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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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4
第三章 工作程序 4
第四章 车辆的管理 5
第五章 驾驶员的管理 5
第六章 车辆的使用 6
第一节 押运车辆 6
第二节 备勤车辆 6
第三节 公务车辆 6
第七章 出车检查 6
第八章 车辆加油 7
第九章 车辆维保 7
第十章 车辆规费缴纳 8
第十一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8
第十二章 附则 9
附件: 9
附件1.《车辆维保审批表》 10
附件2.《车辆管理清单》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提高驾驶员专业素质,保障后勤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省外分行押运车辆、保卫备勤车辆、科技备勤车辆、接待用车辆及支行(包括总行营业部)用于公务的车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主管行长、省外分行行长负责省外长途出车审批。
第四条 、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经理负责本制度实施的检查、监督,及省内长途出车审批。
第五条 、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岗负责市内车辆出车审批,及车辆档案建立、加油、维修、规费缴纳等。
第六条 、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岗负责市内车辆出车审批,及车辆档案建立、加油、维修、规费缴纳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本行公务用车辆由、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八条 车辆的配置更新:由、省外分行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车辆配置或更新需求,报行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九条 车辆分类:车辆按用途分为公务用车、备勤用车、押运用车。
第四章 车辆的管理
第十条 政管理部、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分别按车辆类型、车号设册登记管理,设置《车辆管理清单》和《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辆行驶证、保险卡、购置附加税、环保检测证、养路费等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转移过户应及时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十三条 定期对车辆的车容、车貌、运行状态、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具备专业驾驶员素质,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车辆必须匹配。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应指定专人负责驾驶,不得外借他人驾驶或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应停放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位置、停车场或适当的地方。
第五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八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
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组织的驾驶员培训。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驾驶证的审验,驾驶证未及时审验不得驾驶车辆。
第六章 车辆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押运车辆使用按照《银行押运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备勤车辆使用由车辆使用部门负责车辆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有用车需求的部门或支行提出书面或口头用车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出车审批:
(一)市内短途由车辆管理人员批准;
(二)省内长途由经理批准;
(三)省外长途由主管行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用车申请按授权审批后,由车辆管理人员委派驾驶员出车。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由使用管理部门指定责任人。
第七章 出车检查
第二十七条 长途出车前或每季度例行检查,由车辆管理人员会同驾驶员对车辆的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轮胎、备胎、仪表、工具和外观等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故障排除前不得出车。
第二十八条 长途出车后由车辆管理人员会同驾驶员对车辆再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章 车辆加油
第二十九条 车辆的油料管理由、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采购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选择地理位置较近,油品质量较好,油价较低的加油站作为定点加油站。
第三十条 选定加油站后,油料管理人员为每辆公务车办理加油卡,由加油站按照加油卡指定的车号加油。
第三十一条 每月由油料管理人员对每辆公务车的行驶里程及加油数量进行核对。
第九章 车辆维保
第三十二条 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应填写《车辆维保审批表》,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可送修。
第三十三条 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应由、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指定厂商负责。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应与车管人员联系请求批示后进行异地维修。
第十章 车辆规费缴纳
第三十五条 车辆的年度审验和各项规费的缴纳由、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车辆是否审验,能否审验,审验是否合格,费用是否按时缴纳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掌握规费缴纳动态,随时调整缴纳计划。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协调车辆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务车辆进行统一审验,以方便公务车辆的合理调配。
第十一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驾驶员负责并按照《银行奖惩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罚:
(一)无照驾驶;
(二)未经允许将公务用车借予他人使用;
(三)发生责任性事故。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受到交管部门处罚或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车辆如在办理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应对伤患人员进行院前急救,向附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及主管协助处理。如遇小事故,可进行处理后向车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车辆维保审批表》
附件2. 《车辆管理清单》
附件1.《车辆维保审批表》
车辆维保审批表
年 月 日
车辆类型
车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购置日期
使用年限
上次维保日期
上次维保项目
车辆概况
车辆出现问题
维保项目
车辆管理岗意见
相关使用部门意见
意见
主管行长意见
备注
附件2.《车辆管理清单》
车辆管理办法
版次:A/0
编号:
第 2 页 共 25 页
车辆管理清单
年 月 日
编号
车辆类型
规格
车号
驾驶员
购置日期
购买价格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使用部门
责任人
制表:
复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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