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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883683 上传时间:2024-06-0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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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信用社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商用车贷款管理和操作,促进个人经营类贷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商用车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在汽车经销商处购买的个人或家庭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正当生产经营活动的车辆贷款(仅限一手商用车)。第三条 个人商用车贷款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 贷款对象。借款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

2、的外国人。第五条 申请个人商用车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境内长期居住证明,有稳定的居住场所或固定的工作单位,愿意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二)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且家庭债务支出与收入比不得超过55;(三)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良好,近两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四)有不低最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的偿还; (六)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且易执行的担保;(七)中国大陆以外的借款人在当地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八)具

3、有从事合法经营的运营资格证明;(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汽车经销商的准入、退出相关条件参照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自用车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贷款用途。个人商用车贷款用途包括借款人购买客运车(含出租车)、货运车以及工程车所需资金。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八条 贷款方式。个人商用车贷款可采用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以上方式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选择使用,其中信用和个人保证方式不可组合使用。第九条 贷款额度。个人商用车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所购商用车销售价格、首付款比例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个人商用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个人商用车销售价格减去最

4、低首付款,原则上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本办法所称商用车销售价格,是指汽车经销商新车销售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商用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第十条贷款方式与额度的确定。(一)采用贷款人认可的储蓄存单质押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用车销售价格的80%,且质押率不高于90%。(二)采用房产、其他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用车销售价格的60%,且抵押率不高于70%。(三)采用所购车辆抵押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须提供全程或阶段性担保。汽车经销商提供全程保证的,需在贷款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存入不低于商用车销售价格10%的保证金,借款人以所购车价值全额

5、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用车销售价格的60%,贷款结清前,保证金不得释放。汽车经销商提供阶段性保证的,需在贷款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原则上存入不低于商用车销售价格10%的保证金,借款人以所购车价值全额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用车销售价格的50%。(四)采用信用或个人保证方式发放的,借款人或保证人信用评级须在A级以上,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用车销售价格的50%,且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个人商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办理展期或延期。其中:采用信用或保证方式发放的,期限最长为2年。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定价,贷款人可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

6、利率两种方式,自行确定上浮比例,实行差别利率。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个人商用车贷款原则上以月为还款周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主要采取等额本金/本息还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四条借款申请。客户可向汽车经销商或贷款人提出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居住证明,收入及财产证明;(二)经销商出具的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银行存款证明;(三)与合作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四)贷款用于购买客运车的,提供与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的营运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货运车的,提供营运协议;贷款用于购买工程车的,提供与当地施工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工程承包协议;出

7、于营运需要所购营运车必须挂靠某运输单位而实际车主为个人的,必须提供个人与运输单位的挂靠协议,如贷款前申请人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需提供能够取得上述材料的意向性说明,但须由客户经理调查认定,并在取得后及时补交贷款人;(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客户部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能保留原件的保留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签字确认。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意受理的应及时安排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二)申请人及配偶信用状

8、况是否良好,客户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调查客户是否具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车交易的真实性,商用车价款的合理性等,经营项目的合法性,所在地经济运行环境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市场情况;(四)申请额度、担保、期限、还款方式等是否合理;(五)运输经营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调查内容。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确定是否开展入户实地调查,进一步了解申请人居住环境、家庭情况、生活状况、收入及负债情况等,评估申请人的收入偿债情况。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不同意贷款的,可终止贷款程序,及时通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做好信贷资料归档工作。调查人员同意贷款的,对贷款金额、期限、

9、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调查结论,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信贷评审部门进行审查。第五章 贷款审查、审批、签约、保险和登记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信贷评审部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审查和经销商的审查两部分。(一)对借款申请人的主要审查内容包括:1.贷款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完整、合法、合规、有效;2.申请人和担保人是否符合准入主体资格,还款能力是否充足,信用等级和担保是否符合规定;3.购车行为是否真实,汽车销价与市场价是否相符;4.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5.借款人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审查;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二)对经销商的主要审查内容包括:1.经销商

10、是否经过准入审批,是否签订合作协议;2.核实经销商个人商用车贷款是否已超过合作额度;3.商用车经销商项下的个人商用车贷款的不良率是否超过规定比例,逾期贷款是否及时代偿,保证金是否足额等;4.经销商是否存在贷款发放后购车档案(购车发票、车辆保险单、完税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长期无法提供或要素前后不符的情况,贷款人通知经销商后未及时更正或合理解释的,应暂停该经销商客户的个人商用车贷款的审查审批;审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应要求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审查人员审查同意贷款的,出具明确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批。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结

11、合调查、审查意见进行独立审批。审批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第二十条 贷款签约。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提供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还款的银行卡(折),并留存复印件。贷款人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商用车贷款相关借款及担保合同、协议等。第二十一条 车辆保险。个人商用车贷款所购车辆必须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等保险,同时在保单附加条款内注明贷款人为商用车财产保险赔付第一受益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险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如保险期限短于贷款期限的,须在协议中约定续保事项,保证借款人在保险到期时能够正常续保。第二十二条 担保登记。中台信贷评审部门负责个人商用车贷款登记管理工作。

12、(一)借款人以所购商用车设定抵押的,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地区,抵押车辆须在贷款人所在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上牌及抵押登记手续。(二)借款人以非所购商用车之外的抵质押物设定担保的,按规定办理评估及登记手续。第六章 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收回第二十三条 放贷审核。重点审核所购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已经办理;担保经销商的连带保证担保是否已经签订,车辆保险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完毕;车辆信息是否与所购车辆一致以及贷款合同要素使用的正确性。第二十四条 贷款支付。按照个人商用车贷款合同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将款项划入经销商在贷款人开立的售车款项专户。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分

13、级管理、逐级建档、规范操作的原则归集整理个人商用车贷款档案,平时只使用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实行集中保管。第二十六条 贷后检查。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可不进行专门的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借款人发生未按期还款的,按规定实行贷后检查制度,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二十七条 贷款收回。贷款人可采取短信方式提醒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额资金,系统于约定还款日自动扣收,延期还款需缴纳加罚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部分/全部偿还贷款,具体申请流程按照各县级行社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清户撤押。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出具贷款结清凭证,客户经理负责通知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借款及担保合同办理抵押注销等手续。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条 各县级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后办理具体业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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