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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收款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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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委托收款操作规程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3月01日 目 录 0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1 目的和范围 4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4 3 职责与权限 4 4 基本规定 4 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5 5.1 委托收款发出流程 5 5.2 收到委托收款流程 8 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0 6.1 外部法律法规 10 6.2 内部规章制度 10 7 附录 11 8 记录 11 记录1.拒绝付款理由书 12 记录2.《托收凭证》 13 记录3.《发出、收到托收凭证登记簿》 14 0 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委托收款业务管理,规范委托收款业务操作,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电划、邮划及同城委托收款业务的管理。 1 定义、缩写和分类 (1)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权限 总行 负责本行委托收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分行 负责所辖区域委托收款业务的管理和分行本业务的办理。 综合柜员 负责委托收款业务的办理。 3 基本规定 (1) 单位和个人凭债券、存单、已承兑商业汇票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不受金额限制,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3)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使用范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仅限于公用事业费的收取。同城委托收款的款项划转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详见《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4) 柜员收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须审核在本行开户的付款单位是否授权本行付款,如未授权或账户余额不足,则退收款行。 (5) 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必须建立委托收款信函的收发交接登记手续。对合法票据的委托收款必须按期付款,不得延压,否则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6) 柜员收到委托收款,及时通知客户,以单位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的划出,要将债务凭证交付款单位签收;如客户拒绝付款,在承付期内填写《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全部(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下简称“拒绝付款理由书”)(记录1)退回,不负审核责任;如在承付期内未收到拒绝付款通知,视同同意付款,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本流程包括:委托收款发出和收到委托收款两个子流程。 1 2 3 4 5 5.1 委托收款发出流程 本流程包括受理审核和业务处理两个阶段,具体的流程描述及要求如下: 节点 任务名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操作风险提示 1)A1 提出申请 客户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需填写一式五联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记录2),提供债务证明(仅凭发票不能办理委托收款结算,必须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单位的债务证明办理)。《托收凭证》第二联加盖收款人预留银行印鉴。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 1)B1 受理审核 综合柜员 1) 《托收凭证》要素是否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单位)盖章。欠缺上述记载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3) 所附债务证明是否符合委托收款结算要求;债务证明与《托收凭证》金额是否相符;债务证明名称与“委托收款”注明的债务证明名称是否相符;以商业承兑汇票办理委托收款的要审核汇票承兑期及有关背书、被背书栏,是否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在《托收凭证》各联上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摘录汇票号码。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 风险点: 柜员受理的托收凭证填写金额与相关债务证明不符 风险类型: 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风险级别: 中等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核对托收凭证与相关债务证明金额 控制岗位: 综合柜员 1)B2 是否符合规定 综合柜员 客户申请是否符合本行规定: 是,转2)B1; 否,转1)A1。 2)B1 委托收款发出 综合柜员 1) 邮划(或电划)《托收凭证》第一联加盖受理章交收款人,第二联专夹保管,第三联上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2) 登记《发出、收到托收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记录3)。 3) 代邮局收取每笔22元邮费,邮局对收款人单位开出发票,柜员将发票交于客户。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四条 2)B2 委托收款款项划回 综合柜员 1) 款项划回:柜员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划回资金款项的信息时,账务处理详见《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和《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打印支付系统凭证,并与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支付系统凭证作贷方记账传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做贷方记账传票的附件。同时登记登记簿。 2) 付款人无款支付:柜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二、三联《未付款项通知书》及付款人开户行留存的债务证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然后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及第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及收到的债务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另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上签收,收款人开户行将签收后的《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同时登记登记簿。 3) 拒绝付款:柜员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一并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收后,由收款人开户行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同时登记登记簿。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四条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第五部分、《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第五部分 2)B3 回单交客户 综合柜员 回单交客户。 5.2 收到委托收款流程 本流程包括业务处理一个阶段,具体的流程描述及要求如下: 节点 任务名称 部门/操作岗位 操作要点 外部合规要求 内部合规要求 操作风险提示 1)A1 收到托收凭证、债务郑明 综合柜员 柜员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应审核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所附债务证明的种类、张数与凭证的记载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托收凭证》第三、四联凭证专夹保管,逐笔登记登记簿。 1)A2 托收业务处理 综合柜员 1) 银行为付款人付款: 柜员在接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开出的存单、发行的债券)的当日或债务证明的到期付款日,以第三联《托收凭证》做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做借方凭证附件。收款人是本行客户的,通过账户转账处理;收款人非本行客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2) 单位为付款人付款: 柜员接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应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专用章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以下两种手续处理: a) 柜员无论是否收到付款通知书的,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人账户足够支付全部款项的,以第三联《托收凭证》做借方凭证。如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和付款通知书做借方凭证附件。属于同城划款的,在第四联《托收凭证》上填注支付日期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到收款人开户行。属于异地划款的,通过电子汇兑系统或大额支付系统划转。系统内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系统外电汇业务的账务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时登记登记簿。 b) 柜员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将二、三联通知书连同第四联《托收凭证》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3) 付款人拒绝付款: 柜员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三天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所附债务证明,核对无误后(银行不审核拒付理由),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会计业务专用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同时登记登记簿。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风险点: 收到虚假的债务凭证,如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等 风险类型: 外部欺诈 风险级别: 高风险 关键控制措施: 利用相关鉴别设备或工具鉴别债务凭证的真伪 控制岗位: 综合柜员 1)B2 回单交客户 综合柜员 回执交予客户(付款人)。 5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6 6.1 外部法律法规 (1) 《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第393号) (2) 《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6.2 内部规章制度 (1)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2) 《银行小额支付系统操作规程》 6 附录 本文件无附录 7 记录 1. 《拒绝付款理由书》 2. 《托收凭证》 3. 《发出、收到托收凭证登记簿》 记录1.《拒绝付款理由书》 记录2.《托收凭证》 记录3.《发出、收到托收凭证登记簿》 发出、收到托收凭证登记簿 发出 收到 收款人 收款人 付款人 付款人 票号 金额 客户 备注 日期 日期 账号 名称 账号 名称 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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