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行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五条 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进行风险限额管理。
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等环节,各授信岗位分工及职责:
(一)业务受理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受理及客户初步筛选;
(二)授信调查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尽职调查及授信方案建议;
(三)风险评价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评价和方案调整;
(四)授信审批岗依据我行转授权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
(五)放款审核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支付的审核;
(六)会计核算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账户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及支付;
(七)贷后管理岗依据我行贷后管理办法负责贷后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向业务受理人员提交经承诺真实、完整、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书面借款申请(附件1)。要素应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特殊行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
(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四) 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
(五)贷款担保证明资料;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业务受理人员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客户是否具备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回复借款申请人,并退还相关资料;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相关资料移交授信调查人员。
第十一条 经业务受理人员初步筛选后,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根据附件2测算);
(六)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基本信用信息情况;
(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着重调查交易对手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交易的产品、付款条件、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担保情况,包括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依据我行信用评级相关规定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三条 授信调查人员通过对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的测算,并综合考虑借款人借款申请、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提出流动资金贷款方案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方式、还款方式、风险监管要求等。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形成完整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及出具的贷款方案建议负责。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五条 风险评价人员应对流动资金贷款资料进行基本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查是否属于流动资金贷款,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及资料是否准确、齐全;
(二)审查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基本审核无误后,风险评价人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金融法规、监管要求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作出判断,风险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评价;
(二)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
(三)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分析;
(四)借款用途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评价;
(五)借款人业务交易的风险评价;
(六)借款额度合理性评价;
(七)借款人财务风险评价;
(八)担保风险及其他风险分析;
(九)贷款建议的合理性分析。
第十七条 风险评价人员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形成风险评价报告。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简要综述评价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并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如果否决应说明否决理由),评价意见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担保措施、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八条 风险评价人员完成风险评价报告后,按我行授信业务流程及转授权管理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九条 风险评价人员对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二十条 授信审批人员对需审批的贷款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把握贷款的投向和投量;
(二)按照授权、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签注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意见须明确以下要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发放条件与支付方式、担保方式、还款计划安排与贷后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授信审批人员对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决策负责。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授信调查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贷款资料,落实相应的贷款条件,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必要时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另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等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审批意见中设定的贷款前提条件和监管方案,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应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予以落实,防止合同或法律文件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 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提前还款补偿费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行书面同意;
(四)贷款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行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八条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我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等级BBB级(不含)以下的;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不含)以上的;
(三)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已签章的《提款申请书》(附件3);
(二)借款人已签章的《xx银行借款凭证》;
(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发票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放款审核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形式有效性;
(二)授信流程的合规性;包括业务流程是否合规,授信审批意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等;
(三)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包括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担保的落实情况等;
(四)提款申请书所列用途是否与贷款约定用途一致;
(五)提款申请书所列支付对象、金额与交易资料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条 放款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打印《放款通知书》。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上报原审批人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不予放款。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经放款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签章的《提款申请书》;
(二)经放款审核人员签字的《放款通知书》,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及利率;同意支付的收款人名称与账号、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
(三)借款人及贷款行签章的《xx银行借款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会计核算人员根据《提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xx银行借款凭证》,重点审核《xx银行借款凭证》签章是否齐全;《放款通知书》中列明的收款人、用途与《提款申请书》是否一致;审核相符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结算账户及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五条 贷款支付后,因借款人交易对象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贷款支付后因我行操作等原因导致退款的,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已签章的《提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已签章的《xx银行借款凭证》;
(三)该笔贷款资金的《计划支付清单》,内容包括该款项计划支付的用途和金额等(附件4);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放款审核人员审核内容见第三十一条(一)(二)(三)项,还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计划支付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计划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借款人自主支付条件。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经放款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交《提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xx银行借款凭证》,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相符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后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将《实际支付清单》(附件5)提交给贷后管理岗,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实际支付项目的合理性;
(二)借款人实际支付项目与计划支付项目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三)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四)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五)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十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的;
(二)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的;
(三)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的;
(六)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贷后管理人员应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实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方式,对借款人有关情况真实性、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进行检查跟踪,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实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股权结构、企业管理层有无发生重大变化;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行业或周期特点,库存是否合理等;
(四)了解上、下游客户和主要产品的货款结算情况,重点关注我行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
(五)关键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
(六)借款人在他行的授信有无重大变化,有无不良记录,有无重大负面信息等;
(七)了解保证人的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了解保证人检查期内信用状况、融资和或有负债变化情况;
(八)抵(质)押物状态是否完好、权属是否发生变动、价值是否出现变化(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
第四十二条 贷款行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在我行指定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核算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或整体现金流,并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授信审批意见对于监管账户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关注该账户大额资金、与借款人以往的交易习惯、交易对象等存在明显差异的资金,以及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四十四条 贷后管理人员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对发现的异常风险信号、欠息、贷款资金挪用等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贷款行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追加担保、调整额度、冻结未使用贷款额度、提前收贷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布风险预警后,应及时关注并调整贷款形态,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贷款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贷款行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行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四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贷款行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总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一)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二)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越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签订贷款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的;
(六)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贷 款 申 请 书
借款人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时间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所有制性质
基本帐户开户行
基本账户账号
贷款卡卡号
现有融资余额
万元,其中xx银行 万元
授权代理人
(财务主管)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主导产品
经 营 情 况
预计下一年度
收入增长率
申请金额(大写)
申请期限
月
借款用途
担保方式
□保证 保证人:
□抵押 抵押物:
□质押 质物/权利凭证:
还款来源
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说明
实收资本
项目
资本金
已到位项目资本金
项目地点
项目进度及 已投资额
项目总投资及 融资计划
借款人声明:
我单位特向贵行提出贷款申请,并保证按照贵行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签订相关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单位郑重承诺所提供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根据监管机构及总行的要求,授信调查人员要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调查人员应该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合理测算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 ×(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
上年度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上年度销售利润率=上年度利润总额/销售收入*100%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其中:
营运资金量为估算出的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自有资金为借款人上年度实现净利润+折旧(扣除预计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部分)
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为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含银行承兑汇票敞口)
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包括贷款期内预计股东或关联企业借款、发行企业债券、民间融资、追加注册资本、变卖固定资产等产生的现金净流入。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四)如借款人财务分析数据基础不充分,或借款人不使用企业财务报表,或财务数据不符合分析要求的,可参考两个因素估算新增额度:一是申请贷款的用途和额度是否合理,二是贷款到期时是否有可预测的充足的现金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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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提款申请书
(支付委托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本人(本单位)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 本人(本单位)已全面落实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提款前提条件,特向贵行提出如下提款 申请:
一、本人(本单位)拟于 年 月 日向贵行提取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的借款。
二、本笔借款期限为 。
三、本笔借款具体资金用途为(填写与所附材料一致的借款用途): 。
四、请将本笔借款划入本人(本单位)下列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五、对于本次所提款项,本人(本单位)拟采用以下第 种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本人(本单位)已向贵行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下述资料:
□商务合同 □计划支付清单 □其他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本人(本单位)已向贵行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下述资料:
□商务合同 □交易发票或收据 □其他
六、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本人(本单位)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权和委托贵行在将本笔借款划入本人(本单位)账户后,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账户(详见支付对象及账户清单)。
支付对象及账户清单 单位:元
支付对象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1
2
3
4
5
6
合计金额
大写: 元(¥ )
七、本人(本单位)谨向贵行确认:
1、该笔借款将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2、在本申请提出之日及提款日,本人(本单位)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截至本申请提出之日,本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用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任何借款合同项下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本人(本单位)进一步确认,在提款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后附资料共 张)
自然人借款人(签名、手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银行签收人(签名):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借款人、银行放款审核岗、银行会计核算岗各执一份)
附件4:
计划支付清单
(适用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单位:万元
对应合同项下第( )次放款
放款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计划用途
预计支付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总计
人民币(大写): 万元 (¥ )
借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实际支付清单
(适用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签名/公章): 单位:万元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支付日期
金额
实际用途
交易对象
证明材料
是否属于约定用途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计
人民币(大写): 万元 (¥ )
核
查
结
论
贷后管理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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