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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企业抵押事务及核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小企业(含个人,下同)授信业务抵押事务及核签操作,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事务,是指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的抵(质)押文件送(取)件、最高额项下抵(质)押物状态查询、撤押手续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其他外部信息查询等操作事项。
本办法所称核签,是指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当事人在本行各类法律文书及表单等签署过程进行现场身份认证、签章(字)的核实,以及对授信资料进行原件核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企业业务专营机构办理的所有小企业业务。
第二章 抵押事务
第四条 本行小企业抵押事务包括:
(一)抵(质)押资料文件送件。
(二)抵(质)押权利证明文件取件。
(三)最高额抵(质)押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发放前,需要上门查询抵(质)押物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等情况。
(四)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五)陪同客户办理抵(质)押物撤押手续(如需)。
(六)其他外部信息查询,如海关信息查询、特殊行业经营许可查询、企业经营资质或其他资讯查询等。
第五条 操作人员
(一)本行设置小企业抵押事务员专岗办理小企业抵押事务。抵押事务员任职资格与管理要求应对照《xx银行小企业抵押事务员岗位设置及管理要求》(1-1)执行。
(二)各机构应设置抵押事务员B角。可担任B角的人员为风险经理或机构指定的非营销人员。遇A角不在岗或短期内业务量过大时,应及时由B角临时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抵(质)押文件送(取)件
指本行根据抵(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要求,递交登记材料,履行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利证明文件的过程。
因各地登记部门登记方式不同,各分行可针对所辖支行当地情况,以“风险可控、效率提高、成本降低”为原则,确定辖内机构具体登记操作模式,并明确操作细节。相关取件模式分类及操作要求见《xx银行抵押事务分类取件模式说明》(1-2)。
第七条 抵(质)押物状态查询
指最高额抵(质)押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发放前,对抵押物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等异常情况进行查询和确认的过程。小企业产品说明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抵(质)押物状态查询方式,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当地登记部门已开通联网信息查询的,由抵押事务员或机构指定的非营销人员通过系统查询、打印并签字的书面查询记录,作为查询证明。
(二)需上门查询的:
1.登记部门能出具查询证明的可由客户经理双人或机构指派非主办客户经理单人办理;如不出具格式文本的,可由本行提供查询证明格式文本(见1-3)。
2.登记部门提供查询但不出具查询证明的,应由抵押事务员查询核实后出具查询情况说明(见1-4)。
查询完成后,所有参与查询人员应在查询证明文件签字栏或空白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工商登记及其他信息查询
指办理授信业务时,基于业务或风险控制需要,对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在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或其他外部信息进行查询的过程。
在办理授信业务时,若需企业出具相关决议的,可由抵押事务员或客户经理对企业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将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章程、章程修正案和工商登记情况(变更)表等资料提交放款审核人员。
其他外部信息查询人员及方式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九条 抵(质)押物撤押
指客户结清抵(质)押项下授信后,撤销相关他项权利凭证的过程。抵(质)押物撤押原则上由客户自行办理,确需陪同办理的(指当地登记部门要求银行人员陪同;或撤押时要求提供加盖本行公章的经办行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的),由抵押事务员陪同办理。
第十条 抵押登记或查询文件时效
每一笔贷款发放前,根据登记部门所在地的不同,登记文件或查询证明的放款有效期为:在分行授信区域范围内的,出具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超出分行授信区域范围的,原则上在出具之日(含)起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抵押事务员工作要求
(一)抵押事务员经办的抵押事务,均应通过《xx银行抵押事务员工作登记簿》(1-5)进行登记。抵押事务具体操作流程及工作要求见《xx银行小企业抵押事务员操作手册》(1-6)。
(二)抵押事务办理应采取预约制。客户经理原则上应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预约,并准备相关材料。若遇特殊或紧急业务的,由抵押事务员隶属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同意后临时安排办理。
(三)抵押事务员应注意结合当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合理安排。各分支行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每周次数,并预作公告,抵押登记尽可能集中批量办理。
(四)所有由抵押事务员取得的抵押事务相关资料,均需由抵押事务员本人直接交放款人员,不得由客户经理传递或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物权证管理要求
(一)本行取得的他项权证(含直接在抵押物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的情形)及抵押物产权证,应由抵押事务员本人直接一并交放款审核人封包保管(如办理他项权证前,产权证需本行保管的,也应由抵押事务员或放款审核人临时保管);严禁交客户经理留存保管。
(二)本行原则上要保管抵押物产权证;对特殊情形,本行仅保管他项权证,不保管产权证的,可由抵押事务员领取他项权证后,当场将产权证交抵押人(但登记部门直接上收保管或者交付抵押人的除外),或由抵押事务员带回本行交放款审核人入柜保管,同时通知抵押人领取。以上交接均须与抵押人当面交付,并由抵押人向本行提供回执(见1-7)。
第三章 核签
第十三条 本行小企业核签事项包括:
(一)组织类客户核签书的核签。
(二)表单、文件的核签。指受信人及担保人的各类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或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1-8、1-9)及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声明书、承诺函、授权书等的核签。
(三)资料核对。指小企业业务相关当事人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
(四)其他放款核准人或风险监控官(主管)认为有必要的客户签字或资料核对事项。
第十四条 核签事项应遵循双人核签、当面核对的操作要求。其中,随业务调查、核查环节可完成的上门核签事项,由“风险经理+客户经理”完成。网点核签事项,由“风险经理+客户经理”完成,或由“营业部放款审核人或营业部指定人员+客户经理”完成;
以下核签事项,也可由客户经理双人操作完成:
(一)组织类客户已签署核签书的,后续表单、文件的核签。
(二)个人类业务,除合同、借据、受托支付资金委托书、贷款资金划入未约定的账户的提款通知书外的其他各类表单的核签。其中,下列事项也可由客户经理单人操作完成:
1.追加担保的,追加担保人相关表单、文件的核签。
2.客户提前还款申请书、贷款要素变更申请审批表(账号变更除外)的核签。
(三)资料核对事项。其中,下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应由风险经理负责核对并签字:
1.组织类小企业业务借款人提供的涉及经营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个人借款人提供的涉及借款人身份、婚姻、经营背景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组织类客户核签书的签署
所有小企业授信业务涉及组织类客户的,均应使用核签书(见1-10)留存印签样本。后续办理业务时,只需核对核签书上的印签样本与客户在本行办理授信/担保业务的印章即可。
核签书上预留印鉴样本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或)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根据实际情况预留;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完整,公章必须预留,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印章可全部预留也可选留其一;对预留印鉴样本真实、有效性的声明,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表单、文件的签署
(一)组织类客户在各类表单、文件中的签章应与核签书中预留的单位公章加法定代表人签字(章)一致。
(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书若由授信业务当事人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必须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由授信业务当事人出具经公证或核签的授权委托书(见1-11)。
(三)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含追加担保人),需采用签字并加按手模的方式签署各类表单、文件。
第十七条 核签操作要求
(一)对需要在核签书或表单、文件签字的当事人,本行参与核签人员应核对签字人身份,并当面签署。
(二)核签完成后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确认核签过程:
1.填写核签确认书确认核签事项(见1-12)。所有参与核签的人员,应在核签确认书中选择核签事项,并签字确认。放款时,核签确认书随授信业务档案归档。
2.加盖见证章确认核签事项。对于个别资料核签的,也可采用在核签文件或资料上直接盖见证章,并签字确认的方式操作。见证章应加盖在相关文件的空白处或背面(借据必须为背面)。
(三)资料核对事项。参与核对人员,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完成后,应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签章确认。
(四)对少数组织类客户确实无法当面核签、无法按规定提供核签书的,经书面说明情况后,由风险监控官(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授信业务;对少数客户提供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文本格式的,按相应程序进行分行合规审查后,由风险监控官(主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除资料核对外,所有经双人核签的资料必须由主办客户经理外的另一核签人员直接交于审批审核人或放款受理人或放款审核人(具体可由经办机构根据办公场所位置,办理便利性确定)保管,不得交主办客户经理经手传递与保管。待放款时,由放款受理人扫描后,移交放款审核人(设立放款中心的支行可交放款部门指定人员)保管。
第十九条 根据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特殊性,相关文件、表单也可采用预签方式操作。预签的操作条件及文件、表单保管要求应对照《xx银行小企业资料预签及保管事项管理要求》(1-13)执行。
第四章 其他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办理置换贷款时,应由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或机构负责人指派的非营销人员双人将本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本票)送至被置换贷款行。在他行抵押项下贷款结清后的1个工作日内,须取得他项权证,并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须将情况汇报所在行风险监控官(主管),经风险监控官(主管)审批同意。
若被置换贷款行不同意还贷,则必须由风险经理或指派人员带回,并于当天双人封包交营业部门保管。
若采用电子银行汇票方式置换的,应由上述人员双人携带密码前往,确认对方银行同意置换后,当场进行解付,并跟踪还款操作。其他管理要求不变。
第二十一条 涉及异地抵押事务事项的,抵押事务也可由“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双人办理或由分行协调指定专人办理。对于异地设有本行分支机构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由双方机构协商代办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通过网络签署的电子合同或表单的核签要求,另行明确。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事务员及参与核签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规操作的,按《xx银行客户经理授信违规问责办法(2012年版)》、《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1.xx银行小企业抵押事务员岗位设置及管理要求
1-2.xx银行抵押事务分类取件模式说明
1-3.抵(质)押物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1-4.抵(质)押物查询情况说明
1-5.xx银行抵押事务员工作登记簿
1-6.xx银行小企业抵押事务操作手册
1-7.产权证交接回执
1-8.股东(大)会决议
1-9.董事会决议
1-10.核签书
1-11.授权委托书
1-12.核签确认书
1-13.xx银行小企业业务资料预签及保管事项管理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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