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本制度自二○○八年二月颁布实施,于二○一六年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合作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全面性、风险为本、保密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指反洗钱工作应涵盖公司各个业务领域、可能发生洗钱行为的各个业务环节;
(二)风险为本原则指以挖掘洗钱风险为首要目标,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差异化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保密性原则指公司及员工应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条 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时,应当将反洗钱监管要求纳入相关业务制度流程中。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反洗钱相关部门、分公司以及营业部。子公司应根据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参照公司的反洗钱相关规定制定相应制度,公司可对子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予以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实施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其部门、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反洗钱工作是公司每一位员工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指定法律合规部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组织和管理本部门、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工作会议机制,由法律合规部不定期组织召开,协调反洗钱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反洗钱工作。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反洗钱内部工作会议。
第九条 公司在法律合规部设立反洗钱岗,各部门指定反洗钱联络人,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小组及反洗钱岗,负责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传递与反馈反洗钱相关信息、落实和协调反洗钱工作等。各部门、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联络人、反洗钱岗名单应及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
第十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方针等,监督指导公司反洗钱工作,并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层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流程等;推动业务部门制定和修订所涉及的业务制度、业务流程;
(二)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四)负责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负责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日常数据,向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公司总部的反洗钱工作报告及重要反洗钱工作事项;
(五)根据公司创新业务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反洗钱监控措施;
(六)组织实施反洗钱检查或自评工作,根据内外部规定,配合反洗钱审计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七)负责制作反洗钱法律法规、有关知识的培训课程及学习材料;
(八)负责制定公司反洗钱宣传计划,落实总部的反洗钱宣传工作,督促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九)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并将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合规考核;
(十)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一)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督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洗钱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向法律合规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完善经纪业务运营操作规程和审核流程,将公司反洗钱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增加到业务操作规程中。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完成集中交易系统和总部系统的相关交易记录和客户电子资料的保存,负责根据反洗钱要求协调组织分支机构保存电子资料,负责反洗钱有关的系统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总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将合规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负责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分别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新入司员工及其他全体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自有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配合其他部门共同提供识别客户身份、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等。
第十六条 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相关制度,负责稽核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在风险监控过程中为发现可疑交易提供线索。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负责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并涉嫌违法犯罪的员工进行问责处罚。
第十九条 分公司对辖区各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统筹、联络和具体推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设置反洗钱联络人,根据公司统一制定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和流程,组织和管理辖区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指导、督促各营业部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建立反洗钱组织架构。
(三)对营业部上报的可疑交易、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进行复核。
(四)组织辖区内各营业部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活动。
(五)监督、检查及通报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分支机构层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
(二)建立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设立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营业部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营业部的主要业务环节岗位。设立反洗钱岗,原则上由合规专员兼任;
(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档案保存等反洗钱相关工作;
(四)对异常交易、大宗交易业务进行监控,向法律合规部报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
(五)按时向当地人行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重要反洗钱工作事项;
(六)接受当地监管部门反洗钱专项现场走访、调研、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报告及时报送法律合规部;
(七)接受公司内部反洗钱检查,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法律合规部;
(八)制定营业部反洗钱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九)制定营业部反洗钱宣传计划,开展针对客户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十)按照公司要求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并及时更新;
(十一)营业部在办理监管部门核准的创新业务时,应当根据公司要求执行反洗钱工作要求。
第三章 反洗钱内部工作基本要求及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在各业务环节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风险等级划分、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保存与管理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反洗钱知识宣传培训及其他工作环节应按照制度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持续更新、完善客户信息,留存客户办理业务的有关资料,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经办、复核、审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要求对方填写《光大证券反洗钱调查问卷》(参见附件一),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光大证券反洗钱问卷评分标准》(参见附件二)评估境外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等级,以决定是否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所有境外机构都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我司与其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二)对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的境外机构,还须明确约定我司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遵循国际反洗钱监管惯例、自主控制洗钱以及恐怖融资风险等方面的需求,可对其采取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三)对于在注册地无实质性经营管理活动、没有收到良好监管的外国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或与其发展可能危及自身声誉的其他业务关系。
(四)对于从事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等资金(价值)转移服务、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应报分管领导审批。如决定与其建立业务关系,原则上应将其评为高风险,另在协议中约定我司因反洗钱工作需要,可对境外非金融机构采取包括关闭账户、冻结涉恐资金、限制交易等在内的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请境外机构对受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方面做出说明或承诺,或对我司委托资金的用途去向作出合法合规、不存在洗钱用途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慎认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行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报告标准,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将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地报送至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发现有要素不全或不准确的,应要求上报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第二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经审核确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同时,法律合规部及各分支机构应将重点可疑交易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法律合规部、各分支机构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相关信息:
(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在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有关数据、信息直接报送给法律合规部。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坚持账户实名制度。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等级划分
第二十九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在重要环节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的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
第三十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三十一条 销售交易总部接受金融机构委托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明确与金融机构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展业中需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如发现资金来源存疑或涉嫌洗钱的,应向法律合规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结合证券行业特点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分析评估公司业务、渠道、产品被利用于洗钱的风险,评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制定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建立包括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基本风险要素及其所蕴含的风险指标、风险指标子项和风险值的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流程,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有关反洗钱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内控制度,制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与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流程作出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公司鼓励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提供可疑交易识别的有效线索及方法。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按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对于发现的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及时报告,执行资产冻结。
第六章 反洗钱档案、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的保存与保密
第三十八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有关反洗钱法规、规章以及公司内控制度,制定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档案与保密管理办法》、《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运营管理总部制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办法》;销售交易总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投行管理总部、固定收益总部各自制定客户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信息技术部负责保存客户电子资料及交易数据。
第三十九条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客户身份资料。
主要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二)客户交易记录。
主要包括客户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三)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数据、信息;
(四)反洗钱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客户身份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记录应自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保存20年。
第四十一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自报告日或报送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十二条 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在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不受保存期届满限制。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结合反洗钱档案具体内容来划分保密范围和密级。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章 反洗钱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协助调查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反洗钱协助调查义务,同时对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透露和提供。
第四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协助反洗钱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查部门应了解调查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接受现场协查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
(二)持有《反洗钱调查通知书》,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四十八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协查部门可以提供被调查对象的资料包括:
(一)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
第八章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四十九条 反洗钱培训可采用非现场培训和现场培训两种形式。其中,非现场培训主要包括下发学习资料、视频培训讲座、网上自测考试等形式。现场培训包括现场讲座、现场讨论和交流等形式。
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总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组织公司的反洗钱培训活动,包括新入司员工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及全体员工培训。
第五十一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制作培训课程及学习材料,内容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洗钱犯罪案例。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制定本部门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第五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制定公司反洗钱宣传计划,落实总部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制定本部门宣传计划,开展针对客户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第五十五条 法律合规部每年年初负责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公司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落实情况。分支机构每年年初负责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章 系统建设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技术部协助法律合规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反洗钱系统。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系统的技术开发、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报送渠道的畅通。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技术部应当根据外部监管及内部管理要求,及时对反洗钱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技术升级,保障反洗钱信息技术系统满足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需要,确保公司全面落实反洗钱义务。
第十章 反洗钱工作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主要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稽核部负责对主要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稽核。
其他各总部部门可根据业务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业务自查、检查。
第六十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 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 反洗钱内控制度、相关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 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情况;
(四) 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和反洗钱报送资料保存情况;
(五)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六) 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七) 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八) 其它反洗钱相关工作内容。
第六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接受检查或走访后,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在合规月报中报备法律合规部。
第十一章 考核与问责
第六十二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进行自评估,法律合规部结合自评估结果、日常反洗钱工作情况、现场检查结果等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第六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按照公司考核安排,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六十四条 反洗钱考核结果作为合规管理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五条 公司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根据违纪事实、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和损失大小,法律合规部可以建议公司给予内部处分,认为其不适合任职的,可以向公司建议解除其任职: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六十六条 发现公司员工违反反洗钱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公安机关、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授权法律合规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光大证券反洗钱调查问卷》
附件二:《光大证券反洗钱问卷评分标准》
光大证券反洗钱调查问卷
机构名称:
评分
住所: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号:
网址:
答卷人:
职位:
答卷日期:
联系电话:
邮箱:
传真: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了解你的客户”的要求,请贵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地填写问卷,对此我们深表感谢。
第一部分:机构信息
1、贵机构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如果“是”,请问在哪个交易所上市?
2、请提供持股超过20%的股东名称或者是具有20%以上投票权的代表名单。
3、请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比如:行政总裁、副行政总裁、总经理等)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简要介绍。
4、请提供贵机构的主要经营范围。
第二部分:监管信息(金融机构填写)
5、请列出贵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
6、贵金融机构是否执行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是□ 否□
7、对发现的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可疑交易,贵机构向哪个监管机关报告?
8、请列出贵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机关。
第三部分: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政策制度(金融机构填写)
9、贵金融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政策制度? 是□ 否□
10、该制度是否达到了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要求? 是□ 否□
11、该政策制度是否同时适用于贵金融机构国内/外分支机构? 是□ 否□
12、请贵金融机构确认上述政策制度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是否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存? 是□ 否□
是否建立了可疑交易的识别与报告制度? 是□ 否□
是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方面的培训? 是□ 否□
是否有内部的审计或者是合规检查机制以保证该政策制度的有效执行? 是□ 否□
13、贵金融机构是否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监控? 是□ 否□
14、请简述贵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后,会采取怎样的措施?
15、在过去的五年里,贵金融机构是否因违反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处罚? 是□ 否□
如果“是”,请进行相应的解释。
16、请简述贵行反洗钱监测的基本方法(贵行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系统或者是通过手工方式对交易进行监测)。
第四部分:了解你的客户(金融机构填写)
17、贵金融机构是否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并对这些证件保留复印件以及适时更新? 是□ 否□
18、贵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是否还进行其他情况的了解,请简要说明?(如: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实际控制人、实际收益人等)
19、在必要的时候,我行需要贵金融机构提供贵金融机构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时,贵金融机构能否提供?
是□ 否□
20、贵金融机构对客户和资金交易的监控是否依据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关注地区/组织/人员名单?
是□ 否□
21、贵金融机构是否对政治敏感人士或与其有联系的交易采取了特别关注并进行了尽职调查? 是□ 否□
22、贵金融机构是否允许客户使用代理帐户进行资金交易? 是□ 否□
23、贵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匿名帐户 是□ 否□
第五部分:代理行关系(金融机构填写)
24、贵金融机构在建立代理行关系时是否对对方银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情况进行评估? 是□ 否□
25、贵金融机构或贵金融机构的代理行是否与以下情况的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
空壳银行 是□ 否□
离岸银行 是□ 否□
与国际反洗钱组织或反恐怖融资组织所关注地区/组织(例如:不合作地区和恐怖主义名单)建立业务关系
的银行 是□ 否□
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或政府列入洗钱关注的特别地区/组织/人员建立业务关系的银行 是□ 否□
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或政府列入恐怖融资关注特别地区/组织/人员建立业务关系的银行 是□ 否□
第六部分:需提供的文件
26、请提供我行如下文件:
经营许可证影印件
金融许可证影印件
反恐怖融资/反洗钱声明
最近的年报
第七部分:合规负责人(金融机构填写)
27、贵金融机构是否有合规部门或者合规经理负责监控或实施本机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并对上述问题的回答负责? 是□ 否□
如果“是”,能否提供该合规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姓名:
职位:
签字:
日期:
邮箱:
电话:
评分结果 得分: 风险等级:
如合作对象为从事提供以下非金融支付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的,请申请部门填写。
合作对象业务包括:
□货币兑换
□跨境汇款等资金(价值)转移服务
□经营网络支付
□手机支付
□预付卡
□信用卡收单
分管领导意见:
光大证券反洗钱问卷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机构信息
评分标准(达50分为中风险,达100分及以上为高风险。)
1、 贵机构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填“否”,得3分。
如果“是”,请问在哪个交易所上市?
2、请提供持股超过20%的股东名称或者是具有20%以上投票权的代表名单。
股东从事的行业为娱乐服务行业、典当与拍卖行业、废品收购行业、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以及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现金密集型行业,或机构名称为营销部(资金实力不足型)、政府机构(禁止入市型),本项得50分;除此以外,根据股东从事行业的风险程度得0-5分。
3、请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比如:行政总裁、副行政总裁、总经理等)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简要介绍。
成员名单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政治敏感人物、洗钱和恐怖融资分支的姓名相同,本项得70分。
4、请提供贵机构的主要经营范围。
从事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等资金(价值)转移服务、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得100分;如为金融机构,根据从事现金密集型业务的规模及风险程度得0-10分。
第二部分:监管信息(金融机构填写)
5、请列出贵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
根据回答的完整程度得0-5分。
6、贵金融机构是否执行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是□ 否□
填“否”,得50分。
7、对发现的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可疑交易,贵机构向哪个监管机关报告?
不报告的得50分。
8、请列出贵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机关。
无监管机构得50分。
第三部分:内部反洗钱政策制度(金融机构填写)
9、贵金融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政策制度? 是□ 否□
填“否”,得50分。
10、该制度是否达到了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要求? 是□ 否□
填“否”,得20分。
11、该政策制度是否同时适用于贵金融机构国内/外分支机构? 是□ 否□
填“否”,得20分。
12、请贵金融机构确认上述政策制度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是否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存? 是□ 否□
填“否”,得20分。
是否建立了可疑交易的识别与报告制度? 是□ 否□
填“否”,得20分。
是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方面的培训? 是□ 否□
填“否”,得5分。
是否有内部的审计或者是合规检查机制以保证该政策制度的有效执行? 是□ 否□
填“否”,得5分。
13、贵金融机构是否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监控? 是□ 否□
填“否”,得10分。
14、请简述贵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后,会采取怎样的措施?
无措施,得20分。
15、在过去的五年里,贵金融机构是否因违反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处罚?
是□ 否□
填“是”,得50分。
如果“是”,请进行相应的解释。
16、请简述贵行反洗钱监测的基本方法(贵行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系统或者是通过手工方式对交易进行监测)。
未建立相关的系统或者是通过手工方式对交易进行监测,得50分。
第四部分:了解你的客户(金融机构填写)
17、贵金融机构是否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并对这些证件保留复印件以及适时更新?
是□ 否□
填“否”,得50分。
18、贵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是否还进行其他情况的了解,请简要说明?(如: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实际控制人、实际收益人等)
填“否”,得30分。
19、在必要的时候,我行需要贵金融机构提供贵金融机构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时,贵金融机构能否提供?
填“否”,得50分。
是□ 否□
20、贵金融机构对客户和资金交易的监控是否依据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关注地区/组织/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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