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BGY-QC-H-3202 xx银行分支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版次: 0/A
1 目的
为了规范自行出票分支行的商业汇票业务,切实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各自行出票分支行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等业务的内容和要求。各分支行在权限内开办业务。
3 术语与定义
3.1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3.2 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3.3 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的行为,是我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4 职责
4.1 总行部门职责
4.1.1 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商业汇票业务的组织推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并对自行办理票据业务的分支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对场地进行验收。对超出分支行票据出账审批权限的出账进行审批。
4.1.2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大额授信调查并出具《大额授信调查报告》。
4.1.3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超分支行权限的票据授信审查及授权权限内的审批。
4.1.4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贷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1.5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分支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规定及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票据业务会计核算的检查和分录修订。
4.1.6 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商业汇票业务的稽核审计。
4.1.7 总行运营部负责对分支行空白商业汇票的发放及管理。
4.2 分支行部门职责
4.2.1 公司金融部负责:
4.2.1.1 票据业务的拓展。
4.2.1.2 票据授信的调查、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4.2.1.3 票据业务的贷后管理。
4.2.1.4 逾期票据及罚息的催收。
4.2.2 分支行票据中心(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负责:
4.2.2.1 票据业务的管理,包括本行票据业务政策、规章制度、计划目标的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等。
4.2.2.2 票据承兑、贴现的具体操作。
设立票据中心的分行,由票据中心负责以上工作。
4.2.2.3 对分管辖区内自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支行进行管理、监督及检查。
4.2.2.4 制定本机构及下辖自行办理票据业务支行的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4.2.3 风险控制部负责:
4.2.3.1 票据授信的审查。未设风险控制部的分支行由公司金融部负责。
4.2.3.2 按规定进行大额授信调查。
4.2.3.3 承兑业务的出账审查、审批。未设风险控制部的分支行由公司金融部负责出账审查,风险复审人员进行出账审批。
4.2.3.4 权限内票据贴现的出账审查、审批。未设风险控制部的分支行由公司金融部负责出账审查。
4.2.3.5 票据业务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未设风险控制部的分支行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4.2.4 分支行行长负责:
4.2.4.1 权限内票据授信的审批;权限外票据授信的审查。
4.2.4.2 权限内贴现的审批;权限外贴现的审查。
5 工作程序
5.1 办理商业汇票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5.1.1 交易背景真实性原则。票据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真实、合法的商品、服务等交易背景。
5.1.2 统一授权原则。分支行能够开办的业务品种由贸易金融部授权;分支行的审批权限按风险管理部下发的转授权文件执行,分支行必须在权限内开办业务。
5.1.3 统一授信原则。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5.2 承兑
5.2.1 商业汇票申请银行承兑时,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b)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c)在分支行开立存款账户。
d)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背景。
e)原则上应能提供真实有效、足额的抵押、质押或保证。
f)我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5.2.2 商业汇票申请银行承兑时,申请人应向分支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a)经年度公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办理和年检更新后提供)。
b)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记录的贷款卡查询或贷款卡查询委托书。
c)商品劳务交易合同。
d)真实、有效、足值的抵押、质押或保证的证明材料。
e)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2.3 承兑申请人应在分支行开立保证金专户,按照授信要求的保证金比例存入保证金,敞口部分原则上须提供我行认可的质押(本行存单、理财产品等)、抵押或担保,抵(质)押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5.2.4 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0.5‰收取,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时一次性付清。
5.2.5 分支行必须按期兑付到期票据,不得故意压票,拖延支付。
5.3 贴现
5.3.1 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b)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c)在分支行开立存款账户。
d)我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5.3.2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a)经年度公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一次办理和变更后提供)。
b)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查询。
c)持票人合法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d)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签订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和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原件;
e)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3.3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先查询后贴现。
5.3.4 贴现票据的承兑行应符合我行的要求。
5.3.5 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贴现,按照《xx银行商票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5.3.6 分支行商业汇票的贴现利率,按总行公布的挂牌利率执行。需下浮的,按《xx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5.4 贷后管理
分支行应重视票据业务贷后工作,严格执行《xx银行贷后管理操作规程》。
5.5 档案管理
5.5.1 商业汇票业务基础档案资料应安全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原则上最短保管期限为10年。
5.5.2 未经有权人批准,商业汇票业务基础档案不得外借,经有权人批准查阅时,应留存查阅手续。
6 支持性文件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6.2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6.3 支付结算办法
6.4 xx银行授权管理规定
6.5 xx银行贷后管理操作规程
6.6 xx银行商业汇票管理规定
6.7 xx银行商业汇票操作规程
6.8 xx银行商票通业务管理规定
编制: 周昂戈 日期: xx 年 5月 15 日
审核: 许 卉 日期: xx 年 5月 18 日
批准: xx 日期: xx 年 5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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