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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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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I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 会计基础工作 1 3.2 会计档案 1 4. 管理职责 2 4.1 公司总部 2 4.2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2 5.管理内容与方法 3 5.1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3 5.2 会计核算 7 5.3 会计档案管理 14 5.4 会计监督 18 5.5 财务信息化应用管理 19 5.6 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与考核 20 6 附则 20 6.1 解释权 20 7 附录 20 附录A 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业务流程汇编 20 附录B 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业务表单汇编 21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公司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2000年施行。 2.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号[1996]) 2.3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令33号[2006]) 2.4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令73号[2012]) 2.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财会[2006]19号) 2.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财会字[1998]32号) 2.7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2006]) 2.8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2.9 《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XX216044-2011) 2.10 《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报告管理办法》(XX-2011) 3.术语和定义 3.1 会计基础工作 主要是指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它主要包括: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与考核等。 3.2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分纸质及电子资料。 3.2.1 纸质资料 3.2.1.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3.2.1.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2.1.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3.2.1.4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业务相关合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3.2.2 电子资料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相关的数据资料,以及与财务数据相关的前端软件及数据资料、其他与财务核算与管理有关文件的电子文档。 4. 管理职责 4.1 公司总部 公司总部负责公司的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公司会计管理办法、会计政策的制定;负责制定下发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格式等的设置及报表编制要求的制定;会同信息部组织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负责监督系统运行与使用,就公司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岗位的设置及职责分工提出建议。 4.2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4.2.1应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 4.2.2负责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并对下属单位的会计工作提供指导,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2.3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维护本单位利益。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从事证券、保险等经济业务还需接受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4.2.4应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财经法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财经法纪观念和专业技术能力,在会计人员中普及财务信息化知识。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5.1.1 会计机构的设置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申请同意后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受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并接受上级单位会计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5.1.2 会计人员 5.1.2.1 会计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5.1.2.1.1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5.1.2.1.1.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5.1.2.1.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1.2.1.1.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1.2.1.1.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5.1.2.1.1.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5.1.2.1.2 一般会计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般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5.1.2.1.3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在公司系统从事会计工作: 5.1.2.1.3.1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5.1.2.1.3.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5.1.2.2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公司系统内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 5.1.2.2.1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5.1.2.2.2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5.1.2.2.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须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1.2.2.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1.2.2.5搞好服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5.1.2.2.6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5.1.2.3 会计人员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确保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5.1.3 会计岗位的设置 5.1.3.1 会计岗位设置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职责,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5.1.3.2 会计岗位轮换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5.1.3.3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不同岗位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到定岗位、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5.1.3.4 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含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近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5.1.3.5 会计岗位的内部牵制制度 会计机构内部凡是涉及到款项或者财物的收付、结算以及登记工作,必须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主要包括: 5.1.3.5.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信息应用管理工作,即钱账分离。 5.1.3.5.2记账人员不得兼管实物保管工作,即账物分离。 5.1.3.5.3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与核对必须分开进行,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出纳人员不得担任对账工作。 5.1.3.5.4银行预留印鉴(包括电子印鉴)不得由一人单独管理。 5.1.4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5.1.4.1 需进行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因故离职及机构发生变动时,必须将本人所从事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故意延迟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单位领导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5.1.4.2 会计工作交接前的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5.1.4.2.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5.1.4.2.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5.1.4.2.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票据、有关信息系统资料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从事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存储介质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移交过程中对以下事项需重点关注: 5.1.4.2.3.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5.1.4.2.3.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5.1.4.2.3.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于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在必要时需抽查个别账户,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1.4.2.3.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1.4.2.4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5.1.4.3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会计人员应自后任接手日起十日内将工作移交完毕,办清交接手续,因有特殊情况,可由其指定代理人代办交接。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主管财务的单位领导或其指定代理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会计机构派人会同监交。接任人接收时,应依据移交清册逐项清点。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会计档案一份。 交接事项如有发生争执情况,应由监交人员协调解决;监交人员不能解决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 5.1.4.4 会计工作移交清册的内容 为了明确交接工作的责任,应当由移交人填写《会计工作移交清册》(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1),并经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确认。 5.1.4.5 会计工作交接的责任 办理交接后,前任人员不因此而免除其任职期内的责任,后任人员不因前任人员之过而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5.2 会计核算 5.2.1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5.2.1.1 会计核算制度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关账及报告流程标准》、《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业务处理模板》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5.2.1.2 需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5.2.1.3 会计核算的依据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5.2.1.4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一会计年度具体分为季度、月份,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5.2.1.5 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货币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5.2.1.6会计科目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各单位可对公司已规定科目的下级科目进行设置。 会计科目维护的相关业务流程请参见《会计科目体系维护》(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1、Q/CSG216018-2013/L2、Q/CSG216018-2013/L3)。 5.2.1.7会计资料的要求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5.2.2会计凭证 5.2.2.1原始凭证 5.2.2.1.1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5.2.2.1.1.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5.2.2.1.1.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2.2.1.1.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验收工作一般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但采购人员与保管人员不应是同一人),低值易耗品和零星办公用品等数量为批的原始凭证需附有物品清单。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证明。 5.2.2.1.1.4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2.2.1.1.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必须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文件字号和批准文件的存放地点。 5.2.2.1.1.6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2.2.1.1.7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5.2.2.1.1.8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2.2.1.1.9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其中,大、小写金额不符的,应当重开。 5.2.2.1.1.10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5.2.2.1.1.1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2.2.1.2 原始凭证的审核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在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后,必须按照本单位财务部门的要求,分类排列,粘贴整齐,填写费用报销单,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及时交财务部门办理。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方可据以进行会计处理。 原始凭证的审核方法请参见《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2)。 5.2.2.2记账凭证 5.2.2.2.1 记账凭证的种类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付款凭证、收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按照A4纸大小格式打印。记账凭证模板请参见《记账凭证》(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3)。 5.2.2.2.2 记账凭证的内容 记账凭证的内容应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凭证类别;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经办人、制证人员、出纳、审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 5.2.2.2.3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根据连续的经济业务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除结账的记账凭证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原始凭证汇总表也应计入附件张数内。记账凭证的附件必须完整、真实,能支持记账凭证所反映经济业务。输配电成本类凭证的附件要求请参见《成本列支附件样例》(表单编号Q/ CSG216018-2013/B4)。 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 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 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摘要必须简明、清晰、完整。输配电成本类凭证的摘要要求请参见《成本核算会计凭证摘要样例》(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5)。记账凭证的内容涉及与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需要通知对方单位入账的,应当向对方单位出具转账通知单,说明该往来业务的内容,并加盖财务部门章;也可以直接以打印的记账凭证代作转账通知,但应当在递送的记账凭证上加盖财务部门章,并注明“代列账通知”字样。 5.2.2.2.4 记账凭证的操作流程 记账凭证的操作规程请参见《记账凭证的操作规程及审核要求》(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6)。 5.2.2.2.5 记账凭证的审核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所有记账凭证必须经会计人员复核后才能生效,对不正确、不规范的记账凭证应及时修改。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按照凭证类型选择加盖经办人员、出纳、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财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记账凭证的审核方法请参见《记账凭证的操作规程及审核要求》(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6)。 5.2.2.3 会计凭证的相关业务流程请参见《会计凭证制作与审核》(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4、Q/CSG216018-2013/L5、Q/CSG216018-2013/L6)。 5.2.2.4 会计凭证的保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格式参见《记账凭证封面格式》(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7) 5.2.3会计账簿 5.2.3.1会计账簿的种类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5.2.3.2 会计账簿的登记 会计账簿的登记规范请参见《会计账簿的登记规范及审核要求》(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8)。 5.2.3.3 会计账簿的审核 会计账簿的审核要求请参见《会计账簿的登记规范及审核要求》(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8)。 5.2.3.4对账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信息与库存实物、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银行存款应当每月由会计人员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库存现金应当由出纳日清月结,并由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至少每月不定期检查核对一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 各单位要组织专人定期清查并及时核对往来款项,建立定期对账机制,每年至少与债权债务单位核对一次往来款项,并于年度终了时全面清查核实各项应收款项,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在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于长期挂帐的往来款项,各单位应及时清理。对于系统内各单位往来款项,各分子公司应每年至少核对3次,即7月15日前完成上半年的内部交易与往来账项核对,12月15日前完成前11个月的内部交易与往来账项核对,次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全年的内部交易与往来账项核对。核对完成后,各分子公司应按照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格式填报合并抵消表,并于当月20日前上报公司。 对账工作填制表格请参见《对账明细表》(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9)。 5.2.3.4.1 账证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编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5.2.3.4.2 账账核对 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的核对,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总账与日记账的核对,财务部门账务与有关部门明细账核对等。 5.2.3.4.3 账实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每日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按月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定期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定期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账实核对不相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5.2.3.4.4 系统内单位往来对账的相关业务流程请参见《内部往来对账》(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7、Q/CSG216018-2013/L8)。 5.2.3.5 结账 5.2.3.5.1 月结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月结账。 5.2.3.5.1.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5.2.3.5.1.2结账前,必须对本期各项业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结账。 5.2.3.5.1.3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5.2.3.5.1.4月结的相关业务流程请参见《月度记账、报表及结账》(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9、Q/CSG216018-2013/L10、Q/CSG216018-2013/L11)。 5.2.3.5.1.5结账工作的具体步骤请参见《财务月结步骤》(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10)。 5.2.3.5.2 年结 年度终了,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按照上级单位的统一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通过上级单位审核后,由财务部门会计报表岗位和财务部相关业务岗位打印全年会计档案资料,然后进行年末结账。 年结的相关业务流程请参见《年度结算及年终结账》(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12、Q/CSG216018-2013/L13、Q/CSG216018-2013/L14)。 5.2.4 财务报告 5.2.4.1 财务报告的种类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定期编制的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及年度会计报告,其中月度会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表、月度财务快报。 5.2.4.2 财务报告的编制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按期报送。报表编制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具体编制要求详见《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报告管理办法》(XX-2011) 5.2.4.3 财务报告审计 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报告应接受中介机构的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已审会计报表按照规定报送。 5.3 会计档案管理 5.3.1 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与目的 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查阅和使用、销毁等。 会计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5.3.2会计档案的立卷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每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记录表》(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11),列明保管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等。 对于每年产生的电子档案应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拷贝分别储存在优质的存储介质与存储工具上。同时应符合公司关于数据存储、备份等相关制度要求。 会计档案立卷的具体流程请参见《会计档案管理(归档及移交)》(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15)。 5.3.3会计档案的归档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12),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全宗号、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移交双方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内容等,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对于财务产生的会计电子档案归档前需制作电子档案全宗,内容包括套数、全宗名称、全宗号、题名、起始时间、终止时间、保管期限、光盘种类、文件类型、制作时间、制作软件、制作设备、制作人、审核人等并移交。电子档案全宗格式请参见《电子档案全宗格式》(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13)。 对于财务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必须将专用软、硬件及相关技术资料送档案机构备案。今后若采用新型软、硬件设备或系统升级,应当到档案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原有软、硬件设备及相关资料。 如果文件形成单位采用了某些技术方法保证电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则应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档案机构。 电子档案归档环境及条件按公司信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归档的具体流程请参见《会计档案管理(归档及移交)》(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15)。 5.3.4会计档案的保管 5.3.4.1 会计档案的封装与保管要求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在移交前由财务档案室暂行保管,财务档案室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对于财务电子档案管理应随时关注电子档案读取技术平台的更新与淘汰,尽早将电子档案迁移到当前存取技术平台上,并应当确保迁移前后电子档案内容及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5.3.4.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14)执行。 5.3.4.3 财务信息系统会计档案的保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对于视同会计档案管理的财务信息有关电子数据资料,其保管期限按照同类书面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一项电子数据档案包含两类以上不同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资料的,以最长的保管期限为准,财务信息系统应永久保存。 5.3.5 会计档案的移交 5.3.5.1 需办理移交手续的情形 5.3.5.1.1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保管部门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5.1.2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保管部门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3.5.1.3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3.5.1.4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5.3.5.1.5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3.5.1.6 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因调动或其他原因变动,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 5.3.5.2 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会计档案交接双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3.5.2.1移交会计档案时,移交人应当整理需要移交的档案资料,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接收)登记簿》,列明移交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5.3.5.2.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内容逐项清点核对,并由会计主管和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负责监交,经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四份,分别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和会计档案所属部门保管。 5.3.5.3 会计档案移交的具体流程请参见《会计档案管理(归档及移交)》(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15)。 5.3.6会计档案的查阅与使用 5.3.6.1 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5.3.6.2 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后,方能借阅。 5.3.6.3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本单位,如有特殊需要,可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提供复印,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3.6.4 会计档案查阅与使用的具体流程请参见《会计档案管理(内部使用)》(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16)、《会计档案管理(外部借阅)》(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17)。 5.3.6.5 会计档案查阅与使用需填具《会计档案借调登记表》(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17) 5.3.7会计档案的销毁 5.3.7.1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表单编号Q/CSG216018-2013/B18),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对应销毁,应单独取出,另行立卷,由档案室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记录表》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电子档案,销毁的条件、程序、方式还需符合信息部门相关规定。 5.3.7.2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派人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须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档案机构、监销部门各持一份。 5.3.7.3 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流程请参见《会计档案管理(销毁)》(流程编号Q/CSG216018-2013/L18)。 5.4 会计监督 5.4.1会计监督的组织形式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监督工作。会计监督形式上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5.4.2 会计监督的依据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 5.4.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5.4.2.2公司会计制度和其他制度; 5.4.2.3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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