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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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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版次:A/0编号:第 2 页 共 14 页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工作程序4第四章附则12附件12附件1核销不良资产管理台账13附件2已核销不良资产清收统计表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不良资产核销策划工作及不良资产核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批准及核销后期管理、清收等环节的控制,达到不良资产核销工作合理有序,便于不良资产核销的清收、管理及责任追溯的目的,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不良资产核销及相关业务的管理。第

2、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董事会为本行不良资产核销的最高决策和审批机构;第四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拟核销资产的审批工作;第五条 总行计财部负责相关准备金的提取及不良资产核销归口管理工作;第六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制定、改进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流程,对各分、支行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咨询、指导;负责对所管理的拟核销资产的报告、档案资料的搜集、完善等工作;负责对已核销资产的清收、管理工作;第七条 不良资产管理行负责对所管理的拟核销资产的报告、档案资料的搜集、完善等工作。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 本工作程序涉及的工作流程详见xx银行不良资产核销操作规程。第九条 不良资产核

3、销策划及准备。(一) 不良资产管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搜集、整理工作。根据不良资产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机关对申报工作的安排,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核销;(二) 不良资产核销应符合如下要求: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

4、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 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7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

5、行超过两年仍为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中止的债权;8 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9 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0 由于上述第1至第9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1 开

6、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第1至第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12 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3 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4 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5 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

7、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6 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7 本行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18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三) 银行卡透支款项形成不良资产损失的认定及材料提交,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办理;(四) 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形成不良资产损失的认定及材料提交,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办理;(五) 其他准予核销的情况;(六) 对债务人在本行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本行诉讼并取

8、得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七) 对债务人在本行及其他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本行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八) 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不良资产核销处理:1 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银行债权;2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3 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4 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银行债权;5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

9、行债权或股权。第十条 拟核销资产资料的搜集(一) 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 呆账核销申报表(表格见税务机关规定);2 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包括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实际生产经营发展与变化状况等内容;3 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担保人性质、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抵(质)押物基本情况:抵(质)押物名称、抵押人或出质人数量、抵(质)押率、抵(质)押登记情况等内容;4 债权发生明细材料;5 财产清算情况;6 其他相关文件。(二) 撰写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用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

10、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三) 根据各类不良资产损失认定的特征分别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条款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2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条款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3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条款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4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4项条款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5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5项

11、条款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6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条款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7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7项条款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8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8项条款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本行与债务人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9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9项条款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

12、法律意见书;10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10项条款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1至9项的相关证明;11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11项条款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1至10项的相关证明;12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12项条款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13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13项条款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14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14、15项条款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

13、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15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16项条款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16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17项条款的,提交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四) 对转贷、盘活贷款应特别标注,此类贷款核销需提供在本行相关贷款记录。第十一条 拟核销不良资产的行内审核及申报(一) 撰写拟核销呆账调查报告及请示1 经办人依据拟核销资产档案及调查情况如实撰写核销呆坏账调查报告及申请;2 总行风险管理部、会计结算部、内审办公室、计财部、人力资源部应对拟核销不良资产调查报告及请示进行审核,并签署认可意见。(二) 不良资产管理行应将拟核销资产资料整理成册,依管理权限上报董

14、事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或行长审批。(三) 经审批后,总行计财部持相关资料报税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账务处理、核销资产档案整理归档。(一) 总行计财部应及时将已审批的拟核销资产通知核销资产申报行进行账务处理。不良资产经批准核销后,本金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表内应收利息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表外应收利息则直接冲减表外科目。收回已核销的不良资产,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呆账准备金;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二) 不良资产核销的档案管理。已核销不良资产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在账务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产档案抽出,另行存放。第十三条 已核销资产清收、管理严格执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切实

15、落实核销后管理责任,采取多种手段继续追索。(一) 总行法律事务部应对已核销不良资产设立核销不良资产管理台账(附件1),专人管理,同时应防止泄密;(二) 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单独设立表外科目进行管理和核算。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核销工作的责任追究对于在不良资产核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一) 对不良资产核销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二) 不良资产核销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三) 对应当核销的不良资产,由于相关人员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第十五条 统计分析。总行法律事务部应对历年不良资产核销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已核销不良资产清收管理统计表(附件2),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及时改进。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核销不良资产管理台账2.已核销不良资产清收管理统计表附件1核销不良资产管理台账附件2已核销不良资产清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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