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OXX年X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愿意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名称
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均为50亿份。单个客户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总户数不超过200户。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
封闭期为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65天,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
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单一投资者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相关费率
1、参与费率:1%;
2、退出费率:0%;
3、年托管费率:0.05%;
4、年管理费率:2%;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的私募基金“XX对冲4期基金”以及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证券回购业务。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不含场内ETF申赎)等;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证券投资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能承受较大范围的本金风险、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当事人
管理人
上海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与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的其他推广机构
集合计划的参与
办理时间
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也可以依法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实行“预约参与”机制。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日单位份额净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资金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以T+3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推广期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1%。
参与份额计算如下: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1+参与费率)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推广期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合计划的退出
办理时间
投资者最低持有本集合计划期限为一年(365天)。产品成立满一年以后在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开放,若对应月的第三周的周一不足一年或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的第三周周一。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三个月中最后一个月第三周的周一,若遇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成立满一年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开放日,并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 “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当日(T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净值在T+2日公告;
2. “预约退出”原则,即对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需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预约申请。未经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预约申请退出表请见管理合同附件。
3.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提交预约退出后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4、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2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3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巨额退出情况参见《管理合同》相应章节。
5、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9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退出费
退出费为0。
退出预约申请
委托人必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未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
1、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巨额退出是指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连续巨额退出是指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或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退出申请成功确认的退出款项将在T+9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2)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管理人对单个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本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委托人选择延期退出的,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因延期退出而导致委托人的份额净值较申请退出日增加或减少的,管理人不享有权利或承担任何责任。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退出申请成功确认的退出款项将在退出申请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
(3)暂停退出: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公告客户的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认购资金的利息自推广期结束之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之后,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但转让后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不得少于100万份,委托人合计不超过200人。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用、报酬
费用种类
(1) 参与费率:1%;
(2) 退出费率:0%;
(3) 投资交易费用: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4) 管理费:集合计划管理人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5) 托管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托管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6) 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相关审计费等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收益分配
收益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分配原则
(1) 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 集合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增加的份额计入集合计划份额总规模,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份额。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处可以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5)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集合计划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6)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 集合计划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年至多分配四次,收益分配时间不晚于年度会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
(9)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有两种: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R-2工作日之前(R为权益登记日)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集合计划展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无展期安排。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 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 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 存续期内,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管理人有权终止本集合计划,并提前一个月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8. 集合计划所有投资的私募产品——“XX对冲4期”基金清盘终止时集合计划可终止;
9. 集合计划所投资的私募产品的管理人——广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时,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集合计划;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或书面通知委托人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无特别说明,本说明书中的所有术语与《管理合同》中的相关表述具有相同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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