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档案管理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沈阳市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违法案件是指由部门和个人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而引起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处理档案违法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坚持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档案管理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在主管档案工作校长领导下,由校办牵头,会同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 校内单位、各部门及全校人员都有遵守《档案法》的义务,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管理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章 处 罚
第六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违法单位、部门要给予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员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同时执行。
第七条 对在开展档案业务工作方面出现下述问题的单位,将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院、部、处、所、厂、中心、馆等处级单位没有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没有安排专 (兼)职档案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立卷工作;不开展档案业务工作;
2.没有按《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按规定时间送交档案馆或档案分室集中统一管理,并在接到催交档案通知书后,仍不归档。
对拒不归档的个人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条 各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或有关人员,因工作疏忽,使应归档的重要文件或贵重资料损毁、丢失或未经请示擅自销毁档案的,对责任者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属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处以200元罚款;
2.属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处以100元罚款;
3.属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处以50元罚款;
第九条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保密的档案资料或内容的;对篡改档案或伪造档案的;对私自转让、出卖贵重档案材料及其复制件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条 对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欺骗档案管理人员,利用、查阅了不该查阅的档案;因档案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使阅档人员查阅了不该查阅的档案或提供了不该提供的证明;对欺骗者与档案工作人员均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校档案馆提出违反档案法规事实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校办主任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处理。
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应给予经济处罚的,由档案馆负责处理,并向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发出《经济处罚通知书》。
第十二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校档案馆《经济处罚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分别按下述办法办理交款、转款手续:
1.受罚个人持《经济处罚通知书》到校财务处交款(现金);
2.受罚单位按《经济处罚通知书》所列罚款数额,到财务处办理转帐手续。
对拒不交罚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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