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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独立学院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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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独立学院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1号 (**年元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文理学院、**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独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为了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独立学院的管理和运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机制和新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8号)精神,本着“立足现实,面向未来,循序渐进,不断规范” 的指导思想办学。 第三条 独立学院是**大学领导下的拥有较大办学自主权的办学实体,在五年的过渡期内,按照“相对独立,渐晰产权,规范办学,提高效益”的方针运行。目前,在如下几个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 1.独立法人; 2.使用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 3.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4.独立教学及管理; 5.独立招生; 6.独立颁发学历证书; 7.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成立**大学独立学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学校对独立学院进行监督和管理。成员由**大学学校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生注册处、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独立学院院长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管委会实行年度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独立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独立学院工作汇报,检查独立学院的工作,协调解决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独立学院日常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独立学院需要学校解决的重大事项请示分管校领导决策,必要时召开管委会工作会议或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决定。 第七条 独立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若干意见》的要求,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独立学院党委在**大学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独立学院党委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负责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负责本院师生员工党员发展的计划、管理、审批工作,并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独立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独立学院工会在**大学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独立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独立学院团委在**大学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干部与人事管理 第十条 独立学院的院级领导干部由**大学党委公开选拔任用,每届任期与校本部二级单位干部相同。 第十一条 独立学院内设机构由独立学院研究提出方案,报学校机构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独立学院内设机构科级管理干部的选聘,按**大学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实行。独立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力资源状况,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自主聘用部分管理人员从事科级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独立学院实行独立管理的人事制度,不与**大学人事制度接轨。独立学院从校外引进所需人才应以教师为主,用人制度采用合同聘用制,其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制。 第十四条 独立学院的工作人员应优先从**大学职工中选聘,并服从学校统一的人事调配安排。 聘任校部在职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1.聘任非教学人员,须经被聘人员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关系转入独立学院,工资和奖酬金由独立学院发放。 2.聘任教学管理人员,由独立学院与教学院(系)协商确定,报人事处备案。被聘为独立学院教学单位负责人的教师,在聘期内人事关系仍隶属原单位,参与原单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日常工作由独立学院负责管理,工资和奖酬金由独立学院发放。 3.校本部的在职教学管理人员聘任期满后,回本部教学院(系)工作。所有在职人员聘期内退休的,由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独立学院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非校内人员办理相应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在独立学院工作的校本部人员的福利待遇按学校政策发放,聘用的非校内人员的福利待遇由独立学院制定政策发放。 第十七条 独立学院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独立学院聘用人员的职称评审,由人事代理机构出据职称评审委托书,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评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大学用城中校区、相应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后勤设施作为兴办文理学院的资产投入;**大学用城南校区、相应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后勤设施作为兴办工程技术学院的资产投入。 第二十条 独立学院要有专(兼)职领导负责独立学院的资产管理,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资产帐目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独立学院必须保证**大学投入资产的完整,建设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资产的保质增值。 第二十二条 **大学对独立学院的投资要进行资产评估,实施资产经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独立学院的财务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在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的独立学院财务科,对独立学院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 独立学院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和预算管理。预算方案经管委会讨论、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由独立学院自主执行。独立学院要严格执行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等特殊情况需要超预算的开支项目,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经费由独立学院承担。 第二十五条 独立学院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可根据办学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独立学院每年向学校上缴资产占用费,其额度为学生应缴学费的50%(住宿费全部上缴学校,学校返还宿舍管理费用给独立学院使用),其余部分作为办学经费,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1.人头费(含职工的工资、奖酬金、加班费、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 2.日常运行费(含办公、会议、旅差、邮电、交通、水电、招待费等); 3.教学费用(含课时酬金); 4.自管自用场所的维修费; 5.设备购置及维护维修费; 6.后勤运行费; 7.安全保卫费用; 8.部分基本建设费用(因项目具体协商确定); 9.其它办学成本。 第二十七条 独立学院学费之外的收入按教学院系政策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维修项目和实验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由独立学院提出,按学校相关办法进行申报、论证、立项,项目确定后,按独立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由独立学院组织公开招标施工或采购,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等部门的监督。维修工程项目施工时由学校审计处跟踪审计。 第二十九条 独立学院的基本建设项目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纳入**大学基本建设处统一实施。 第三十条 独立学院的财务接受学校审计处、监察处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独立学院实行相对独立的教学管理,接受学校教务处的指导,与校本部教学工作相关的事务由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三十二条 独立学院要在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立足面向人才市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形成办学特色。 第三十三条 独立学院要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教学质量,教务处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及质量监控进行指导与协助。 第三十四条 **大学校本部的教学资源与独立学院的教学资源实行共享。 第三十五条 独立学院的教学事务由独立学院与相关院系协商,具体教学任务由院系统一安排,并按校本部**年课时酬金(含管理费)标准,乘以承担课程教师的职称系数之总和统一向院系付费(含管理费)。具体付费的职称系数为,助教1.3、讲师1.6、副教授1.8、教授2.0。艺术专业的标准适当提高。 实验实习成本费用由独立学院与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独立学院可以与**大学各教学院系共建实验室、实训基地,相关事宜由独立学院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院系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独立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开设新专业。独立学院申报新专业应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然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七章 招生与学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独立学院实行自主招生。两所独立学院在校生规模各暂定为1—1.2万人。招生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招生。 第三十九条 独立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向上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独立学院自主管理学生学籍,接受**大学学籍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独立学院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建立健全学生工作机构,制定学生工作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独立学院的学生发放所在院的学生证、图书证、医疗证等。 第四十二条 独立学院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由独立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独立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的要求,自**年起新入校的学生由本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三条 独立学院负责本校区的后勤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独立学院实行目标管理。独立学院每年要完成上缴学费收入的50%,分成经费实现收支平衡,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校园达到平安稳定,在此前提下独立学院教职工的奖酬金可按本部院(系)同类人员平均值的1.2倍发放。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之相悖之条款均以此为准,解释权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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