐层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汇报后组织教授进行调查,确定发生以下情形,应该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因为医院感染暴发直接造成患者死亡; (三)因为医院感染暴发造成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会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教授进行调查,确定发生以上情形,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报。 第十三条 医院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该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汇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后,应该在2小时内逐层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确定发生以下情形,应该在2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10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严重后果医院感染。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发生上述情形时,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报。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感染暴发信息,内容包含:医院感染暴发发生时间和地点、感染初步诊疗、累计感染人数、感染者现在健康情况、感染者关键临床症候群、疑似或确定病原体、感染源、感染路径及事件原因分析、相关危险原因关键检测结果、采取控制方法、事件结果及下一步整改工作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够依据本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上报医院感染暴发信息具体要求。 第四章 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发生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医院感染暴发,应该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方法,控制感染源,切断传输路径,主动实施医疗救治,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医院发生疑似或确定医院感染暴发时,应该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学检测和相关标本采集、病原学检验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汇报后,应该立即组织相关教授指导医院开展医院感染暴发医疗救治及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对应技术支持。 卫生部接到汇报后,能够依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教授提供技术支持,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危害。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医院感染暴发汇报和处理能力建设,加强人员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升其医院感染暴发汇报和处理水平。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能够委托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开展本辖区内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医院感染暴发汇报和处理工作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应该对本辖区内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医院感染暴发汇报、处理工作进行质量评定和检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该对医院感染暴发调查处理工作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发觉医院存在医院感染暴发汇报不立即,瞒报、缓报和谎报或授意她人瞒报、缓报和谎报情形,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医院感染:指病人在医院内取得感染,包含在住院期间发生感染和在医院内取得、出院后发生感染,但不包含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取得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 (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输引发感染。 (三)特殊病原体医院感染:指发生甲类传染病或依据甲类传染病管理乙类传染病医院感染。 (四)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现象。 (五)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患者中,短时间内出现3例以上临床症候群相同、怀疑有共同感染源感染病例;或3例以上怀疑有共同感染源或感染路径感染病例现象。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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