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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诉讼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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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诉讼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相关术语与定义4第四章 工作程序5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8第六章 统计分析与改进8第七章 附则9附件: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资产诉讼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降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及总行各部室(以下简称各支行或案件申请行)在经营活动中与行外单位或个人就借款合同(含拆借、投资等债权类资产)发生纠纷,已诉诸法律

2、或拟诉诸法律的经济纠纷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负责对重大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相关事项的审批。第四条 主管行领导负责对较大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及相关事项的审批。第五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本行不良资产诉讼归口的管理。负责对一般不良资产诉讼案件及相关事项的审批。负责对诉讼案件在诉讼、执行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支持和配合。第六条 案件申请行负责对本部门诉讼案件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诉讼证据的提供、案件事实陈述及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申请。第三章 相关术语与定义第七条 一般诉讼案件,是指由区、县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第八条 较大诉讼案件,是指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或涉案标的虽

3、应由区、县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存在疑难问题的民事案件。第九条 重大诉讼案件,是指已超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应由高级或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或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存在疑难问题的民事案件。第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范围,以法院公告为准。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类型:(一) 本行为原告的一审诉讼案件;(二) 本行为诉讼当事人的二审、申诉案件;(三) 人民法院对本行设置抵(质)押物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案件。第十二条 案件诉讼实施步骤:(一) 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呈报。各支行拟提起诉讼案件时应及时收集与诉讼案件有关的材料,并编制诉讼案件档案目录。有关

4、事实和证据材料复印件如下:1 信贷类资产提供资料具体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书;担保函(董事会决议);借款付息凭证及情况说明;其他相关证据资料;2 非信贷资产诉讼资料的提交包括:拆借合同(债券、证券等债权凭证);催收记录(还款计划);利息支付凭证及情况说明;其他相关证据资料。(二) 各支行应根据上述档案资料填写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三) 各支行拟诉讼案件申请时间,应在贷款诉讼或担保时效最先到达日90日前。对超诉讼时效资产,须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后,总行法律事务部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办理。1 因人为原因造成诉讼、担保时效超期,形成财产

5、损失的,按照本行xx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和处分管理办法予以处罚;2 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经济犯罪的案件,总行法律事务部与案件申请行应协同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四) 审批1 收到各支行报送的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有关材料后,总行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指定专人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缺项的,应及时通知案件申请行补充有关材料。案件申请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如不能按时提供应说明理由及报送的时间;2 对于第四条第三款所述的重大诉讼案件,总行法律事务部审查完毕后应及时上报主管行领导或总行信贷业务风险处置会议审批。(五) 反馈。对于各支行拟提起诉讼案件,经审查研究后,认为暂不起诉或可采取其他措施

6、解决的,总行法律事务部应在审议决定下发3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申请行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案件申请行应按照所定措施积极解决。第十三条 代理与委托。诉讼案件由总行法律事务部指定人员和案件申请行指定的经办人员共同代理,相关程序按照xx银行法律事务基本制度办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经总行主管领导同意,可外聘律师代理。需要外聘律师参与诉讼的,由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按照本行服务分包管理办法筛选、确定律师事务所,并由案件申请行办理委托事宜。案件代理过程中,各代理人、外聘律师应忠于职责,工作中应相互配合、不得推诿。第十四条 突发性案件的处理。各支行应在发现案情当日向主管行领导汇报案情。经同意后持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7、的资料直接向管辖法院申请立案。立案后3日内报总行法律事务部,补办相关表单。第十五条 诉讼及判决。(一) 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代理人负责协助经办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调查取证,并依据案情制定相关的应对方案和措施;(二) 应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三) 案件开庭前,案件代理人应再次熟悉案情,核实有关法律依据,借出证据原件,到庭应诉;(四) 案件开庭后,案件代理人应根据案情需要,向法院提交诉讼代理词,等待案件判决书;(五) 判决书下达后,案件代理人应协助法官送达判决书;(六) 对胜诉且已经生效的案件,案件代理人应准备执行材料、撰写执行申请书,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七) 对需要上诉

8、的案件,案件申请行应在收到判决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准备上诉材料,在判决书规定时间内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八) 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不得对本行授权代理的诉讼事务无故拖延,不得泄露有关案件的事实和材料,不得在本行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无关的活动;(九) 对于外聘律师代理的案件,应与律师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十) 对典型案件,应在结案后对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撰写案件分析报告。案件分析报告中应对案发事由、诉讼双方辩论焦点、法院判决法律依据等方面予以叙述,对该案件提出针对性建议及风险控制办法。第十六条 诉讼案件的跟踪。总行法律事务部对所办

9、理的案件情况进行跟踪、监控、记录,及时掌握案件处理情况。第十七条 对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抵债资产的按照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费用。诉讼过程中必需的法律费用,由案件申请行承担。第十九条 诉讼案件档案管理。总行法律事务部和案件申请行应及时收集和完善案件资料,及时并入信贷档案。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第二十条 检查方式。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本行诉讼案件(债权类)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第二十一条 检查内容。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环节,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撰写不良资产诉讼检查报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予以揭示分析,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第六章 统计分析与改进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统计应包含如下方面:(一) 接收案件数量、金额;(二) 已立案数量、金额;(三) 诉讼中案件、金额;(四) 已结案案件、金额;(五) 其他应统计数据、情况。第二十三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对上述表单、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环节和原因,围绕原因分析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涉及仲裁的案件。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申请表附件1.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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