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系统权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清算系统权限管理行为,明确职责,防范业务风险和道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算系统包括法人清算系统、PROP系统、IST 系统、投保数据报送系统、银证资金往来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
第三条 公司授权清算部管理清算系统权限。
第四条 清算系统实行总部统一授权,各岗位权限实行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清算系统权限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权限最小化原则——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每个岗位的权限范围按最小且满足业务需要设置。
(二) 分离原则——业务与技术分离、资金与证券分离、监管与操作分离、审批权与操作权分离。关键业务操作采用双人复核操作,操作与技术分离,电脑人员不得进行具体业务操作。
(三) 用户号唯一对应原则——用户号是用户进入清算系统的唯一编号,只能本人使用, 严禁共用或借用用户号。
(四) 相互监督制衡原则——每位员工的系统操作都应受到有权限人员的监督。
(五) 集中管理原则——按各岗位角色分配权限,清算部统一分配各部室及营业部各岗位清算系统权限。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六条 清算系统用户按权限分配层次分为“超级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运维配置用户”和“普通用户”。
超级系统管理员:为清算系统初始时使用的用户,同时具有技术和业务两种权限(目前只有新意系统具有该种类型的用户)。
系统管理员:指公司清算部的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公司各部室及营业部清算系统用户进行授权。
运维配置用户:拥有业务参数设置、业务流程定制的权限,不用于日常业务的用户。
普通用户:为完成日常业务所分配的常规权限,是清算系统用户长期拥有的固定权限。
第七条 临时用户为因审计等特殊原因而创建的、仅拥有查询权限、无业务操作权限、又因特殊原因情形消除而注销的用户。
临时用户的权限申请及注销流程由需求部门通过OA发起,如为外部人员需填写附件1:清算系统权限申请表申请相应权限。
第八条 清算系统中的数据库管理员,由清算部管理。
第九条 除临时用户外,清算系统用户使用人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
第十条 用户号的生成由清算部按照一定规律编制,按所属部门及岗位职责进行分配,该岗位人员发生变动的,仅对该岗位所涉及的用户名称进行更名和密码重新初始化。
第十一条 超级系统管理员用户口令必需分为两部份并由不同人员管理。超级系统管理员用户口令必需建立备份。
第三章 权限审批流程及权限使用
第十二条 总部审批流程:
说明:
具体见OA\流程发起\清算系统权限申请。
第十三条 营业部审批流程:
说明:
具体见OA\流程发起\清算系统权限申请。
第十四条 如不能通过OA发起申请,则按照附件1的内容进行填写,打印签字后传真或将扫描件发送至清算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清算系统所有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不得向其他人泄露,并坚持定期或必要时修改。员工遗失或泄露密码而导致其他人进入清算系统操作,该员工将承担全部责任。员工密码遗失,必须及时通过OA发起申请或填写《用户密码维护申请表》(附件2)。
第十六条 营业部员工辞职或长期临时不在岗的,各部门权限申请代理人应根据情况及时发起申请,由系统管理进行冻结或者更名操作。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在设置风险业务权限时,下列权限不能同时授予同一员工:
(一) 股份管理和资金管理;
(二) 资金划拨的录入和资金划拨的审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权限设置之一者,属违规设置权限,必须严格禁止;
(一) 未在岗员工,具有岗位权限;
(二) 未经批准,员工权限设置超出其岗位权限规定;
(三) 员工权限的设置及变更未经过权限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用户号只能本人使用并负责管理,不得共用或借用他人用户号。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部负责人必须指派专人对用户操作日志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部、信息技术部、稽核管理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清算系统权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报公司予以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算部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清算系统权限申请表
2、用户密码维护申请表
3、权限管理员口令领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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