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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876079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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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4月2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工作程序4第一节 小额支付系统的总体结构4第二节 业务处理流程5第三节 业务处理模式5第四节 业务种类6第五节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包的分类7第六节 小额支付系统组包规则7第七节 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8第四章 附则8附件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防范资金风险,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小额支付系统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是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处理跨行同

2、城、异地纸质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以及金额在监管部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负责小额支付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工作。第五条 负责本行小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第六条 分支行负责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工作。第七条 负责小额支付系统的头寸管理、保障资金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一节 小额支付系统的总体结构第八条 在支付系统参与者中,商业银行、清算组织等机构通过前置机系统(MBFE)与支付系统连接。第九条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TBS)通过城市处理中心(CCPC)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第十条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

3、、银联信息处理系统、外汇交易系统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只参与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不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第二节 业务处理流程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的基本业务处理流程: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组包发送,实时传输,双边轧差,定时清算。第十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系统每一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第十三条 发起行逐笔发起小额业务,组包后经CCPC或NPC实时传输至接收行。第十四条 同城业务在CCPC、异地业务在NPC逐包按收款清算行和付款清算行双边轧差,并在规定时点提交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清算。CCPC、NPC每日16:

4、00小额支付系统日切后进行当日最后一场轧差清算,日切后的业务则纳入次日第一场轧差清算处理。第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的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时间为8:3017:00。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系统工作日及清算日。如遇节假日,小额支付系统仍可继续轧差和转发业务,但所有轧差净额暂不进行资金清算,统一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法定工作日进行清算。第三节 业务处理模式第十六条 贷记业务模式:贷记业务是付款(清算)行提交的贷记收款(清算)行账户的支付业务。小额支付系统接收付款(清算)行提交的贷记业务,纳入双边轧差处理并实时转发至收款(清算)行。贷记业务包括实时处理和批量处理两种模式。第十七条 借记业务

5、模式:借记业务是收款(清算)行提交的借记付款(清算)行账户的支付业务。小额支付系统接收收款(清算)行提交的借记业务,转发至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在规定时间内向支付系统返回借记业务处理情况的回执信息;小额支付系统将回执信息纳入双边轧差处理后,将回执信息转发收款(清算)行。借记业务包括实时处理和批量处理两种模式。第十八条 信息处理模式:信息是参与者之间通过支付系统传输的各类专用或通用信息。第四节 业务种类第十九条 普通贷记业务:主要指规定金额以下的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银行间转账以及国库汇划款项等主动汇款业务。第二十条 定期贷记业务:当事各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发生

6、的批量付款业务,如代付工资、保险金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第二十一条 实时贷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是付款人发起的实时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跨行通存业务、柜台实时缴税等。第二十二条 普通借记业务:普通借记业务为收款人发起的借记付款账户的业务,如代理银行完成财政授权支付后向国库申请清算资金、人民银行银行内部之间的划付业务。第二十三条 定期借记业务:当事各方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发生的批量扣款业务,如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的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向多个付款人同时收款。第二十四条 实时借记业务:实时借记业务是收款人发起的实时借记付款人账户的业务,

7、包括跨行通兑业务、税务机关实时扣税业务等。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织发起的代收付业务:支付系统允许清算组织作为特许参与者,接入CCPC输代收代付业务。清算组织负责将代收付清单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转发至代理行,由代理行负责发起定期借贷记业务。清算组织不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代收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仍通过收付款单位的开户行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同城轧差净额清算业务:CCPC收到同城清算系统的同城轧差净额后,转发到同城清算系统所在城市的ABS处理/ABS将涉及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同城轧差净额提交支付系统清算:对非直接参与者的同城轧差净额在ABS内部完成资金清算;TBS的同城轧差净额按照付方启运的原则通过大额支付

8、系统与ABS进行清算。第二十七条 国库相关业务:主要包括一般的税款缴纳、实时扣税、批量扣税、预算收入上划、预算收入退库等预算收入类业务,财政拨款、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等预算支出类以及国债兑付、国债发行的资金清算等其他业务。国库相关业务统一通过TBS与支付系统的接口,采用发送和接收各类贷记业务、借记业务完成处理。第二十八条 支票圈存业务:支票圈存业务是指借助于支付密码技术,由收款人在收受支票时,通过POS、网络、电话等受理终端,经由小额支付系统向出票人开户行发出圈存指令,预先从出票人账户上圈存支票金额,以保证支票的及时足额支付。第二十九条 支票截留业务:支票截留业务是指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客户

9、提交的纸质支票后,不再将支票交换至出票人开户行,而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出票人开户行发起一笔借记业务,出票人开户行根据借记业务指令中提供的支票信息、支付密码、支票影像等确认支票的真实性,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完成跨行资金清算。第三十条 信息服务业务:指支付系统参与者间相互发起的接收的,不需要支付系统提供清算服务的信息数据,主要包括支票“圈存”信息等非支付类信息。支付系统接收参与者发送的各类信息, 由所在CCPC(同城业务)或NPC(异地业务)实时转发接收参与者。第五节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包的分类第三十一条 支付业务包:小额支付系统需进行轧差清算的批量包,包括普通贷记业务包、定期贷记业务包、贷记退汇业务

10、包、普通借记回执包、定期借记回执包、实时贷记回执包、实时借记回执包。第三十二条 支付信息包:小额支付系统根据相应回执信息进行轧差清算的批量包,包括普通借记业务包,定期借记业务包、实时贷记业务包、实时借记业务包。第三十三条 其它信息包:包括通用信息业务包、实时信息业务包。第六节 小额支付系统组包规则第三十四条 发起清算行组包时按同一接收清算行和同一业务种类进行组包。第三十五条 实时贷记业务包、实时借记业务包每包限一笔业务;其他支付业务包和支付信息包每包业务不超过2000笔,且不超过2M字节;信息包每包大小不超过5M字节。第三十六条 普通和定期借记业务包按相同的T+N不定期组包。第三十七条 借记业务回执包是在原借记业务包的基础上,在包头中附加成功笔数和金额,在包体中增加每笔业务处理成功或失败的信息而组成的。第七节 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第三十八条 CCPC和NPC的每场提交清算时将轧差净额实时提交SAPS清算。第三十九条 已轧差的净额原则上纳入当日清算。第四十条 已提交SAPS的小额净额清算报文当日必须清算。第四十一条 小额净借记差额只能用圈存资金以外的可用资金清算。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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