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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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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工业园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xx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规范xx工业园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提高投资决策效率,降低投资风险,结合产业基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 组织与职责 第二条 产业基金设立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由工委领导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 对基金投资项目的选择及投资方案发表指导性意见; (二) 对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和审议; (三) 其他需要协调委员会指导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产业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 针对基金所有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 (二) 针对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三) 审议其它需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科信局”)负责协调统筹相关项目工作。基金管理团队由各出资方共同组建,其职责包括: (一) 对经园区科信局同意的项目进行初步尽调,形成初步尽调报告; (二) 对协调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三) 基于中介机构的调查,形成可行的投资方案; (四) 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 (五) 其他产业基金日常运营事务等。 第五条 对于产业基金以债转股支持的项目,其政策性贴息比例由园区科信局上报协调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鼓励基金管理团队在具体投资形式上进行探索和创新,例如债转股形式、固定收益回购形式等,但应当符合产业基金的投资目的及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三节 投资决策程序 第七条 项目投资基本条件 (一) 园区管委会确定的重大招商项目;或符合园区“2+3”新兴产业发展战略的园区科技型成长企业,并已进入成长中后期或完全进入产业化生产阶段; (二) 公司团队组织架构完整且申报团队成员无不良记录,申报企业在相关领域拥有领先的知识产权成果; (三) 在园区依法设立且续存满两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如系外地较成熟团队迁入园区的,则需具有明确的行业地位及较为明确的还款来源,且自有土地厂房等作为抵押,在园区工商注册完成超过6个月; (四) 申请公司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至少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信息的完整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或提供至少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必须为持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必要时协助提供财务及业务资料等备查; (五) 申请公司应提供具备证券执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各类资产权属及资产状况、公司相关历史沿革等内容。 第八条 园区科信局初审 (一) 园区科信局负责收集相关重大项目或申请公司的需求信息; (二) 申请公司向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产业基金申请概要,中心对申请概要进行审核; (三) 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委托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对上述项目进行初步尽调; (四) 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尽调报告审阅后报园区科信局,由科信局进行初审; (五) 园区科信局初审通过后,提交协调委员会合议。 第九条 协调委员会合议 (一) 协调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合议并决策; (二) 协调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条 基金管理团队尽调 (一) 负责对拟投资项目组织详细尽职调查; (二) 形成对投资项目的具备可行性的投资方案; (三) 向决策委员会提交项目决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投资尽职调查报告; (2) 投资条款或方案设计;提交的投资条款应包括投资方式(股权/债权)、融资金额、持股比例/贷款利率、回购年限/贷款年限等; (3) 其他认为需要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材料。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工委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二) 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委员需填写《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表决票》; (三) 由决策委员会主席签署《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四) 项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最终认可的投资条款草拟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节 投资决策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方式 (一)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人构成,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采用4/5通过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具体项目决策也可采用会签方式; (二) 决策委员表决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并明确说明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或理由,不得弃权。除同意和不同意之外,决策委员有一次暂缓表决的权利,暂缓表决必须要详细说明暂缓表决的理由以及需要项目组解决的问题。各种投票结果的处理方式见另附; (三) 基金管理团队必须在决策委员出具暂缓表决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 第五节 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包含而不限于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被投资公司章程等所有在项目出资时需要基金指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律文件。在被投资项目获得最终审批通过后,由基金管理团队和外聘律师共同起草、拟定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包含委托贷款)。 第十四条 相关法律文件主要包括: (一) 投资合同/协议; (二) 相关补充协议; (三) 被投资公司章程; (四)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项目完成尽调并提请决策委员会决策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尽调情况,由基金支付尽调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服务费用。其余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 投资期限:原则上最长为4年,可延长1年(超过基金存续期的情况除外)债转股手续费原则上由被投资公司承担; (三) 债转股项目正式出资时,借款方应提交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同时,基金管理团队应按照每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跟踪公司整体运营执行情况,包括借款方的财务情况、资金状况等。 第六节 投资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团队负责项目投资后的管理与监控,包括:每年度制作并提交相关项目投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信息更新;按会计年度对投资后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交项目评估报告;当出现项目风险时,制定风险策略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机动管理。作为投资后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基金管理团队在会计年度内,对项目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风险问题及时汇报并形成报告,制定管控措施并监督项目公司落实情况; (二) 当项目已经出现了重大变化或重大风险时,应召开项目临时会议,基金管理团队、决策委员会应参加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对风险项目进行详细解析,研究针对该特定项目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措施,并形成初步方案。协调委员会及决策委员会对该风险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做指示及要求。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一:产业基金项目筛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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