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01日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与职责4第三章工作程序4第四章车辆的管理5第五章驾驶员的管理5第六章车辆的使用6第一节押运车辆6第二节备勤车辆6第三节公务车辆6第七章出车检查6第八章车辆加油7第九章车辆维保7第十章车辆规费缴纳8第十一章违规与事故处理8第十二章附则9附件:9附件1.车辆维保审批表10附件2.车辆管理清单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提高驾驶员专业素质,保障后勤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省外分行押运车辆、保卫备勤车辆、科技备
2、勤车辆、接待用车辆及支行(包括总行营业部)用于公务的车辆。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主管行长、省外分行行长负责省外长途出车审批。第四条 、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经理负责本制度实施的检查、监督,及省内长途出车审批。第五条 、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岗负责市内车辆出车审批,及车辆档案建立、加油、维修、规费缴纳等。第六条 、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岗负责市内车辆出车审批,及车辆档案建立、加油、维修、规费缴纳等。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七条 本行公务用车辆由、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八条 车辆的配置更新:由、省外分行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车辆配置或更新需求,报行党委会研究批准。第九条 车辆分类:车辆按用途分
3、为公务用车、备勤用车、押运用车。第四章 车辆的管理第十条 政管理部、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分别按车辆类型、车号设册登记管理,设置车辆管理清单和车辆管理档案。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辆行驶证、保险卡、购置附加税、环保检测证、养路费等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不得遗失。第十二条 车辆发生转移过户应及时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第十三条 定期对车辆的车容、车貌、运行状态、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具备专业驾驶员素质,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车辆必
4、须匹配。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应指定专人负责驾驶,不得外借他人驾驶或使用。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应停放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位置、停车场或适当的地方。第五章 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七条 公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八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第十九条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组织的驾驶员培训。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驾驶证的审验,驾驶证未及时审验不得驾驶车辆。第六章 车辆的使用第二十一条 押运车辆使用按照银行押运管理操作规程执行。第二十二条 备勤车辆使用由车辆使用部门负责车辆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有用车需求的部门或支行提出书面或口头用车申请。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出车审批
5、: (一)市内短途由车辆管理人员批准;(二)省内长途由经理批准;(三)省外长途由主管行长批准。第二十五条 公务车用车申请按授权审批后,由车辆管理人员委派驾驶员出车。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由使用管理部门指定责任人。第七章 出车检查第二十七条 长途出车前或每季度例行检查,由车辆管理人员会同驾驶员对车辆的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轮胎、备胎、仪表、工具和外观等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故障排除前不得出车。第二十八条 长途出车后由车辆管理人员会同驾驶员对车辆再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八章 车辆加油第二十九条 车辆的油料管理由、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采购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选择地理位置较近
6、,油品质量较好,油价较低的加油站作为定点加油站。第三十条 选定加油站后,油料管理人员为每辆公务车办理加油卡,由加油站按照加油卡指定的车号加油。第三十一条 每月由油料管理人员对每辆公务车的行驶里程及加油数量进行核对。第九章 车辆维保第三十二条 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应填写车辆维保审批表,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可送修。第三十三条 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应由、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指定厂商负责。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应与车管人员联系请求批示后进行异地维修。第十章 车辆规费缴纳第三十五条 车辆的年度审验和各项规费的缴纳由、省外分行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车辆是否
7、审验,能否审验,审验是否合格,费用是否按时缴纳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掌握规费缴纳动态,随时调整缴纳计划。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人员应及时协调车辆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务车辆进行统一审验,以方便公务车辆的合理调配。第十一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第三十八条 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驾驶员负责并按照银行奖惩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罚: (一)无照驾驶; (二)未经允许将公务用车借予他人使用; (三)发生责任性事故。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受到交管部门处罚或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第四十条 车辆如在办理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应对伤患人员进行院
8、前急救,向附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及主管协助处理。如遇小事故,可进行处理后向车管部门报告。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附件1. 车辆维保审批表附件2. 车辆管理清单附件1.车辆维保审批表车辆维保审批表年 月 日车辆类型车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购置日期使用年限上次维保日期上次维保项目车辆概况车辆出现问题维保项目车辆管理岗意见相关使用部门意见意见主管行长意见备注附件2.车辆管理清单车辆管理办法版次:A/0编号:第 2 页 共 25 页车辆管理清单年 月 日编号车辆类型规格车号驾驶员购置日期购买价格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部门责任人制表:复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