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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合格课程评估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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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合格课程评估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教师新开研究生课程管理流程,确保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对象 1.教师首次主讲一门课程,需进行合格课程评估。 2.教师间隔三年或三年以上,再次主讲某门课程,需重新进行合格课程评估。 二、评估流程 1.提交申请 申请人须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提交以下材料: (1)《研究生合格课程评估申请表》(附件1); (2)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表(教学日历); (3)拟选用的教学参考书或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4)备课讲义或课件。其中,提交的讲义或课件不得少于该课程内容的三分之一。 2.学院(研究院)审核 (1)依据《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课程开设管理实施细则》、《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任课教师工作规范》、《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教学工作能力的规定》等文件规定,审核课程开设的必要性及申请人授课资格。 (2)资格审查通过后,学院(研究院)须安排2名本专业专家评审申请人的教学材料,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表、拟选用的教学参考书或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备课讲义或课件等,给出评审意见。 (3)通过评审同意开设的课程由学院(研究院)汇总(附件2)报研究生院,并将相关教师的授课计划排入课表,没有通过学院(研究院)评审的不予以报送研究生院,也不排课。学院(研究院)下一学期拟开设的课程,必须在上一学期第15周之前汇总并提交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评估 (1)研究生院安排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专家听课,新教师(无主讲教师经历或教学不足5年者)一般至少安排3位督导组专家听课;资深教师(教学经验5年以上且有相关课程教学或研究的经验)一般安排2位督导组专家听课,并由专家填写听课记录表(附件3)。 (2)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专家通过听课、查阅教学资料等,按照研究生合格课程验收标准体系(附件4)独立对评估课程进行评分。 (3)研究生院根据督导组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合格课程评估结果。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专家通过评估即合格;不到三分之二但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专家通过评估即整改,于下次开课时继续评估,若仍不合格即停开;不到二分之一的专家通过评估即不合格,停开此课程。 三、其他事项 1.原《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新开设研究生课程试讲的规定》停止执行。 2.《研究生合格课程评估申请表》由学院(研究院)存留,纳入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常规检查范畴。 3.没有通过合格课程评估的教师,一年内不能再申请讲授该门课程,一年后可重新申请合格评估。 4.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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