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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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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版权所有 长沙银行 长沙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长沙银发〔2004〕61号 2004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验印系统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验印系统是针对我行会计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脑自动验印系统,实现了印鉴管理电子化、印鉴识别智能化,彻底替代手工折角验印方式。为我行综合柜员制的推行和会计对公业务的通存通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二章 业务处理 第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开通后,所有公司业务客户的开、销户;更换、挂失印鉴;冻结、解冻账户等业务一律按照《电子验印系统操作流程》在电子验印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第四条 电子验印系统开通后,公司业务客户可凭印鉴办理通存通兑,可跨机构购买凭证(含重要空白凭证)。其他业务(如销户、挂失、冻结等)则必须到开户行办理。 第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开通后,所有凭印鉴办理支付的业务一律按照《电子验印系统操作流程》进行验印审核,并以电子验印系统的审核结果为依据办理业务。电子验印系统审核未获通过的,经办人员应做退票处理。未予退票的,经办人员对此笔业务加盖的印鉴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凭支付密码办理业务的客户,也应通过电子验印系统进行验印审核,并以电子验印系统的审核结果为依据办理业务。电子验印系统审核未获通过的,经办人员应做退票处理。未予退票的,经办人员对此笔业务加盖的印鉴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电子验印系统开通后,我行所有公司业务客户均可凭印鉴办理系统内通存通兑业务。如客户有特殊要求,不需办理通存通兑,在填写“不参加通存通兑申请书”后,由经办人员在验印系统备注栏中注明:“不参加通存通兑”。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作不通存通兑控制。 第八条 通兑客户可在我行任一机构进账,各营业网点不得拒绝办理。系统内结算业务必须即时到账,不再通过同城清算划转。 第九条 系统内结算业务当时签发受理回单和收账通知,由进账顾客将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客户如需我行代转收账通知,应在进账单上写明“回单转对方”字样。我行代转的回单,以支行为单位清分后送总行会计结算部,由会计结算部转递。 第十条 系统内结算业务的所有传票都留存于受理行,并由受理行负责账务的查询与查复。 第三章 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总行科技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硬件设备的管理及维护,软件开发及升级。 第十二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及培训,电子验印系统设备的申领、设备故障的申报。 第十三条 电子验印系统岗位设置业务主管、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复核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业务主管一般由网点的结算监督员担负,主要职权是进行报表统计,管理验印系统操作员代号、密码并分配权限等。 系统管理员由主管指定,主要职责是:每天签到、报表统计、数据传输、行员管理的复核等。 操作员即临柜人员,主要工作是录入资料并进行印鉴的真伪识别。 复核员,可以是一般临柜人员,也可以是业务主管。主要是对录入资料进行复核。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各营业网点系统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支持员由总行科技部设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制订,解释、修改亦同。 3 本文档包含长沙银行重要内部信息,未经许可,禁止在长沙银行外部进行复制传播。长沙银行对该文件保留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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